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管理型煤矿企业经济创新管理的必要性
2015-05-30姚秀编
姚秀编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不断创新,传统的县级煤矿企业管理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随着国家对煤炭产业政策的调整,县级煤矿企业也要同步进行加强管理,如何创新县级煤矿企业的经济管理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文章主要针对县级管理型煤矿企业经济创新管理的必要性展开论述。
关键词:煤矿企业;经济创新管理;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7-0033-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县级煤矿企业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煤炭行业面临着整合重组,省级部门部分职权又下放至市级单位,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市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保留市级煤行办,目的是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促进县级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是能在原有的工作上进行经济创新,就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相适应,显然,县级管理型煤矿企业的经济创新管理对引导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举足轻重。
1 县级煤矿企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市场因素
由于201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煤价走低、国家煤炭产能扩张和节能减排政策等因素,全国煤炭市场在呈下游状态。在钢铁、电力等行业需求进一步下降的背景下,煤炭市场也呈现弱势下滑及低位盘整的态势,县级大部分煤矿企业亏损经营。而且如今市场的低迷,使县级煤矿企业生产不稳定,有的还面临着关闭的危险。
1.2 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因素
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关闭9万 t/a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014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要求关闭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 t/a及以下的煤矿。
2014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要求关闭9万 t/a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2015年底前淘汰6万 t/a以下的煤矿,2018年底前淘汰9万 t/a以下的煤矿。
形势严峻,县级有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小,若其经济实体又均以矿井为单位,是不符合“一家企业一个经济实体一个法人”的要求。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第三轮煤炭资源整合的工作部署,县级煤矿企业生产规模不能小于15万 t/a,达不到产量的煤矿企业须兼并重组成管理型企业,以“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原则,按照一个经济实体进行运作,并承担所属矿井的监管责任。
1.3 经济创新管理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煤矿管理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明显问题,比如未能全面履行管理型企业职责,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现象也存在。作为管理型煤矿企业,应及时调整管理模式,杜绝一切不利于煤矿企业的管理,才能进一步提高经济创新管理技术。
2 县级管理型煤矿企业的经济创新管理
2.1 制定合理的管理型煤矿企业职责
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上级有关单位工作部署抓好所属矿井的生产、安全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
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统筹拟定企业及各矿井安全工作目标和生产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③建立相关的职能科室,配齐有关人员,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指导、督促、落实所属各矿井及各班组加大隐患排查治理。
④负责煤炭生产安全专项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煤炭生产、安全、销售等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⑥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指导、督促所属矿井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办证及年检工作。
2.2 进一步完善管理型煤矿企业投入和治理
努力建设符合省级机械化标准矿井,提高采煤机械化、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并加大政策激励和资金扶持力度,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坚持科技兴煤、科技兴安原则,落实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现场管理,全面提升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①煤矿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聘用煤炭相关院校毕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导、检查、督促所属矿井顶板管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监督落实隐患整改。
②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人负责煤炭生产安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管理型煤矿企业管理职责。该资金用于管理型煤矿企业的经费、矿井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产煤乡镇政府煤炭管理经费、管理型煤矿企业开办费、安全生产监察监管经费、市煤行办安全生产监管费用,通过各部门的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③进一步完善县乡镇煤矿管理体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工具、物资、设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④安排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对所属矿井及作业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生产日记,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遇有严重险情的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建设),组织撤离危险区域内有关人员,上报上级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年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所属矿井发生工伤、死亡等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成立抢救指挥小组,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3 营造煤炭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出台扶持政策和
措施
对于县乡镇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少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进一步扶持乡镇煤矿平稳运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保持健康发展态势,出台扶持乡镇煤矿平稳运行工作方案:在煤炭规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确保日后煤炭价格上扬,征收标准有连续性的前提下,参照产煤县市扶持做法,又便于扶持资金及时兑现,原煤产量以省经信委批准确认的生产能力为标准,每吨原煤每年扶持人民币15元,年生产月份按10个月计算,每月生产天数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按一个月计算。比如,生产能力为4万 t/a的矿井,月产量即为0.4万t,月扶持资金6万元。
①出台扶持政策和措施,有利于推动矿井重新组织生产。调动煤矿企业积极性,促进煤矿重新恢复生产。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的煤矿企业,若得到政府资金扶持,将会重新恢复生产。其次,能够办理复工生产的煤矿企业,承担得起年日常运行费用,积极整改,并办理复工、组织生产。再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企业,主动缴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换证资金,申请延期工作,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可办理复工复产。
②出台扶持政策和措施,有利于增加煤炭生产量。若没有出台扶持政策,相当一部分煤矿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后,预计能减少矿井停产数量,可提高全年产量。
③出台扶持政策和措施,有利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政府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后,调动煤矿企业积极提升煤矿生产能力改造工程,提高安全生产条件。2015年、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矿井数量会进一步减少,保留煤炭工业支柱产业,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企业内部的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增加企业效益。支持煤矿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建设一批煤炭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项目,延伸产业链,开展多元化经营。
3 结 语
只有提高煤矿企业的管理质量,才能够让煤矿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创造出更辉煌的成果。煤炭是我国的重要资源,中国发展离不开煤,因此县级管理型煤矿企业的经济创新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安全专项资金和出台扶持政策等管理措施,无论是从能源供应还是从经济性考量,都是加快推广煤炭利用技术,立足于煤、做好煤炭文章,实施能源转型、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J].山西政报,2013,(Z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