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
2015-05-30王威权
王威权
[摘 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构建公司律师制度是我国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开始于02年司法部公布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那么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已发展了12年,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公司律师制度虽然设立,但仍然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存在着发展相对失衡,从业人数过少,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此外,我国的公司律师仅占我国律师执业人数的总数比例太低,从事公司律师行业的执业律师远远满足不了发展的需求。
[关键词]律师制度;公司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5 — 0021 — 02
一、公司律师制度概述
(一)公司律师制度的概念
所谓的公司律师,是指拥有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被企业所雇佣,对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进行专门管理,其只是面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不得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一类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特点
公司律师这一新兴的律师类别虽然属于行业律师的一个类别,但它与社会律师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征:
第一、特定性
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是面对所有有法律需求的社会大众,而公司律师只是单一的为其所雇佣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只能为自身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
第二、双重性
社会律师只有律师这一种身份,而公司律师在身份上有着社会律师所不具备的另一种身份,即企业员工。公司律师身份上的双重性就意味着其受到更多的限制。一方面公司律师属于公司员工,其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公司律师作为企业的员工,其在聘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业务考评等方面都受到企业的管理,是在企业管理者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的。另一方面,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相同,都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业务复杂性
根据《意见》的规定,在企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公司律师具有以下职责:对企业提供专业的降低企业生产决策法律法律风险的意见,对企业的法律文书,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进行制定、修改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等等。通过这些职能的实现,从而使得公司律师的工作充斥在企业运营的每一个环节,使它成为公司中的专业法律员工。从而与社会律师相比其在业务上更为复杂,更为宽泛。
二、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建设所遇到的困境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2006年6月,我国仅162家企业开展了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后数年中这一数据再进一步的缩水。2011年11月,全国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省份由31个萎缩到27个,而执业律师却在为35万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据统计,从2012至 2013 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达 25.09万人,这 25万执业律师当中,只有 9200人是公司律师,只占到我国律师总数的3.68%。
(1)公司律师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公司律师所处理的业务具有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这就要求公司律师是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的一个群体。但是,我国的公司律师对复杂的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尤其是涉外经济纠纷的处理能力还是略显不足,这就使其与企业的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相比其并没有突出的优势。
(2)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司法部自从2002年的《意见》出台后就没有颁布任何相应的完善措施。有些地方虽然出台了一些公司律师的管理办法,但是其基本是对司法部下发的试点工作意见进行照搬,具有存在内容少,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这一缺陷就使得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问题的出现没有集中的反馈,出现问题得不到解决 这一不利于公司律师制度推进的因素的产生。
(3)《律师法》的制约
司法部在02年推出《意见》之时就有过将公司律师纳入现在的律师体系之中。但是,随着2007年《律师法》的颁布使得公司律师纳入现行律师体系的想法变成了天方夜谭。现行《律师法》第二条明确的规定了,现行的律师体系中所称的律师必须具有职业资格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年实习的条件,而且在申请律师职业证时必须具有事务所表示愿意接收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虽然《意见》对公司律师特权做了规定,但是《律师法》并没有承认之一规定。这就导致了公司律师相比较法律顾问最大的特权的丧失,是对公司律师制度的毁灭性打击。
三、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一)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公司内部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复杂。术业有专攻,唯有对公司的现状了解的十分透彻的公司律师才能为企业提供合适的法律服务。公司律师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其与一般社会律师或法律顾问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来说就更加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预防性。而公司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管理者的工作不可能面面俱到,尤其是涉及到法律这类专业性特别强的公司事务。因此,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良性发展就必须由专业的人员来处理专业的公司事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概念的提出和实施,法治社会成为当今政治和经济的主要命题,一切政治和经济活动必须围绕法治这一核心。而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企业,所以企业是不是能够依法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施行活动和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都离不开律师的法律服务。那么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提高公司律师的地位,使其参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等相关事务,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合法性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关于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完善的几点意见
(一)修订《律师法》
权利由法律所赋予,《律师法》的规定将公司律师排除在律师的定义之外,这就使公司律师在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比较中丧失了最大的优势,即诉讼中的权利。我国完善公司制度的首要前提是对《律师法》进行修订:
首先,对律师定义进行修改,承认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解决公司律师的尴尬境地。例如,可以将《律师法》第二条修订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或为接受企业公司的聘用,在其法律部门工作,为公司处理经营相关法律事务的执业人员。”
其次,对律师的执业机构进行修订,解决公司律师的执业机构问题。例如,不妨将取得律师职业证书的条件修订为:“在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部门实习满一年。”《律师法》还可以对于涉及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增加对公司律师必要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立法上的保障。
(二)建立公司律师管理机构
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也并没有相应的行业管理协会进行引导和管理,这也是制约我国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行业管理协会在行业的发挥在那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作用,其可以对公司律师进行监督管理。此外,行业管理协会还代表着公司律师的利益,规定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管理公司律师就业等等。行业管理机构能够为企业律师搭建沟通平台,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司律师的权益。例如,第一个意见中提出的对《律师法》中申请律师执业资格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部实习满一年,现行的《律师法》规定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接收证明,那么在公司律师申请职业资格时可以由公司法律部出具证明,有公司律师管理协会对企业的出具证明的能力进行评估,做出许可证明,从而加大该证明的公信力。
(三)对企业观念进行改变
目前,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属于低迷期,举步维艰,很多企业都偏向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设立,認为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并无区别,对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抱着质疑的态度。公司律师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企业的需求是公司律师制度建立的初衷。因此,必须对企业的观念进行改变,充分分析公司律师制度的优点和对与法律顾问制度的区分。公司律师在企业中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前文中笔者叙述的其身份双重性的特点。在这一双重性的身份当中,首先公司律师是企业员工,其次才是律师。他是忠实于委托人的,在忠于其委托人的同时也具有一般社会律师的一个特点,即相对的独立性,这也是区别于法律顾问的一大优势。
此外,还需要转变企业在法律成本方面的观念。大部分企业的经营理念中存在着公司律师会增加成本的概念,但是从公司律师的职能以及国外公司律师所参与的各项事务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律师是为了将企业的法律风险扼杀在未发生时的一个群体,公司律师的职能在于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临时救火。因此,必须加快改变企业的经营观念,开展公司律师的宣传活动,使企业对其职能和作用具有充分的了解。
结语
总之,通过历史与中国和外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企业律师制度的出现是符合公司发展的自身规律以及经济发展的趋势的。但是,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与我国现代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是不相符合的,无法满足企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律师制度是我国发展经济要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但也必须顺应制度发展的规律。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的同时,还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企业需要以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律师制度。
〔参 考 文 献〕
〔1〕程滔,杨璐. 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试行的困境及出路〔J〕.中国司法,2012.
〔2〕阙青欣. 论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D〕.吉林大学,2007.
〔3〕张海滨,刘俊. 公司律师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4〕吴玲. 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研究〔J〕.中国律师,2014.
〔5〕无名. 公司律师:为你以法律之名〔J〕.新商务周刊,2014.
〔责任编辑: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