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传统法律文化推进依法治国的两个维度
2015-05-30王飞
摘要: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本国的法制文明中寻找新的历史智慧,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相结合,这样才能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法治;法治行为;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6-0056-04
收稿日期:2015-09-25
作者简介:王飞(1988-),男,山西应县人,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传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治建设应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这是对中国社会现实生活问题的深入思考而提出的。只有促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相结合,才能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更加顺畅发展。
一、历史维度:批判性继承
历史就是文化有机体的兴衰沉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依法治国的文化渊源。历史维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以历史研究、文本解读为基础再延伸其当代价值的路径,或者遵循以现实问题为坐标去总结历史教训和把握其历史经验的路径。法治建设不能脱离本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正是中华民族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体现了法律实践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包括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和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三大组成部分。现代法治国家的建构历程,可以说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兴起之路。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国文化基因的资源要素,无疑是我们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特别是传统法制的经验教训更可为法治国家构建提供诸多有益的启示。
其一,历史上,中国法律文化经过了三个时期。早期法律文化,以神权法为特征;封建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近代法律文化,引进西法,并杂糅传统思想,呈多维伸展趋势。其间发生了两次飞跃。第一次,从西周到春秋,由周公、孔子的理论催生,封建法律文化开始其早期理论逻辑建构进程,重人事、讲伦理道德,倡导教化感人,慎用刑杀,对后世影响很大。第二次,经过清末法制改革,近代法律文化开始转型而定。五四运动以来,中国人民在追寻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主要致力于两个基本问题,理论层面的法治现代化和实践层面的依法治国道路,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命题在历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结合在一起。历史告诉我们,要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首先探寻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力量。中国作为外生型法治国家,首要的问题便是如何解决传统与现代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诚然,当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再以整体的文化形态展现在世人面前,但是,其深远的文化影响力仍然在现实社会中隐性存在,甚至融入到当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之中。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还有发生作用的社会条件,并俨然成为当下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并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植根于广大人民心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法治”是中国固有的历史“词汇基因”,作为一种理论和实践,法治产生于特定的历史及文化场域之中。在中国古代,“法治”与君主专制的政体相适应。另一方面,统治阶级中一些进步思想家基于对人民在反抗剥削与压迫的斗争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从争夺政权,巩固政权的斗争中争民力、得民心的目的出发,提出“重民”思想。先秦儒家在尊君的前提下,要求对君权有所限制。孟柯的“民贵君轻说”和“暴君放伐论”就是在这一基点上提出来的。到了明清之际,代表新兴市民阶层利益的启蒙思想家则明确地提出了具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思想。以黄宗羲等人为代表的早期启蒙思想家第一次喊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历史呼声。再如,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提出了奉民心为“天命”,“天理、国法、人情”皆为民意的不同表达,暗示着法律的权威来自民众。这种传统的法治实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作寻求百姓生活安康的规则与逻辑。历史文化的差异,决定了法治中国之路必然有着区别于西方的独特性。中华法律文化创造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价值的法律体系,譬如古代法律对婚姻、家庭和财产契约关系的规制及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早已植根于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在中国社会发展历程中从未中断而得到传承,同时也对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促进中国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平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深厚的底蕴、中华民族独特的近现代法治文明遗产、精神记忆和法律文化心理结构,是构成依法治国文化自信的历史根基。
其二,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乃至整个传统文化,从“五四”时期直到现在,可谓莫衷一是,但归纳起来不外三种态度。一是保持原有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传统,不进行任何变革与创新。第二种态度是放弃自己原来的传统,被其他文化形态所同化。第三种态度是借鉴外来文化的先进成份,以促进原有传统文化转变,形成新的现代文化。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时空复合概念,既有“最近时”替代“过去式”,也有“将来时”代替“现在时”。传统思想文化向现代化转换的这一历史进程充满曲折,“其间有保守复古派的顽固阻挠,也有全盘西化论的干扰。”[1]这是因为,传统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时人们认知水平、制度和时代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同样,在处理传统文化如何有效融入中国社会发展的问题上,也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挫折和挑战。中国文化具有“大一统”的和谐型特征,这种文化培养出一种深厚的“国有”观念和群体意识。精忠报国、忠孝两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是封建时代人们安身立命的重要信条。群体意识把个人私念的冲动加以摒除从而要求个人的欲望满足必须以他人的欲望满足为基础,要求个人发展要置于他人一齐发展的基础之上,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患贫而患不均等都一同成为这个民族的行事准则。这些历史上的传统“国有”观念和群体意识,便与社会主义国家原则和集体主义精神取得了某种程度的联系。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对这种和谐观念的批判继承。这种科学的继承观,一方面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另一方面也是正确对待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必然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对待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问题上,毛泽东指出,现时文化也是从古代旧文化中延伸而来,发展而来的,只有对传统文化给予历史的尊重,才能找到其科学的历史定位,这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中科学文化事业遭到的重大挫折,提出我们要尊重生活和历史的辩证法;对于已经客观地存在着的历史,除了不断地加深对于它的认识、理解之外,提出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强调要划清文化遗产中民主性精华同封建性糟粕的界限,解放思想,提高觉悟。邓小平这一对待历史的思想不仅是一种宽广的胸怀,而且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进入新世纪,习近平总书记更加强调:在带领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要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要科学地对待民族传统文化。[2]正因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古老中国在当代的延续和发展,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也是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在社会转型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突出中国的“问题意识”,寻求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法治规则与逻辑,不能单纯套用西方法学理论来评价中国现实,裁剪歪曲历史,甚至秉持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中国法治之路不能生搬硬套西方模式,必须在中华文明的基础上,走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实践维度:创造性转化
