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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文学与司法的较量

2015-05-28林海

检察风云 2015年8期
关键词:劳伦斯出版商企鹅

林海

在上世纪60年代,劳伦斯的名著《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曾引发一场争论。在前后几年内,美国、英国和日本不约而同地出现了对这部名著的法律审查。特别是在英国,企鹅出版社以堂吉诃德之势挑战文学审查机制,最终获得里程碑般的胜利,为出版自由和文学独立赢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受禁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D·H·劳伦斯的代表作。它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英国为背景,讲述查泰莱夫人追求幸福的故事。查泰莱夫人的名字叫做康妮,她的新婚丈夫福德·查泰莱在战争中受伤瘫痪,失去性能力。冰冷的婚姻生活使康妮日益消沉,直至她在庄园的森林中,邂逅了守林人梅勒斯。梅勒斯是矿工的儿子,虽受过良好的教育,却选择做一个大自然庇护下的守林人,拒绝与势利、唯理和拜金的社会风气同流合污。梅勒斯唤醒了康妮的活力和爱情,使她冲出空洞冷漠的男爵府邸,重新拥有了真实的生活。劳伦斯为创作这部长篇小说可谓呕心沥血,书稿几次写出又几次被自己否定,在经历多次反复和努力之后,几易其稿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终于在1928年问世。两年后,他客死在法国的一家疗养院内。

这部著作因涉及禁忌主题与大胆描述情色场景,自出版之初就饱受苛责,毁誉参半。在英国刚一面世,即被定为“邪恶的标志”而遭禁。劳伦斯也被抨击为“黄色作家”。1928年,警方威胁出版商马丁·塞克,扬言如果不删除劳伦斯作品中的13页内容,就要起诉他。该出版商屈从了,但将未经删节的版本送到了国外。在接下来的30年里,英国海关筑起了一道防线,防止当时在国外出版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走私入境。欧洲各国和美国对此书都抱有敌意,禁止其发行。只有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允许出版“删节本”——据说,这是当时作者劳伦斯自己在意大利佛罗伦萨郊外的一家小印刷社自费印刷出版的,印数仅为1000册。在日本,此书也于40年代由小说家伊藤整翻译为日文,由小山书店收入《劳伦斯选集》出版发行。对此,日本检察厅于1950年根据刑法第175条,宣布此书为猥亵书籍,对译者和出版商提起公诉。司法与文学开始了以《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为题的第一场较量。

审判过程中,日本警视厅对出版物风纪委员会委员散发了该书的第一册,并在书中多处划有提请注意的红杠,并提醒委员注意考虑“此书是否增进公共福利”的问题。与此同时,日本文学界对此书受禁表示强烈不满,日本文艺家协会、日本笔会、日本作家联盟通过决议,共同反对这一起诉。1952年1月18日,法庭作出判决,译者伊藤整无罪,出版商小山久二郎罚款25万日元。检方不满未对译者定罪、辩方则不满出版商受罚,分别提起抗诉和上诉。当年12月10日,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判定该书为淫秽书籍,译者罚款10万日元,出版商处罚不为。日本文艺家协会和日本笔会代表文学界,以公开信的形式,对判决提出了强烈抗议。然而1957年3月13日的三审终审判决,最终维持原判,让文学界的努力付诸东流。在终审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还以此判为例,阐释了“淫秽”的三个标准:一是限于刺激性欲使其兴奋;二是侵害了普通人在性方面所拥有的正常羞耻心理;三是有违善良的性道德观念。该书在日本经过很长时间才得以合法出版。文学家中岛健藏愤怒地评论道:“检方的控诉和法院的判决充斥着国家权力的滥用、官僚主义的恶臭,将这样的作品列为淫秽书籍,背离了世界的良心。”

受言论自由保护的情色文学

两年后,此书在美国再度掀起庭审之争。长期以来,美国一直奉行1868年Regina v.Hicklin一案所确立的淫秽出版物认定标准——是否对易受不道德影响者或易取得此类出版物者产生败坏与腐化的作用,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列为禁书,禁止进口。一些国会议员对此书被禁止进口感到不满,对此进行了攻击,促成1930年对《关税法》的修正案。修正案授权财政部长许可“公认具有文学价值,但其中夹杂淫秽部分”的著作进口,从而允许进口《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

1959年,该书改编的同名电影在美国上映。但是,纽约州政府下令禁止放映。禁令的依据是该州的一条法律:“影片如包含猥亵、下流、不道德因素或可能煽动蛊惑犯罪者,可以禁映。”该片即被认定为包含着“在某些场合,婚姻以外的通奸并非不当行为”的意味,从而被禁映。电影放映商不服,起诉这一禁映。对此,纽约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并不是该片的画面下流,而是其构思猥亵,即“主题猥亵”,因而应予禁映。随后,原告就此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宪法第一修正案倡导言论自由,政府如果基于某部影片提倡某种观念而使其受罚,将有违宪法主旨,因而判定纽约州政府违宪败诉。

同年,美国一家出版公司出版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全文未删节版。但是,美国邮政部下令拒绝邮运此书。为此,出版商及推销此书的读者俱乐部对邮政部提起控告。三个月后,纽约南部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书“诚实并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因而判决出版商胜诉,该书在美国亦得以合法发行。

