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害能否纳入工伤
2015-05-30
新传奇 2015年50期
2015年9月初的一天,广东珠海一名34岁女职工在结束病假后自尽。该女工丈夫出示的一张医院诊断书显示,该女工因工作压力大,被确诊为“抑郁焦虑症”。其夫说,妻子每个月最少的加班39小时,多的时候加班61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相关规定。其夫认为,妻子应属于工伤。
针对此案,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表示,当事人在家中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非因公死亡。
此案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因工作引发的精神损害,能否纳入工伤?
据人社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来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身体发生受损而导致的精神疾病才能申请工伤。而因为工作压力所导致的精神疾病,不能算作工伤。”
国信信扬律师林叔权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工傷认定方面有些滞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判定工伤的基本尺度是看是否与工作或工作岗位有关,伤害包括精神伤害和肉体伤害。在我国,像该职工的情况虽然都与工作有关,但受制于现有的条例,难以被认定为工伤,这是现实的困境。(《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