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国王判案
2015-05-30
祝您健康·文摘版 2015年5期
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心血来潮,想去法庭过把法官瘾,不料遭到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拒绝。
詹姆士一世颇为不悦,不过,他没有当场发怒,而是耐着性子试图跟柯克大法官讲道理:“依我看来,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我跟你们这些当法官的人一样,都具有理性,为什么我就不能断案呢?”
这番话说得合情合理,柯克大法官却不为所动:“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技术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在柯克大法官看來,法官、检察官是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能手,他们有自己的行话(即所谓的“法言法语”,如正当防卫、不当得利、不可抗力等)、思维方式、司法伦理和一整套特殊程序和规则(如诉讼程序、举证规则、法律解释规则等),其他人天分再高,如果没有经过专门训练,也很难胜任法官的工作。
经过柯克大法官据理力争,詹姆士一世打消了亲自审判案件的念头,为英国司法机构独立办案,免受王权直接干预,开了一个好头。
(陈俊涛/文,摘自《法治,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