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数字阅读中的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5-05-30张凤霞
张凤霞
在传统技术环境下,由于复制成本的因素,由复制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一般是可见的、可控的。而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复制是零成本的,由此所引发的侵权可见但不可控。在数字时代,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者,甚至是无利益的侵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复制权控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应当思考的问题是重新界定数字复制行为及由此所产生的侵权问题。
一、数字时代的复制权危机
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复制行为是著作财产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同时也是著作权等其他权利实现的重要基础。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对于复制权的控制主要依靠法律保障。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往往是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才能维权的。对于著作权人来说,这种维权方式是非常消极的,同时也无法保证自身权益得到完全的维护。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复制技术越来越简单,复制权问题却变得越来越复杂。数字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作品的存在方式与传播方式,任何一个读者在浏览过程中都可能发生复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复制权进行控制无疑会影响到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是丝毫不加以控制复制权,将意味着著作权法律体系的瓦解。
近年来,有学者主张用“传播权”替代“复制权”。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从性质上来看,“传播权”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权利。首先,“传播权”与发行权是竞合的。从性质上来说,传播权实则是网络发行权。在传统出版时代,发行权主要掌握在出版机构手中。而在网络时代,每个人都是发行人。如果立法保护传播权,那么必然会引发这样一个问题,谁是权利人呢?也就是说,一般网络用户是否有权转发著作权作品呢?其转发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事实上,即便转发者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也可能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因此立法保护传播权显然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其次,传播权与复制权是竞合的。传播是基于复制的,没有复制也就没有传播,因此传播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基于复制权之上的。从法理上来说,创设一个权利,其本身应当是独立的、全新的,否则会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界定传播权必须基于复制权。复制权仍旧是著作权的核心,是传播权所无法替代的。
在复制权问题上,合理使用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重点。合理使用是复制权的一种例外状态。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合理使用同样是一种可控的行为。而在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则变得高度的不确定,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数字资源的技术保护措施存在问题。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图书馆所藏的著作权复本都是纸质的,由于载体的成本问题,馆藏资源往往是有限的,自然地控制了读者在合理使用上的规模,因而也不可能造成大规模的滥用问题。而在数字技术条件下,著作权的复本可以说是无限的。在没有必要技术保护的情况下,读者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著作权作品,势必会发生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因此,在数字环境下,对于复制权的控制仍旧是数字作品版权问题的核心。针对这一问题,必须从技术和法律两方面入手。
二、图书馆数字资源盗链问题
自数字图书馆推出以来,非法盗链问题一直阻碍着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建设与发展。非法盗链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在某些方面它和合理使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有必要区分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常见的盗链技术有以下几种:
一是网页直接盗链。网页直接盗链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盗链技术,其技术含量较低,因而较为容易防范。网络直接盗链利用的是链接跳转,盗链者一般会在图书馆网站上植入虚假链接。当合法用户登录图书馆界面时,会被自动跳转到盗链者所提供的网页上,盗链者则可以正大光明地用所盗窃的账号登录真实的数字资源库。
二是针对特色资源库的盗链。目前,多数图书馆都实施了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并为读者提供特色资源信息服务。事实上,针对特色资源的盗链,往往不是非法用户所为,而是合法用户所为。一般来说,特色资源库的技术保护层级较高,非法用户一般难以触及特色资源,由此而引发的盗链风险较小。而合法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未能区分合理使用与盗链的法律性质,那么很有可能会实施具有侵权性质的下载行为。
三是页面文字抓取技术。所谓页面文字抓取技术是一种将数字资源信息转化为原始文本格式的盗链技术。这种技术主要针对的是网页格式的数字资源,因此,只要图书馆采用非网页格式的数字资源,盗链者便会无计可施。
四是即时盗链。即时盗链是目前技术层级最高的一种盗链方式。盗链者利用网络平台技术,即时调用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由于即时盗链并非发生实际的下载,因此很难被发现。
可见,即便是合法用户也可能从事非法盗链活动。非法盗链与合理使用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图书馆所授予权限的复制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图书馆禁止从事的复制活动,便不再是合理使用,而是非法盗链。
三、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
如上所述,非法盗链实质上是一种非法复制行为。但是由于计算机自身的缘故,用户在浏览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种临时复制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被视为非法盗链,还是将其视为一种合理使用?在这个问题上,当前的著作权制度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从技术上来说,这些信息都是被计算机自动保存的信息,是可以被直接调取出的。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此种行为和非法盗链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都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所完成的,都产生了下载数字资源的结果。那么如何区分这两个行为呢?目前,针对这一问题的学界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否定说。据此观点,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下载不是非法盗链,而是合理使用。此观点认为,计算机不具有独立意识,其行为是在程序操控下完成的,而非人为指令,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主观故意。同时,这种复制行为具有临时性,既不能脱离原件存在,也无法被长期保存,更不可能被再复制、再传播。
二是肯定说。此观点认为,临时复制行为是在行为人使用数字资源过程中发生的,是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一种延续,其具有主观性。且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临时复制可能转变为永久复制,由此产生侵权的后果。
三是折中说。此种观点认为,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但是其是否构成非法盗链,应当取决于行为人的进一步行动。如果在法律上将其界定为非法行为,无疑意味着在数字时代不存在合理使用。在信息化时代,如果对著作权过度保护,显然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笔者则更加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数字技术的产生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当前阶段,数字技术的确对传统著作权造成了冲击,尤其是在财产权问题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目前所有的版权问题,主要是由著作权人未能适应数字技术发展所造成的,同时也是著作权法律制度未能适应数字技术发展的结果。由数字技术所产生的新商业模式越来越多,著作财产权在数字时代实际上有更多实现的途径。因此,著作权人不应当将目光局限在复制上,而是应思考如何传播作品,由此产生更大的经济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数字时代,对于复制的控制已经毫无意义。恰恰相反,应当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中重新界定复制的法律性质,为著作权的传播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数字资源的技术保护
在数字资源版权保护问题上,既要依靠法律手段,也要依靠技术手段。目前,针对非法盗链的技术保护种类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变更名称法。这种技术主要针对即时盗链问题。图书馆通过变更数字资源的地址,造成盗链数字资源无法显示。不过,采用这种技术也会给合法用户的使用造成影响,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突然中断。
二是伪装数字资源路径法。这种技术可以将数字资源真实的位置隐藏起来,由此非法盗链者无法用下载软件批量下载资源,从而起到限制及保护数字资源的目的。不过,这种方法可能会影响到数字资源的使用效率。合法用户在访问这些资源时,都必须经过一个权限认证的过程,从而降低数字资源的响应速度。
三是客户端认证法。客户端技术是一种VPN技术,即虚拟网络技术。用户下载图书馆的客户端,由客户端登录到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库。客户端具有不可复制性,因此客户的密码不可能被盗窃。同时,客户端具有认证功能,一次认证后不会反复认证,由此不会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效率。目前,客户端技术是最为普遍的一种防盗措施,且效果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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