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群岛从不属于菲律宾领土范围
2015-05-25李金明
李金明
近年,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频频发难,在黄岩岛和仁爱礁挑起事端、制造假象,出动海军拆除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上建立的标识,将南海重新命名为“西菲律宾海”,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勾结美国、越南等国并挑动国际舆论对中国在南海岛礁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施压。菲律宾采取这些行动的主要目的显然是为了将其对中国南沙岛礁的非法侵占变为既成事实。然而,事实上,菲律宾的国家领土向来仅限于1898年“美西条约”规定的“条约界限”,无论其怎么异动都改变不了南沙群岛不属于菲律宾领土范围的现实。
菲律宾国家领土范围
1961年6月17日,菲律宾颁布了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该法案宣称:“鉴于菲律宾宪法说明,国家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国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所包括的岛屿,以及菲律宾群岛政府在通过该宪法时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
3046法案提到的菲律宾国家领土所涉及的第一个条约,是西班牙把菲律宾转让给美国的“美西巴黎条约”,其第三条规定:“西班牙现将被称为菲律宾列岛的群岛,其中包括位于下列各线内的诸岛屿割让给美国:一条线从东经118°到东经127°沿着或靠近北纬20°由西向东穿过巴士海峡航道中间,然后沿着东经127°到北纬4°45′,然后沿北纬4°45′到与东经119°35′的交叉点,然后从东经119°35′到北纬7°40′,然后沿北纬7°40′到与东经116°的交叉点,然后再以一条直线到达北纬10°与东经118°的交叉点,然后再沿东经118°到达起点。”
3046法案提到的第二个条约是补充前述条约不明部分的“美西华盛顿条约”,所提到的第三个条约是划定菲律宾与北婆罗洲所属诸岛疆界的“美英条约”。
这三个条约当时是由菲律宾的宗主国美国同其他西方国家签订,其内容是以经纬线划定所割让岛屿的范围,也就是所谓的“条约界限”。按照菲律宾的看法,其在1946年7月4日独立时继承了上述条约,故应对这些条约所划的领域行使主权。此外,菲律宾还认为,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菲律宾独立法案”中,规定“菲律宾政府于西班牙割让给美国之全部领域行使主权,其界限为1898年12月10日美西和约第三条所定范围”,于是基于条约权利的继承,菲律宾有权对该范围内的陆地与海洋行使主权。
由此可见,菲律宾的国家领土范围是继承“美西条约”规定下来的“条约界限”,即从东经118°到东经127°,北纬4°45′到北纬20°。而中国南沙群岛的范围是从东经109°30′到117°50′,北纬3°40′到11°55′,显然不属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内。故菲律宾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以所谓的“卡拉延群岛”命名,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宣布为“菲律宾领土”,这无疑是一种侵略行为。它成为今日中菲南海争议的根源和核心之所在。
菲律宾宪法条款中有关国家领土的规定
菲律宾政府在1935、1973和1987年曾三次修订宪法。在每次修订的宪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菲律宾国家的领土范围。
1935年,菲律宾宪法第一条写道:“国家领土包括:根据1898年12月10日美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巴黎条约割让给美国的该条约第三条所述范围内的全部领土,连同1900年11月7日美国同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的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国和英国缔结的条约中所包括的岛屿,以及菲律宾群岛现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全部领土。”
这个宪法中标明的菲律宾领土范围与上述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中声称的菲律宾“国家领土”是一样的,指的都是“美西巴黎条约”中规定的“条约界限”。
1973年,菲律宾在修订的宪法中,第一条重新写道:“国家领土系由各岛屿及各岛之间的水域构成的菲律宾群岛,以及根据历史性权利或法定所有权属于菲律宾的一切其他领土,包括领海、领空、底土、海床、岛架和菲律宾对之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其他海底区域。菲律宾群岛各岛屿周围、各岛之间和连接各岛的水域,不论其宽度和范围如何,均构成菲律宾内水的一部分。”
此次修订宪法的规定,不提“条约界限”,而提“历史性权利或法定所有权属于菲律宾的一切其他领土”。其原因可能是菲律宾政府了解到,美国政府不会同意它通过国内立法对上述三个条约的条款做出特别解释。1958年,美国国务院曾表明,美西、美英等条约中的经纬线仅指割让群岛的范围,而无表示割让海域之意。美国当时仅承认3海里的领海宽度,根本不可能要求西班牙割让超过3海里的广阔领海。1960年,美国又重申上述立场。1973年,美国在联合国深海底委员会再次发表声明,表示美西巴黎条约的内容仅在于获得菲律宾的主权,而无取得海域之意。当事国的解释,显然是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仅局限于“条约界限”内的群岛,而无包括周围海域的最好说明。既然菲律宾自1946年独立之后,则依国家继承法继承了美西巴黎条约所规定的菲律宾群岛范围,那么,菲律宾所继承的就不可能超过美国原来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不包括“条约界限”内的海域,因此,南沙群岛更不可能在其领土范围之内。
1987年,菲律宾再次修宪,第一条写道:“国家领土包括菲律宾群岛以内的一切岛屿和水域,以及菲律宾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一切领土,由其陆地的、河中的和空中的领域构成,包括其领海、海床、底土、岛屿礁层和其他海底的区域。群岛四周之间和连接各岛的水域,不管其幅员如何,皆是菲律宾之内水的组成部分。”
此次修订宪法,把“历史性权利或法定所有权”等字眼改换成“菲律宾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一切领土”,同时保留“群岛四周之间和连接各岛的水域,不管其幅员如何,皆是菲律宾之内水的组成部分”。菲律宾妄图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将整个“条约界限”内的群岛和水域都变成自己的国家领土,美国对此表示过反对。美方在1986年1月发表声明说:美国政府不同意对这些条约的条款作特别的解释,因为它们关系到菲律宾在菲律宾群岛周围海域的权利。美国政府继续指出,不管这些条约,或者随后的实践,都没有授予美国,也没有授予作为美国继承者的菲律宾共和国,在菲律宾群岛周围海域享有比习惯国际法所承认的更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习惯国际法”,指的应该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12海里领海宽度。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菲律宾的国家领土范围是以1898年“美西条约”规定的“条约界限”为基础,其东边界限在东经118°,中国的南沙群岛根本不在其范围之内。而菲律宾政府在三次修改宪法的过程中,随意将国家领土界限进行变动,妄图以国内立法将整个“条约界限”内的海域都成为其“领海”范围,这不仅违背历史事实,而且也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12海里领海的规定。因此,菲律宾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为由,单方面声称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海域“拥有主权”,甚至用武力占据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是根本无效的。
(作者为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教授、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