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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

2015-05-30

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5年6期
关键词:安全法链条婴幼儿

近年来,食品安全风波不断,让不少人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治乱用重典”,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服役”近5年的食品安全法完成首次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现行食品安全法多出50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

那么,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被冠以“史上最严”称号的新食品安全法(下称“新食安法”)有哪些主要修改?将为“舌尖上的安全”带来哪些新的保障?“史上最严”又严在哪儿?

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再到“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的接连发生,“舌尖上的安全”一再失守,加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为了保证百姓的餐桌安全,构筑“舌尖安全”的牢固防线,新食安法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修改。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在农药管理上,新食安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食安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新食安法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其中网络食品交易324亿元。但网购的食品有问题该怎么办?新食安法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追偿。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对于广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新食安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相较于老法,新食安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此次修法意在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

新食安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老法对此仅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食安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二是新增了行政拘留处罚,而现行法律没有对不适用于刑事追责的违法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滕佳材指出,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对此,新食安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罚款方面,新食安法也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则提高到30倍。

此外,新食安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此次新食安法还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整改。

2015年2月9日,在北京举办的一场食品安全法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存在的“多龙治水”、“监管链条断裂”、“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是目前亟须解决的三大“硬伤”。而此次修法对这三大“硬伤”也没有回避,通过新食安法条文可以看到,上述“硬伤”都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认为原因主要是多头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对此,新食安法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黄薇表示,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该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重大调整。原来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则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次新食安法的完善,正是明确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完整链条,如何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管,避免监管链条断裂也是新食安法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方面的漏洞,“从国际上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法律链条是断裂的,只是从食品加工到流通和餐饮。”

对此,新食安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明确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黄薇表示,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链条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此次新食安法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予以了回应。

此外,小摊小贩的监管空白也是现有食品安全法“硬伤”之一。据统计,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针对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全国由省级人大立法的不超过8个。也就是说,我国食品摊贩几乎处在监管真空状态。

刘兆彬直言这是当前食品安全的最大隐忧,“中国食品加工小微企业有35万家左右,占食品企业总数的80%,食品安全法实施了五六年,这部分的监管竟无人问津。”

新食安法要求各地应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修订完成的立法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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