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研究
2015-05-30张婷婷
张婷婷
摘 要:基层法律服务是在80年代初期,为满足基层群众、乡镇企业和基层政府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在广东、福建、辽宁等沿海乡镇创立产生的。2000年3月,司法部发布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形成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基本规范体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都呈下降趋势,基层法律服务业大幅度萎缩,社会各界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定位的争论也越来越大。本文将重点分析基层法律服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并尝试对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进行科学定位。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 定位 研究
一、基层法律服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
1.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和高发期,社会矛盾的数量和矛盾的影响力都呈上升趋势。社会矛盾的凸显和高发,特别是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激增,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结构性缺陷的反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基层法律服务扎根基层、熟悉民情、深得群众的信赖,是培养群众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基层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中的结构性缺陷,促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其长期存在与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尤其是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维护基层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
2.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是调整现有法律服务秩序的客观现实需求
由于法制环境、社会条件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已远远滞后于行业发展现状。在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措施的情况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产生了诸多无序状况,扰乱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在总量和覆盖率上仍有不足,但仍然是一支不容忽视的队伍。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分布于社会的最基层,对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和谐稳定具有深刻的影响力。如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长期得不到有效的引导和规范,其负面影响将会愈加放大,不仅不能起到其应有的服务基层的作用,反而会导致法律服务业的无序或不良竞争,破坏依法治理的社会管理秩序,进而有损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的改革和发展是构建中国特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必由之路
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为法律服务业繁荣发展注入活力、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生幸福等方面大有可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仍严重地阻碍着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围绕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在覆盖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更多地强调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向农村延伸和覆盖,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學组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自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是承担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最佳选择。
二、科学界定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定位
1.基层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法治建设成果。基层法律服务具有公益性、基层性、便民性。首先,基层法律服务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承担者,基层法律服务以农村居民、城市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低收入或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使他们不因贫困而丧失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利;其次,基层法律服务有特定的服务地域,立足于广大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并面向所在的乡镇或街道提供服务;最后,基层法律服务具有便民性,不同于律师服务的偶然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能够随时随地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的特性决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基层法律服务是律师法律服务的必要补充
律师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但现有的律师大部分集中在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律师机构和执业律师数量无法满足当地法律服务需求。虽然各地推行的“律师进社区、律师进乡村”制度,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力量,但是基层百姓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及时性、廉价性、便利性和亲和性仍无法得到满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提高,客观上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自然会日益增加,而且这种需求必然是多样化、多层次的,相对应的法律服务业也应该是多层次的。在整个法律服务体系中,基层法律服务作为律师法律服务的补充,对基层党委政府依法行政、对基层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够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法律服务应当协同发展,形成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法律服务格局。
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得力帮手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面向基层社会开展法律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独立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得力助手。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开展工作。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向基层法律服务所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同时也为基层党委政府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企业的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