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类刑事案件高发应引起重视
2015-05-30隗立娜李东东
隗立娜 李东东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还因行为人非法储存、运输、灌装等行为具有较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必将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引起充分重视。笔者仅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2015年上半年办理的6件9人为例进行阐述。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危险化学品多为民用燃气和成品油。上述案件中,有3件系非法经营成品柴油或汽油,2件系非法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仅1件系非法经营氧气、乙炔等工业用气。这些油气均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均为易燃、易爆物质。
二是涉案人员多未经专业培训,经营场所无安全设备。上述9人中,仅有1人具备危险品运输押运员证,其余8人均未经过培训,属于非专业人员。同时,涉案场所多无必要的安全设备,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2008年12月至2014年4月,犯罪嫌疑人邱某、张某在北京市某区一农村出租院内,使用一辆普通货车运输、销售氧气和乙炔非法牟利,院内和车内均无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犯罪地点多隐匿于农村生活区。上述案件中,有5件嫌疑人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农村院落,其中4件的作案院落同時用于自家生活,另1件经营场所为农村地区一废弃工厂内,同样民宅集聚,社会危害性极大。如,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其住宅农院内放置两个油罐用于销售柴油和汽油。其家附近村民均未发现该院出售成品油,周边建有大量民宅,人员密集。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受证据、定性等问题影响打击难度较大。此类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且犯罪嫌疑人均是作坊式经营,一般没有完善的账目,即使被查获,犯罪证据也很难收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对于挂靠经营现象,难于定性。
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力。此类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为城管执法部门,但城管执法部门缺乏内部移送操作规程,以往通常对该类案件仅作行政违法行为处理。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出租房主等群体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燃气办、安监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安全教育,禁止经营者出租、出借或借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禁止燃气公司、油站等单位向没有运输、销售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出售危险化学品。要求房屋出租者加强对租户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报案。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形成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议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市政、公安、安监、政府、村委会等,定期对辖区内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沿街店铺、出租房屋、用货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的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并查办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形成常态化的监管体系。
三是敦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并建议行政处罚。
四是完善立法,提高打击犯罪力度。有关部门对挂靠、证据认定等司法实务问题加强调研,及时完善法规,增强打击精度和力度。
(作者单位: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中国石油管道呼和浩特输油气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