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舞蹈训练受伤致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015-05-30田野丛林
田野 丛林
学生受伤致残
江苏省盱眙县一所育才学校为有志报考艺术类院校的学生开设了音乐、舞蹈培训班。该校高一学生岳欣怡报名参加了舞蹈班。因文化课的学习任务比较重,直到高二小高考结束后,岳欣怡才正式接受舞蹈训练。
2013年7月24日上午,经过前期几个课程的基础性训练后,岳欣怡和其他同学一起接受撕腿训练。这个训练是由他人用力将训练者的腿往训练者身上推压,借助外力加大训练者的动作,把腿撕到更高、更开的位置。
参与训练的学生大部分没有舞蹈基础,一时难以适应,老师顾一帆就逐一对学生进行外加压脚训练。岳欣怡因感觉撕腿十分的痛苦,加之心理害怕,就对顾老师提出不愿意压腿的想法,却没有得到老师的应允。在压腿过程中,岳欣怡痛得受不了,忍不住哭了,但老师还是强行压她的腿,并让其他同学帮忙。
压完腿后,岳欣怡感觉整条腿都麻了,一点力气也没有。因害怕老师责骂她不能吃苦,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受了伤,岳欣怡当时并没有告诉别人自己站不起来。谁知,当大伙离开教室以后,她却发现自己的左下肢慢慢失去了知觉。直到放学以后,同学才发现她一直躺在地上不动,于是立即通知了她的父母。
公堂相见
听说女儿训练受伤不能动弹,岳欣怡的父母十分着急,立即赶到育才学校,并在老师的配合下,将女儿送到了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因为病情较重,后又至盱眙县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近4万元。期间,育才学校给付岳欣怡1万元,顾一帆给付岳欣怡4万元。经过4个多月的治疗及康复训练,岳欣怡的病情有些好转,但还是留下了终身残疾。
2014年11月18日,经淮安市楚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岳欣怡因故致左下肢损伤并伴坐骨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左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左膝以下浅表感觉稍减退,左下肢肌力4级,肌张力减退,左足略内翻下垂的致残程度为九级。
女儿变成了残疾人,岳欣怡的父母难以接受这样的现实,他们希望育才学校能给个交待。于是,岳欣怡委托代理人来到盱眙县人民法院,以一纸民事诉状,将育才学校及顾一帆推上了被告席。
岳欣怡诉称,2013年7月24日,在舞蹈课上,由于顾一帆违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及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导致她腿部严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该伤害对她今后的生活、学习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育才学校及顾一帆老师赔偿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1051万元。
“我也不想与母校还有老师对簿公堂,因为都不是故意的。”法庭上,岳欣怡显得很矛盾,她说:“我还年轻,我也想上大学,可我变成了残疾人,以后该怎么办?”
育才学校提出:1.教学设施、场地均符合教学的安全标准,在上课前也对学生进行了危险等安全知识培训,因此,学校在该损害中没有过错。2.该舞蹈教学课程是高中阶段的选修课程,学习舞蹈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岳欣怡自愿报名,表明她自愿承担该课程带来的风险。3.和岳欣怡一起参加学习的有20多人,全部由顾一帆教学,却只有岳欣怡一人受到伤害,说明是岳欣怡自身的问题。综上,应该由岳欣怡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庭上,顾一帆说:“我对岳欣怡受到的伤害表示歉意。我教舞蹈十几年,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教程也是按照教案进行的,我当学生的时候舞蹈老师也是这么教的。再说了,我是在完成学校交给我的教学任务,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我并无过错。”
教学过度,学校全责
盱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及舞蹈老师在对学生进行舞蹈训练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应当预见到舞蹈动作本身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并有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是在事发时,顾一帆不考虑岳欣怡之前无任何舞蹈功底,仍按照自己的一贯教学做法强行压岳欣怡的腿,其行为违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及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结合法院与证人林某、黄某的谈话笔录,可知之前有过类似事故发生,但校方并没有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风险,未尽到管理、保护责任,因此,该赔偿责任应由育才学校承担。学校以及顾一帆之前赔偿了岳欣怡5万元,故学校还应赔偿岳欣怡12.8685万元。
育才学校辩称,该舞蹈教学课程是高中阶段的选修课程,岳欣怡自愿选修,应自己承担该课程带来的风险。法院认为,该课程是育才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而开设的,虽是选修课程,但是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因而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故对该辩称不予支持。
2015年4月2日,盱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育才学校赔偿岳欣怡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8685万元。
法官说法:
学校主张的舞蹈训练存在风险,学生自愿参加训练表明自愿承担风险的观点,即学校请求适用侵权责任法中“自甘风险”原则的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对类似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我们的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但这并不表明自甘风险原则无处不可用。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自甘风险原则,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一、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对于危险的存在,受害人明知,或者根据证据证明其已经知道。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危险存在,则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二、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确表示承担危险的,须为文字或者口头表示;默示表示承担危险的,须有证据证明。确定默示接受危险,须受害人完全了解存在受害的危险,却又自愿地选择参与该行为或者活动,依其情形显示其有接受该危险的意愿。三、接受该危险不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岳欣怡训练受伤,主要还是由于老师太急于求成。在舞蹈训练中,压腿是最基本的,而压腿的成效取决于受训者韧带的柔软度及训练时间的长短,岳欣怡是高二学生,作为一名舞蹈老师,应该知道因为年龄原因岳欣怡的韧带是不可能像小孩那样柔软,更不能一蹴而就,且在训练岳欣怡时,岳欣怡因疼痛及害怕已表示放弃压腿,但是老师依然对岳欣怡强制压腿,可见,岳欣怡主观上并不熟知舞蹈训练存在受伤致残的风险,且其也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压腿,表明其没有接受该危险的意愿,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余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文中人名、学校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