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宗法政治的蜕变
2015-05-30王彪黄朴民
王彪 黄朴民
内容提要 晋国宗法政治的蜕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是传统宗法制的衰亡,它始于西周末期,至春秋中期时基本消失殆尽。晋国传统宗法政治的衰亡过程主要由殇叔代文侯、曲沃代翼、诛灭桓庄之族、骊姬之乱等一系列事件构成。在传统宗法政治衰亡之后,宗法观念并未完全从晋国的政治实践中退出,晋文公时期对宗法制的改革以及赵盾“伪公族”政策的实施,都是晋人在实用理性精神指导下对宗法制的应用。
关键词 晋国 宗法政治 衰亡 实用理性
〔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5-0084-06
武王克商,完成了“小邦周”对“天邑商”的取代。周人随后对殷商旧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其中对宗法政治的完善可以说是周人治国的一大创建。西周时期,这一制度从中央王朝到地方诸侯国基本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实施,成为周王朝维护统治的核心方式。然而随着春秋时代的开启,传统宗法制开始走向衰落,尤其是在地方诸侯国中,宗法制开始趋向消解,晋国是最为典型的国家之一。晋国作为武王之后,在春秋时期可谓是最有影响力的诸侯国,王室衰微后,当时的一些人便称晋国将继承周文化的传统,成为周文化的代表。正如《国语·郑语》所载郑桓公问史伯:“若周衰,诸姬其谁兴?”对曰:“其在晋乎!”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475~476页。可以说晋国是西周礼乐文明的直接继承者。所以,从考察晋国政治生态入手,来揭示宗法政治的变化以及君权消长,可以说具有典范意义,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周文化的发展变迁过程。
关于晋国宗法政治的消解与衰亡,众多学者已有许多关注,其关注点多集中于曲沃代翼事件,认为曲沃代翼是晋国宗法政治解体的始端。关于晋国宗法制的研究,学界已有许多专论。例如,张史《宗法制在晋国的衰落》,《晋阳学刊》1993年第1期;张有智《论春秋晋国宗族组织间的政治关系》,《史林》2000年第1期;杨秋梅《晋国公族与公室关系的变异》,《晋阳学刊》2002年第5期;贾景峰《曲沃篡晋与古典宗法制政治功能的消亡》,《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等。其中即有不少学者将曲沃代翼视为晋国宗法制解体的开始。固然曲沃代翼在晋国宗法政治解体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晋国传统宗法政治的消解却是经历了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它始于西周末期,到春秋中期才基本结束,历经了一个多世纪。本文旨在重新梳理晋国传统宗法政治的消解历程,以期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晋国政治的发展脉络。
一、晋国传统宗法政治衰落的萌芽
晋国始封于唐叔虞,叔虞为武王之子。《晋世家》称其与成王戏,得以桐叶封弟。显然《晋世家》故事性质的成分更多。在一些先秦典籍及相关青铜器铭文中可见,唐叔虞获封源自于他在西周建国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相当的治国才能。晋公铭文称:“我皇祖唐公,膺受大命,左右武王。□囗百蛮,广司四方。至于囗庭,莫不事囗。囗命囗公,囗宅京师。囗囗囗囗邦,我剌考囗公,……晋邦。”容庚:《商周彝器通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58页。《逸周书·王会解》云:“唐叔、荀叔、周公在左,太公望在右皆絻,亦无繁露,朝服七十物,搢笏,旁天子而立于堂上。”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800~804页。《墨子·非攻下》云:“昔者楚熊丽始讨此睢山之闲,越王繄亏,出自有遽,始邦于越,唐叔与吕尚邦齐晋。”孙诒让:《墨子闲诂》,中华书局,2001年,第153~155页。这些记载表明,唐叔在周初的地位与周公、太公等人相差无多,同样是周初杰出的政治家,因此才会被周人分封于唐,作为周人北方防卫体系中的重要屏障。
对于唐叔虞受封,《左传》定公四年追记了鲁、卫、晋三国初封所受诰命的情况: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墟。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启以夏政,疆以戎索。⑤⑦《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2134~2135、2135、2078页;下划线为笔者所注。
