北魏前期五等爵封授范围限定问题的考察
2015-05-30张鹤泉
张鹤泉
内容提要 北魏前期,国家实行五等爵制。虽然这种五等爵为虚封爵,但是可以作为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北魏国家对受爵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这种封授爵位范围的限定,是要表明皇子、皇弟和皇叔所具有的特权地位;也要使爵位封授为国家官本位体制和考核制度服务,进而体现出受封爵者是地位特殊的上层官僚,他们与无爵者在地位上有明显的差别。
关键词 北魏前期 五等爵 封授范围 限定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5-0074-10
北魏前期时,国家实行五等爵制。尽管这种五等爵是虚封爵,却可以作为身份地位的象征,因此,北魏国家对爵制的制定和爵位的封授都很重视。由于北魏前期国家实行官本位体制,并且,还将拓跋鲜卑勋贵和汉族世族作为主要依靠的统治力量,因此,在五等爵的封授上具有比较明确的限定范围。探讨北魏前期五等爵的范围限定问题,对认识当时爵位与官制的联系以及爵位对当时社会上层群体地位的影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前人对这一时期爵制研究的忽略,本文拟对北魏前期五等爵实行范围限定的相关的问题做一考察,希望由此可以透视当时爵位封授所包含的不能忽视的社会功能。
一、爵位封授特权的限定范围及标准的变化
北魏前期,当时国家对一些特殊身份的拓跋鲜卑群体实行无条件的爵位封授。这种做法,是使这些身份特殊的群体享有爵位封授的特权。然而,北魏前期,这些具有受封爵位特权的社会群体的限定范围却是变化的。
就北魏初期的情况而言,早在登国元年,拓跋珪称代王,当时国家已经具有雏形,实际拓跋鲜卑的社会组织由部落联盟开始向国家转变。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言,拓跋珪时期,在军事胜利的基础上雏形的王国急速地发展,猗卢、什翼犍没有完成的建国事业到现在才完成。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5年,第204页。至皇始元年,拓跋珪迁都平城,开始称帝,并且进一步完善国家统治制度。但是,这一时期的北魏还是保留着拓跋鲜卑部族传统的早期国家。这种早期国家形态的明显表现就是,在北魏境内的社会群体并不完全都是按地域联系在一起,实际拓跋鲜卑的部族血缘联系还残存着。从北魏初年国家制度来看,道武帝“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吕,协音乐”,魏收:《魏书》卷2《道武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第33页。试图仿着晋制完善国家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却是“胡汉杂糅”的,就是拓跋鲜卑制与汉制并行,并且二者还相互影响。这正是由拓跋鲜卑的传统影响所致。就是在具体实行这些制度上,也受到拓跋鲜卑部族血缘关系的影响。当然,北魏初年国家的官制和爵制实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对官制实行的情况,暂置不论。从爵制封授的情况来看,北魏国家是仿照晋制实行了五等爵制。由于北魏初年实行的五等爵可以作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因此,当时国家在爵位封授上,对拓跋鲜卑族人是优待的。特别是在拓跋鲜卑族人中居于特殊地位的宗室,由于他们大部分是显贵,而且是国家统治的依靠力量,所以他们受到的优待也就更多。《魏书·道武帝纪》:“(天兴六年)立皇子讳嗣为齐王,加车骑大将军,位相国;绍为清河王,加征南大将军;熙为阳平王;曜为河南王。封故秦敏王子夔为豫章王,陈留王子右将军悦为朱提王。”在这些受封王爵者中,拓跋嗣、拓跋绍、拓跋熙、拓跋曜为皇子,而拓跋夔、拓跋悦则为与道武帝血缘联系疏远的宗室。可见,宗室拓跋夔、拓跋悦与皇子拓跋嗣、拓跋绍、拓跋熙、拓跋曜一样,都可以受封王爵,而且,他们受封王爵与皇子一样,是不需要任何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说,道武帝使一些宗室可以获得与皇子一样的受封爵位的特权。当然,宗室具有受封爵位的特权,不只是表现在王爵的封授上,封授其它等级的爵位也是如此。《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文安公泥传》:“(拓跋泥)国之疏族也。……太祖厚遇之,赐爵文安公,拜安东将军。” 《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高凉王孤传》:“(拓跋度)太祖初赐爵松滋侯,位比部尚书。”据此可见,道武帝封授宗室拓跋泥、拓跋度爵位,都是无条件的。这说明,道武帝使宗室还保留可以无条件受封爵位的特权。北魏初年宗室所具有的这种特权,不是取决于他们与当世皇帝的血缘联系,而是由传统的拓跋鲜卑部族血缘联系决定的。也就是说,当时宗室构成的特点使他们能够享有受爵的特权。
实际上,北魏前期,当时国家正是按照残存的拓跋鲜卑族血缘关系来确定宗室范围的。《魏书·道武帝纪》:“(登国二年),初祠上帝于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降坛视燎,成礼而反。”显然,北魏建国初年,道武帝是将神元皇帝拓跋力微尊为始祖的。由于道武帝这样确定应该奉祀的始祖,实际就是规定了宗室的涵盖范围是以与始祖拓跋力微的血缘联系为基础的,将可以祭祀拓跋力微的后人都纳入在宗室范围之内。可以说,北魏前期,当时国家对宗室的规定,正是由拓跋氏部族传统所决定的。③罗新:《北魏直勤考》,《中古北族名号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1~103页。由此看来,北魏初年,一大批宗室具有无条件受封爵位的特权,正是依靠拓跋鲜卑部族的血缘传统来维系的。
