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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制研究简述(1995—2015)

2015-05-30徐艺书

2015年51期
关键词:律令研究综述

徐艺书

摘 要:从整体上看,近二十年来学界关于秦汉法制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的论文与之前相比,研究视野更为宽广,角度更加新颖,增添了许多新的研究思维。本文分别从秦汉法制体系的渊源、内容、特点及影响等方面,将这一时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分类评述。

关键词:秦汉法制;律令;法制体系;研究综述

秦汉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5年云梦秦简出土后,秦汉法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众多,产生较多优秀成果,尤以秦汉律令研究最为火热,专门介绍秦汉法制的相关综述成果中,比较重要的有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制史研究世纪回眸》(《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一文,分别从筑基时期、发展时期、变革时期、停滞时期、恢复和发展时期等五个阶段,对中国法制史在二十世纪的研究状况进行综述。文章内容全面,特别是对古代法制史的重要考古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分析,对研究秦汉法制史研究具有参考作用。另有薛洪波《中国内地秦汉家族法研究百年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12年第5期)一文,从刑法、继承法、婚姻法等视角,回顾秦汉家族法的研究历程。

本文主要回顾近二十年秦汉法制史研究的新进展和新问题,对已发表的重要秦汉法制史学术期刊论文进行综述和简析,以期为后续研究者提供思考空间,促进该课题进一步发展。现将1995年至2015年秦汉法制研究重要研究成果择要简述如下。

一、秦汉法制体系渊源

秦始皇令民“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体现了秦朝对法的重视,至汉初萧何制《九章律》,这一时期的封建国家已经具有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这些成果的产生与先秦时期法制的奠基與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对此学界从文献和史料上多有分析,产生不少研究成果。

战国时期各国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的发展,成为秦汉时期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朱红林在《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一文中,以《周礼》为主的历史文献与出土简牍相结合进行研究。战国时期国家法律制度化的传播,促进古代律学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建立封建国家法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战国时期国家法律传播特点。包括法律“从上到下,先官后民,抄法读法明法用法”①的传播特点;核对修正法律条文的过程特点;吏民明法并互相监督的途径特点。陈乃华在《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一文中,引银雀山汉墓竹简《守法守令十三篇》为依据,结合历史文献,详细论述了齐国法制在军法、刑法、市法、大小县制四个方面对汉代法制的影响,为汉代法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方潇在《阴阳五行学说与秦汉法律路线之选择》(《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一文中,论述了春秋战国时期阴阳五行学说与五德终始说的关系,以及对秦代“法治”路线以及汉代“德治”路线的联系与影响。正是这种五行相胜的理论基础为秦汉时期的统治者所继承,使这时期的法律制定也受到了阴阳五行学说的影响。

同时,汉代国家的法制建设,是继承在秦代法制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汉承秦制”同样也体现在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上。

车佐贤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一文中,依据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分别从秦汉法律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具体律令条文三个方面来分析论述秦汉法制的继承和发展。文章认为“汉朝虽然有不少改革和发展,但有相当内容却保持了秦朝的旧观”②。这一观点为秦汉法律制度的承袭关系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闫晓君在《略论秦律对汉律的影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一文中,通过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的比较研究,对一些秦汉律的具体条文的严格考述来说明汉律对秦律的继承,不断对秦律进行调整,频繁地创制新法,使汉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

关于秦汉法制体系渊源问题的研究,还有姜丽丽《试析秦汉法制沿革》(《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S1期)、吕安青《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探源》(《政法论坛》,1998年第1期)、程政举《先秦和秦汉的集体审判制度考论》(《法学》,2011年第9期)、马克林《略论战国秦汉的经济立法思想》(《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等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这些文章介绍先秦时期与秦汉时期具体法制的特点,比较论述秦汉法制形成的政治渊源和思想渊源,是研究秦汉法制沿革问题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秦汉法制内容

随着大量秦汉史的简牍内容的出土,关于秦汉史的研究内容更加丰富,研究领域更加广泛。其中关于秦汉法制史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秦汉律令的内容、程序、以及法律体系的演变特点。这些研究成果通过对秦汉律令的整体性研究和具体法律的研究,对整体秦汉法制体系的特点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秦汉律令

