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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需要契约吗?

2015-05-30贾廷峰

财富堂 2015年9期
关键词:藏家画廊画家

贾廷峰

90年代初,那时候国内基本没有什么艺术市场,也没有什么像样的画廊,经纪人和画家之间关系也比较轻松,可以烹茶论艺,可以把酒言欢。合作卖画大都也是基于个人私交随便有个口头协议,双方互相遵守。

随着艺术市场的迅速蹿红,国内以广东,安徽、河南、山东、浙江、江苏等省为代表的地区雨后春笋般诞生了许多大小画廊,说是画廊其实也基本上属于画店而已。市场一天天繁荣起来后,画家的身价也节节上涨,催生了一大批富豪画家和画商。巨额财富带来的眩晕感急速催化了自我物欲的膨胀,致使当时的艺术市场看似炙手可热,实则乱象丛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画廊克扣艺术家作品,作品卖了不付账”,“画家过河拆桥,单方面撕毁合约”等负面消息成为了业界常态。那个时候,大家基本上以各自“良心”和契约为准,在一个艺术市场远不规范和成熟的时期,一切的乱象都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

经过二十几年艺术市场的摸爬滚打,通过与画家们的多年合作经验并结合当今艺术市场现状,我对以往的合作协议及运营模式也有了些新的考量与观点。通常意义上的合作方式,往往在双方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展开细化,画廊和艺术家各司其职即可。这种看似平等规范的协议,实际上过于简单,并且过分看重双方的短期利益,类似于一竿子的买卖,极易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矛盾,最终分道扬镳不欢而散。基于此,我认为可在以下方面做出尝试;

一、对艺术家的成长负责

除去画廊签约艺术家的常规义务(如:展览、博览会、画册出版、媒体宣传、研讨会、文章撰写、送拍)之外,画廊需要为艺术家做出一个长期的推广计划,包括创作过程中学术价值上的引导,销售过程中和藏家的购藏约定,以我公司为例,为保证艺术家推广计划的妥善运营,画廊一般会和藏家达成作品售出后,三年内藏家不得投放市场转卖的协议,其间,如需急用,画廊可按售价的百分比加价回购。画廊应严格控制市场价格,按艺术家的学术提升和宣传推广的深入,逐年稳步提高作品定价,不可忽高忽低或涨幅过大。

二、对艺术作品的质量负责

画廊应要求艺术家在作品质量上严格把关,杜绝应酬作品的产生。在艺术家推广计划执行初期,有条件的画廊,甚至需要花费巨大资本来收购或者以高质量作品来置换流通于市场中的劣质作品。艺术家应努力精进个人艺术水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相应数量的作品交付。

三、对收藏家的利益负责

画廊应做到出售给藏家的每幅作品都附有作品的展览记录、出版刊登、机构发行的收藏证书,使每件作品流传有序、身份清晰;培养和提高藏家的审美能力,为其定制专属的收藏计划;为降低藏家的消费门槛,可提供艺术品按揭服务;在鼓励藏家自信方面,画廊为维护藏家利益,可签署回购协议书,如藏家需要转售作品,画廊应加价回购。建立在志同道合、情感友谊基础之上的合作,是国人长久以来崇尚“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优良传承,这种以人格和道义作为担保的约定,显得温暖而富有人情味。但在现代社会,书面契约更有其不可替代之功能,古话有云:“先小人后君子”,做到一切有据可循,大家心中有底、互相信赖和约束才能共同发展,这样也能给“良知”提供保驾护航的坚实壁垒。

目前,国内艺术生态已经步入了深度调整期,而且这次调整会较以前更为突出和彻底。我们要做的是持续加强自身建设,净化内心,端正从业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鉴赏力,让单纯的艺术投资行为逐渐提升为艺术收藏行为。因此,作为某种精神上的连带关系,遭遇危机和困难,我希望能和同道共勉,有所作为,而不要被身边的黑暗掩盖住自我原有的光芒。

在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发人深省的短诗:“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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