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年前的“打苍蝇案”
2015-05-28东方明
东方明
1929年2月2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机关报《中央日报》刊登了一则引人注目的新闻,题为《湖北贪污法官汤定九伏法·在任仅三四月违法案件10余起·以两湖惩治贪污条例处以死刑》。被处决的汤定九所任职务甚微,被控“违法案件十余起”,究竟收受了多少贿金而被判处死刑呢?本文现向读者披露这起86年前的“打苍蝇案”……
新年群访
1929年元旦,湖北省政府按例放假三天。进入民国后,根据法令元旦是正宗的新年,所以省府大中小官员元月四日上班后会参加一个自发的类似新年团拜会之类的活动。不过,这天却无人组织,因为人人来省府上班时都看见大门外聚集着一群从服饰估断应该是贫富悬殊的男男女女外地人。这个大约30人左右的群体,打着一条用两根长竹竿拴着的白布横幅,上书六个红色大字:天门人要申冤。用现在的说法,这是一支上访团。在上一世纪20年代,这种景况几乎绝无仅有,对于省府上下来说,自然不敢小觑。
民国时各级政府均不设信访部门,这种接访事儿就交由省府庶务科出面了。庶务科负责管各种杂事,相当于“不管部”。副科长梁正鑫带着一个科员出来接待天门来人,让他们派三个代表入内谈话。三个代表分别姓陈、胡、夏,陈是老学究,前清秀才,胡是名医,夏是商绅,在当地都算是有身份的阶层。他们对此上访显然已有准备,拿出了一份由陈秀才执笔精撰的上访材料,先请梁副科长过目,又由夏绅士简述了请求申冤的事由。
天门,位于湖北省中部美丽富饶的江汉平原,北靠大洪山,南依汉水。民国初期,天门县属湖北省襄阳道所辖,1928年废道,归省直辖。富饶意味着物产丰富,故天门县的小康人家要比其他县多。傍山依水的地形,适宜于绿林悍汉聚啸出没,因此,天门地区的江洋大盗比较出名。进入民国后,由于政府比较重视打击抢劫、绑票犯罪活动,治安情况稍有好转,不过远未达标。北伐战争后,由于宁汉分裂(指存在南京、武汉两个国民政府),匪盗日渐猖獗。后宁汉合作,武汉政府并入南京,官方得以腾出力量重新整顿治安。湖北省政府行文商请省清乡督办公署(下称“清乡督办”)调派部队前往当地协助警方对付匪盗。如此,总算控制了局面,截至1928年8月底,缉拿了大小土匪强盗以及耳目眼线共46名,其余歹徒见势不妙,或下汉江改行做江盗水匪,或上大洪山扎进密林躲避,天门治安重新好转。
深受匪害的老百姓往下就等着看政府处理案子了,该杀的杀,该关的关,如果追得赃物赃款则等着发还。哪知,情况却远非人们所企盼的那样。自前清就已是匪首的惯匪“飞毛腿”姜荣成,30年间所做的杀人抢劫、纵火、强奸等恶性案件有苦主指控的就達30多起,此番被捕后由警察局交付审判,原以为必定会速判死刑,立即执行。哪知最后的结果却是以“该犯年迈体弱染病,其案暂缓审理,准予狱中治疗,待病情好转后进行审判”为由,使“飞毛腿”有机会利用其在外面的部属买通的江湖郎中去看守所为他诊疗的机会,得了钢锉,越狱脱逃,自此不见影踪。
因屡作绑票案而在黑道获得“一根绳”匪号的土匪金友喜,被捕时化名“侯更生”而未被识破,其罪名当时因仅是“为土匪把风望哨”,属于“从犯”。9月中旬审理时被民众认出该犯实系“一根绳”,当即有人举报。官方却答称“经查该犯并非‘一根绳’”,又以“罪行轻微,且有检举他犯、指认窝藏赃物等立功事由”而予以开释。“一根绳”被释放的当晚,三个月前带人在邻县京山拿下他的县警察县刘巡长的儿子被人绑架,幸好当时城门已关,匪徒在用绳子想把“肉票”从城墙上吊到城外时被巡逻警察发觉而未遂。被捕匪徒供认系受“一根绳”指使而作该案。
“小皮匠”李永福,系数股匪盗在天门县城的眼线,被捕后仅判刑两月就得以脱身,照常在街头设摊,时有疑似匪盗的可疑对象与其接触。两周前天门富商宋金发宅第失窃,据坊间传言即系李永福提供的线索。类似使人觉得处置得莫明其妙的案子,竟有七起之多,其中涉及惯匪巨盗的就有三起。因此,天门县的百姓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感到恐惧,因为匪盗除了劫财,还要劫色,以及临时拉夫为其运送赃物,为保密事后则会杀害临时拉来的力夫。之前曾受到匪盗侵害的人家,除了担心继续遭受迫害外,还为法院未能为自己报仇雪恨颇感愤怒。上述被指控审理不公的案件,天门人都认为系县司法主任汤定九所为,因此,他们便决定组建上访团前来武汉集体控告汤定九,要求省府惩办贪官,为受害者申冤。
火烧调查组