然而,这种拓跋鲜卑部族血缘联系,实际只是一种旧的传统力量,所以,道武帝对这种传统也就不能不加以限制。他一方面,使国家机构建设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则要削弱鲜卑部族传统对国家制度实行的影响。天赐元年,道武帝在爵位制度上的改革,正是试图减弱拓跋鲜卑部族传统影响的举措。《魏书·官氏志》:“(天赐元年)九月,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宗室及始蕃王皆降为公,诸公降为侯,侯、子亦以此为差。”应该说,道武帝的爵位改革,包括对五等爵等级的重新规定、确定受封王爵的范围以及改变原来有爵者的爵位等级诸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爵位封授的规定上,道武帝将“皇子”与“宗室”做了区分,并将宗室排除在王爵的封授对象之外。道武帝的这种做法,表现了他的宗亲观念的变化。因为从传统的拓跋鲜卑亲族观念来看,宗室都是始祖拓拔力微的后裔,所以,他们都可以享有受优待的权力,因而,皇子与宗室是不应该有区别的,也就是皇子与宗室都应该在同一层位上受封爵位。可是,由于道武帝亲族观念的变化,因而,道武帝在爵位的封授上,开始将传统的拓跋部族血缘关系的宗亲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当世皇帝的血缘联系密切的皇室成员;另一类则为与当世皇帝血缘联系疏远的,他们被视为“国之疏族”《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文安公泥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64页。的宗室。罗新教授认为,这次改革取消了拓跋氏血亲成员在氏族表面的平等地位,因而拓跋宗室在这次改革中受到冲击最大。③尽管道武帝将“皇子”与“宗室”做了区分,但并没有完全取消宗室受爵的特权。《魏书·道武帝纪》:“(天赐元年)令各辩宗党,保举才行,诸部子孙失业赐爵者二千余人。”所谓“诸部”,是拓跋氏部落各部,其中自然包括宗室阶层,显然他们都被无条件封授爵位。也就是说,天赐元年爵位改革后,宗室还在享有受爵特权的范围内。然而,道武帝这种做法,只不过是对宗室享有的受封爵特权受到冲击的一种补偿措施。罗新:《北魏直勤考》,《中古北族名号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1~103页。很明显,道武帝爵位改革后,宗室在爵位封授上的特权已经开始被削弱了。
至明元帝时,又对宗室的爵位封授做了重大的改变。《魏书·明帝纪》:“(泰常七年)夏四月甲戌,封皇子焘为泰平王。焘,字佛厘,拜相国,加大将军;丕为乐平王,加车骑大将军;弥为安定王,加卫大将军;范为乐安王,加中军大将军;健为永昌王,加抚军大将军;崇为建宁王,加辅国大将军;俊为新兴王,加镇军大将军;献怀长公主子嵇敬,封长乐王,拜大司马、大将军。” 在明元帝封授的这些王爵者中,除了嵇敬为外戚之外,拓跋焘、拓跋丕、拓跋弥、拓跋范、拓跋健、拓跋崇、拓跋俊都是皇子。可见,明元帝无条件封授王爵,只限于与他有直系血缘联系的皇子以及有亲缘关系的姻亲。这表明,明元帝已经将与他血缘联系疏远的宗室排除在无条件封授王爵的范围之外。这种情况不只限于王爵的封授。其实,明元帝以后,其他等级爵位的封授也出现同样的情况。《魏书·昭成子孙·辽西公意烈传》:“(拓跋干)太宗践阼,除渤海太守,吏人乐之。赐爵武遂子。”《魏书·昭成子孙·常山王遵传》:“(拓跋忠)高祖时。累迁右仆射,赐爵城阳公。”由此可见,在孝文帝爵位改革之前,各朝皇帝封授宗室爵位,都是以担任职官为条件的。尚不限于此。《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真定侯陆传》:“(拓跋陆)世祖时,以武功颇蒙恩遇,拜散骑常侍,赐爵真定侯。”《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宜都王目辰传》:“(拓跋目辰)高宗即位,以劳累迁侍中、尚书左仆射,封南平公。”很显然,北魏国家封授宗室爵位,除了担任职官之外,还要附加 “功”“劳”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明元帝以后,封授宗室爵位已经不是无条件的,他们要获得爵位的封授,必须要以担任职官以及政绩的建树为前提。这表明,宗室基本丧失了北魏建国初期在爵位封授上所享有特权。
北魏前期,宗室的爵位封授的特权丧失,实际上,正是与传统的拓跋鲜卑部族亲族理念的淡化以及吸收汉族的宗亲理念的演变趋势相一致的。《魏书·明元帝纪》:“(永兴四年)赐宗室近属南阳王良已下至于缌麻之亲布帛各有差。”可见,明元帝时,在宗室中开始有“近属”和“远属 ”的区分,而且,这种区分是由汉人丧服制所反映出的亲属的远近的观念来决定的。尽管如此,在这一时期,北魏国家所采取的汉人亲族观念,只是对拓跋鲜卑亲族理念的渗入,并没有完全占有支配的地位,因为以汉族的丧服制体现出的亲族观念规定宗族,是孝文帝改革以后的事情。不过,北魏国家为了适应这种汉族亲族观念渗入的形势,也就需要在爵位封授上,采取特殊的做法。一方面要取消一些宗室受封爵享有的特权;另一方面,则要为能够享有受封爵特权者,规定新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以与当世皇帝血缘联系的远近距离来确定是否能够在受封爵上取得特权。