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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发展与中国的贡献

2015-05-30余敏友

国际问题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宪章国际法人权

〔提提提要〕《联合国宪章》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奠基石,确立了以联合国为组织基础的当代国际秩序,建立了以安理会为权力核心的全球集体安全机制,规定了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确认了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奠定了国际法真正普遍适用于世界各国、建设国际法治的坚实基础。经过70年的探索,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法体系,形成了由解决国家间争端、终止国际有罪不罚现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监督国际法实施、建设国际法能力等要素组成的国际法实施体系,并通过激活《联合国宪章》中的法治原则,改进和加强了战后国际秩序的内在动力机制,从而加强国际法的效力,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提升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信任,巩固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中国不仅是战后国际秩序的主要创建者、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而且是联合国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倡导者。

〔关 键 词〕联合国、国际秩序、中国外交

〔作者简介〕余敏友,武汉大学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15)6期0009-14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联合国,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战后国际秩序的关键。《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开宗明义,以“我联合国人民”的名义定章立规,取代军事结盟、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固化下来,宣示了国际社会消弭战祸、永保和平的坚定信念,明确了维护主权、捍卫和平、保障人权、谋求发展的共同目标,形成了以主权国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区域组织为主要参与者的战后国际秩序,奠定了广大亚非拉国家逐步走向国际舞台、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法律基础。本文结合《宪章》的规定,从发展国际法、维护国际法、增强法治、中国贡献等四个方面,总结分析联合国70年来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发展与中国的贡献。

一、推进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发展

《宪章》除在序文及第1条强调国际法外,特别在第13条规定了“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明确要求联合国逐步编纂和发展国际法。联合国这项工作,涉及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产生了500多项公约,提供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法的整体进步,从而使国际法发展成为一个比以前更加成熟的法律体系。可以说,联合国70年来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涵盖众多国际问题的全球性国际法(包括人权法)体系,建立了用以保障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核心条约体系,规定了各缔约国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对待境内个人的方式,规范了全球公域的国家行为,丰富了以《宪章》为基石的当代国际法律秩序,使世界更安全、更健康,使所有人的机会更多,使正义得到伸张。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与其他机构或会议(如大会第六委员会、外空委员会、人权委员会,以及各有关专门机构、特设委员会、专门外交会议等)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国际法委员会自1947年以来列入其工作计划的58个议题涉及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主体、国家继承、国家管辖与豁免、国际组织法、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刑法、国际空间法、国际关系法、争端解决等领域。上述58个议题中,经国际法委员会完成起草任务的法律草案达35项之多。自1966年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成了11项公约的草拟工作,涉及争议解决、国际合同、运输、破产、电子商务、国际支付、担保交易、采购和货物销售等广泛领域。此外,它还制定多项示范法、立法指南与其他法律建议案文,汇编出版判例法和统一商法方面的最新资料,向有关国家提供法律改革方面的技术援助,组织召开统一商法方面的区域性和全国性研讨会。

联合国不仅推进了国际法的编纂与演进,而且通过国际造法活动,开辟了国际法的新领域。第一,联合国不仅率先制订环境法方面的国际协定,而且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其他相应机构监督其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有:《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第二,联合国不仅通过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首次为国家的主要海洋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支持会员国努力加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所建立的海洋法制度,而且继续加强联合国系统有关海洋和沿海活动的机构间协调和统一。第三,联合国在全球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和恐怖主义的国际立法中发挥了独特作用。2000年12月以来,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称《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三项补充议定书。2003年10月31日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仅加强和补充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且是国际反腐败立法的里程碑。在打击贩毒方面,联合国有关机构主持谈判制定了《麻醉品单一公约》(1961年,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精神药物公约》(1971年)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18项全球性法律文件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主持谈判缔结了16项条约,建立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球性多边法律框架。联合国大会第60/288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联合国会员国当前正在就国际打击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进行协商。第四,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及其前身,达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多边军备控制和裁军协定。第五,自联大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列入国际法范畴以来,联合国帮助制定了有关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80多项公约和宣言。第六,联合国为制订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文件作出了贡献,如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50年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经联大第95(1)号决议一致确认的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的国际法原则,联大1974年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以及安理会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下称前南刑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下称卢旺达刑庭)。这些法律活动从实体规则到程序规则,从组织机构到具体司法实践,为建立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铺平了道路。目前国际法委员会正在对“危害人类罪”进行编纂。