除却赏赐、授民的不同之外,更值得注意的是鲁、卫两国受封时,周王室训诫其治国原则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但对唐叔虞的训辞却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所谓“启”者,“开也,……因其风俗,开用其政。”⑤“疆”者,“划经界,分地理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2版,第1538页。结合晋国建国时的地缘环境——“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⑦——可以看出,晋国在立国之初是一个集周贵族、殷移民、唐土著和戎狄杂处的复杂政治单位,由于这种复杂的地缘因素,晋国得以不用严格地贯彻执行周人宗法政治的原则,而采取因地制宜的政策来进行统治,这种实用理性的观念为晋国培育了较早放弃西周宗法政治的土壤。
王静安曾称“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第453~454页。其中第一条立子立嫡之制并由此衍生出的宗法制可以说是周人治国的核心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成为周人有别于殷周制度的一大特色。嫡长制继承制下的嫡庶之分,长幼之别,成为周人的正统政治秩序,并从中央王朝辐射到地方诸侯国来贯彻实施。在晋国,这一原则在晋靖侯死后受到了严重挑战。《晋世家》记载,公元前784年,晋穆侯卒,其弟“殇叔自立,太子仇出奔”,殇叔在位第四年,“穆侯太子仇率其徒袭殇叔而立,是为文侯。”《史记》卷39《晋世家第九》,中华书局,1982年,第1637~1638页。殇叔与晋文侯之间的国君更替成为有稽可查的晋国史上最早对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的破坏行为。
在这起历史事件中,晋人对于殇叔的“篡位”行为所表现出的立场值得深究。通过对史籍与相关考古材料的考察,我们发现,殇叔破坏嫡长子继承制的行为似乎并没有引起晋国内部统治集团的强烈反对。首先,殇叔自立,以兄终弟及之制取代父死子继之制,这种权力的非常态更迭,在史籍中却未发现对其矛盾冲突的记载。其次,文侯在反攻殇叔的过程中,支持者是为其“徒”。徒者,其徒众,同类之人抑或门徒者也,基本属于文侯的私人部属。换言之,晋人支持文侯复位者有限。第三,晋文侯攻殇叔的手段为“袭”。何谓“袭”?杨伯峻解释为“行军不用钟鼓,今言偷袭”。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13页。即晋文侯并不是在堂堂正正的情况下攻杀殇叔的。可见,晋人对殇叔破坏宗法制的行为并未有太多诘难,表现出非常漠然的态度,相关考古材料也似乎印证了这种情况。
曲沃北赵晋侯墓地M93墓主身份曾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关于晋侯墓地墓主身份的讨论,可参见谢尧亭:《晋侯墓地研究评述(上)》,《文物世界》2009年第3期。大多数学者的意见集中于两种:一者认为是晋文侯之墓,一者认为是殇叔之墓。除去考古年代学上的歧见之外,一些学者认为M93之所以不可能为殇叔之墓的重要原因在于殇叔君位获得的非法性,以及《周礼》中提到的“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1696页。的说法。因此许多学者更倾向于M93为晋文侯墓。但2005年曲沃羊舌春秋墓葬的发现使这个争论又复杂起来。有学者认为新发现的羊舌墓地M1才是晋文侯之墓。吉琨璋:《曲沃羊舌晋侯墓地1号墓墓主初论——兼论北赵晋侯墓地93号墓主》,《中国文物报》2006年9月29日。羊舌墓地M1、M2都是形制较大的墓葬,墓地发掘整理者认为“墓葬形制与北赵晋侯墓地M64组的M63以及M93组的M93有明显的继承发展关系。据此认为,M1组墓葬的时代约当两周之际至春秋早期”。山西省考古所、曲沃县文物局:《山西曲沃羊舌晋侯墓地发掘简报》,《文物》2009年第1期。结合东周初期晋国史事来看,这个时间段内,只有晋文侯有条件设立这样宏大的墓葬。其后的昭侯、孝侯、鄂侯等人,或者在位较短,或者死于非命,均无条件构筑这样规模的墓葬,因此笔者认为羊舌M1为文侯之墓应是较为贴近史实的一种判断。那么北赵晋侯墓地M93更有可能是殇叔之墓。若如此,殇叔墓能够入于晋侯墓地,可见殇叔作为晋国国君的身份最终是得到认可的,也从侧面佐证了晋人对殇叔破坏嫡长子继承制并没有明确的反对。或许正是出于晋人对殇叔身份的认可,晋文侯才会在其死后,于北赵不远的羊舌另辟晋侯墓地,有意识地割裂国君世系上与殇叔的关系。
二、东周初期晋国西周宗法制度的剧变