秦汉律令的研究是秦汉法制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孟彦弘在《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一文中,详细阐述了《法经》、《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意义和律与令的含义及其关系问题。该文提出观点,认为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来说,秦汉法律的发展成果和贡献,“一是刑名,即刑罚体系的确立;二是刑法,即法典体系的建立,而其中最为突出者即律篇结构的固定”③。骈宇骞、王任林在《出土简牍法律文书述略》(《中国典籍与文化》,2011年第4期)一文中将出土简牍中秦汉三国时期的有关律令条款及司法文书,进行较为系统的分类和整理研究。该文主要分类研究简牍中对律、令、科品、比的记载,论述秦汉三国时期各类律法制定的内容和特点,通过记载的不同案例比较不同时期律法条文的变化,开拓了研究者的研究视野,对法学史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针对秦汉律篇的结构问题,杨振红在《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一文中提出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说。该文对学界之前关于秦汉律法的研究进行总结,通过对出土简牍和传世文献结合研究,重新解构汉律结构,提出“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及传世文献中不属于九章的汉代律篇,应是九章之下的次级律篇。”④作者通过《九章律》的形成过程和魏晋以后律篇的演变,逆推战国秦汉时期律典形成发展的特点。除此之外,杨振红还在《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和《汉代法律体系及其研究方法》(《史学月刊》,2008年第10期)两篇文章中进一步阐述秦汉时期律令和法典编纂修订的原则及实态,并且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汉代法律体系及其研究方法。

(二)立法内容及程序

出土简牍中记载的秦汉律相关内容,推动了秦汉时期具体法律条文的研究。朱红林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效律>研究——简牍所见战国秦汉时期的经济法规研究之二》(《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3期)一文中介绍了秦汉简中《效律》的内容及其意义。通过对考古资料和传世文献的研究,认为《效律》作为一项重要经济法律的具体内容,包括财务交接审核制度、度量衡管理制度、府库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对中国古代会计制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关于秦汉时期的具体刑罚,也具有众多代表性研究成果。曹旅宁在《释秦律“拔其须眉”及“斩人发结”兼论秦汉的髡刑》(《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1期)一文中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秦律中“髡刑”、“耐刑”、“完刑”等刑罚的内容及其变化,从法人类学的视角对“拔其须眉”、“斩人发结”这两条法律条文加以解释分析,阐述相关问题。认为髡、耐等刑罚属于来源于古老同态复仇的同害刑。朱红林在《竹简秦汉律中的“赎罪”与“赎刑”》(《史学月刊》,2007年第5期)一文中以秦汉简牍为史料基础,从四个方面研究秦汉法律中的“赎罪”与“赎刑”问题。该文认为“赎罪”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有两种性质,一是“规定刑”,二是“替换刑”。文章通过阐述“赎罪”含义、特点及其与“赎刑”的区别与联系,探讨“赎罪”在秦汉律中的继承发展以及汉律不同时期的时代特点。

在秦汉时期的具体司法程序上,学界对“三环”问题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和争议性。朱红林在《再论竹简秦汉律中的“三环”——简牍中所反映的是秦汉司法程序研究之一》(《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简文中对于老年人诉讼的“三环”,其意应为令其返还考虑。并且进一步分析论述“三环”律产生的原因及其历史影响。文章通过研究“三环”律得出结论,认为秦汉律中对老人自诉有所限制,而“不孝”罪则特殊处理。关于这一问题,刘洋在《再论秦汉律中的“三环”问题》(《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一文中有着不同的看法。该文认为,“三环”并非是对原告加以限制,而是对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即司法机关必须反复调查案情,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都种观点都为秦汉司法程序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关于秦汉时期具体律令的相关研究还包括于凌《秦汉“律令学”释义》(《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5期),李均明《<二年律令·具律>中应分出<囚律>条款》(《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闫晓君《张家山汉简<告律>考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张爱华、孙志勇《汉朝典章<九章律>初析》(《兰台世界》,2013年第9期),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宋磊、尚琤《竹简秦汉律中的<军爵律>、<爵律>考论》(《兰台世界》,2013年33期),这些文章在不同的角度,从具体的出土简牍和文献着手,研究秦汉律令研究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为中国古代律令学和秦汉法制发展演变等课题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材料。

