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
2015-05-30李易宙杨世超焦子豪
李易宙 杨世超 焦子豪
摘要: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上愈加重视对银行业的规范和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就应运而生。本文将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下,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系统性论述,针对我国银行业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词: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
众所周知,金融监管的松懈和滞后是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而面对全球化的金融机构和产品,旧有的监管体系监管力度弱、方法和指标落后,甚至存在众多监管真空。巴塞尔协议作为被世界普遍接受的银行监管标准,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暴露出其内在的局限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就应运而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和改进
《巴塞尔协议Ⅲ》在原有的基础上,对银行业提出了更加严格和全面的资本要求。
首先,提高了资本的“量”与“质”。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比率由过去的2%上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原来的4%上升为6%,总资本充足率保持为8%以上。同时为了有效的应对不稳定的金融冲击,要求计提2.5%的资本留存缓冲。
其次,引入了新的流动性指标。《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两个流动性指标来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分别是净稳定融资比率以及流动性覆盖比率。
最后,把杠杆率引入了银行监管的体系中。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杠杆比率就是银行一级资本所占资产总额的比率,最低要求为3%。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分析
在2003年我国只有8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超过了规定的8%,但到了2010年底有281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标准,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标状况有了很大的进步。而且自2009年至2012年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虽然在2009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出现小幅下降,但仍然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最低要求。
由表1可知从2008年到2011年底,我国五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达到了《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8%以上,但在2004年以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多远低于协议要求,且变化幅度大。为了解决当时国有银行面临的困境,国家通过发行定向国债以及组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四大国有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用来补充提高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虽然此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大幅提高,但实际上是政府注资和银行主动剥离不良资产的结果。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问题分析
(一)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单一,经营风险集中
一直以来,我国银行业一直延续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的实质是以规模换效益。这种过度依赖利息收入的盈利模式使得资本充足率对存贷款利率存在高敏感性,即只要央行调整存贷款利率,则资本充足率也将发生明显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出现波动,不良资产增加,也增加了经营风险。
(二)资本结构不平衡,核心资本比率过高
这是由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过度的依赖间接融资的体制造成的结果。我国经济飞跃式发展,使得社会对资金的需求巨大,从而让银行的信贷资产变得极易扩张。但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且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转轨期间承担了重要的政策性功能,从资本质量的角度看,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风险资产和不良资产比例偏高且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由于资本不足而制约银行的经营与发展。
四、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资本充足率监管目标,制定合适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更加重视保持银行业的稳定。但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间,不能因为过度重视银行业的稳定而忽视了银行业的效率。对因此,我国的银行监管应加大银行业开放程度,适当降低银行业准入限制,推进利率市场化,引入更多竞争机制,打破国内银行的垄断,优胜劣汰。同时,要确定一个最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如此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因此,银行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个合适的最优资本充足率水平,力求将我国银行业的稳定与效率有机协调起来。
(二)银行加大对资本质量的重视程度,调整业务模式,提高盈利能力
过去银行业和监管部门都对资本数量过分关注,而对资本质量关注缺乏重视,使得资本构成存在许多质量差的内容。《巴塞尔协议Ⅲ》加大了对资本质量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银行业一定要强化核心资本概念,积极寻找探求新的渠道来补充资本。我国银行业应主动放弃过去高资本消耗的业务模式。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改善盈利模式,追求多元的收入结构。(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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