西周末期殇叔与文侯君位的更替,破坏了宗法制下的君位父死子继的原则,是为晋国传统宗法政治解体的先声。东周以降,晋国对西周宗法制的破坏更加激烈,从曲沃代翼开始,宗法制的其他原则也开始受到全面的冲击,最终使得西周宗法政治在晋国全面瓦解。
晋昭侯元年,晋文侯弟成师受封于曲沃。《晋世家》载:“曲沃邑大于翼。翼,晋君都邑也。成师封曲沃,号为桓叔。”⑦⑧⑨《史记》卷39《晋世家第九》,中华书局,1982年,第1638、1638、1638、1640页。由此晋国形成了正统翼宗和曲沃宗两支政治力量。曲沃宗的发展很快便对正统翼宗形成了威胁。晋昭侯七年(公元前739年)时,“晋大臣潘父弑其君昭侯而迎曲沃桓叔。”⑦由此走上了长达六十余年的曲沃代翼之路。与殇叔代文侯不同的是,曲沃桓叔受到了来自翼宗的激烈反对,史称“桓叔欲入晋,晋人发兵攻桓叔。桓叔败,还归曲沃”。⑧表面上看来,这似乎是晋人对于传统宗法制的坚守,然而仔细探究其本质,我们会发现,桓叔与殇叔的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截然不同的状况,原因在于,殇叔破坏的是宗法制的父死子继原则,而桓叔挑战的则是宗法制下的嫡庶之别,二者造成的政治结果迥然有异。前者是以个体为核心的政治群体之间的斗争,而后者则扩大到了两支同宗族群的对抗,其背后的政治集团规模和政治利益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无论如何,正统翼宗都不会轻易地向曲沃宗妥协。
自此以后,翼宗与曲沃宗的矛盾开始全面激化,双方爆发了持久的对抗。翼宗先后经历了昭侯、孝侯、鄂侯、哀侯、小子侯、晋侯缗六君,曲沃宗也先后经历了桓叔、庄伯、武公三任,直至晋侯缗二十八年、曲沃武公三十七年(公元前679年)时,“曲沃武公伐晋侯缗,灭之,尽以其宝器赂献于周釐王。釐王命曲沃武公为晋君,列为诸侯,于是尽并晋地而有之。”⑨曲沃宗以小宗攻灭大宗,并最终迫使周王室“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1772页。对传统宗法制在晋国的运行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标示着西周以来维持社会秩序的宗法关系在晋国已经被撕裂。血亲关系在权力争夺面前失去了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机能。
曲沃代翼后不久,武公去世,晋献公即位。其在位期间,晋国对外征伐取得了极大的成效,疆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使得晋国很快突破周王室对其“一军”的限制,作上下二军,破骊戎,伐东山,灭霍、魏、耿、虢、虞,将今山西南部地区一举并入晋国的版图。在对内统治上,晋献公继续加强对传统宗法制的瓦解力度,先后实施了两次大规模的行动,一次是诛灭桓庄之族,一次是废长立幼之举。
曲沃宗以小博大,攻灭晋国正宗的历史,使晋献公对公室庶支保持着极高的警惕心理。所以,在实现曲沃代翼之后,武献二公都未完全采用西周以来“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②③⑤⑥⑦《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1817、1779、1779~1780、1788、1801、1806页。的做法来安置曲沃桓叔、庄伯的后裔。故而,献公在面临“桓、庄之族逼”②时,采取了强硬的手段以解决问题。献公于是派士蒍“去富子”“杀游氏二子”“使群公子尽杀游氏之族”,最后“尽杀群公子”。③我们无从得知“桓庄之族逼”的真实情况究竟怎样,但可以确定的是晋献公对与血缘宗法关系的认识与西周时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通过士蒍一系列的措施,桓庄之族或被诛戮,或被迫出奔,从此,晋国国内只保留了武献一系的公室血脉,西周以来通过分封血缘亲属拱卫国家的分封制度,在晋国已经荡然无存,血缘宗法制在晋国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然而对于晋献公而言,诛灭桓庄之族并非其对传统宗法制破坏的终结。他对于嫡长子继承制的抛弃,最终导致了骊姬之乱的发生。关于骊姬之乱,我们无需赘言事件的经过。我们要关注的是这一事件对于晋国政治体系的重大影响。骊姬之乱导致太子自缢,诸公子奔亡。诛灭桓庄之族使得晋国仅保留了武献一系的公室血脉,骊姬之乱则使得仅存的公室力量也受到重大打击。晋献公晚年,晋国国内已经无明显的传统宗法制的痕迹。在晋献公大规模破坏宗法制的同时,国君与卿大夫之间的关系也悄然完成了转变。血缘宗亲的退出,使得疏族异姓大夫的势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完成了新兴君臣关系的重构。政治活动的历史惯性,使得一种制度的最终消亡不会在一朝一夕之间完成。因此在面对新兴政治关系时,宗法观念成为君臣双方彼此争夺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被重新应用到政治实践中。
