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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警舆情的成因探析

2015-05-29王若珺

理论与现代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成因

王若珺

摘 要:目前,涉警舆情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搞清楚涉警舆情的来龙去脉,才能使得涉警舆情呈现出正能量。从成因入手,对涉警舆情形成的各个要素进行客观分析。涉警舆情的成因也可分为社会、主体和客体三个方面:社会成因主要包括群众的利益诉求、社会矛盾的冲突、法制建设的缺失;主体方面的成因则为民众自身素质、个体极端事件诱发和敌对势力煽动;客体方面的成因主要是警察伦理建设的缺失。

关键词:涉警舆情 ;成因 ;警察伦理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3-0089-06

涉警舆情指民众对人民警察机关的工作与形象的意见和态度的表达,是民众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社会政治态度。近年来,几起涉警舆情事件格外引人注目,尤其是“山西警察脚踩讨薪女长发”和“南都记者采访警察聚餐”,不但引起公众的长时间关注,而且引发了所谓的“警媒对立”。同样作为舆情客体,为什么在全国七百余万公务员群体中,公众独独对警察特别关注?为什么涉警舆情流传范围大、负面影响难以消除?比如黑龙江讷河监狱的“桃色风云”、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等,都成为涉警舆情的集中点。当然,笔者无意在此为作为涉警舆情客体的公安机关和警察辩解,追根寻源,要想弄清楚涉警舆情的频发原因,就必须从涉警舆情的成因入手。

一、社会管理存在制度性缺失是涉警舆情的成因

我们以现实中的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从经济和社会管理以及法治的视角进行剖析。

(一)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高涨

1.改革触动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

社会转型时期是利益格局深刻变动时期。在利益格局的变动中,有的人向社会上层流动,有些人则向更下的社会阶层沉落下去。[1]以城市为例,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来,市民群体不断分化、组合,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与改革开放前形成鲜明的对比。改革开放打碎了 “铁饭碗”,有的阶层成为既得利益者,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由于我们社会管理存在制度性的缺失,基尼系数越来越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利益受损的群众越来越多。这些群体有明确的意识与利益诉求,当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必然会对党和政府产生不满情绪,尤其以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更为典型。同时,区域与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使差别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2]

2.受损群众利益诉求呼声大,但解决渠道不通畅

由于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改革开放中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众虽然人数不多,但是他们的利益诉求没有通畅的渠道来表达: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去反映问题,需要有人际关系来促成;向地方党政领导直接反映问题,普通百姓几乎不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诉讼费用,成本太高,更何况法律对这些社会问题不可能宏观地去干预;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去实现利益诉求,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代价更大;通过信访渠道,常常无人过问,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舆情表达成为便捷的渠道。

3.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利益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积累了大量难以解决的矛盾,尤其是社会建设的相对滞后,使得原本就已经比较突出的利益冲突长久得不到有效解决,[3]并且越积越多,越积越深。从政府的职能作用发挥来看,由于不良的政绩观的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造成社会不公、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主要表现为社会的二次分配缺少有效的制度设计,拉大贫富差距,弱势群体即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中却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特别是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不顾社会影响,不择手段维护其既得利益,不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更加剧了社会矛盾。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舆情沸沸扬扬,公安机关处在第一线,必然首当其冲。

(二)社会矛盾解决不当,促使涉警舆情频发

1.解决社会矛盾方式简单是涉警舆情产生的内因

社会心理冲突往往是涉警舆情事件产生的心理原因,由于我们社会缺少民主协商,解决社会矛盾方式过于简单,不但没有解决原来的矛盾,反而增添新的矛盾。比如,千百年来形成的“人治”思维反映在民众同官员的矛盾上,一些老百姓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于是许多人就产生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社会心理。又比如,崇尚暴力的传统心理通常是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心理基础,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使用警力,引起老百姓的不满情绪。个体和社会的各种心理惯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的认知偏差,产生偏见,引发心理焦虑。[4]此时,只要有外在的刺激,也即舆情角度的中介性刺激事项发生,就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心理失衡。而各种舆情,包括涉警舆情便蔓延开来。

