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需要公共理性
2015-05-28陈朋
陈朋
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法律体系的科学架构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但是,很多事例也一再提醒人们:我们缺乏的不仅仅是法律在数量上的扩充和制度在文本上的优化,更为缺乏的乃是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循。尤其是在基层,司法权威开始下降,“信访不信法”和“闹大”的思维甚嚣尘上,“黑头抵不住红头、红头抵不住领导签字的无头”等怪状时常上演。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同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公共理性的匮乏直接相关。所谓公共理性,本质上是对所有公共活动参与者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精神原则和公共领域的行为准则与道德风尚。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考量,一个健康、成熟的国家,都是在公共理性指引下运行的。对于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来说,培育公共理性不可缺少。这种公共理性具体表现为政府的“政治理性”和公众的“社会理性”。
就政府的“政治理性”而言,它意味着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者要秉承法治思维,始终坚信“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现代国家治理从根本上要求规则治理、依法进行,那种仅凭主观好恶来行为的人治方式,不仅与现代民主化浪潮背道而驰,而且也与日益复杂、变动频繁的社会格格不入。只有当法治逻辑内化为权力机构的思维方式之后,才能确保公共权力机构的行为是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与政府要秉承“政治理性”相对应的,是努力培育公众的“社会理性”。这种社会理性,说到底就是要引导公众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让法治成为公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和状态。这首先需要培育公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意识反映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尊崇程度。作为公众的理性品质,法治意识构成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和重要驱动力。因此,要通过进一步的普法教育、法治宣传等途径来激发和引导公众树立法治意识,消除对法治的疏远和隔阂,培育公众信法、知法、守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