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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是父母的监护人

2015-05-28张轶

检察风云 2015年10期
关键词:工资卡国文民事行为

张轶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意味着需要多承担义务,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因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引发认知障碍,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此时,很多子女常常互相推诿监护之责,不愿承担这一法定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兄弟俩却你争我抢,互不相让,希望揽下这个担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如何考量相关因素,从而本着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原则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为“争”父母,死磕到底

上世纪50年代初,江柏年和宋月英结婚了,婚后共生育了两子两女,分别是大女儿江涟(已于2013年1月去世)、大儿子江国文、小儿子江国武和小女儿江池。60年过去了,江柏年和宋月英都到了耄耋之年,头脑变得越来越迟钝,越来越糊涂。2013年3月,经长征医院诊治,江柏年被诊断患有认知能力障碍,宋月英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2014年8月,大儿子江国文拿着医院的诊断书,带着父母来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为父母做精神鉴定,鉴定结论为:江柏年、宋月英存在老年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鉴定结论出来后,大儿子江国文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宣告其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父母的监护人。但在开庭当天,小儿子江国武并不同意由其哥哥江国文担任父母的监护人,认为哥哥是项庄舞劍,意在沛公,表面上是想担任父母的监护人,更好地孝顺父母,实质上是想侵吞父母的退休金和房产。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因此嘉定法院民一庭的肖法官依法只宣告了江柏年和宋月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未对老夫妻俩的监护人予以指定。

2014年9月18日,大儿子江国文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来到父母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请求居委会指定其为父母的监护人。居委会在召开了居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决定指定大儿子江国文为父亲江柏年的监护人,小儿子江国武为母亲宋月英的监护人。

本以为居委会指定两个儿子各自为父母的监护人,公平中立,合情合理,既有利于赡养老人,也有利于分担职责,事情到了这一步也算了结了。但是,兄弟俩对居委会的指定均表示不服,又纷纷到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居委会的决定,指定自己为父母二人的监护人。兄弟俩你争我抢,大有鱼死网破、死磕到底之势,手足矛盾进一步升级。

胞兄胞弟的这两个案子再次送到了肖法官的案头。肖法官希望能公正高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更快更好地维护老人的权益,并且做到合理公平,让兄弟俩定纷止争。于是她立即着手处理案件,仔细审查兄弟俩的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对江柏年一家的家庭情况以及子女之间的矛盾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肖法官和书记员一同前往居委会进行实地调查。她们不仅向居委会负责人了解了居委会做出决定的考量和依据,还向周围邻居详细了解了江国文和江国武两兄弟对父母的照料情况等,并做了调查笔录。

以照顾为名

2014年11月6日上午,该案完成调查,如期开庭。申请人江国文认为其照顾父母较多,看病送养老院皆由其操办,费用大多由其支付,而且除了江国武以外的近亲属均同意其为父母的监护人,因此其理应成为父母的监护人。同时江国文申请了证人潘琳琳(系大女儿江涟之女,即江国文、江国武的外甥女)出庭。潘琳琳认为大舅江国文适合担任外公外婆的监护人,因为大舅对外公外婆照顾居多,生病住院都是大舅陪同并承担费用,小舅很少看望外公外婆,即使看望停留时间也很短,在病房待个一两分钟,拍张照片就走人了。更甚的是一次外婆住院,外公骑自行车去看望外婆结果却因为健忘误骑到了江苏太仓市,还在太仓摔了一跤,被当地交警送到太仓医院。当地交警通知了小舅,小舅不仅自己没赶去接外公回来而且不通知家里其他人,直到晚上才匆匆赶往太仓接回外公。这些都足以证明小舅并不是真心关心外公外婆,而只是关心外公外婆的工资卡。同时在法庭上江国文还提出,由于其和妻子现在仍需工作,无暇全天照看父母,为此已将父母安排至养老院由专业人员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父母虽然退休后有退休金,但是退休金一直被弟弟江国武保管,至今未交出,即使弟弟如数交出父母的退休金,也无法完全满足父母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加之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所以为更好地赡养老人,其决定将父母所有的一套住房出售,将取得的售房款用于父母养老支出。

