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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严惩国际儿童诱拐

2015-05-28李忠东

检察风云 2015年8期
关键词:监护权监护子女

李忠东

涉及绑架上法庭

2014年9月4日,美国一名华裔母亲涉嫌违反监护令,擅自带走四岁中美混血儿子登机赴北京,结果美国当局下令该航班中途折返华盛顿杜勒斯国际机场。航班返抵机场后,这名女子遭逮捕,男孩回到父亲身边,受阻航班当晚再次起飞前往北京。

男童家住美国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县,母亲刘文静是中国公民,父亲威廉·鲁伊佛洛为美国人。9月3日,刘文静给孩子父亲写了封电子邮件,宣称临时得知她的外祖母病危,要带孩子立即返回中国。鲁伊佛洛反对,答复说孩子不能离开美国,并且表示愿意暂时照顾儿子。但刘文静坚持带走男孩,并连同母亲三人登上联合航空当地时间下午12时20分前往北京的897号航班。

由于刘文静在8月27日就为自己和儿子预订了前往中国北京的单程票,因此鲁伊佛洛怀疑她是早已计划好准备带孩子离开,违反监护令,涉嫌国际绑架罪。他在刘文静带着孩子乘飞机前往北京约五小时后赶往机场,向执法人员通报了事件。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根据监护令,下令航班折返。飞机返回降落后,刘文静遭拘捕,被控绑架罪。

法院文件显示,刘文静与鲁伊佛洛于2013年启动离婚程序。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两人在此期间对孩子拥有共同监护权。但监护令明确规定,在没有获得另外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禁止把孩子带出美国。刘文静被控非法蓄意把儿子带出美国未遂,意图妨碍合法行使父母权。在法庭上,她辩称带儿子走是因为自己急需返回中国探望病危的外祖母,承认未获得孩子父亲鲁伊佛洛同意把孩子带出美国违反了监护令。

美国律师表示,争夺子女监护权的夫妻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孩子带出法庭管辖区,不仅会丧失子女监护权,而且会面临刑罚坐牢。一些父母常将孩子视为自己的“财产”,在跨国婚姻的离婚官司中,母亲一方往往因为无法忍受漫长的离婚诉讼过程和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产生一走了之的念头,但这对争夺子女监护权非常不利。有时夫妻吵架,一方负气将孩子带走,在没有通知另一方监护人的情况下,也都可能会涉及绑架罪。

美国之所以对该事件如此重视,与父母诱拐儿童现象突出有关。当今世界,每年被双亲诱拐的儿童数量相当多。作为移民国家,美国父母诱拐儿童的历史由来已久,而且案发量逐年增加。美国司法部的一份报告说,全国每年发生的国内和国际父母诱拐儿童案已超过2万件。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估算,仅诉诸海牙公约体制的儿童诱拐案件每年大约为1300件。美国学者的一项调查表明,在父母诱拐儿童案中,77%是为报复对方,23%是出于对婚姻破裂的愤怒,16%是希望与孩子在一起,13%是出于其他人的压力,13%是对探视不满意,9%是因对方有了新的婚姻或关系。

国际合作破难题

虽然国际儿童诱拐与一般的绑架儿童完全不同,但是父母诱拐子女仍然可能产生严重的消极后果。一方面会对一国的监护法律制度产生现实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享有监护权的一方父母的监护权带来严重的伤害。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到儿童的利益,他们将可能身处一个陌生的环境之中,从而面临社会或语言方面的困难,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受教育权,最终对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带来不利后果。

在实际生活中,当跨国婚姻关系破裂后,父母一方把子女带回自己的国家(国籍国或住所地国)或者乘子女来访之机将他们滞留而使其脱离合法监护人的事件经常发生。它所引发的人伦思考与法律非常复杂,值得关注。防止国际儿童诱拐和在诱拐现象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迅速返还被诱拐儿童,现在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80年10月6~25日举行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4届外交大会最终通过了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事项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它摆脱了传统冲突规则的繁文缛节和执行程序的笨重不便,建立了一个缔约国中央机关、主管机关之间积极合作的新型机制,有效抑制了国际儿童诱拐现象。这个为防范愈演愈烈的跨境儿童诱拐行为而制定的公约,成为跨国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时的重要判定依据。它确立了儿童快速返还机制,精巧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国际司法行政合作机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确保安全返送儿童和减少跨国儿童诱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海牙公约”将儿童诱拐与拐卖相区别。国际私法上的儿童诱拐是指父母、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通过非法迁移或者滞留儿童而改变他们惯常居所的行为,通过对原有监护关系或监护权的具体行使状态的一种改变,意在获得对孩子单独控制和照顾的权利。