三、秦汉法制特点及影响

秦汉法制的特点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研究内容,这一时期以来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颇有成果。对秦汉法制的特点的研究,学者们仍聚焦于法制演变的特点和法制思想的特点,并且通过研究中国历代法制体系的变化,进一步探讨秦汉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在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和对后世的影响。

黄留珠、富谷至在《秦刑法思想初探——秦汉刑罚思想研究之一》(《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一文中系统总结了商鞅及《商君书》为代表的秦刑法的六大思想特点,并结合考古和文献资料进一步探讨秦刑法演变的过程。认为秦朝的刑法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思想基础,曾出现过“缓刑罚”的变化,但是秦法最终却仍向极端化、绝对化方向转变。该文为秦朝法律制度史以及秦“刑法思想”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于凌在《试析秦汉时期的“明习律令者”》(《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3期)一文中通过对秦汉时期“明习律令者”家世、政治形象及法律传习特点影响进行分类研究,认为秦汉时期习法之风颇盛的特点,使行政效率显著提高,同时习法对民族关系的缓和及民族融合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秦汉时期的法制思想渊源颇深,学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仍聚焦在“礼”、“法”关系和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程度上。杨振红在《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说商兑》(《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一文中通过研究考古材料和传世文献中的秦汉律,认为其基本框架和内容,都蕴藏着家族主义和等级观念,并非如学界普遍观点一样认为法律儒家化。该文探讨了秦汉律在立法思想上对前人的继承和发展,以及与后世立法思想的关系。同时将“礼”、“法”两者联系起来进行解读,体现了秦汉律非儒化的特点。宋磊、尚琤在《法律特权与刑无等级: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悖论”探析》(《河北法学》,2015年第7期)一文中也通过对考古和文献资料中法家“刑无等级”的研究,分析论证秦汉时期有关法律特权的法令并非都是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除此之外,关于秦汉法制特点及其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还包括赵晓耕、曲词《从秦汉司法判例看中国早期传统司法程序制度的意义》(《理论月刊》,2009年第6期),孙喆《从汉承秦制看西汉“严于治吏”的法律思想》(《兰台世界》,2010年第10期),楼劲《“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周永坤《“出入人罪”的司法导向意义——基于汉、唐、宋、明四代的比较研究》(《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等等。这些文章通过研究秦汉时期具体的法律条文,以及秦汉后期法律制度体系的演变,分析论证了秦汉法制思想的演变过程,以及对后世的作用与影响,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较为重要的参考资料。

四、结语

从整体上看,近二十年来学界关于秦汉法制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与之相关的论文及著作与之前相比,研究视野更为宽广,角度更加新颖,增添了许多新的研究思维。

首先,对秦汉律令内容的研究因考古资料的不断丰富,出现丰富的优秀研究成果,尤其在某些具体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商榷性质的文章,促进了相关问题学术交流。其次,在秦汉法制特点及影响的研究上,多数学者不局限在秦汉史的框架中,与后世法制演变联系起来,进一步探讨秦汉时期法制的特点和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意义。最后,在秦汉法制体系的渊源研究上,多数学者选择从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上入手,而对先秦传统思想对秦汉法制体系的影响研究稍显薄弱。

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与变迁,是社会历史变迁在政治制度上的反映,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引和借鉴作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的出土简牍弥补了传世文献中对古代法律条文记载的部分缺失,有力的推动了秦汉法制问题的研究。但是学界对于秦汉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的法制问题的关注较少,说明在秦汉法制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仍需不断深入,在具体的律篇上着手,联系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进行探索和研究。(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注解:

① 朱红林:《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3期:第119页。

② 车佐贤:《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甘肃社會科学》,2002年第3期:第120页。

③ 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35页。

④ 杨振红:《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第74页。

参考文献:

[1] 朱红林.战国时期国家法律的传播——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3)

[2] 车佐贤.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J].甘肃社会科学.2002.(3)

[3] 孟彦弘.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J].历史研究.2005.(3)

[4] 杨振红.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J].历史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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