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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效传播与公共安全治理

2015-05-30上官酒瑞刘珍

求知 2015年5期
关键词:外滩公共安全公众

上官酒瑞 刘珍

公共安全治理,事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的损益,事关社会秩序与生存环境的良善保护。上海外滩发生的拥挤踩踏事件再次为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敲响了警钟,这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公共安全治理是一个应该时刻关注的永恒主题。既然如此,适应社会安全形势与群众安全需求,持续思考、探索并完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修复漏洞,补缺短板,不断增强其安全性能,就显得非常必要。总结近年来国内公共安全治理的实际状况就会发现,信息的发布与有效传播,直接影响着公共安全治理的成效,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成为救命抑或致命的“稻草”。上海外滩的踩踏事件非常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从公共安全治理无缝隙、精细化的要求看,其中的信息告知不及时、不精准,信息传播不充分、不流畅,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不流动、不对称,正是酿成这起重大公共安全责任事件的关键原因。因此,将信息传播全面纳入公共安全治理的视野是很有意义的。

现代社会的风险危机常常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那么化解风险、治理危机自然少不了信息的有效传播。如果人们能够清楚知晓、准确认识社会公共空间中潜在的风险源,并及时、准确地传播这些信息,就可通过积极的科学防范举措规避风险、减少危机。即便是发生了安全事件,带来的灾祸也可能会小一些;相反,如果信息不真实、不对称,传播不精准、不流畅,就难以消除不确定性,甚至可能会直接促发危机。信息的收集、分析,特别是有效掌控和传播,对于公共安全防控,或科学预警,或降低发生概率,或减少损失,或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意义是重大的。

信息沟通是政府的神经。从这个认识上看,在现代信息社会,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安全治理过程,也就是一个信息精准发布、有效传播和及时反馈的过程。如果信息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能够顺畅流动、随时共享,也就意味着双方在心理层面建立了公共安全契约,就能够抗御安全风险。换言之,信息社会的公共安全治理,需要有充分信息意识与信息传播能力的政府。如果政府无法科学识别和分析信息、有效发布和传播信息、及时反馈和利用信息,特别是在与公众共享和交换信息上认识不足、能力欠缺,就很难谈得上有效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好的公共安全服务。

在公共安全事件中,有一类事件与信息有效传播的关系最为密切,即组织各类大型群众活动。由于人流密集等因素,开展活动自然存在公共安全风险;但由于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流规模与流动特征等信息完全可以提前识别、预估,做好预案、预警,并由此防控好安全风险,因此完全可以规避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但是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由于在“外滩取消灯光秀”这一重要信息发布和传播中出现了不充分、不流畅,信息预警不及时、推送不到位,从而造成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最后酿成了安全悲剧。

与日常的信息公开和传播不同,公共安全治理中的信息传播有其特殊性,这是由公共安全的本质与安全危机的特征决定的。公共安全中的信息传播事关重大,甚至直接决定着生命安全保障的问题。而公共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它所具有的危害性、社会性、公共性等特征,则要求信息传播要快速、精准、流畅,这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沟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安全危机的范围与能级就可能持续扩大,造成更严重的社会灾难和损失,并给谣言的滋生和扩散提供机会,引发公共恐慌与社会失序。这对政府形象的损伤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公共安全治理中的信息传播必须主动、及时、全面。

从无缝隙、流程化的公共安全治理看,其间信息传播的根本准则说到底就是两个字:有效。这首先要求信息有效,也就是所传播的信息要尽可能是真实的、客观的、全面的,即具有权威性,这是有效信息传播的前提。如果人为过滤、隐瞒实情,使信息本身出现了虚假、片面的情况,那它的传播就类似谣言的扩散,对公共安全只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同时,传播有效又包括传播过程与传播结果有效两方面。就过程有效来说,公共安全的特殊性要求事关公共安全重要信息的传播,必须要有速度,也就是要掌握传播的主动权,在第一时间将重要信息向社会广而告之,并主动辟谣,果断制止谣言传播;有力度,也就是不能依据普通新闻的方式处理安全信息,而要进行专门的策划、编排和传递,也是指要整合多种传播媒介和资源,构造多层次的信息发布平台,形成强有力的传播“声势”,扩大信息的覆盖范围;有密度,也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连续不断地频繁发布并传播关键信息,甚至可以是反复“轰炸”,要让人人知晓、个个明白;有丰度,也就是要将信息传播的数量与质量结合起来,既要有全方位的动态信息发布,也要和公共安全联系起来对信息进行深度的分析与解读。