那么,这个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这需要从明元帝以后无条件受封爵位对象的范围来考察。事实上,在北魏国家无条件受封爵位的对象中有皇子。明元帝泰常七年,就封授诸皇子王爵。《魏书》卷3《明元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第61~62页。太平真君三年,太武帝又“封皇子伏罗为晋王,翰为秦王,谭为燕王,建为楚王,余为吴王。”《魏书》卷4下《太武帝纪下》,中华书局,1974年,第95页。除了皇子之外,还有皇弟和皇叔。《魏书·文成帝纪》:“(和平二年)封皇弟小新成为济阴王,加征东大将军,镇平原;天赐为汝阴王,加征南大将军,镇虎牢;万寿为乐浪王,加征北大将军,镇和龙;洛侯为广平王。” “(和平)五年春正月丁亥,封皇弟云为任城王。” 《魏书·献文帝纪》:“(皇兴四年)封皇弟长乐为建昌王。” 《魏书·孝文帝纪上》:“(太和九年)封皇弟禧为咸阳王,干为河南王,羽为广陵王,雍为颍川王,勰为始平王,详为北海王。”都是对皇弟无条件封授爵位。《魏书·献文帝纪》:“(皇兴二年)封皇叔桢为南安王,长寿为城阳王,太洛为章武王,休为安定王。”《魏书·孝文帝纪上》:延兴二年 ,“(孝文帝)封皇叔略为广川王。”,“(太和九年)封皇叔简为齐郡王,猛为安丰王。”则是对皇叔无条件封授爵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北魏前期,与皇帝有直系血缘联系的皇孙,却不能无条件受封爵位,只可以继承先世的爵位。当然,在《魏书》中有北魏国家对一些皇孙实行“绍封”的记载。《魏书·太武五王·广阳王建闾传》:“广阳王建闾,真君三年封楚王。后改封广阳王。……子石侯,袭。……石侯弟嘉,少沉敏,喜愠不形于色,兼有武略。高祖初,拜徐州刺史,甚有威惠。后封广阳王,以绍建闾后。”可见,具有皇孙身份的拓跋石侯,是通过“绍封”获得王爵的。但是,他的王爵只被视为对广阳王拓跋建闾爵位的继承,与直接取得王爵的封授是有明显区别的。因此,对皇孙的“绍封”,与过继、复爵一样,也就只是一种对爵位的特殊继承方式。由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明元帝以后,国家确定的以与当世皇帝的血缘联系规定爵位受封的特权的范围是很明确的。也就是以当世皇帝作为血缘联系的中心,与皇帝同一辈分以及上一辈分和下一辈分的直系和旁系的亲属,应该为“近属”,他们都在享有受封爵位的特权范围之内。应该说,这种确定皇帝“近属”的做法,是在没有完全接受汉族亲族观念之前的一种过渡的规定。不过,由于北魏国家确定了这种标准,也就将通过与皇帝的血缘关系而获得爵位的群体,限制在很狭小的范围之内。可以说,自明元帝以后,以这种方式受封爵位的只能是人数很少的皇子、皇弟与皇叔。
二、职官的担任与爵位封授范围的限定
北魏建国初年,除了残存的拓跋部族血缘关系制约爵位的封授之外,实际道武帝建立的职官制度也对爵位封授产生明显的影响。可以说,这种影响从皇始元年道武帝设置的官制和爵制中已经表现出来。就当时的爵制和官制而言,是由道武帝诏命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魏书》卷2《道武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第33页。也就是说,北魏建国之初,是将职官与爵位的品级分为两个序列。这种规定是与晋制中将职官品级与爵位品级合一的做法完全不同的。道武帝实行的这种做法,是为了适应残存的拓跋鲜卑部族血缘关系影响的需要。实际上,道武帝并不是真正要将二者截然分开。因为从道武帝实行统治的特点来看,他很重视职官制度在国家机器运转中的作用。诚如宫崎市定所言,在拓跋鲜卑氏族制瓦解的时候,对于天子而言,最希望出现的是官僚制度。[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韩昇译,中华书局,2008年,第233页。也就是需要沿袭自魏晋以来形成的官本位体制。正是由道武帝实行的这种统治体制所决定,就使官制与爵制不可能居于同等的位置,而只能使爵制服务于官制。
从北魏初年政治统治的形势来看,道武帝所依靠的力量,主要是拓跋宗室和代人集团,因而,他需要使这些显贵在国家政权中担任重要的官职。《魏书·昭成子孙·秦明王翰传》:“及并州平,(拓跋)仪功多,迁尚书令。”就是对宗室的任用。《魏书·叔孙建传》:“叔孙建,代人也。……太祖之幸贺兰部,建常从左右。登国初,以建为外朝大人,与安同等十三人迭典庶事,参军国之谋。”显然代人也被委以重任。这些宗室与代人中的勋贵,不仅由于拓跋鲜卑部落血缘关系的传统,使他们在爵位封授上受到诸多的优待,也与他们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据要职有关。由这种情况所决定,也使职官的任职与爵位的封授很难分离。北魏初年,道武帝还将一些汉族士人吸纳至国家政权中。《魏书·术艺·晁崇传》:“(晁崇)辽东襄平人也。家世史官。……崇兄子晖。太祖时给事诸曹,稍迁给事中,赐爵长平侯。”显然这些供职于北魏政权的汉族士人,也是道武帝实行统治不可缺少的力量。道武帝为了表现对这些服务于北魏政权的汉族士人的礼遇,既任命他们担任职官,也要封授他们爵位。由于道武帝实行这种以官本位体制为主导的做法,也就使当时爵位的封授与职官的任职,是很难分离的。