二、维护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权威

《宪章》序言规定,联合国的目标是“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自该目标确立以来,联合国通过多种途径推进这项工作。经过70年的探索,联合国已经形成了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终止国际有罪不罚现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监督国际法实施、建设国际法能力等要素组成的国际法实施体系,改变了长期以来适用与执行国际法软散无力的状况,加强了国际法的效力,维护了国际法的权威,提升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信任,巩固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从而有助于改变国际法是“弱法”的固有观念。

第一,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联合国国际法院履行解决国家之间法律纠纷、协助国际组织有效行使职权的职责,自1947年5月22日以来受理了161个案件,其中诉讼案件134件、咨询案件27件。国际法院通过作出裁决和提出咨询意见,帮助解决了领土、海洋界限、外交关系、国家责任、外国人待遇和使用武力等方面的国际争端,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构,负责裁决解释与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自1997年11月13日受理第一份投诉以来,共受理了24个案件,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了和平与安全的维护,促进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建立国际刑事法庭,终止有罪不罚现象。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下称灭种罪)及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破坏国际法治和国家法治的根基。联合国通过参与建立国际刑事法庭及混合司法机制,帮助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他罪行者绳之以法,确保遏制并有效惩处这类违法行为,从而结束有罪不罚的现象。如前所述,安理会于1993年5月25日成立了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后的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1994年11月8日,安理会设立了卢旺达刑庭。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是独立的特设法庭,在国家当局不愿或不能时,调查和起诉被指控犯有灭种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行者。1998年卢旺达刑庭的裁决是国际法庭对灭种罪作出的首份裁决,也是对灭种罪行者的第一次判刑。在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后,联合国设立或帮助设立了各种各样的特别刑事法庭。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称《罗马规约》)的生效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在2012年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十周年之际,国际刑事法院发布了第一份判决书。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正在处理处于不同阶段的9种局势中的22起案件。联合国也在继续推动普遍批准《罗马规约》,以推进追究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罪行的责任。近些年来,国际刑事法庭有被西方国家滥用进而成为其推行新干涉主义工具的倾向,这有悖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初衷。联合国及其全体会员国必须采取行动,遏制这种危及国际刑事法庭健康发展的举动。

第三,通过安理会制裁,强制执行《宪章》规定。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关维和特派团、特设法庭、制裁以及相关行动的安理会决议,在国际法上具有拘束力。实行强制性制裁措施是为了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迫使该国或该实体遵守安理会的决定。在和平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实行强制性制裁,作为强制执行《宪章》规定的工具。制裁的范围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和(或)一些更为具体的定向措施,如军火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外交方面的限制等。例如,联合国通过采取武器禁运和禁止体育运动等一系列措施,曾是摧毁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一个重大因素。1994年,全体南非人民获准平等参加选举,成立多种族政府。又如,“9·11”恐怖主义袭击后,安理会按照《宪章》的规定,通过了一项范围非常广泛的反恐怖主义决议,其规定包括防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把为此目的筹集资金的行为定为犯罪、立即冻结恐怖分子的金融资产。安理会呼吁各国加强交流关于恐怖分子行动的情报,并决定各国应在有关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司法程序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第四,监督国际法的实施。以国际人权法为例,随着制定国际人权标准工作的基本完成,人权法律文件的实施已成为联合国人权工作的重点。现在联合国已经形成了监督实施人权法律的下列组织体系:(1)政府间机构审议国际人权法律文件的落实情况,并提供建议。联大、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与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参与者进行讨论、作出决策、提供建议。联大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负责处理包括人权问题在内的一系列议题。安理会对冲突地区多发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采取制裁行动。成立于2006年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长达60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的独立机构,是目前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主要政府间机构。妇女地位委员会是致力于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主要政府间机构。(2)人权条约机构监督国际人权条约的实际履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督主要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开展早期预警和预防冲突方面的工作,努力消除冲突的根源;通过调查个人投诉,将全球注意力集中在酷刑、失踪和任意拘留案件上,造成国际压力,迫使各国政府改善人权记录。(3)联合国秘书长对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活动负领导责任,必要时任命特别代表和特别顾问,例如: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防止灭种罪特别顾问和保护责任特别顾问。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人权先行”倡议,自2013年年底以来逐步推行到整个联合国系统,大大推进人权活动进入联合国发展援助系统业务的主流,在联合国维和行动及政治与建设和平行动中开展了保护并改善人权的紧急或长期活动,在30多个国家或地区部署并展开了实地人权活动。(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协调联合国的各项人权活动,同联合国各人权机制密切合作,与各国政府合作以使后者更加尊重人权,在多国和地区设立办事处和中心,就世界人权状况发表意见,调查人权状况,发表全球人权进展报告,防止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