当然,信息传播结果有效对公共安全治理是最重要的,信息本身有效、传播过程有效都是为了提高传播结果的有效性。任何有效的传播过程都需要传播者、媒介、受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才能完成。只有受众接收到全面、准确的信息,认同信息,并受到相应的正面影响,这样的信息传播才算是有效传播。公共安全治理中的信息传播,既要让受众入耳、入眼,也要入心、入脑,并内化为认识、外化为行动,如果传播者不考虑受众对信息的获取方式和认知偏好,只是机械地进行信息的发布或推送,这样的信息传输必定很难实现传播目的,甚至会起反作用。就此而言,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在过去的很长时期内,相关部门的信息传播更多体现为单向度的传统宣传思维,只是一味发布、告知和公开信息,不太考虑公众的信息认知、认同与实际接受情况,这样的传播过程必然难以形成信息的互动、共享和交换,自然也难以“嵌入”公众意识,并影响其行为选择。究其原因在于,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占有不均衡,信息不流动、不对称,信息传播无效强化了公众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并使人们在主观上夸大了这些项目的负面效应。从这个意义看,对公共安全的防控与治理来说,信息传播无效是极其危险的,甚至是致命的缺陷。

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政府部门正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决定取消灯光秀,停办外滩地区跨年夜大型群众活动,这一信息对于事前的风险识别、分析和预警准备、方案制定、防控部署等无疑是极端重要的。但是,该信息最初只是作为普通的节日活动信息在为数不多的媒体上发布。只是在事发前一天,拥有500多万粉丝的官方微博“上海发布”,才公开介绍了“外滩源明晚将上演5D灯光秀”的信息,并提示只有两千名观众有机会参与和欣赏,就普通人很难辨别的“外滩”与“外滩源”,也没有明确说明。很显然,政府没有充分考虑到受众的实际信息接受情况,信息传播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关键信息交换、沟通和共享的效应。而是认为,既然已经发布了取消外滩灯光秀的信息,群众在跨年夜就不会涌向外滩,群众能够区分外滩与外滩源,并做出合理的行为选择,随之而来的是风险预估不足、应急预案取消、安保防控降级。但是,由于信息传播失灵和信息认知偏差,群众在没有得到确切信息的情况下,按照外滩依然举行灯光秀的习惯推理,选择继续涌向外滩,最后发生了灾难性的安全事件。由此可见,踩踏事件前的信息传播,其力度、密度、丰度都是远远不够的,传播效果自然是有折扣的,不符合公共安全治理中信息传播的要求。这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政府与群众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基于信息传播的公共安全契约并没能建立起来,自然也没有采取相关举措和行动,为踩踏事件埋下了安全隐患。如果说政府部门决策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但非常遗憾的是,最后却酿成了公共安全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这中间,信息传播的不精确、不充分、不对称,即传播无效,恰是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也就是那根压倒骆驼的致命的“稻草”。

必须将信息传播全面纳入公共安全治理体系,构建兼具立体化、动态化、灵活性、信息化特征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增强其安全性。从2006年起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要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并就预警信息与信息报告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这也就是对公共安全治理提出了预前信息传输的密度、力度和丰度的要求。但也应看到,这种要求还是比较典型的信息宣传,而非传播的做法,也就是对信息的共享、沟通、交换的强调还远远不够,可能造成信息传递无效。从公共安全的本质看,信息就意味着生命,但公共安全治理中的信息传播不是为传播而传播,它必须是有效的。在高风险社会的环境下,中国社会的公共安全维护也已经开始从传统一元单向管理向多元交互性共治转变。公共安全的治理模式,意味着其中的信息传播同样也应按照治理的思维与逻辑来展开,也就是要求政府、媒体、社会、公民共同参与,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和平台传递信息,构筑信息传播的合力,形成信息互动、共享和交换的局面,让信息传播真正成为公共安全体系的助长结构。