道武帝实行的这些做法为后世皇帝所承袭,并且,随着拓跋鲜卑部族血缘关系的削弱和国家职官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就将职官的任职与爵位的封授结合得更为紧密。不过,还需要指出的是,北魏前期,国家将职官任职与爵位封授相联系的做法,也适应当时国家职官设置的“胡汉杂糅”的特点。事实上,从北魏建国至孝文帝职官改革前的中央职官设置,是分为外朝官、内行官的。外朝官是仿照晋制设置的职官。严耀中教授认为北魏外朝行政体系在起始时向三省制方向发展,逐步分工负责起除六部部众以外的事务。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53页。内行官则是渊源于拓跋游牧行国时代的君主自率之部,随着国家发展与国君权势的增强,君主将本部的组织机构升格为管理整个部落集团的行政机器,并增设了大量“内侍左右”的亲随。当时或称之为“内朝”。严耀中:《北魏前期政治》,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62页。中央的职官,除了外朝和内行官之外,还有武职官。而在对地方的治理上,则有不同的地方官员的设置。
统计《魏书》中的记载,从明元帝至孝文帝改革前,受封爵位者所担任的外朝官有:大司马、大将军、尚书右仆射、吏部尚书、选部尚书、仪曹尚书、都官尚书、库部尚书、殿中尚书、都曹尚书、牧曹尚书、祠部尚书、南部尚书、四部尚书、尚书、散骑常侍、秘书监、光禄大夫、司卫监、通直散骑常侍、中常侍、东宫中庶子、给事黄门侍郎、中书侍郎、驸马都尉、治书侍御史、尚书郎、博士祭酒。因担任这些职官而受封爵位者,共有69人。受封爵位者所担任的中央武职官有:中领军将军、左卫将军、长水校尉、羽林中郎、羽林郎将、后军将军、游击将军、宿卫军将。担任这些职官而受封爵位者,共12人。统计情况表明,北魏前期,当时国家并不是使国家设置的全部外朝官和武职官,都包括在可以受封爵的范围之内。实际这种范围的限定与所设职官的品级有很大的关系。
关于北魏前期的内朝官和武职官的品级,在文献中没有直接记载。然而,从北魏初年至孝文帝官制改革前,国家对职官的设置和职官的品级规定也是有变化的。北魏初年,从国家实行的官品情况来看,是晋代的九品制。可是,在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北魏官阶的正、从的规定已经开始实行。宫崎市定认为前《职员令》中的高层的官品大体沿袭了魏晋旧制。前《职员令》不过只是把当时实际执行的制度原封不动地综括其中。⑥⑦[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韩昇译,中华书局,2008年,第241~242、61~62、330页。因此,依据前《职员令》的记载,可以判断国家对受封爵位的外朝官和武职官品级的大概情况。前《职员令》规定这些职官的品级,为一品、从一品、二品、从二品、三品、从三品、四品、从四品、五品、从五品。也就是可以受封爵位的最高品级的职官为一品。《魏书·万安国传》:“(万安国)拜附马都尉,迁散骑常侍。显祖特亲宠之。……超拜大司马、大将军,封安城王。”在前《职员令》中,大司马、大将军就为一品上。而最低品级的职官则为从五品。《魏书·崔浩传》:“(崔浩)天兴中,给事秘书,转著作郎。……太宗初,拜博士祭酒,赐爵武城子。”博士祭酒当为明元帝时的官称,后来似改为太学祭酒。前《职员令》中,规定其品级为从五品上。就武职官而言,以上统计所列的职官品级分别为二品、三品、从三品、从四品。详见《魏书》卷113《官氏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2979~2983页。其中最低品级的职官为羽林郎将。《魏书·宇文福》:“(宇文福)太和初,拜羽林郎将,迁建节将军,赐爵新昌侯、南征都将。”在前《职员令》中,羽林郎将为从四品上。
需要说明的是,受封爵位的官员中,尚有一些品级规定不明确的职官。《魏书·尉元传》:“(尉元)世祖嘉其宽雅有风貌,稍迁驾部给事中。从幸海隅,赐爵富城男,加宁远将军。”可见尉元是在任驾部给事中时,获得爵位的封授的。可是,在前《职员令》中,不见有驾部给事中的品级规定。研究者认为,驾部给事中为内廷派往驾部曹监督政务与佐理政务之官。俞鹿年:《北魏尚书职官制度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67页。在尉元任驾部给事中之前,曾“为虎贲中郎将,转羽林中郎。”《魏书》卷50《尉元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109页。羽林中郎,在前《职员令》中,为从四品上。因此,可以说驾部给事中的品级不会低于羽林中郎。
由上述可见,北魏前期,国家对可以获得爵位封授的外朝官和武职官的品级的规定,应该说是明确的。就是说,只有从五品以上的官员,才在受封爵位的限定范围之内。北魏国家之所以对可以受封爵位的职官品级做这样的规定,应该是对魏晋以来传统的沿袭。宫崎市定认为,汉制二千石以上的公卿大夫,在新制中分别分在第一品到第五品的品级范围内。汉代的万石分化为一品、二品。汉代的中二千石、二千石则分为化三品、四品、五品。⑥而自魏晋以来,五品以上为特权阶层,相当于古代的公卿大夫。⑦然而,在孝文帝职官改革前,已经在官阶上开始实行正、从品的制度。北魏的从品,实际是从正品衍生出来的。在后《职员令》的规定中,将爵位与官位的品级序列合二为一,并且,可以相互比照。在爵位的品级序列中,最低品级为散男,规定为从五品。这就是说,在后《职员令》中,将品级序列分为两个层位是以从五品为界限的。北魏前期的情况,应该与北魏后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此,可以说,北魏国家以从五品的职官作为封授的爵位的下限,正是要表明这种品级的限定,不仅是要比照古制中的公卿大夫,而且,要体现受爵者是地位特殊的权贵阶层。
