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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乞丐何时休

2015-05-28郑扬胡洁人

检察风云 2015年8期
关键词:乞丐救助职业

郑扬+胡洁人

2015年年初,北京警方破获一乞讨诈骗团伙,10名成员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这些乞讨诈骗者,在三里屯等地的繁华路段,假扮身处痛苦残疾中的“重病患者”,互相之间还轮换角色,进行“更班”。更恶劣的是,他们利用一些年幼的儿童,命令其躺地装重病,在医院、街道路口和行人众多的公众场所进行乞讨。

此事一经曝光,舆论哗然,社会各界对其声讨之声不绝于耳,城市中让人憎恨的“职业乞丐”问题也随之再次成为人们关注和反思的焦点。这种常人眼中不道德、无廉耻的现象到底为何会频频出现甚至还有大肆蔓延之势?

屡禁不绝的职业乞丐

在我国,职业乞丐的存在其实并不新鲜。早在2006年,重庆就已经出现了月收入上万的“乞丐专业户”,其生活水平超过白领;2014年7月,在太原,假装残疾的乞丐在被揭穿后,不仅不以自己的做法为耻,反而理直气壮,怒斥记者;2014年12月,在西安,瘸腿男子带着“口口声声喊饿”的女孩行乞,但是女孩却只要钱不要食物。

中国社会的假乞讨现象可谓屡禁不止,也可以明显看到当今愿意付出施舍的人数和金额都比10年前大幅减少。那些医院门口抱着残疾孩童,一把辛酸泪哀求路人施舍的中年妇女摇身一变成了宾馆酒店的座上宾;地铁里衣衫褴褛,双腿残疾拿着饭盒行乞的老人却有着每月过万的收入并在大都市购置两套房产;烈日下不停磕头,祈求善心人发发慈悲的危重病人,在“收工”时瞬间衣着光鲜,体格健壮。各种各样的假乞丐,或哭诉“孩子”病危,或假装半身瘫痪,或捏造苦大仇深的人生经历,在五花八门的道具掩护下,他们正活跃在城市地铁、公交枢纽、医院门口、购物中心……

职业乞丐的种种不良行为,对那些行乞的儿童在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他们也从物质上直接损害了施舍者的个人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愿意给予乞丐施舍的人越来越少的缘故。

这些“假乞”“恶乞”的存在或多或少剥夺了那些生活上真正有困难的乞丐们的“饭碗”。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职业乞丐的行为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消极效益,就是那些真正的乞丐们为了和这些职业乞丐竞争,也会被迫走上欺诈的道路,甚至跟犯罪团伙合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乞丐往往集中在人流大、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以确保其行乞的收益,这让城市的形象打了一定折扣。在闹市当中出现衣衫破烂的乞丐,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城市的“光彩”。

在笔者看来,最严重的,职业乞丐的存在会进一步腐蚀社会的信任关系,他们骗取的不只是金钱和人们的同情,更是人们对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者的不求回报的“博爱”。这种骗局一旦被拆穿,社会的信任危机和互帮互助的精神会遭到更大破坏,令大众失去“爱”的能力。

职业乞丐缘何出现

乞丐可谓自古有之,蔚然成群,遂有“丐帮”一说。作为一种生存方式的存在,行乞未尝不是一种谋生策略,甚至也有人将其称之为一种自由的生存状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当一个人实在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时,他也有走上街头寻求路人救济的权利。

职业乞丐之所以会引发人们的愤怒,是因为这种带有欺诈性质的行为让那些“施舍者”很自然地产生了“拿钱买上当”的心理挫败感和失衡感。表面上来看,很多人往往将这一现象直接归咎于个人道德的沦丧,认为在金钱的驱动下,这些人将个人的尊严、道德全部扔到了九霄云外。由于职业乞丐的行为与一般的社会道德期望差异太大,故而理所当然地会被认为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道德层面的分析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仅仅将这一问题的产生归咎于个人道德水准的滑坡和个人信仰的丧失,那就未免将问题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了。职业乞丐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相对于道德因素,其他层面的原因也同样应该得到足够重视。