2.群体极化促使涉警舆情偏激

群体极化是群体讨论时的现象,群体在阐述论点、进行逻辑论战时,一些成员变得具有防御性。当他们面对挑衅时或者群体中冒险人数占多数时,态度或者做出的决策会变得更为冒险甚至激进,称为冒险偏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群体中谨慎保守人数占多数,群体决策就偏向保守一端,称为谨慎偏移;但在更多的情况下,群体决策偏向冒险的一端,比个体决策更倾向于冒较大风险。这种倾向意味着与个人单独行动相比较,群体成员更愿意拿组织资源去冒险。虽然风险决策会有较高的回报,但是失败的决策常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在一些涉警舆情事件中,参与者因为受到当时的环境影响,心理通常会得到一种强化。这是因为在这些事件中,他周围人们的情绪与行为会对他产生一种“社会唤起”的效应。当人们看到别人和自己做出同样的行为时,他会对自己做出的冲动性举动产生一种自我强化的愉悦感。冲动性的集体行为又反过来吸引了参与者的注意力。此时,群体中出现了高度的“去个性化”,也称“去个体化”的严重倾向,以致形成群体极化。与此同时,群体的存在与去个体化的表达方式,也使得参与者产生一种匿名心态与责任扩散心理,攻击性、冒险性等冲动行为都有可能产生。

(三)社会法制建设的缺失

1.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用“人治”进行社会治理

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进行社会治理过程中,官大压人,简单粗暴。从官的一面来看,人治观念主要表现为“以权压人”,“官大表准”。在处理官民矛盾冲突时,往往表现出强力管控的思维,过度地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客观上激化了官民矛盾、干群矛盾和警民矛盾。“人治”的另一种表现是不讲组织原则,官与民依靠“面子”、依靠关系来处理矛盾冲突,甚至采用“黑白两道”的方式。有的领导遇到矛盾,往往丧失原则立场,只要不出事,保住自己的“官位”什么条件都答应,该出手时不出手,不善于用法律手段去处理矛盾问题,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为更大冲突埋下隐患。

2.社会治理的法制缺失

社会治理的法制是指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重要环节。我们说目前“法制尚不完备”,不是说我们的法律条文不够完备,而是从法制现代化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精神与法制实施的现状。我们的公民意识、公民守法精神尚需培养与增强,即使是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政法各部门,对于现代的法律精神与法制观念的认识也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具体表现为在政法各部门,对于法制的基本价值还缺乏全面而深入的认知,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往往只注重法律效果而轻视社会效果,只重视法律的实体正义而忽视法律的程序正义,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与执法瑕疵。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我们距离现代法治的标准与要求还相差甚远,这也是产生涉警舆情的重要原因。

3.社会普遍存在着不崇尚法律的价值观

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人情大于法律的思想,这种价值观使得法律难以得到尊重。法律有多种价值,如正义、自由、公平、平等、效率、秩序等。其基本价值是秩序,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的法律(和礼俗)的习惯。”[4](220)可见法律即是秩序,法律的秩序性体现在法的静态规则体系和结构上,也体现在法的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中。但单纯追求法律的秩序价值又会失之于偏颇。现代社会法律的作用是用来制约与规范官民双方的。法律的秩序价值应当是全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问题是人们从个人的立场出发,在对法律的秩序价值的认同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社会个体考虑的是自由、公平,或者是正义、平等,当法律的秩序价值与法律的其他价值相冲突时,个体就不一定承认“秩序”价值的普遍意义。一旦二者相冲突,就容易形成警民之间的对立。

对于执法者来说,往往偏执于法律的秩序价值,忽视法律其他价值的存在,表现为不恰当地把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对立起来,即只要平息矛盾就可以了,而没有解决矛盾的深层次原因。此外,一些影响社会舆论的中介性事项,形成涉警舆情。无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还是民众个体,都要全面正确地理解依法办事原则,公正、公平处理涉警事件,才能促进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二、涉警舆情主体方面的原因

所谓涉警舆情主体,并不是指广义上的民众的概念,只是民众这个整体概念中与涉警舆情相关的那一部分人,而并不代表整体意义上的民众。

(一)民众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

民众的范围既可以指涉群体,也可以指涉个体,因为它是与“官”相对应的概念,正好符合涉警舆情主体的社会身份。总体上说,这部分民众的素质决定涉警舆情的性质、规模与影响,也决定着涉警舆情的走向与趋势。分析民众素质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一些人的公民意识淡薄,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

