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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措施建议

2015-05-30张晋芳

中国市场 2015年9期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保护

张晋芳

[摘 要]随着人们对于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关注,作为保护人权的有效武器的民商法来说,其重要性渐渐被凸显出来。本文详实地分析了我国民商法在对人权保护上的现状,根据分析取得的进展和现存的问题,得出了提升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力度的措施建议,以期对我国民商法体系的进步与革新奉献一己之力。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07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权问题如雨后春笋般影响着经济发展的脚步和人们的正常生活。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保护人权不受侵害是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的保障。民商法作为国家制定的、以保障经济性目标和宏观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民商法在对人权保护上取得的进展

1.1 民商法立法工作上初具规模

随着近几年我国民商法的突飞猛进,我国民商法立法工作成绩显著。民商法秉承我国传统民商法文化,不断吸取西方民商法先进成果,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商法法律体系。通过颁布各类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和“民法通则”等,已经建立起我国民商法一般的民事和商法典、家庭、债务以及继承法的骨骼。此外,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与运行,对民用和商业关系的影响上也实现全面覆盖。

1.2 民商法理论研究上取得显著进展

随着我国民商法立法工作的完善,民商法理论研究取得了丰实的成果。基于我国国情和独具特色的民法体系,民事立法的确立保障了民商法理论研究的发展速度。而这归根结底还要归功于我国国家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上。一些可以和国际水平媲美的民法和商法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版发表,民商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同时也为我国民商法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1.3 成功扮演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的角色

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商法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商法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注入了源源动力,经济行为得到规范,经济利益得到保障。一些新颁布的民法和新修订的条例,都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为重要原则的。

1.4 在保护公民权利上进步卓著

我国民法、商法設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人权。我国现行民商法的立法体系充分吸取了过去立法的经验教训,在保障公民人权上做足了功夫。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立法系统的规定了人民可享有的权利;在《侵权责任法》中,更加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2 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现存问题

2.1 民商法条纹过于原则化、形式化

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是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步,然而一些条文仍然存在过于原则化、形式化的问题。一方面,现行的民事再审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在民事再审过程中,由于制度未对时间、条件和次数进行规定与限制,导致了法律效力被削弱,甚至会导致错误的终审判决。另一方面,民商法、“民法通则”的大多数条款过于形式化。由于民商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规范流程导致了人权保护上的痼疾,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等条例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最后,“民法通则”的大多数条款过于原则化。

2.2 一些民用、商用单行法已过时

在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许多民用和商用的单行内容过于保守、法律结构已经过时。例如,在“公司法”中,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主要是遵照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违反民事和商业的处罚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这造成了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存在功能缺失。此外,对于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使得法律无法适应经济市场,从而很难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护。

2.3 遭受挥之不去的政治色彩绑架

在我国民商法的运行中,受一定程度的政治色彩所影响着。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民商法条文中,与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多源于行政处罚条例,而对民商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直接保护条例却很少。例如,在《商标法》中存在一些罚款条例,浓重的政治色彩严重影响了对人权的正常维护。

3 我国民商法提升对人权保护力度的措施建议

由于现有的民商法在对于人权的保护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对我国民商法体系进行有效改革势在必行。基于上述对我国当今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3.1 进一步推进民商法的立法进程

至今,我国仍未出台一部民商法典,这在我国民商法领域着实是最大的遗憾。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人权保护重视程度的加深,进一步推进民商法体系的立法,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转变传统立法观念,加大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力度。建立科学的民商法体系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保障,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襁褓之中,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另一方面,要实现由应急式的传统立法模式到科学化的立法模式的转变。立法不仅仅是要规范违法行为的,更是要适应经济市场实际需求而为其服务的。

3.2 加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

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法律的制定是由人来决定的、法律的实施是由人来操控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也是由人来进行推进的。因此,司法人员是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地影响着民商法的效力。首先,要将更多的人才引入到司法人员的队伍中来。司法部门要加强人才引入机制建设,对于学历高、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引入时,可以通过优待政策给予支持。其次,要加强对现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廉洁培训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最后,还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进取心。

3.3 加强民商法运行机制的建设

完善的、科学的民商法运行机制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武器。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民商法运行机制,需要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对民商法领域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交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去独立运行,这样才能有助于司法公平、公开和公正。并形成监督机制,由特定部门和大众进行监督,杜绝一切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民商法运行机制,需要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相适应。任何一部法律与现实需求相脱离,都将会毫无用武之地。

3.4 提高立法效率,促进民商法创新

在我国,立法进度缓慢、立法周期漫长的现象多有发生。为了使民商法的立法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需要对立法效率进行提升,从而全面推进民商法的创新。首先,民商法的创新离不开民商法理论研究的创新。近些年来,我国在民商法理论研究上取得的成果是可喜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为我国传统的民商法带来了挑战,对民商法的创新研究显得势在必行。

4 结 论

民商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权进行保障的,民商法追求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公平,对实现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民商法所取得的进步和现存的问题,我们要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实际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成果的同时,注重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商法人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肖云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法理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2).

[2]苗慧.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8).

[3]王建文.论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J].南京人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1).

[4]宋云博.国际民商法律秩序中的“人本原则”研究[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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