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制定的实践基础论析
2015-05-30刘振旭
刘振旭
[摘 要]大学章程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如何依法制定大学章程成为了各个高校面临的新课题。从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制度基础、文化基础以及办学特色等方面可以分析章程在制定过程中的实践基础等问题。
[关键词]大学章程 实践基础
[中图分类号] G64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7-0041-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大学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主要就是要坚持依法治校,而作为大学“基本法”的章程就是坚持依法治校的基层遵循。严格遵照章程来治理学校,既是法律对每一所高校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设立、运行、发展合法性的前提。为此,教育部也颁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发文要求全面部署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但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的章程制定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本文试图从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制度基础、文化基础以及办学特色等方面分析章程在制定过程中的实践基础。
一、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应体现多面性
章程是大学自我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大学各方面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依托章程来体现。制定章程就是要维护大学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并督促其正确履行各自义务。因此,章程的制定绝不仅仅是少数领导和行政部门的事情,而是要与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和改革需求密切联系在一起,需要各方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章程的制定过程也是一个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过程。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我国公立高校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单一的利益垄断格局变化为政府、以教师为代表的教职工群体、以书记、校(院)长为代表的校(院)级管理者群体、学生群体以及合作办学者构成的多元利益主体并存的局面。章程制定的过程,要充分考虑和尊重这些利益主体的意见,要构建一个多元化的章程制定主体框架。《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因此,在章程的起草过程中,必须要积极听取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座谈、论证、研讨、告知、审核等方式和程序,充分听取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合作办学方代表等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完善的程序保障大学各利益主体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力,为各利益主体间权力的规范行使和监督制衡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二、大学章程制定应以学校内部的基本制度为基础
国家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是大学办学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应积极进行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学校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学章程作为学校办学的“根本法”,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之间必须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发挥好这种衔接作用,章程的制定就必然要以学校内部的基本制度作为主体内容,要界定学校内部治理各方面的关系,界定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监督机构的职责与运行模式。具体说,就是要探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实现形式,使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学术权以及教代会的民主权等方面都有充分体现。
所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
因此,在制定大学章程时,要以学校现行的基本制度作为基础,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教授治学、民主管理。要明确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决策学校发展建设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明确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党委决策的参与者和执行者;要明确教授是学校办学的第一资源,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有关学术的重要问题拥有审议权和决策权;要明确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大学章程制定要充分发挥文化的作用
大学章程就其内容而言,既要规定各方利益主体的权责关系,也要体现一所大学的学校传统、办学定位以及发展目标。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光靠校领导和几个职能部门不行,光靠几位院长和教授也不行,而需要全校上下同心同德,共同奋斗。这就需要高校充分发挥大学文化的协调与凝聚作用,统一全校思想,凝心聚力,使全校上下能够保持旺盛的斗志,保持工作的激情,共同为完成发展目标而奋斗。
章程制定后,各高校对外如何营造依章办学的社会环境,依托章程真正实现自学办学;对内如何强化全校上下按章办事的意识,严格执行章程的各项规定,真正实现依法治校,这些都是高校要面对的问题。这同样需要充分发挥大学文化的导向与辐射作用,增强校内外各利益主体对大学章程价值的认同感和参与意识,把遵守章程内化为参与学校建设的自觉行动。
四、大学章程应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当前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形势下,高校要实现长远发展,就必须要走特色发展之路。实践证明,中国一流大学在发展过程中,都有一定的行业背景,都坚持了自己的优势与特色。通过大学章程建设确立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是实现大学科学发展的决定因素,所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章程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大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大学章程应充分体现出学校的特色。比如,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应当体现如何将学校的发展与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结合起来,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作出更大贡献,要强调教学科研并重的导向;而教学型或应用型的大学或高职院校,其发展模式应当更多地体现对学生的感情投入和对教学质量的关注,注重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的导向。这些都需要体现、落实到大学章程之中。突出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特色和个性,也是加强大学章程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客观需要。
以上四个问题仅是大学章程制定过程实践基础的几个方面,虽然没有包含所有的实践基础,但若能对上述几个问题加以重点研究,在章程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这几方面的内容,同时遵循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的章程一定能促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推动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从而推动高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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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