三、晋国新兴宗法关系的出现
从曲沃代翼一直到献公后期,由于晋国对传统宗法制进行了大规模的破坏,因此一批疏族异姓大夫得到了很大的重用。例如公室疏族栾氏,即是曲沃桓叔之傅。献公时期,随着公室宗亲的消亡,诸公子的出奔,使得其身边聚集了一批疏族异姓大夫。晋献公意在加强其自身君权的同时,却也破坏了国君的族权基础,以血缘宗法关系为依托的宗室集团出现了真空,为卿大夫势力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文献中记载献公在位期间所任用的大夫,如士蔿、荀息、狐突、赵夙、里克、丕郑、毕万、郤豹、贾华、先友、羊舌职、郭偃、史苏、梁五、东关五等一系列大夫均与献公没有直接的血亲关系,他们要么是晋公室的远支,此时也与公室没有太多的宗法联系,要么便是异姓大夫,而正是这些大夫构成了献公时期晋国统治集团的主体。由于缺乏相应的制衡势力,这一主体很快便发展成为公室乃至君权的强力挑战者。
首先,他们开始有意识地排挤以太子为核心的公室集团,意图削弱他们参与国政的权力。士蔿曾说:“夫大子,君之二也。恭以俟嗣,何官之有?”徐元诰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262页。里克在叙述太子地位时也表示“夫帅师,专行谋,誓军旅,君与国政之所图也。非大子之事也”。⑤这种观念的存在表明当时晋国已经出现宗室集团与贵族行政集团的分野。公室宗族在晋国政治体系中逐渐被边缘化。其次,献公死后,里克、丕郑等人违献公命,而杀奚齐、悼子并大夫荀息,改立晋惠公,是为弑君行为。因此,惠公即位后便不欲赏里克,并曰:“微子则不及此。虽然,子杀二君与一大夫,为子君者,不亦难乎?”⑥固然此言有惠公无耻之一面,但此言却也可以视为其对大夫集团充满忌惮的真实写照。另外,在韩之战时,庆郑公然不遵惠公之命,纵秦伯,而使惠公为虏。⑦如上这些表现可以看出晋献公打击公室集团,破坏传统宗法制,使得晋国政治关系发生严重失衡,疏族异姓大夫攫取了晋国的政治实权,开始威胁晋国君权。
晋文公返国后,对于晋国混乱的政治体制,他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他并没有像献公那样一味地否定宗法制,而是对宗法制进行了有效地改造和利用。《国语·晋语四》载文公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耈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249~350页。从这样一种结构中我们可以看出,晋文公有意识地提高了姬姓贵族集团的地位。这里的姬姓贵族当是与国君公室有着较为亲近血缘关系的公室集团。除了明确提到的“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外,在掌“近官”的十一家中,源出晋国公室者,较为可信者有栾、郤、羊舌、韩四家(见表1),另外狐氏家族也与公室有着密切的姻亲关系。通过这种任用安排可以看出,晋文公一改献公时期对公室集团的打压政策,给予了他们相当宽泛的生存空间。晋文公初掌晋国政权,亟需稳定国内政治秩序,尤其是他在公室势力极其衰微的情况下,面对日益强势的大夫集团,他需要通过积极拔擢姬姓公族,方能有效地制衡异姓大夫的势力。故而他在任命三军将佐时,最重要的中军帅佐任命于出身公室旧族的郤縠、郤溱而非从亡功臣。
但晋文公对于宗法观念的利用绝非是西周传统宗法政治的复制,他在提高姬姓公室集团地位的同时,却对国君直系血亲群体保持了相当的警觉。为了吸取骊姬之乱的经验教训,避免兄弟手足之间互相残杀悲剧的再现,晋文公采取了背离传统宗法制的做法,要求晋国公子除嫡子之外,其余不得留居国内,只能寄寓别国。童书业认为此制可能始于骊姬之乱,童书业:《春秋史》,山东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73页。但考索史籍,这种情况应当归为晋文公对宗法改革的一项内容。因为在晋惠公时,晋国国君仍有“内有数子”《史记》卷39《晋世家第九》,中华书局,1982年,第1655页。的情况。而晋襄公死后,赵盾与狐射姑分别拥立的公子雍与公子乐均是文公之子,二人分别客居秦、陈。从客居周迎立的晋成公也是文公之子。晋悼公的祖父、父亲也是长期客居于周。晋文公的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姬姓氏族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却挤压了国君直系血亲的生存空间,这种局面随着姬姓氏族与直系公室关系日渐疏离,卿大夫政治的基础反而得到了加强,国君随着直系血亲的远离而使得公室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持力量,为日后晋国国君权力的衰微埋下了伏笔。