原来,由于父母老年痴呆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哥哥江国文就于2013年1月和小妹江池商量由其保管父母的退休工资卡并用于父母养老。但是当弟弟江国武得知这个情况后认为哥哥又管钱又记账不公平,于是兄妹仨又书面协议由哥哥江国文保管工资卡密码,弟弟江国武保管工资卡、房产证等,每月给父母2500元生活费。谁知弟弟拿了工资卡、房产证后拒不缴出,父母养老成了难题。

小儿子江国武则认为由江国文担任父母的监护人不利于父母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且自己对父母尽过孝心,经济能力又好,居住条件宽裕,能为父母提供较好的养老条件,因此法院应指定其为父母的监护人;至于潘琳琳所述的父亲误骑太仓,而其未及时接回是由于当天要给学生上课,工作较忙。而自己没有将父母的工资用于父母看病养老,是因为哥哥什么事情都不和其商量,其不知道父母的病情,而且父母的社保卡在哥哥那,当然由其带着父母去看病比较方便。

做监护人,是权利还是职责

听了兄弟俩以及证人的陈述,肖法官仔细思量,认为大儿子江国文不仅积极地陪同父母看病住院,而且承担了赡养费用,较好地履行了赡养义务。而小儿子不仅不照顾父母,还将父母的工资卡拿走拒不交出,也未将父母工资用于父母养老,在父亲走失时以工作繁忙为由未及时对父亲施予救助有怠于赡养之嫌,从维护老人权益出发,大儿子更适合担任父母的监护人。因此,法庭最终判决撤销居民委员会作出的指定江国武为宋月英监护人的指定,指定江国文为宋月英的监护人,并且驳回了小儿子江国武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判决书给出了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担任监护人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

申请人江国文和江国武作为被监护人江柏年、宋月英的成年子女,均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被监护人江柏年、宋月英年事已高,其近年来就医治疗主要由江国文陪同、护理并支付相应的钱款。目前,江柏年夫妇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上不适宜单独居住,现江国文将父母安排至养老院养老,由专业人员负责父母的日常起居生活,在子女均有工作,无暇全天候照看老人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安排。且在江国武保管父母退休工资的情况下,江国文仍先垫付了父母就医治疗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较好地履行了赡养义务。而江国武在得知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父亲在异地受伤后,既未及时赶至医院照看,也未及时通知其他兄弟姐妹,显然具有懈怠履行赡养职责之嫌。现除江国武之外其余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均表示由江国文作为江柏年、宋月英的监护人,故有关部门指定江国文作为江柏年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指定江国武作为宋月英的监护人有失妥当。作为被监护人的子女,江国文与江国武应不计前嫌,相互配合,履行赡养义务,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顾、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慰藉;作为监护人的江国文应更加努力,忠实履行监护职责,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和权益。

(文中当事人姓名皆系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兄弟两人同为成年子女,但对父母所尽孝心却相差较远。哥哥较好地履行了赡养职责,对父母给予了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弟弟所做甚少,因此,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哥哥江国文更适合担任监护人。而江国文在庭审中陈述为了赡养父母,其打算用父母的退休金并出售父母所有的一套房屋。对此,在法院作出江国文为父母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后,如其出卖了父母的该套房产,则出卖房屋所得之价款以及父母的退休金应严格限制于为其父母养老所用,不得擅自将该部分资金用于其私人利益,否則,包括弟弟江国武在内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江国文的监护人资格。进一步来说,若本案的被监护人江柏年与宋月英百年之后,他们所出卖房屋的价款以及退休金在支付养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那么该剩余钱款应作为被监护人的遗产在所有子女间发生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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