北魏前期,当时国家所设的职官中,内行官是占有很重要地位的。当时以内行官的身份受封爵位者,并不在少数。统计《魏书》中记载,从明元帝开始,至孝文帝改革前,受封爵者所任的文职内行官有:内行长、中散、内博士、中秘书、内都下大夫、御使中散、中曹侍御。他们所任的武职内行官有:猎郎、内将军、幢将、虎贲幢将。由于内行官是承袭拓跋鲜卑族的传统而设置的职官,因而,与仿照晋制设置的外朝官不同,它表现出的是北魏国家治理上的胡族色彩。正因如此,在孝文帝职官改革后,大多数的内行官不再设置,有的则并入外朝官中。因为北魏国家对内行官的设置做了重大的改革,所以,在前《职员令》中所记载的内行官很少,只有御使中散和中散,其品级分别为五品上和五品中。这样,也就很难对可以受封爵者所任内行官的最低品级做出判断。尽管如此,却可以通过内行官任职者的身份,推断受封爵者的地位。严耀中教授考证,在内行官中,汉人任职很少,几乎可以视为特例。严耀中:《北魏内行官试探》,《魏晋南北朝史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88页。也就是说,在担任文、武内行官的人员中,绝大多数是拓跋鲜卑勋臣,而且,他们还是皇帝的近侍。由此来看,这些担任内行官者,当然都属于拓跋鲜卑人中的上层勋贵。由于内行官任职者的这种特殊的身份,也就决定对他们封授爵位,就是在上层的勋贵中进行的活动。
此外,在拓跋鲜卑的职官中,尚有三都大官。所谓三都大官,即为外都坐大官、内都坐大官、中都坐大官,也可称为外都大官、内都大官、中都大官。③④严耀中:《北魏“三都大官”考》,《魏晋南北朝史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56、160、160页。三都大官的主要职掌为“听讼察狱”。三都大官的设置是拓跋鲜卑族进化的产物,是保持旧传统的一种努力③在北魏前期国家官僚机构中地位极高,要高于历朝的“九卿”与“尚书”。④北魏前期,国家对任三都大官者也可以封授爵位。如张蒲“后拜太中大夫。太宗即位,为内都大官,赐爵泰昌子。”《魏书》卷33《张蒲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779页。由此可见,三都大官也在北魏国家封授爵位规定的职官范围内。虽然前《职员令》中不见有对三都大官的品级规定,但从北魏前期三都大官所处的地位,其品级应该超过“九卿”。
北魏前期,国家对一些担任地方职官者,也纳入封授爵位的范围内。这些可以受封爵的地方官主要为刺史和郡太守。例如刁雍“为平南将军、徐州刺史,赐爵东安侯。”《魏书》卷38《刁雍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866页。拓跋兴都“高宗时,为河间太守,赐爵乐城子。”《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武卫将军谓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57页。统计《魏书》记载,自明元帝开始,至孝文帝改革前,北魏国家封授爵位的刺史有:拓跋纂、封敕文、冯朗、邓权、邓灵奇、尉力斤、李式、刁雍、傅灵越、苟若周、来提等人。北魏国家封授爵位的郡太守有:拓跋兴都、拓跋干、王宪等人。当然,除了刺史、郡太守之外,尚有镇都大将。如叔孙建“除平原镇大将,封丹阳王。”《魏书》卷29《叔孙建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705页。还有副将和都将。《魏书》卷46《李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043页、《魏书》卷27《穆崇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666页。而都将,应该为子都将的省称。北魏前期,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魏书·官氏志》:“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这里提到的“子都”,应该为子都将。可见,北魏前期,副将和子都将的地位,应该与郡太守相同。可以说,北魏前期,国家封授地方官员的爵位,是以刺史、郡太守以及与他们地位相同的镇都大将、子都将和副将为限定范围的。关于北魏前期,刺史与郡太守的品级,《魏书·官氏志》:“(天赐元年)又制诸州置三刺史,刺史用品第六者,宗室一人,异姓二人,比古之上中下三大夫也。郡置三太守,用七品者。”这应该是北魏初年刺史与郡守的品级。但是后来刺史、郡太守的品级应该有提高。前《职员令》不见有刺史、郡太守品级的记载。后《职员令》有上州刺史三品、中州刺史从三品、下州刺史四品、上郡太守四品、中郡太守从五品、下郡太守六品的规定。《魏书》卷113《官氏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2995~2999页。后《职员令》中对刺史、郡太守的这种规定,应该是在废除宗主督护制,并实行三长制后,对地方官品级明确化的规定。因此,北魏前期,国家对刺史和郡太守的品级规定,应该是呈现上升趋势的。不过,应该说明的是,北魏前期,国家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更注重刺史、郡太守以及与他们地位相同的镇都大将、子都将和副将对地方的治理,所以,也就需要通过对他们封授爵位加以激励。这应该是当时国家将这些地方官员纳入授爵范围内的重要原因。
上述情况说明,北魏前期,国家对任职官员的爵位的封授是有限定范围的。这种限定的目的,当然是要通过爵位的封授使权贵阶层的特殊地位得到更明显的体现。因此,国家对中央外朝官和武职官可以受封爵的品级范围,就规定在从五品以上。这正是对魏晋以来传统规定的承袭。就内行官而言,虽然这些职官大部分的品级规定失载,可是,从受封爵者的身份来看,基本都是皇帝的近臣和侍从,显然他们所处的地位更为优越。北魏前期,与中央职官不同的是,国家更看重地方官员治理地方的实效。尽管如此,当时国家对地方官员封授爵位,并不是不加以限定的。但是,这种限定不是依据职官的品级,而是依据所任的职务,因此,当时可以受封爵的职官只在刺史、郡太守以及与他们地位相同的镇都大将、子都将和副将的范围之内。
