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新观点
2015-05-30
中国行政机构协商民主的运作模式
张翔、吴晓林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6期撰文指出,行政体制改革的逻辑是:“开放式”的改革模式,“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成型式”的改革路径。这些模式在运作中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行政主导比较明显、协商民主层次低、民间社会不发达等不足。地域发展不平衡既与经济发达地区民间社会发展更为充分、社会利益诉求更为多元有关,也与行政机构对社会民众有效反应的自觉意识密切相关。行政机构的协商民主建设提升了社会民众在政策决策过程中的发言权。但是,行政机构的主导性依然十分明显,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民平等地参与协商还难以实现。当前,作为整体性的民间社会还不十分发达。许多本应该由民间社会承担的职能却由行政机构承担,这使得行政机构协商民主建设面临许多掣肘。首先,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缺乏必要的整合。其次,社会民众缺乏自我管理的平台。行政机构的协商民主建设面临着“提质”与“扩量”并存的内在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坚持协商民主在行政机构中的深化,也要谨慎对待协商民主建设在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延伸问题。任何单方面的简单动作都有可能影响行政机构协商民主建设的大局。因此,需要在改革中把握“三个平衡”。第一,社会组织与政治秩序相平衡;第二,政策试点与政策扩散相平衡;第三,行政主导与平等协商相平衡。虽然行政机构协商民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而言,它尚属于起步阶段。
司法改革要避免神秘主义
胡献在3月19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撰文指出,司法改革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头戏,也是公众高度关注的话题。首先,司法改革需要公开。司法是治理国家的公器,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如果说不公开的司法不符合时代潮流,那么,不公开的司法改革一样得不到社会认可。其次,司法改革需要消秘。司法改革需要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让群众在知晓中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有些同志担心,过多的社会关注容易造成思想混乱,干扰改革进程,尚属情有可原。但是,在改革方案形成以后的实施中,不能事事都是秘密,甚至有些法官都不知道改革的方案,更谈不上能落实好方案?最后,司法改革需要脱敏。司法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的关系密切,容易引发政治上的敏感反应,这也是我们坚持严格保密的原因。在改革方案设计之初,确实需要多方斟酌、深思熟虑,以确保不受干扰。但当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大政方针已定,已经成为执政党和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共同目标后,就应该向全社会公开,以取得更多的支持,把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