首先,政府是维护公共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有义务履行好信息传播的职责。在传播理念上,政府必须养成“信息即生命”的意识,在公共安全治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与阶段,都要注重信息的充分告知和全方位传递,要认识到公开并传播信息是政府的义务,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利。任何形式的信息封锁对公共安全都是非常有害的,“可以放心地信任”公众,“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做出正确的判断”,是不可取的。在媒介运用上,政府部门要以公共安全问题为导向,以公众信息接触和信息需求特征为依据,整合多种媒体资源,综合各种平台,形成立体化的信息集成和传播体系。要学会与媒体打交道并与之有效合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等,将全面、真实的信息及时传递至公众;在媒体资源与信息设施薄弱的地方,要以散发宣传单和手册等方式传播信息;在社区或公共场所,通过设置公开栏、电子屏幕等渠道发布信息;在网络时代,政府更应充分利用好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效果佳的优点,运用门户网站、政务平台、手机短信等及时向公众推送权威信息。在传播效果上,必须建立起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共享、交换和反馈的机制,实现信息互动,避免因信息传播卡壳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特别是在当前民众对政府信任缺失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政府更要将信息置于聚光灯下,让信息充分流动起来,提高信息传播的速度、密度、力度和丰度,用好整个社会在公共安全问题上容易形成的“集合效应”。反过来看,这也是展现良好作风、重塑政府形象、获取信任并实现合作的过程。

其次,媒体在有效传播信息、维护公共安全上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及时、准确、客观地向公众提供可靠的公共信息是媒体的天职,同样,媒体也承担着维护公共安全的使命。就公共安全问题而言,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不能过于简单,而应当对信息进行特殊处理和加工,甚至专门设置议程,吸引受众关注,将一些关键信息有效推送至每个社会成员,搭建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共享、互动、反馈的桥梁,推动公共安全契约的建立。作为社会守望者,媒体是专业化的信息收集、识别、分析和整理机构,通常情况下有专业能力也有职业义务,通过敏锐的观察,发觉社会公共生活中潜伏的各种风险与危机,由此协助政府及时进行公共危机的信息发布和预警,做好危机防范。媒体还是戳穿谣言的利器,在事关公共安全的各类信息上,有责任通过“高强度”传播权威信息等方式,澄清事实,进行舆论引导,阻止谣言的滋生与扩散,帮助公众克服危机情境中的心理恐慌。当然,媒体也应监督政府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维护公共安全助力。

最后,社会与公众也都是公共安全治理中信息传播不可缺失的力量。在社会自主性与自组织能力不断增强的条件下,各种非政府组织散布于民间、渗透于基层,天然具有发现和感知公共安全信息的优势,也是有效传播信息的主体。这些组织还能够有效吸附、分解社会领域中的不满情绪,将那些低量度的公共安全问题消融于萌芽状态,使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升级,有效降低公共安全信息传播与治理的成本。特别是在安全信息充分共享、流动与交换方面,一些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更应该发挥好信息集聚与引导等功能。就公众来说,每个人都应该为建设一个“信息充分告知的社会”而尽自己的努力。公共安全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生命安危与财产损益,每个人都需要参与到公共安全治理中,要尽量保持理性与冷静,不造谣不传谣,不盲从不跟风,也要不断提高现代媒介素养,尽可能科学识别、认知和利用信息,全面、准确地传递真实信息,并体现在实际行动中。至少,就大型公共活动的参与,要充分认知信息,合理选择,理性行动,谨防盲目。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双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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