实践维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主要是把握实践的具体内容,做到目的性和自觉性的统一,注重实际活动和实践成果。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功能在个体行为的层面,主要体现为公民依靠内心自觉遵守法律;在社会运行的层面,主要体现为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的内在机理和图式。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的教化功能体现在,它通过家庭启蒙、社会示范、社会心理、社会舆论、学校教育、新闻传媒等各种手段把法律法规融入公民日常生活中,达到法律文化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对待一切问题的思维逻辑。“要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中国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以人们喜闻乐见、具有广泛参与性的方式推广开来”[3],就必须做到继承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与弘扬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即从法律文化认同到法律实践的契合。
其一,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在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突破。对于一国法治现代化之路而言,创新较传承之路更为艰辛,历时也更为长久。这是因为,创新要求人们认真总结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与过失,避免新立之法重走前车之鉴。同时,还需认真把握分析社会的主要矛盾,确立立法的主要方向。而这有赖于优秀的法学思想家和理论家,将优秀法律文化及理论注入法律的制定之中,开创现代法律新体系。以春秋战国之时的《法经》为例,其作者李悝就是在总结战国时期各国制定成文法的经验、洞察魏国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指导思想。这种法律文化的精髓在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强调任何贵族高官触犯法律必须接受处罚。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则倡导“大德小刑”的法治理念,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这使得古代封建君主为了保证国家政权的控制力,特别是保障法律在时空中的一致性,采取各种措施对官员群体的权力加以制约。这种“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吏治传统应当借鉴并发展。诚然,在当下文化转型的讨论中,部分学者指出,古代社会为 “礼治”社会、“人治”世界,故而存在着中国传统文化不应进行继承的观点。应该明确认识到,传统法律文化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在中华传统法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抛弃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不合适的,是极端错误的。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要求道德教化与法律互为表里,以“明德”“调解”“息讼”来实现维护家庭和睦与亲情的伦理性规则,从更广泛的角度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危机、解决社会问题,从而达致和谐的社会理想,这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进行创造性转化。传统法律文化的更新,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就文化形态来说,现代法律文化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否定又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否定并非抛弃而是扬弃,继承并非原封不动而是消化吸收。进行扬弃和吸收的途径是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批判、剖析、总结,这样才能区别其精华与糟粕,使其中的积极因素获得新的生命。第二,仅从传统法律文化本身,还很难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结构,还必须把它纳入历史的纵轴和时代的横轴之中,与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进行比较。通过比较,了解它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规律,从而确定其更新的途径。第三,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分析总结、比较选择、吸收舍弃等应有一个客观、具体的标准。这个标准既不能以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价值判断为依据,也不能搬用外国某一法律文化模式为圭臬,而是应该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又体现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就是说,以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标准。按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要求进行鉴别、选择、扬弃或吸收。第四,现代法律文化除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之外,还需要新的理论和成分,同时传统法律文化仅靠自身也无法获得新的形式和内容。因此,在批判、选择的基础上吸收、消化外来法律文化中的先进成份,是建设现代化法律文化的重要方面,也是改造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愈加明确清晰,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要求和期盼更加急迫,这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传统法律文化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将一些优秀法律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如儒家法律文化中矜恤、优待老者的原则与实践,在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颁布实行不久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都得到了体现,即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以外,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再如,天人合一思想在我国古代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体现了中华传统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思想。这一伦理思想与中国传统礼法的结合,又赋予了这种思想独特的作用,使它成为我国历代王朝环境保护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并逐渐衍生发展了诸如“四时之禁”等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这种法律原则不是单一存在的,而是以诸如国家立法、皇帝诏令和众多民间约法等复合的方式,贯穿于中国社会之中,构成了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文化的主脉。诚然,这种法律文化是封建传统小农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产物,甚至带有部分迷信色彩和盲目崇拜的意味。但这并不影响其在中国传统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与实践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天人合一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超越了人类征服自然导致的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要求的。这一思想既尊重人的利益和价值,又体现了自然的利益和价值,实质上追求了人与自然共生与和谐发展,甚至当下流行的生态马克思主义也可以在这一思想中找到部分“原像”。中国共产党人对这一思想的合理成分进行了创造性转化,提出了和谐社会和和谐世界的思想,从而建构一种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既满足了当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又符合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依法治国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这一命题就是要求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中国法治社会的具体实践之中。“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4]。“中国共产党恰恰把中国历来尊重的忠孝节义信廉仁勇的好的方面,发扬到空前未有的地步。现在如此,将来更应如此。”[5]以此而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我们不能止步于仅仅最大限度的追寻传统法律文化的本真意义,亦或是实施简单的“还魂术”和“移花接木”,而是必须立足于当下中国的现实语境,破除这种“时间间距”和“空间间距”,对传统法律文化加以历史地自觉批判和反思,并谨慎地过滤和采样,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植入到当下中国法律文化的建构进程中。对传统文化乃至传统法律文化的误解是难免的,但曲解则是有可能避免的。若要真正理解传统,应先找到一条理解之路。可以说,传统法律文化能否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何种作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态度。即传统文化在沉默,他并不惧怕被误解,传统法律文化在评价者的理解与作为中得以再生。只有以负责的态度展开与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对话,才能真正推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绳全书(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690.
[2]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25.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1.
[4]习近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人民日报,2014-02-18.
[5]谢觉哉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