从现有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我国在孙志刚事件之后,废除了《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开始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于城市流浪人员,我国的执法部门将不能再简单地强制遣送这些人回去,而是要将其护送到救助站进行救助。这一本着人道主义和保护人权的救助办法却为职业乞丐的活动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他们活跃在城市街头巷口又不用担心被遣返。如果乞讨所得难以维持生活,还有国家提供的救助作为生活保障,故而这一法规是在无意间“促进”了这个群体的形成。

从执法的角度而言,由于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很难辨别乞丐的真假,执法过程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即使是通过追踪、暗访等方式确定那些抱着婴儿、半身不遂的乞讨者是职业乞丐,闹市中的“乞丐”也是以一种弱势群体的姿态出现在执法人员面前,他们掌握的是道义上的“弱者的武器”,如果执法部门贸然执法,则很可能造成政府侵害人权、欺凌弱者的结果,反过来恶化了政府的形象,这就为职业乞丐肆无忌惮,逍遥法外提供了又一种便利条件。

从行乞者自身的处境出发,可以看出,这些职业乞丐大多来自于贫困农村且属于身无谋生特长的社会弱势群体。一是因为农村人吃苦耐劳,能够承受在都市中“下跪、磕头、长时间匍匐在地”等“辛苦劳动”。二是因为我国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城市和农村的经济水平相差甚远,在城市劳动的收益远远高于农村务农。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对劳动者就业条件往往有一定限制,而那些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谋生技能缺失的人便很难得到较好的挣钱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行乞便成为了最便捷、技术门槛最低的谋财之道。况且,随着社会攀比之风日益盛行,农村的风俗礼仪也难逃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农民在婚丧嫁娶方面的生活成本急剧攀升,这种来自现实的压力也使得他们顾不上道德约束,不会考虑这一行为的不良影响,甚至会产生一种“都是别人自愿的”心态,从而对于这些不义之财也变得麻木不仁,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法性依据和心理安慰。

总之,此种现象的出现既是人们道德规范约束力下降的体现,更有着深层次的经济社会动因。

该如何面对职业乞丐

当一定的社会现象影响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活并成为社会问题而引起广泛关注时,思考问题的解决方法便是社会管理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重要任务。在职业乞丐的问题上,由于其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故而也需要多元化的问题解决思路。

首先,政府部门有必要明确,在解决职业乞丐问题上,“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不能采取全面禁止的强硬方式以求杜绝这一现象。这种做法不仅仅具有打击面过大、执法难度过高的弊端,更有可能会适得其反,逼迫这些乞丐们“转行”到儿童贩卖、毒品交易、卖淫等违法行业,造成更大的社会损失和不利影响。此外,行乞本身并不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业,它是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确实存在的问题,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城市单独存在的问题。为此,全面禁止的办法过于鲁莽和粗暴。

其次,在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上,还是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既要积极完善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也要大力发展城市经济,通过服务业、低端制造业等技术要求较低的行业,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妥善安置从落后地区流向城市的剩余劳动力,从乞丐的人员来源上加以防范。同时,按照国家现有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应该大力发展中小城镇与农村经济,使得这些弱势群体能够通过当地的发展建设实现“就地消化”,避免一窝蜂地拥向大城市。此外,政府部门应该集中精力投入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通过社会培训等办法提高这些社会底层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改变传统的输血式城市救助办法,做到“授之于渔”而不仅仅是“授之以鱼”。

从法律和执法的角度出发,必须明确的是,行乞这种特殊的“生存权”只有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以及他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被视为是合法的。对于那些拐卖儿童,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逼迫未成年孩子从事行乞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此类寡廉鲜耻之徒,要以重典治之,对其违法行为严惩不贷。而对于那些有着合理行乞诉求的真乞丐,则可以多种手段并用的方法。具体来说,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救助体系、加大救助力度,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管理妓女、乞丐等特殊群体的具体经验,通过一定的城市规划,划定特殊的乞丐聚集区,为其行乞活动提供一定的空间和场域。这就避免其出现在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既保护了城市的市容市貌,又体现了城市的人文关怀。这就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跟进和保障,也需要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每个城市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

最后,有必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都离不开公众的配合与积极参与。在城市职业乞丐问题的解决上,公众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生活在城市中并受到职业乞丐影响的市民群体,既要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也要配合执法部门,关注身边那些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的职业乞丐行为,防止他们将人们的爱磨蚀。只有形成有效的社会合力,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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