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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间顺序原则”的几点认识

2015-05-30陈媛

北方文学·中旬 2015年8期
关键词:戴氏言词语序

陈媛

摘 要:时间顺序原则是戴浩一提出的重要语言理论,自产生以来受到各位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结合汉语事实谈谈自己对这一理论不合理之处的一些独特见解,希望可以使理论更加成熟。

关键词:时间顺序原则;语序;

上世纪八十年代,戴浩一的一系列汉语研究理论先后被介绍到国内,时间顺序原则就是其中之一。已有学者对这一原则提出过一些不同意见,本文在此不赘述,现将我的一些观点列举如下,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个观点:我们都知道汉语从古至今的基本语序是“SVO”。戴氏说,时间顺序原则是汉语语法中最普遍的语序原则,那么,这一原则一定适用于汉语的基本语序“SVO”,其实不然。因为按照时间顺序原则,是应该先有“S”和“O”,后有“V”。以“小明打电话”为例,总是先有“小明”和“电话”,然后才会发出“打”这一动作。因此,真正遵守时间顺序原则的语序应是“SOV”或“OSV”,而不是“SVO”。

我们以戴氏所举的一个例子为例来解释该观点。戴说,在汉语动词复合的类型中,动结式也遵循时间顺序原则。例如:(1)他念完了这本书。“念”这个动作先于“完”这一结果的发生,故排列次序在前,因而符合时间顺序原则。我们承认这个分析是正确的,但是戴氏有没有考虑整个句子的的语序呢?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句子中的成分按照时间顺序判断,顺序可以排列为

(1a)他这本书念完了。(1b)这本书他念完了。(1c)※他念这本书完了。

相比较而言,(1a)(1b)最符合时间顺序原则且在汉语中是合法的,(1c)次之,因为“完”发生在“这本书”之后,理应排在后面。但是“他念这本书”就违背了时间顺序原则,所以句子不合法。关键是(1)句子不遵守时间顺序原则却合法,这是戴氏时间顺序原则的欠妥之处。

也许有人会认为,所谓时间顺序,是从动作发出那一刹开始算的,例如“我喝水”,是从喝这一动作发出后水才存在。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水”作为客体存在与否并不依靠动作“喝”的发生与否,相反动作“喝”的发生却依赖于动作受事者。这种理解只是脱离常理的无理辩解,不足为信。

总之,我们认为,时间顺序原则应用于汉语,绝对回避不了这个基本语序问题。戴氏认为把时间顺序原则当作是汉语语法中最普遍的语序原则,这句话值得我们认真考究。下面的观点我们暂且不论“SVO”这个基本语序规则,按照戴氏的逻辑推理进行研究,分析其不合理之处。

第二个观点: 戴氏在理解现代汉语中带“在”字的处所状语的位置时总结道:它出现在动词之前表示事情发生的地点,它出现在动词之后表示事情过后参与者所处位置。”所举例子为:

(2a)他掉在水里。(2b)※他在水里掉。

戴认为,从时间顺序原则来看,“掉”的状态先于而且终于“在水里”的状态。对于这个观点,蒋绍愚指出:“时间顺序原则不适用于先秦汉语中的处所表达。”例如,“在房间里读书”这种符合时间顺序原则的句子,在先秦汉语中说成“读于室”,“于室”在动词后面。我们认为,这可能与现代汉语缺乏形态有关。形态的缺乏必然会导致语法体系过度依赖形态之外的手段来区别语法意义,因此先秦时期汉语的时间顺序原则不如今天那么彻底和普遍。此外,我们认为现代汉语中有许多反例,如:

(3a)他在黑板上写字。(3b)他写字在黑板上。

以上例句中,前一句符合所谓的时间顺序,后一句则否。前一句的“在”字结构确实表示“事情发生的地点”,但后一句的“在”字结构却绝不“表示事情过后参与者所处位置”,因为参与者绝不可能“在黑板上”。

袁毓林曾指出,时间顺序原则对两个分句之间的语序有较大的解释力,而对短语之间语序的解释力就大为降低了。袁氏接着举了“他做饭在这儿,炒菜在那儿”等例证,指出这些例句的表达“尽管违反了时间顺序原则,但它们都是合乎语法的、可接受的”。所以,戴氏关于带“在”字的处所短语的说明是有漏洞的。

第三个观点:戴氏在说明时间顺序原则也可以推广到说明汉语状语的排列次序问题上,举了这样一个例子:

(4a)他从中国来。(4b)※他来从中国。

他在例子(4b)设注说,如果用文言词“自”,(4b)是合乎语法的。同样,如果现代汉语用文言词“于”或“以”,那么它的介词结构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后,因为古代汉语不遵循时间顺序原则。因此,现代汉语中的书面语如果采用了文言格式,就不必看作时间顺序原则的反例。

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不恰当的。我们都知道,语言的发展要经过漫长的历史,我们现在使用的词语虽属于共时平面,但都是经过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逐渐形成的,“自”属于文言词,那么人称代词“我、你、他”属不属于文言词,这是值得考究的问题。就问题本身,“他来自中国”是属于时间顺序原则在汉语中状语的排列次序问题上的一个反例或特殊现象,还是需纠结于“自”属于文言词,遵循古汉语的语序规则,与时间顺序原则无关,这个问题不言而喻。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戴浩一的时间顺序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逐渐完善。

参考文献:

[1]姚振武.“认知语言学”思考[J].语文研究,2007(2).

[2]戴浩一.时间顺序原则与汉语语序[J].国外语言学, 1988(1).

[3]袁毓林.关于认知语言学的理论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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