然而,值得说明的是,北魏前期,国家对任职官员的这种限定,只是确定可以受封爵的范围。但是,并不是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官员都能够受封爵位,而且,也不是在这个范围之内的职务与品级相同官员,都可以获得同样等级的爵位。《魏书·穆崇传》:“(穆安国)历金部长、殿中尚书,加右卫将军,赐爵新平子。” 《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扶风公处真传》:“(拓跋处真)少以壮烈闻。位殿中尚书,赐爵扶风公。”很显然,穆安国和拓跋处真所任官职是相同的,可是,穆安国受封爵位的等级为子爵,而拓跋处真则受封为公爵。这说明,在北魏前期,官员的任职相同,但受封爵位的等级却并不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北魏国家对官员受封爵在职务和品级上加以限制,可是,这只是划定了享有受封爵的权力范围。至于是否受封爵位以及所受封爵等级的高低,还需要有另外的标准来加以限定。尽管如此,这种以职官任职状况来限定受封爵位者范围的做法,却为北魏前期爵位封授确定了必须要遵守的前提标准。
三、任职官员的“勤”和“功”与爵位封授范围的限定
如前面所述,北魏前期,国家除了对少数可以享有无条件受封爵的人员之外,大多数人是以职官任职来确定爵位封授范围的。不过,北魏国家的这种做法,只是对可以受封爵者的范围的限定。但要确定爵位封授的实行状况,还需要附加其它的标准。自然这种标准从当时爵位封授的做法上是能够透露出来的。
从北魏前期爵位封授的情况来看,在国家确定的可以受封爵位的职官范围内,实际存在一些没有爵位的官员。《魏书·长孙肥传》:“(长孙地干)世祖少而善之,即位,擢为库部尚书,加散骑常侍、左光禄大夫,领侍辇郎。……祖将征平凉,试冲车以攻冢,地干为索所罥,折胁而卒。世祖亲往临抚,哭之甚恸。……地干弟侯头,袭地干职,为库部尚书。”这里提到长孙地干所任实职官为库部尚书,当然在规定的可以受封爵的职官范围内。可是,直至他阵亡也没有被封授爵位,所以,他的儿子长孙侯头也就只能继承他的官职。北魏前期,这种情况并不是特例。《魏书·穆崇传》:“(穆真)起家中散,转侍东宫,尚长城公主,拜附马都尉。……寻除南部尚书、侍中。卒,谥曰宣。”很明显,穆真所任的职官都能够受封爵位,但北魏国家却并没有封授他们爵位。这些事例说明,北魏国家对能够受封爵位的职官的规定,只是一种限定的范围。而在这个范围内,官员要获得爵位的封授,并不具有随意性。细缕《魏书》中的记载,实际北魏国家对限定范围内的职官封授爵位,还要以官员的“勤”和“功”作为尺度。《魏书·公孙表传》:“(公孙邃)初为选部吏,以积勤,稍迁南部长。敷奏有称,迁南部尚书,赐爵范阳侯,加左将军。”就是说,官员能够因“勤”晋升官职,并受封爵位。《魏书·丘堆传》:“(丘堆)太宗即位,拾遗左右,稍迁散骑常侍。……以功赐爵为侯。”则是官员因“功”而获得爵位的封授。北魏前期,实际“勤”和“功”,是对官员业绩考核的两个标准。
考核官员的“勤”,在《晋书》中便有记载。《晋书·武帝纪》载:泰始五年诏曰:“古者岁书群吏之能否,三年而诛赏之。诸令史前后,但简遗疏劣,而无有劝进,非黜陟之谓也。其条勤能有称尤异者,岁以为常。吾将议其功劳。”据此诏令可知,西晋国家在对官员一年业绩的考核时,将达到“尤异者”,视为立功。而业绩没有达到“尤异者”,就被视为“勤”。西晋的这种规定,被北魏国家所承袭。《魏书·卢同传》载卢同上书:“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劝,事不经久,侥幸易息。”在这里,明确将“酬勤”与“立功”并提,说明北魏国家也将“勤”与“功”加以区分,并且,“勤”和“功”还是考核官员需要把握的尺度。虽然这是北魏后期的规定,但应该是从北魏前期沿袭而来的。北魏国家还将“勤”称为“年勤”。《魏书·高祐传》载高祐上疏:“又勋旧之臣,虽年勤可录,而才非抚人者,则可加之以爵赏,不宜委之以方任。”可见“年勤”,正是对官员一年业绩考核的记录。
北魏国家规定的“勤”,也可以称为“劳”。《魏书·吕罗汉传》: “卿以劳勤获叙,才能致用,内总禁旅,外临方岳,褒宠之隆,可谓备矣。” 又《魏书·高允传》: “先召之人,亦州郡选也,在职已久,勤劳未答。今可先补前召外任郡县,以新召者代为郎吏。”在这些记载中,都将“勤”“劳”连称,说明二者是没有区别的,所依据的标准是相同的。因此,北魏国家也将对官员一年业绩的考核称为“年劳”。诚如高祐上疏所言:“今之选举,不采识治之优劣,专简年劳之多少,斯非尽才之谓。”《魏书》卷57《高祐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261页。可以说,北魏前期,北魏国家考核官员的“年勤”“年劳”既是官员职务晋升的依据,王东洋:《魏晋南北朝考课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86页。实际也是封授官员爵位的标准。明元帝即皇帝位时曾下诏:“散骑常侍王洛儿、车路头等,服勤左右,十有余年,忠谨恭肃,久而弥至,末当须臾之顷,有废替之心。及在艰难,人皆易志,而洛儿等授命不移,贞操逾恳。……勤而不赏,何以奖劝将来为臣之节?其赐洛儿爵新息公,加直意将军。”《魏书》卷34《王洛儿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800页。据此可知,北魏国家可以依据官员的“勤”封授爵位,并且,还将这种爵位的封授视为一种赏赐。因此,在《魏书》中,多见国家通过确认官员的“勤”“劳”实行爵位封授的记载。如拓跋郁“直初以羽林中郎内侍,勤干有称。高宗时,位殿中尚书。从高宗东巡临海,以劳赐爵顺阳公。”