第五,推动国际法能力建设。国际法被联合国视为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及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手段。联合国国际法援助方案负责联合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是联合国推广国际法活动的基石。联合国现在向各会员国提供一系列法律事务的技术援助,包括提供意见、专业知识、研究、分析、培训或其他援助。联合国国际法视听图书馆的历史档案,为讲授、学习和研究国际法重要法律文件提供了独特的资源。不断更新的联合国条约数据库,提供交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的560多部多边条约的最详尽信息,及时反映这些条约的现状(如缔约国的签署、批准、加入或声明、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等情况)。联合国秘书处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与判例系统,收集和传播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各项公约和示范法有关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资料。

三、增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治原则

增强法治不仅是联合国对上述两大国际法活动的补充和加强,而且是对联合国活动的完善与创新。通过推进国际法治、国家法治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联系,实现了整个联合国活动的有机联系和内在协调,优化了联合国法律资源的配置,强化了联合国系统内的法治,增进了联合国系统外的国际法治,推进了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内法治进程,从而必将有助于提高国际生活和国内生活中的法治水平。

法治原则植根于《宪章》。法治对于联合国的三大支柱(国际和平与安全、人权和发展)极为重要。“没有安全就不会有发展,而没有发展就不会有安全。不尊重人权和法治,我们既不能享有发展,也不能享有安全。”联合国法治活动的基础是《宪章》、国际法和在法治基础上促进民族国家和国际社会发展的一系列联合国条约、宣言、原则和准则。

联大自1992年以来将法治列入其议程进行审议。安理会自2003年以来也举行了若干次关于法治的专题辩论并通过了决议,强调法治在妇女、和平与安全、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与平民等情况下的重要性。建设和平委员会还定期处理其议程上的国家法治问题。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上,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确认“国家和国际的良治和法治,对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以及消除贫困与饥饿极为重要”,人权、法治和民主“彼此关联、相互加强,属于联合国不可分割的普遍核心价值和原则”,“决心维护《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维护以法治和国际法为基础的国家之间和平共处与合作不可或缺的国际秩序”。2012年11月30日联大第67/1号决议通过的《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大会高级别会议宣言》,不仅对此予以重申,而且强调“这种相互关系应当在2015年后国际发展议程中加以考虑”。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在开幕当天通过了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成果文件。“促进国际和国家层面的法治建设,确保所有人平等获得司法救济”被明文确定为2015年后发展议程主要内容之一。

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法治原则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国家,适用于包括联合国及其主要机构在内的国际组织,尊重和推动法治与正义不仅是各国和国际组织各项活动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而且为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行动提供可预测性和合法性。所有个人、机构和实体,无论是公共还是私营部门,包括国家本身,都有责任遵守公正、公平和平等并且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的法律,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法治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遵守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法律负责、法律公平适用、权力分立、参与决策、法律确定性、避免任意性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等各项原则,在保护与维护合法行为,以及预防与惩罚违法行为中,体现责任和公平,实现正义的理想。加强法治,必须采取各种办法,开展各种活动。

虽说加强国际和国内法治是会员国及其公民的责任,但联合国可以协助加强法治。联合国有理想的条件来支持会员国的努力,并提供综合有效的援助。这种协助必须符合国际商定的规范性框架,而且必须由国家意愿引导,并立足于国家范围内。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领导并由法治股提供支持的法治协调和资源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法治工作。40多个联合国实体在全球110多个国家从事与法治问题有关的活动,其中在非洲的投入最大。目前,有5个以上实体正在至少24个国家同时开展法治工作,其中大多数是冲突中和冲突后国家。

四、中国的贡献

中国不仅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战后国际秩序的主要创建者之一、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而且是联合国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倡导者。中国努力维护和发展国际法和原则,对联合国的政策发展和辩论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一,中国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战后国际秩序的主要创建者之一。70多年前,中国作为最早遭受法西斯侵略的国家,不仅最先提出建立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而且积极参与创建以联合国为核心的战后国际秩序。从标志世界反法西斯联盟正式建立的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到1943年10月美英苏中发表的《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从1943年11月开罗会议期间建议成立美英苏中四国机构负责联合国的筹建,到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四国在华盛顿敦巴顿橡树园举行联合国筹备会议,从1945年2月美英苏首脑在雅尔塔会议上确认筹备联合国的原则并决定由美英苏中法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到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应美英苏中邀请50国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会议制订《联合国宪章》,再到1945年7月至8月美英苏首脑在波茨坦举行会议和中美英发表《波茨坦公告》,美英苏中四国首脑作出的一系列决定、签署的协议和发表的公告,确立了战后国际秩序。中国虽然只参加了其中部分会议,但盟国的许多决定、宣言或公告都在与中国协商、署名后公示于世,表明了中国在其中的重要贡献。1945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和联合国正式成立,中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主要创始国之一,中国在联合国的创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参与战后国际秩序构建中,中国大力支持殖民地的独立,维护弱小国家的利益。在1944年联合国筹备会议和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上,中国提议并坚持将“一切会员国应尊重并维持彼此领土之完整及政治之独立”、“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并把“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列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都应遵守的原则。中国极力主张并坚持联合国应“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宪章》描绘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维护和平的世界蓝图,成为世界人民争取和平与平等,反对强权政治的法律依据。对此,中国的贡献举足轻重,不可替代。

