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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

2015-05-30

青春期健康·青少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强奸刘某财物

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分析(一)

案 例:

被告人刘某1995年出生于农村的一个单亲家庭,小学辍学后,一直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的她,跟着表姐刘某某开始从事卖淫行业。2009年9月,刘某的朋友严某等人在上海开洗头房,要招聘“服务员”,想通过刘某和她的表姐介绍一些女孩,并告诉她们只要带到人就能赚钱。在利益的刺激下,刘某竟打起了好同学的主意。被害人林某某和朱某某,都是刘某的小学同学,年前,刘某将两人骗至当地一家旅馆,劝说她们卖淫遭到拒绝。刘某竟然提议严某、王某先强奸两人,然后再逼迫她们卖淫。按照刘某的“指示”,严某、王某谎称送两人回家,将她们带到一个隐蔽处实施了强奸。当时,刘某还主动要求为他们望风。后来,有群众发现及时报警,刘某和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判]

2010年5月20日,滁州市定远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刘某年龄特殊,当地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能主动交代所有犯罪事实。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辩护律师认为刘某在本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对成年人严某、王某所犯强奸罪没有构成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对刘某做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评析]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以当“服务员”为名,诱使其小学同学从事卖淫活动,遭到拒绝后,又主动提议严某、王某将被害人先强奸后再逼迫其卖淫。在严某、王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刘某负责“指挥”和望风,应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教唆和帮助作用,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法院基于刘某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又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分析(二)

案 例: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高二学生,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审判]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釋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评析]

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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