《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顺阳公郁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47页。费于“少有节操,起家内三郎。世祖南伐,从驾至江。以宿卫之勤,除宁远将军,赐爵松杨男。”《魏书》卷44《费于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003页。不仅如此,北魏国家还依据官员的“勤”“劳”,将官员职位的晋升与爵位的封授结合起来。如栾祖祐“后假员外散骑常侍,使于刘彧。以将命之勤,除建威将军、平原太守,赐爵城平男。”《魏书》卷65《邢峦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449页。拓跋目辰“初以羽林郎,从太祖南伐至江。高宗即位,以劳累迁侍中、尚书左仆射,封南平公。”《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宜都王目辰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48页。由于“勤”“劳”只是考核官员业绩合格的标准,所以,依据官员的“勤”“劳”来封授爵位,也就需要有累计过程。《魏书·阉官·张祐传》:“(张祐)世祖末,坐事诛,祐充腐刑。积劳至曹监、中给事,赐爵黎阳男。”《魏书·崔延伯传》:“(崔延伯)积劳稍进,除征虏将军、荆州刺史,赐爵定陵男。” 这些事例说明,累计官员的“勤”“劳”,并实行爵位封授,应该是北魏国家一种比较固定的做法。
北魏前期,由于国家依据官员的“勤”和“劳”封授爵位是一种常例,所以,《魏书》记载赐授爵位,常将“勤”“劳”省略。例如《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武卫将军谓传》:“(拓跋丕)世祖擢拜羽林中郎。从驾临江,赐爵兴平子。” 《魏书·谷浑传》:“(谷浑)世祖即位,为中书侍郎,加振威将军。从征赫连昌,为骁骑将军。迁侍中、安南将军,领仪曹尚书,赐爵濮阳公。”统计《魏书》从明元帝至孝文帝改革前的记载,当时国家因官员达到“勤”“劳”的标准而获得爵位的共有126人,显然人数是众多的。因此,依据统计数字,可以明确,北魏前期,当时国家实行将官员的爵位封授与对他们业绩考核的“勤”“劳”标准结合在一起的做法,应该是确定封授爵位对象的一种重要方式。
北魏前期,国家对限定范围内的官员封授爵位,还与他们的“功”联系在一起。北魏时期,“功”与“勤”是不同的,二者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官员的“功”有更明确的计量规定。正因如此,在爵位的封授上,北魏国家也就更注重对官员的“功”的评定。实际上,北魏建国初年,道武帝就开始依据“功”封授爵位。《魏书·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武陵侯因传》:“(拓跋因)从太祖平中原,以功封曲逆侯。”应该说,道武帝使爵位的封授与“功”结合,其中包含对官员赏赐的意义。在《魏书》中,对授爵所依据的“功”也可以称为“勋”。如拓跋遵“太祖初,有佐命勋,赐爵略阳公。”③《魏书》卷15《昭成子孙·辽西公意烈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74、383页。道武帝依据“功”,确定的受封爵的对象不只有宗室,还有代人和汉人。《魏书·苟颓传》:“苟颓,代人也。曾祖乌提,登国初,有勋于太祖,赐吴宁子。”苟乌提,显然是以代人身份受封爵的。 《魏书·邓渊传》:“(邓渊)从征平阳,以功赐爵汉昌子,改下博子,加中垒将军。”邓渊则是以汉人的身份获得爵位的封授。他们受封爵位的共同之处,都是立有军功。然而,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天赐元年,道武帝实行爵位改革,使职官任职与爵位赐授结合得更紧密,因而,道武帝也就在赏赐官员的功劳时,更多地实行封授爵位的做法。《魏书·官氏志》:“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这一规定,应该是道武帝爵位改革后的措施。这说明,道武帝统治后期,已经将通过封授爵位奖励立功官员的做法,作为常态化的规定。
从明元帝开始,至孝文帝改革前,北魏国家又进一步完善对以封授爵位奖励立功官员的规定。其中明显表现就是,对官员的“功”做了清楚的区分。也就是将“功”分为军功和事功。《魏书·和跋传》:“(和归)从征赫连昌有功,拜统万将军,赐爵成皋男。”和归参加征讨作战,所以他们受封爵位所依据的“功”,当然都是军功。在《魏书》中,也将军功称为“战功”《魏书》卷94《阉官·孙小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2018页。“有战获勋”。③就事功而言,自然也有特点。《魏书·古弼传》:“(古弼)与刘洁等分绾机要,敷奏百揆。世祖即位,以功拜立节将军,赐爵灵寿侯。” 《魏书·崔鉴传》:“(崔鉴)自中书博士,转侍郎。延兴中,受诏使齐州,观省风俗,行兖州事。以功赐爵桐庐县子。”很明显,古弼、崔鉴都没有参与征讨作战,因而,他所立的“功”,当然与军事行动没有关联,而应该为事功。因此,可以说,事功是任职官员在从事他们的职事活动时建树的。北魏国家对官员事功的确定,实际是与考核官员的规定联系在一起的。一如前述,北魏国家承袭晋制,要对官员业绩进行考核。但对考核的结果却有不同的规定。前引《晋书·武帝纪》:“(泰始五年)诏曰:……其条勤能有称尤异者,岁以为常。吾将议其功劳。”这就是说,官员业绩达到“尤异者”,则被视为功劳,没有达到这一标准的,则被称为“勤”。西晋的这种做法被北魏国家承袭。因此,当时官员取得优异的政绩,也就是对国家建树了功劳,自然要对他们封授爵位。当然,北魏国家封授爵位所依据的事功尚不限于此。《魏书·郑羲传》:“(郑羲)诣长安拜庙,刊石建于初庙门。还,以使功,仍赐侯爵,加给事中。”说明官员在出使活动中成绩突出,也能够建树事功。除此之外,当时官员参加重要的礼仪活动,也被视为建树事功。例如李述“拜太常博士,使诣长安,册祭燕宣王庙。还,除尚书仪曹郎,赐爵蓨县男。”《魏书》卷72《李叔虎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617页。北魏国家在这些正常的功劳之外,还规定了特殊的“功”。这种“功”,主要是针对降臣规定的。《魏书·韦阆传》:“(费郁)以随父归诚勋,赐五等男,除燕郡太守。”《魏书·韦阆传》:“(韦欣宗)以归国勋,别赐爵杜县侯。”这说明,北魏国家将敌国官员的投诚行为,是当作建树功劳的,所以,他们也都在封授爵位的范围之内。
