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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公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2015-05-30董秀芬

关键词:三公经费因公公务用车

摘 要: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家预算法》(下称“新预算法”)。新预算法明确提出了要“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实行“全口径预算”、“预算全公开”。“三公经费”公开作为预算全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在公开之列。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严格公开程序,细化公开内容,说明增减原因,确保将“三公经费”公开落到实处。

关键词: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

1 “三公经费”的预算管理

“三公经费”是预算单位完成预算年度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它特指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三项具体内容。对“三公经费” 的预决算管理应坚持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经费预算从紧,公共接待从俭,公车管理从严。

1.1 “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

“三公经费”是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在编制预算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应首先明确本部门预算年度的工作任务;其次,根据工作任务预测涉及“三公”的事项,再次,根据相应的预算开出定额或者对市场价格预测的结果,采用“零基预算法”具体测算每项经费的具体数额,然后编入本部门预算。其中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列入项目支出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因属于日常公用经费,应列入基本支出管理,但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各部门单位用于安排“三公经费”的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编报虚假的预算。

1.2 “三公经费”预算的执行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三公经费”,坚持总量控制,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同时各部门单位应加强“三公经费”会计核算,采用公务卡结算;另外,还应注意执行中的平衡问题。

对于公务用车购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相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公务用车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具体说,对于公务用车的配置应遵循先调剂后采购的原则,不能调剂或调剂不成的再进行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公务用车时,应坚持国货优先的原则,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于日常的维修维护应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维修点,车辆维修维护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测程序,确有必要再行维修维护。对于公务接待费的管理,确需接待的,各单位应先行审批手续,然后再按照接待标准提供接待服务,同时要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数,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禁止向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另外,应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对于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境)。要做到两个“严禁”,即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实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和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对违反规定或者不适合成行的出访团(组)坚决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2 “三公经费”的决算管理

“三公经费”的决算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算的编制。各单位应按照当年财政部门预决算编制要求,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决算报表应根据会计账簿及相应的明细账经逐项审核后填制,做到真实、完整。二是决算的审核与分析。“三公经费”决算的审核和分析是编制决算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部门决算的准确、及时、完整和统一,以便于加强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质量和不断提高决算水平。实际工作中“三公经费”决算的审核与分析通常是和“三公经费”决算的汇编交叉进行的,审核“三公经费”可采取单位自审和上级部门审核等形式。对“三公经费”的分析重点审核以下方面: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与政策,列入决算中的支出数是否与核定的预算支出数一致;各项支出决算数与12月份会计报表所列全年累计支出数是否一致,如有出入应查明原因;根据决算数与预算数的差额,审核结余和超支的主要原因,查明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超支情况、各项资金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挪用挤占的情况,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各种支出是否已编制齐全,有无该报未报的情况;已报决算是否经过逐级汇总,有无估列、代编决算现象等。在审核中如果发现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应给予处罚。三是决算的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部门都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报刊媒体、政府(部门)公报等方式,向社会(本单位)公开本部门、单位“三公经费”的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包括:预算和决算信息;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的使用情况;因公出国(境)事由、人员及其费用开支情况;整个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及其他与“三公经费”有关的需要公开的内容。

3 “三公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当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与完善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把各单位的“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另外,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应坚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

作者简介:

董秀芬,山东嘉祥人,经济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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