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和公平正义观念。在现阶段,社会中潜存着一种无限追求个人自由的无政府主义,它与法律规范直接对抗。无政府主义是指“一种社会状况,任何人都不受他人或群体的权力与命令的支配。”[5]涉警舆情危机事件中往往可以看到无政府主义的一些表现。尤其经过群体极化而产生的一些攻击性、冒险性行为则更为典型。这些人的行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都可以视为公民意识淡薄,尤其是公民守法意识薄弱的表现。

2.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的蔓延使得我国进入了矛盾的多发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市场经济的运行,个人成为市场主体,在计划经济时期盛行的集体主义思想逐渐被个人主义思想取代,个人主义价值观在社会各个方面蔓延。但我国的经济基础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必须与之相适应。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矛盾,反映在涉警事件中,是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重,还是以个人利益为重。我们的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坚持以国家、集体为优先利益的价值观,这必然会引起与一些民众的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突,这是从社会的层面来看涉警舆情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3.一些群众不懂法律,少数群众知法犯法

就某些涉警舆情中介性刺激事项而言,一些群众不懂法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当前社会中有些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他们做起事来往往不顾及社会后果、触犯法律。还有少数群众知法犯法,他们常常有一种侥幸心理,“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在当前涉警舆情中,许多内容是违法的人,别有用心,故意散布的。法盲现象严重、法治观念淡薄,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巨大障碍。

(二)个体极端事件的诱发

涉警舆情得以产生的重要中介性刺激事项之一是个体极端事件。社会现实中个体极端事件屡屡发生。如到幼儿园门前砍杀无辜幼儿,在公交车上点燃汽油引爆车辆,朝城管人员泼洒硫酸或捅刀子,在闹市区开车乱撞行人。这些个体的极端事件表征的是社会中的一股戾气,即一种残忍,凡事要做得狠,偏向走极端的一种心理。上海“闸北事件”造成民警6死4伤,公安机关并未得到公众同情,反而被公众责问,造成被动,充分说明了公安宣传、舆论引导、媒体联系,正在演变为现实的政治与公共关系,公安机关必须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否则,将处于被动局面。就樟树市来说,2009年发生的“3·10”、“7·28”两起事件,“3·10”事件我们做到事件处理和舆情引导两手抓,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效果良好;“7·28”事件我们忽视了互联网舆情引导,使案件炒成了事件,对樟树公安工作教训深刻。

(三)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煽动

国内外敌对势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前者是指这股势力对我们采取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后者则指这种系列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在《刑法》的分则第一章被列为“危害国家安全”,并有具体的相关罪名。

现实中,敌对势力对我们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依然存在。在近几年的一些涉警舆情事件中,境外的敌对势力往往在网络上主动向我们进攻,对国内的舆情主体施以影响。国内也存在一些对党和政府不满的人,这些人虽然尚未完全归属到敌对势力的阵营,但他们的政治倾向、政治态度与意见却总是与境外的敌对势力内外呼应、互相唱和,他们制造和散布了大量的涉警舆情,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对此,绝不可以掉以轻心、等闲视之。

三、涉警舆情客体方面的原因

从涉警舆情频发的现状看,作为涉警舆情的客体,公安机关及其警察都应该有足够的重视,并从自身努力查找不足、弥补缺陷,以从根本上减少涉警舆情事件的发生。

(一)不当的用警处警导致涉警舆情危机

具体而言,其表现可以用“捂、推、压、堵、引”5个字予以概括。“捂”就是捂盖子,隐瞒事实真相;“推”就是推卸责任;“压”就是压制舆论、压制媒体;“堵”就是封堵信息传播渠道;“引”就是引火烧身,以为公安机关有强制力量,盲目置身于事件的前沿,成为涉警舆情的攻击焦点。