省府庶务科随即将接访情况及收下的材料上报,当天下午,湖北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当时称“省主席”)张知本就知晓了此事。也是合该汤定九倒霉,张主席恰恰是个法学专家,他是留学日本攻读法律的海归人士,武昌起义成功后曾任军政府司法部长,是中国第一部宪法《鄂州临时约法》的起草者,并主持制定了《临时上诉审判和暂行条例》等中国最早的司法条例。以张知本的水平,自然一看材料就知道天门方面对材料中所说的那些案子审理中的弊病。于是,张知本就决定牵头另外两个机构对天门民众代表上访团所控告的汤定九违法办案之事进行调查。
这两个机构,一个就是“清乡督办”,另一个是湖北省高等法院。所谓“清乡”,是指政府派遣军队去清查任何可藏匿之处所,并对可疑人士实行拘捕,必要时可立即处决。民国政府的清乡,始于1927年,当时组建各省清乡督办公署的理由是“因治安不良而使国家动荡不安,须对匪徒、乱党、煽动分子等人士加以扫荡”,用蒋介石的说法就是:简言之,清乡的目的就是“肃清整治”。从时代背景和历史记载来看,国民党政府的清乡很大部分是针对中共,打击革命力量,小部分则是对付影响其统治的因素如匪盗、会党之流。各省的“清乡督办”,与省政府平级,不受省府领导,通常由驻地部队首领兼任督办公署主任、参谋长等要职,行动完全独立。张知本之所以要牵头清乡督办公署和省高等法院联合对天门被指控违法办案情况进行调查,是因为对付匪盗的职能机构是“清乡督办”,而被指控违法办案的“受益对象”是匪盗;把省高等法院也扯上,则是为了从法律方面厘清被调查对象汤定九的行为违法与否及应该如何处置。
当下,张知本指示秘书以省府名义出面发文连同天门民众上访团送来的材料和上访笔录一式两份分送“清乡督办”和省高等法院。这是进入民国后湖北省有史以来首例法官被民众公开举报违法办案且案情如此惊人的案件,“清乡督办”主任兼国军第十九军上将军长胡宗铎和高等法院代理院长厉三畏甚为重视,立刻作出反应,胡宗铎指派其参谋长袁济安,厉三畏则亲自出面,前往省府跟张知本会商组建联合调查组赴天门调查之事,三方拍板调查立刻进行,待查明真相后再视情形研究如何处置。
1929年1月8日,一支由省府、省清乡督署、高等法院指派专人组成的七人联合调查组化装成“考察投资”的实业界人士,悄然前往天门执行使命。
联合调查组之所以要化装前往,是因为担心汤定九知晓他们要执行的使命后,有意制造障碍,甚至加害。可是,他们的身份在次日抵达后的当天就暴露了。之前天门那支人数不菲的上访团尽管离开天门时是不露声色静悄悄分散走的,可是没有不透风的墙,县城并不算大,平时基本上都知道邻家的行踪动向,再加上他们中有人从省城返回后因控告状况比较乐观,难免有人嘴巴不严泄漏内容的,所以坊间对此已有传言议论,当然都是一边倒地支持、声援,暗暗企盼汤定九被省里查处。查处当然得要派人下来,类似古戏里的清官微服私访,因此颇有一些有心人开始注意到本县来的外来人员。而联合调查组这七位分别是省府公务员、高等法院法官和“清乡督办”的文职军官,无论怎么化装也掩盖不住那副平时已经习惯了的官派,结果刚在南门“逸众旅馆”住下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待到附近一家小饭店用午餐集体亮相后,差不多全城都在传说省里派人来查汤法官了。
不过这样也好,当晚天色黑尽后,便有受害人悄悄前来旅馆找调查组,或递交状子,或当面诉说冤情,也有并非匪盗作恶的受害人,是为亲朋好友前来代言的。调查组知道自己既是化装前来,那就不能把下榻的旅馆作为临时办公地,而只能听个梗概后跟人家约定时间说好次日在城外或者城内某个偏僻处所见面再详谈。
可是,次日调查组成员两人一拨分头赶到约定地点时,昨晚说好“一准过去”的人一个也没出现。后来知道原来那些百姓昨晚离开旅馆后回家途中遭到不明身份的凶徒恶汉的威胁,不准他们与外来人员接触,否则便要大吃苦头。调查组诸君还没来得及查明原因时,无形的魔爪已经悄然伸向他们了。这天深夜,有歹徒翻墙潜入旅馆院子,把调查组七人下榻的两个房间的房门反扣住后,往门窗和走廊地板上泼上煤油,点了一把火。幸亏发现得早,他们得以打开后窗户跳窗逃了出来。
次日,调查组去县城邮电局向省城拍发暗语电报报告出事情况。半天后收到回电,命他们“调换住处,暂缓行动,留守待命”。调查组遵命照办,换了家旅馆,每天依旧外出,只是全城里外乱逛,却并不接触百姓。这样过了11天,到第12天中午忽然接到省城来电,让他们“立刻返回”。调查组很是奇怪,寻思怎么还没查就让回去了呢?不过,还是遵命动身,于次日回到了武汉。
贪官伏法
