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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者的保护: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视角

2015-05-30詹伟

2015年8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

詹伟

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其为使用者提供了一个方便、 高效、快捷的服务平台,在崇尚快节奏的今天受到了热烈的欢迎,发展迅猛。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虽然我国的立法机构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但总的来说立法还是显得有些滞后。本文主要阐述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将会对消费者产生怎样的不利影响,进而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消费者;法律监管

一、网络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

1、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物的流程。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可在网上出售自己的货物与服务,而网络消费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链接选择喜欢的商品。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为网络消费者提供各大银行的网关接口,网络消费者在拍下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时,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网关接口进行付款。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购物的流程是(以淘宝网为例)

2、网络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前使用者必须同意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列明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使用者提供媒介服务或者提供、报告订约的机会,使用者支付报酬。这里的报酬支付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价额确定的,如诚信通、中国供应商服务业务等;另一种是价额不确定的,主要是沉淀资金的孳息。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会规定沉淀资金的孳息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这其实就是网络消费者给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报酬。郭明瑞等人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其实质是居间合同。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1、信用危机问题。2010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认证,查证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据此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查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身份的权利与义务,网络消费者似乎可以相信卖方的身份真实。但是在我国就曾出现过一用户在淘宝上进行实名认证失败的事情,其原因是该用户已进行实名认证并得到通过。发生冒用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不管是对网络消费者还是对信息被盗用的人都会产生不利的后果。针对这一问题,中国相关的法规只是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有认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规定相关的认证细节,或者说造成冒用身份认证的情况后由用户单方面来承担后果是否公平合理?

2、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据统计,2013年11月11日,淘宝平台的交易量突破350个亿。从网络消费者拍下货物将货款转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到确认收货,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也就是说这350个亿的资金将会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至少两天的时间,双十一购买的有些商品因为各种原因甚至要等十多天才能到达网络消费者。这期间如何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不非法使用这笔沉淀资金,这笔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又归谁?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必然会使用沉淀资金进行其他的商务活动,这样一来必会损害网络消费者的权益,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使用沉淀资金的问题,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规定,对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问题也没有涉及,随着网购量的快速增长,这不免让人担忧。

3、垄断问题。一谈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人们最先想到就是淘宝网、支付宝、天猫等。据艾瑞咨询相关数据显示,在2013年的第二季度,支付宝占有移动互联网支付75.5%的市场份额,而其余的300多家网络支付平台仅占剩下的24.5%的份额,市场份额占有率相差如此之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垄断问题自会应运而生。一旦支付宝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会损害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监管缺失问题。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其自身发展迅速,但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的立法却是显得较为落后,尤其是对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方面的立法就更加缺乏。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大多为个人或家庭,与庞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相比力量太过弱小,而且现在实践中的操作方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预先确定好一份格式合同,若想使用此平台,必须同意他们预先准备好的合同。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之立法建议

1、提高立法等级。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发展迅猛的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需要监管的事项,如果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法律予以规定进行监管,监管力度不到位,消费者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而且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久以往就会削弱网络消费者网购的积极性,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应尽快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等级。

2、完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制度。由于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的立法主要是部门规章,所以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处罚都为行政处罚,没有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只能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对网络消费者的损失却无法弥补。网上购物因为相关信息的缺乏,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得到侵害,所以网络消费者比普通消费者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本文认为,应该在制定更高等级法律的同时,相应制定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民事责任与民事处罚相关的规定。

3、加强信息披露。对于网络消费来说,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在于卖家。在购买商品之前,网络消费者认定商品的质量主要通过卖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和用户评价。光看用户评价是无法确切的了解商品的信息的,这主要是在于:如果评价太少甚至新店开张没有评价的话,网络消费者根本无法通过评价来认识商品;如果评价太多也不行,每一批货的质量有不同,个人使用后的感觉也会有所差异,所以评价太多,消费者也无法知道该货物自己是否会喜欢。所以,要想淘到自己喜欢的商品,最主要的还是要卖家提供既详细又真实的商品介绍。

4、确立监管主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涉及对网上银行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以及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监管。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过程中的监管主体监管的范围、权限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监管主体多,监管职权又不明确,必然会造成权责部分、行政效率低下的后果,容易损害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应尽快明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过程中的监管主体及各监管主体的权责。

四、结语

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网络消费者作为网络购物的动力,也促进者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常受到损害并且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就会伤害网络消费者网购以及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信息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与世界接轨。(作者单位: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参考文献:

[1]张向丽:《艾瑞咨询: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达1.85万亿元,增速渐趋平平稳》,艾瑞网,http://ec.iresearch.cn/shopping/20140114/224908.shtml.

[2]郭明瑞、房绍坤:《合同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

[3]刘畅:《网络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民事法律问题研究——以支付宝实名认证有关案例为研究中心》,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4]浙江在线:《淘宝“双十一”交易突破350亿元 创下新纪录》,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11/12/31157471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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