为了有利于官员职务的晋升和爵位的封授,北魏国家还要评定他们所建树功劳的大小。《魏书·官氏志》:“(天赐元年)九月,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皇子及异姓元功上勋者封王。”说明北魏前期国家是将官员的功劳分为等次的。既然有“元功上勋”,也就会有其他等次的功劳。而且,北魏国家还要对官员的功劳加以记录。《魏书·罗结传》:“(罗结)后录勋,除散骑常侍、侍中、四部尚书,又加平西将军。”说明当时国家对官员的功劳的记录,被称为“录勋”。由于北魏前期国家对官员的军功、事功、归降之功以及功劳的等次都有清楚的规定和记录,所以,也就使他们的爵位封授具有可以把握的明确标准。
北魏前期,当时国家依据官员的功劳封授爵位的具体做法,却是不完全相同的。《魏书·李灵传》:“(李均)与张谠对为兖州刺史,绥安初附。以参定徐州之功,赐爵始丰侯,加建武将军。” 《魏书·高祐传》:“(高祐)初拜中书学生,转博士侍郎。以祐招下邵郡群贼之功,赐爵建康子。”这里提到的“参定徐州之功”“招下邵郡群贼之功”,正是李均、高祐在固定的地区所立军功,因此,封授爵位也就是对他们的特别功劳的赏赐。这种情况表明,北魏国家对一些官员一次大的军功就能够封授爵位。与这种情况不同的是,北魏国家还可以累计官员的功劳来封授爵位。《魏书·外戚上·刘罗辰传》:“(刘罗辰)寻拜南部大人。从平中原,以前后勋赐爵永安公。”这里所提到的刘罗辰的“前后勋”,正是指他新、旧功劳。可见封授他的爵位是以累计功劳为根据的。北魏国家还对一些建树功劳的官员,并不立即封授爵位。《魏书·燕凤传》:“(燕凤)太宗世,与崔玄伯、封懿、梁越等入讲经传,出议朝政。世祖初,以旧勋赐爵平舒侯,加镇远将军。”《魏书·郦范传》:“(郦范)世祖时,给事东宫。高宗践祚,追录先朝旧勋,赐爵永宁男,加宁远将军。”这说明,一些官员的“旧勋”,也可以是当时国家封授爵位的根据。当然,依据这些“旧勋”授爵,是以官员没有受封爵位为前提的。尽管北魏国家依据官员的功劳封授爵位实现的方式不同,可是封授爵位的做法,都明确体现出国家对立功官员赏赐的目的。
当然还要指出的是,当时国家封授爵位时,特别显示一些官员所立功劳的原因。在《魏书》中记载的就有:“以使功”《魏书》卷56《郑羲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238页。“以筹略之功”《魏书》卷36《李顺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829页。“以参谋之勋”。《魏书》卷48《高允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068页。北魏国家特别指出这些官员所立功劳的原因,正是要明确表明,这些官员受封爵位具有的特殊性,因而,也就更突出他们获得爵位所包含的特别奖赏的意义。
综上所述,北魏前期,国家不仅对封授爵位的职官范围有明确的限定,还要在限定的职官范围内,依据官员的“勤”与“功”封授爵位。也就是说,北魏国家只使在规定范围内的达到业绩考核合格标准的官员以及为国家建树功劳的官员,才能够获得爵位的封授。这就是说,北魏前期,可以获得爵位封授的官员,实际是居于一种优越的特殊地位。并且,因为当时国家使爵位的封授服务于官本位体制,因而,这也就使官员的特殊身份通过受封爵位得到更明确的体现。
四、余论
北魏前期,当时国家对五等爵的封授,是有限定范围的。实际上,这种限定范围,是由传统的拓跋鲜卑部族血缘关系影响的演变、当时国家官本位体制的实行以及考核官员的“勤”“功”的标准确定的。而北魏国家所以要依据这些规定决定爵位的封授范围,正是要维护当时国家正常的政治统治和保证社会上层权贵利益的需要。
然而,北魏前期爵位封授的情况却显示出,至明元帝以后,具有受封爵位的特权者只保留在皇子、皇弟和皇叔的狭小范围内。北魏国家的这种做法,是由传统的拓跋鲜卑部族血缘联系的减弱以及确立新的皇室血缘联系标准所影响的结果。随着这种状况的发展,当时国家使具有无条件享有受封爵的特权者的范围也就不断缩小,退居到次要的位置。
由于北魏前期受封爵位特权者的减少,也就使爵位的封授对国家的官本位体制和社会中的权贵阶层的影响愈来愈明显。因为当时爵位封授的条件是与官员的职务与品级以及国家对官员的考核规定结合在一起的。北魏国家以限定职官任职作为封授爵位的条件,不仅保证爵制服务于国家官本位体制,并且,也使爵位与官职一样,成为拓跋鲜卑勋贵和汉族士人身份地位的重要象征。北魏国家以官员的“勤”“功”作为封授爵位的条件,也就更明确表现出爵位的封授所具有的奖赏功能。而这两种爵位封授条件的结合,就使受封爵的国家官员具有的特殊的地位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说,北魏前期,当时国家限定爵位的封授范围,就明显地表现出有爵者与无爵者的社会地位的差别,也就使社会上层的尊贵与下层的卑微明显突显出来,进而二者之间的鸿沟就更加难以逾越了。
作者单位: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