晋文公之后,晋国大夫集团的地位日益突出,最早有中军帅先轸不顾君臣之礼面唾襄公,其中固然包含着极为愤慨的感性因素,但也表现出强卿对君臣之礼的忽视。而且在先轸死后,其子先且居在未有卓越功绩的情况下继任中军帅,显露出卿位世袭的端倪。及至夷之蒐时,先克曰:“狐赵之勋,不可废也。”⑤《春秋左传正义》,阮元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1847、1867~1868页。使得晋襄公不得不考虑大族的影响而改易中军帅佐。在卿大夫集团逐渐攫取蚕食晋国权力的过程中,同样受政治惯性的影响,他们也积极对宗法观念加以利用,典型事件便是赵盾时期推行的“伪公族”政策。
《左传》宣公二年载:“初,丽姬之乱,诅无畜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乃宦卿之嫡而为之田,以为公族。又宦其余子,亦为余子,其庶子为公行。晋于是有公族、余子、公行。”⑤所谓“公族”,杨伯峻先生称:
公族有二义,凡公之同姓之弟曰公族,此广义之公族也。僖二十八年传云:“原轸、郤溱以中军公族横击之。”中军公族者,中军中由晋公室子弟所组成者也。文七年传云:“公族,公室之枝叶也。”公族即指宋昭公欲去之群公子,亦广义之公族。公族大夫亦省曰公族,此狭义之公族。“自是晋无公族”者,晋自此以后无公族大夫之官也。杜《注》云:“无公子,故废公族之官。”《礼记·文王世子》云:“周公践阼,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明父子之义,长幼之序。”如其言可信,则公族之官周初已有,其职掌为教训同族子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664页。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公族”概念,其本身都是与国君、与公室紧密相联系的,是国君、公室独有的一个集团,亦是西周以来宗法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关键时刻是晋国国君可以依靠的一支重要力量。它应当是由国君同宗子弟或者至少也是姬姓贵族组成,以保证以国君为核心的姬姓贵族集团的地位不受威胁。但赵盾将异姓贵族融入到公族中,改变了公族的性质,虽然沿袭旧称为“公族”,但与西周传统宗法制下的“公族”相比,其性质完全相左,因此笔者称其为“伪公族”。
“伪公族”之制使得大夫集团获得了加入公族的资格,并可以出任公族大夫一职,这就使得公族的组织成分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结构中的单一性大打折扣,严重削弱了国君的宗法权力及其可控的军事实力。同时,由于晋国的核心权力在于三军将佐组成的六卿集团,“伪公族”的产生则窄化了三军将佐的选拔范围,有利于大夫集团通过对“伪公族”的渗入掌控三军将佐之职。这就为卿大夫政治向世卿政治转向提供了理论支持。卿大夫政治作为世卿政治的最初形态,与世卿政治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卿大夫政治体系下,大夫集团出任卿的身份和所封之采邑尚不可以世袭,国君对于官员的任命可以不完全依照家族身份来进行,例如,河曲之战时的上军佐臾骈,虽党于赵氏但却无任何家世背景。国君也有授予或收回采邑的权力,文公时期,原地便先后授予赵衰和先轸。“伪公族”产生后,卿大夫个人对国政的影响延展到家族层面,大夫集团中的大族可以通过“公族”这个平台使得自己家族中的子弟凭借公族的身份晋升为卿。晋国的“卿”并非专指军队将佐,如鲁僖公三十三年时的郤缺与河曲之战时的赵穿等皆是不在军职的卿。赵盾死后,嫡子赵朔世袭卿位,其异母弟赵括则凭借其公族大夫的身份也获得了卿位。晋悼公时期的公族大夫韩无忌与韩氏族长韩起共同成为晋国的卿,而像臾骈式的人物却再也无法获得出任将佐的机会,晋国政权被大族所掌控。因此,“伪公族”的产生是晋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政权下移的一个重要标志,由此开始,晋国卿族势力日益强大,逐渐形成了几大强势卿族,晋国政治也逐渐过渡到世卿政治时代。
春秋时期,随着公室宗法集团地位的下降,卿大夫阶层地位的上升,国君与卿大夫成为国家政治活动中的主体,新兴的政治关系开始出现,公室与卿族之间的权力博弈日趋激烈,因此无论是晋文公时代的改革还是赵盾“伪公族”政策的推行,他们对于宗法制的应用,均非意图恢复传统宗法制,相反,他们对于宗法制的改造充满了实用理性主义的色彩,这一点无论是从晋人立国还是后来法家思想的产生,它始终贯穿于晋国发展的历史脉络中,也成为晋国政治文化中独具特色的一点。
作者单位:王彪,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黄朴民,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