第二,中国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和积极建设者。中国珍爱和平,崇尚法治,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秉持正义,仗义执言,坚定捍卫以《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迄今,中国已缔结了23000多项双边条约。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22年里,新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虽然被剥夺,但依然高度重视履行国际义务,加入了“日内瓦四公约”等国际条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大第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的合法席位以来,中国加入了400多项多边条约,加入了所有联合国专门机构和绝大多数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全面融入当代国际秩序。20世纪50年代,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亚非国家一道倡导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均集中体现了《宪章》宗旨和原则;70年代,中国在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提出“三个世界”的理论,与全世界人民联合起来反对霸权主义;90年代初,中国提出了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进入新世纪后,中国主张推动建立“和谐世界”;最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的理念。这些都是对《宪章》精神的弘扬与发展,对国际法治价值目标的更新与丰富。为了顺应构建命运共同体、建设合作共赢新型国际关系的时代要求,继承和弘扬《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与发展以《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中国政府主张,巩固主权平等基础,提供共同安全保障,坚持民主法治正道,确立合作共赢核心,强化法律实施机制。 2015年9月28日,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全世界呼吁,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中国是增强战后国际秩序法治原则的重要倡导者。坚持国际法治不仅是中国基于自身经历做出的郑重选择,而且是新中国政府一贯的外交实践,更是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迄今,中国已同75个国家、5个地区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坚定致力于加强合作、维护共同安全、扩大共同利益。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正在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努力为亚洲和世界发展创造新的机遇和空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致力于对内建设法治国家、对外坚定维护并积极推进国际法治。当前,推进国际法治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形形色色的“新干涉主义”直接挑战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有的国家对国际法持合之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或双重标准。无视二战历史教训,为侵略翻案、为罪行开脱的一些言行依然存在,违背《宪章》宗旨与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国际规则制定和运用中的南北失衡问题依然严重,处理网络安全、恐怖主义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的规则仍有待完善。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甚至威胁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国际法治之路任重道远。为此,中国政府提出五大措施推进国际法治:(1)坚定维护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通过国际法治维护和平稳定,强国际法治之基;(2)坚持促进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总目标,通过国际法治促进合作共赢,固国际法治之本;(3)坚持国际规则制定进程的平等和民主参与,通过国际法治实现公平正义,弘国际法治之毅;(4)坚决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立国际法治之信;(5)积极深化国际法治交流合作,通过国际法治倡导包容互鉴,扬国际法治之威。

五、结语

联合国成立70年来,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世界格局正处在一个加快演变的历史性进程之中,需要一个能够更加有效应对各种挑战,并通过合作与集体行动得以巩固和加强的战后国际秩序升级版。世界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有一个汇聚所有会员国的联合国组织,以力求实现《宪章》确定的和平、人权、正义以及经济与社会进步。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所言:“联合国成立70周年正值人类大家庭处于一个重大的转型期。这个在创立之初由51国组成的组织现在已经有193个会员国。1945年约为23亿的全球人口现在已是一个70亿人口的人类大家庭。最重要的是,当今世界,国家与国际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渐消失。在这样一个相互关联的世界,一个人遇到的挑战就是所有人面临的挑战……本次周年纪念的主题——‘联合国强大,世界更美好——体现了多边主义的重要性。这是一个承受考验的时候,更是一个蕴藏巨大机遇的时候。”一个符合国际法的有效多边体系,一定有助于解决当今世界相互关联的各种挑战;一个通过执行其决定和决议来发挥核心作用的强大而有效的联合国,必定能推进和平与安全、发展与人权、正义与法治。我们期待联合国及其193个会员国,与世界人民一道,“共同努力谋求实现《宪章》中的理想与目标,为所有人带来安全、富裕和体面的生活”。作为一个正在致力于对内推进法治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必将对联合国活动作出更大的贡献。积极参与联合国活动,也必将有力促进中国国内的法治建设。

【完稿日期:2015-10-4】

【责任编辑:吴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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