然而遗憾的是,在作者的祖国,此书仍然为禁书。在市场上虽能买到删节版,但大多为盗印或国外流入版,且价格昂贵至极,最高的竟达50美元。1960年,为纪念劳伦斯逝世30周年,伦敦出版巨头企鹅出版社决定出版此书的全文版,并已印制20万册准备发行。一册售价仅为3.6先令,甚至低于一包烟的价格。据说,“企鹅”的老板兰恩将此书付印之后,即向总检察长寄去了12本,对于文学作品审查制度进行一场“公开挑战”。兰恩后来回忆说:“我只能在入狱和不入狱之间各择其一,但我希望不必入狱。”

顺理成章地,英国皇家法律顾问、伦敦首席检察官琼斯(Mervyn Griffith-Jones)宣布:该书“宣传肉欲,赞扬通奸,语言淫秽”,有“腐化读者心灵”的不道德倾向。根据1959年通过的《淫秽刊物出版法案》(Obscene Publications Act),《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全文版的出版,显然有悖于这项法令,应予惩罚。1960年10月20日,伦敦老贝利街中央刑事法庭开庭公审此案,拉开了这场旨在颠覆文学审查机制的斗争的帷幕。五十年后,英国人权法学家、王室御用大律师杰佛瑞·罗伯逊仍撰文研究此案如何成为改变文学出版方向的分水岭,他写道:“几百年来,位于英国伦敦老贝利街的中央刑事法庭(人们已约定俗成地称其为‘老贝利)已经成为人民挑战国家权威的终极战场。但在这里上演的多少令人瞩目的终极审判,从杀人放火到叛国暴动,社会和政治影响力均不及1960年企鹅出版社因出版《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而遭审判这一事件。该判决对出版业最终实现自由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人权和自由的里程碑

让我们回到1960年10月20日的“老贝利”,重温那场惊世之讼。先后在法庭上出现的,除了著名律师、检察官外,还有阵容强大的专家证人。他们出庭判断《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文学价值”和“淫秽之恶”孰占上风——因为根据1959年《淫秽刊物出版法案》第四章的规定,即使出版物可以被认定为淫秽书籍,但如果其自身的文学价值更高,法庭应允许其出版。这支证人“梦之队”包括多名牛津大学、诺丁汉大学的文学教授,多名著作等身的劳伦斯专家。辩方企鹅出版社还遍邀教育界、出版界、宗教界人士,如《星期日泰晤士报》的文学编辑、BBC的专职评论员,以及二十世纪著名作家、《看得见风景的房间》的作者E·M.福斯特和文学评论大家雷蒙·威廉斯。作为证人出席的还有李察·赫加,他当时是莱彻斯特大学的文学教授,后出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副总干事。

另一方面,控方则意志坚定,决心“保卫文学,加强对色情刊物的法律监管”。总检察长布勒在前往南安普敦的火车上阅读了《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前四个章节,即向检察官琼斯写信批准起诉企鹅出版社(信中他写道“我希望你能将其定罪”)。据说,企鹅出版社被起诉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该书低廉的定价。控方认为,这使得该书成为妇女和工薪阶层唾手可得之物——这对于中产阶级男性控制的主流观感无法忍受。检察官琼斯即在法庭上发言道:“此书对性乱交和通奸肆意渲染,赞扬放纵肉欲的‘美德。它鼓励甚至提倡思想与语言的粗俗……请想想它会使多少人走向堕落,人们仅花3.6先令就可以买到此书……你们难道愿意,你的妻子和仆人也轻易地读到此书?”

然而辩方律师并不是等闲之辈。他们展示了高超的庭辩技巧。律师加德纳和哈钦森先是援引“反性别歧视法”,使法官同意添加三名女陪审员,因为他们意识到,当没有女性在场的时候,一个完全由男性组成的陪审团可能对女性会“过度保护”或者直接将女性作为需要掌控的私有财产。随后,律师开始向陪审员说明,劳伦斯其实是“严守道德观念的道德主义者”,该书有着严肃的主题,谴责工业社会中人性的机械和冷漠,并证明一种基于温柔与情爱的适当的性关系,对于人类幸福的必要性。因此,肉欲的文字和描写对于作品的美感和目的是有必要的,并不是猥亵一词可以涵盖。他请求法庭,让陪审员阅读此书,看他们会不会因此而道德堕落——法庭于是很快准备了一间阅读室,让陪审员用三天时间读这本小说。出庭的35位专家证人也证明,该书的文学价值远甚于该书描述性爱所造成的不妥。辩方甚至还请到了工党议员詹金斯——他正是《淫秽刊物出版法案》的首倡者——他宣称控方歪曲了该法案的本意,而且他认为此书文学价值很高,不应受此指控。这对控方来说,是致命的一击。这时,读罢小说的陪审团也一致认为,无论从道德标准抑或法律标准,对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的指控,都无法成立。

最终,11月2日,陪审团宣布企鹅出版社胜诉。接下来的三个月,企鹅出版社售出300万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可谓愈禁愈火。几年后,首相张伯伦下令,废除令人窒息的戏剧审查。此后,同性恋合法化、允许堕胎、对离婚的宽容等社会变化和法制革新,络绎不绝。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将这起诉讼称为“自由的分水岭,人权的里程碑”。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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