联合调查组回到武汉后,原以为省府、“清乡督办”、高等法院会开一个听取他们这次不成功的天门之行的情况汇报会,可是众人得到的通知却是让他们“各回原机关,照常办事”。七人不知这是怎么回事,不过既然上司這样吩咐的,照办就是,联合调查组就这样解散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只有当初举行三方会议商量如何开展调查的张知本、袁济安、厉三畏知道。元月下旬的一个上午,还是这三位军政高干,聚集于省府专门举行小型机密会议的小会议室,听取三个风尘仆仆刚从外地出差返回的下属的汇报。这三人,分别是省府科员田某、“清乡督办”上尉钟某和高等法院法官景某,事实上,他们才是省府、“清乡督办”、高等法院派赴天门的真正调查组。之前的那个七人调查组,是故意前往天门蒙蔽地方官吏的,其使命是吸引地方上的注意力,使另外三人能够顺利进行调查。田、钟、景三人不负使命,历时半月,遍访天门全县,顺利完成了调查。现在,他们向张知本、袁济安、厉三畏汇报了调查情况。元旦后天门民众上访团向省府反映的汤定九办理七起违法案件情况均属事实,另外,他们还查到了汤定九违法办理了四起刑事案件,也都存在贪贿情况。汤定九的作案手法简易单一:无论什么案情,只要被告行贿,照收不误,拿多少钱钞,给多少好处。汤所裁判的那11起案子,有大有小,收钱也是有多有少,据调查到的数据推断,汤定九在这11起案件中所收的贿赂估计不会少于1000银元。至于七人调查组下榻处被焚,坊间传言系土匪所为,疑与汤定九有关,但未能查获证据。
汤定九的官职系县司法处主任,何来职权审理刑事案件呢?这就要说到民国的司法制度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司法院是国民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当司法行政部隶属于司法院时,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下属的主要机关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民国政权尽管多年标榜司法独立,但在很长时期内仍继续着中国古代“县太爷审案”的状况,由县长兼为法官。在未设地方法院的县,以县长兼理司法,另设置承审员协助县长审理案件。1928年,当局发现这一制度有弊端,因而决定设立县司法处,由上级政府指派专人担任司法主任。司法主任的职责是:在有条件组建县法院的地方,负责组建法院并提出院长、推事(即具体审理案子的法官)和承审员人选,报经上级批准;在县法院未曾组建前,承担法院院长、推事职责,有权指定临时承审员协助其进行审判活动。天门县尚未组建法院,之前的民商刑事案件审判概由县长兼理。1928年8月,湖北省政府根据司法院决议精神,向天门等十数县委派司法主任,汤定九被任命为天门县司法主任。汤到任后,因为尚未组建县法院,便由其负责审理案件,根据司法院通知中关于“先刑后民”的规定,他着手审理的都是该县积存的刑事案件。
张知本、袁济安、厉三畏听取田、钟、景三人汇报一应情况后,讨论如何处置。最后决定先将汤定九缉拿到省,由田、钟、景三人进行讯问,以核实其所犯罪行。元月31日,天门县县长接到省政府、“清乡督办”、省高等法院的联衔加急电报,命令立刻逮捕汤定九,押解来省。
汤定九被捕后,供认其从去年8月上任后,通过审理11起刑事案,从案犯本人、未捕获之同案犯及亲朋好友处,共收受了1115银元、880串铜钱,他则利用职权对案犯予以特别关照,开释匪盗数名,轻判案犯多名。不过,汤定九坚称其与“火烧调查组”无涉。对汤预审的田、景、钟因为在这件事上未能获得证据,故在向省府、“清乡督办”、高等法院的报告中未将此作为汤的罪行列入。省政府、“清乡督办”、高等法院再次举行会议,专门讨论汤案,与会官员一致认为汤定九“贪赃枉法,证据确凿”,应该处以极刑。
据当时报载:二月十八日晨,湖北省政府会同清乡督办署,将汤由狱内提出,着副官带回卫队,押赴通湘门外刑场,执行枪决;“兹录湖北省政府、清乡督办署会衔布告於下:为宣布罪状事,案查前天门县司法主任汤定九,贪赃枉法,妨碍清乡一案,由省政府、清乡督办公署、高等法院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理,讯得该主任在职仅三四月,违法案件10余起,贿释匪犯六七名,共计得赃滋1115元、钱880串,似此不论案之轻重,不计赃之多寡,案案有赃,案案违法,若不依法以惩,不足兴维法权,平息民愤。根据两湖惩治贪官污吏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处其死刑,除提该犯官,验明正身,绑赴刑场,执行枪决外,合行布告周知。此布。”
(谢绝转载,违者侵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