不当用警处警有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一,对慎重用警处警认识不足。涉警舆情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积累与叠加的结果,是公安机关不得不面对的一种新的挑战,其复杂性是前所未有的,稍不谨慎,就会引发涉警舆情危机。如果我们思考不全面,轻易用警出警,就会造成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矛盾,激化社会矛盾。其二,不能果断处理涉警舆情危机。在涉警负面舆情处置的观念、态度、方法上我们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怕见媒体,媒体来了能躲则躲,能溜则溜;对领导怎么看突发事件,心里没有底,不知如何是好,对于一些本已了解的事实,要么捂着不说,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模棱两可;对于媒体的提问和所提的要求,推诿拖拉,不愿负责,不敢负责;由于怕担责任,不敢讲实话,不敢讲真话,与己无关,高高挂起。这种思维方式只能加重涉警负面舆情。

(二)警察伦理缺失是引发涉警舆情的主要内因

在社会转型中伦理道德文化建设滞后,警察伦理建构与作用发挥不足以致引发涉警舆情危机。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引发涉警舆情与警察伦理的缺失

一是警察在执行公务或私人活动中,由于警察违反道德规范甚至违法犯罪,必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涉警舆情的危机。在舆情事件中,属于这一类案件虽然不多,但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比如佘祥林、赵作海和呼格吉勒图等震惊全国的冤案,如果不是办案民警只为“破案”绩效,而不顾伦理道德的约束,则有可能避免冤案发生。

二是由于公安机关处置举措失当,引起社会关注转移而形成舆情事件。现阶段,是我国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公安机关处在社会冲突的风口浪尖上,而我们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处置举措失当,往往最容易出现以下几种错误:一是急于平息事件。一些公安机关在不了解事情全过程时,就急于处理和平息事件,这就为“小事闹成大事”埋下隐患;二是在处置事件中,一些公安机关对事实不够尊重,只是听从地方政府的指挥,使得公安机关成为事件的舆情客体。

2.现阶段警察伦理建构缺失

警察伦理是指作为警察的公职人员在行使警察权力时,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当前社会的背景下,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职能在改变,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要求也随之改变,不同价值标准、判断标准的碰撞在所难免,因此观念就发生了冲突。

其一,警察要随时代变化,转变自身的角色。我们的公安机关,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主要任务就是对敌人实现专政。随着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警察的主要任务是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保护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安全。从对敌斗争的角色转变为保护人民群众与维护社会和谐的主要力量。从政治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当代社会转型中最重要的变化,这一变化决定了人民警察的职业属性从政治性向社会性转移。警察伦理也应该随之向社会性转移。而目前我们对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如公正、廉洁、忠诚等的阐释,都是从政治的角度而不是从伦理的角度展开的,反映出警察伦理建构的缺失。

其二,传统行政伦理对警察伦理影响至深。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公安机关所秉持的警察伦理深深地受到传统的行政伦理的影响和制约。在社会转型期,传统的行政伦理已经遭遇到严峻的挑战,突出表现为以效率、效能为主要的行政价值目标,[6]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在工作中主要的职能就是管理社会与维持秩序,这种单一的工作目标,难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现实,把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活力两者对立起来,时常以维护秩序为由束缚和禁锢社会的活力。表现在舆情事件的处理上,要么惊慌失措,不问是非,息事宁人;要么以铁腕手段强行打压,强力“封口”;或采取不理睬的态度,让舆情随着时间而逐渐消散。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公安机关面对各种各样的涉警舆情,不是从公共利益、社会公正、人性尊严等更高的伦理的层次去面对舆情主体,而是从管理者的立场出发,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来强行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

其三,社会的负面伦理道德对警察伦理建构的影响。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本身所体现的经济理性、拜金主义、个人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等思想,使得世风日下,对社会道德风气污染严重,这必然影响到警察伦理的建构,使他们在道德选择上界限不清、是非不分,甚至与一些错误的思想同流合污。警察伦理是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必然受到社会伦理的影响,在整个社会负面伦理道德的影响下,警察伦理建构的缺失也是必然的。

由此可见,涉警舆情的产生也不是由单纯哪个要素所决定。上述三个方面成因比较起来,舆情客体方面显然更容易加以改变,要想减少涉警负面舆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重构警察伦理体系。依法治警,全面提高警察素质,提升警察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参考文献:

[1]李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310.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

[3]郑杭生.社会建设与社会学使命[J].新华文摘,2011,(22):102.

[4] 〔美〕戴维·迈尔斯. 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9.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等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19.

[6]靳凤林.从传统行政伦理到现代公共伦理[J].道德与文明,201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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