“海牙公约”远非完美,然而却为破解儿童拐骗案提供了最佳希望。截至2014年4月10日,已有92个国家签署、批准或加入了《海牙公约》。在签署国之间,此类纠纷较容易解决。比如,一名比利时母亲带着在法国出生、而且父亲是法国人的孩子回到比利时,可以要求比利时当局按照《海牙公约》条款解决纠纷。比利时当局会根据教学环境等因素,判定孩子更适合在哪里生活。

监禁罚金出重拳

在美国,曾经将父母诱拐儿童行为当做家庭内部事项。然而随着父母跨国诱拐儿童案的频发,这种观念逐渐改变。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国务院处理了8000多宗美国儿童被父母一方拐骗到国外的案件。“全国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是设在美国的一个追踪失踪儿童下落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报告说,目前仍有1100宗美国儿童滞留国外的案件没有了结,该中心正在向另外177宗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美国加快了立法进程,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不但联邦有统一的法律,而且各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既有涉及民事的法律,又有涉及刑事的法律。在所有50个州的法律中,都将父母拐骗行为定为严重犯罪。

1988年4月29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对各州和联邦均有约束力的《国际诱拐儿童救济法》。

1993年11月2日,美国国会颁布《国际父母绑架子女犯罪法》,将儿童非法转移出美国或者把儿童扣在国外,旨在阻挠合法实施父母监护权的行为刑事化,且定为联邦级“犯罪”。

儿童监护权应通过法律程序决定,而不是通过绑架行为来解决。美国呼吁案件有关方所在国,确保他们的法庭及有关机构有效持续落实“海牙公约”,解决父母跨国诱拐儿童问题。表示愿意与其他有关国家共同合作,结束父母绑架儿童的悲剧。敦促尚未批准“海牙公约”的所有国家,尽早批准这项公约。

刑事追诉不手软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诱拐儿童行为的性质严重,需要刑法介入和保护,对诱拐者予以刑事追诉和惩罚。

英国在1986年8月1日批准了《海牙公约》,当时只有其他四个国家(加拿大、法国、葡萄牙和瑞士)批准了海牙公约。作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英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国配套的《儿童诱拐与监护法》1985年开始生效,规定了父母诱拐儿童罪。

在英国,儿童诱拐委员会和法院负责处理儿童诱拐案件。儿童诱拐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其中一名律师担任主席,一名政府主管和两名行政人员为成员。英国处理诱拐儿童案件的司法体制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法院基础之上,所有公约申请案均由高等法院的家事分庭处理。该法庭属于一审的最高层次,成员包括一名首席法官和七名专业法官,他们均熟谙公约规则,强调加快案件处理。就英格兰和威尔士而言,其中央机关是大法官,但这项功能是由官方律师通过儿童诱拐委员会代表大法官行使的。在案件的受理问题上,儿童诱拐委员会第一步就是判断特定的申请是否符合《海牙公约》标准,是否附有合适的英文申请书。一旦儿童诱拐委员会认为申请表面符合要求,随即将通知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去处理该案。当然,只有那些大法官名单里的事务所才能得到此种通知。目前,在伦敦有16家这种事务所。在处理诱拐案件上,每一家都具有专业水平。这些事务所一旦被通知行事,其律师将迅速地开始为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法国和德国分别在《刑法典》里规定了“妨碍行使亲权罪”和“诱拐未成年人罪”,埃及等国在普通绑架罪中设置了针对父母诱拐子女的特殊条款,瑞典专门规定儿童脱离监管罪。父母诱拐子女行为的刑事化已渐成趋势,例如,匈牙利的改变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罪,土耳其的滞留或劫持儿童罪,葡萄牙的诱拐未成年人罪,菲律宾的绑架未成年人罪,罗马尼亚的不遵守儿童监护规定罪。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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