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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改土归流综述

2015-05-22刘辛萌许遂

课程教育研究·下 2015年2期
关键词:清代

刘辛萌+许遂

【摘要】清代改土归流的严重中大体可以看到所谓“改土归流”之“土”,乃是指“一切不符合中央行政建制的地方行政权利体制”,当然也包括土司在内,但废除土司并不能涵盖改“土”的全部内容,而废除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行政权利体制,也是改“土”的主题之一,从相关历史记载以及开辟的后果看,“生界”的开辟,也属于了“改流”范畴。“改流”的原因,主要是强化边疆统治,增加地方赋税,将未曾设立土司制度的“生界”纳入流官管理体系之中,主要是改变中央王朝权利失控与真空的被动局面。

【关键词】清代 改土归流 政权巩固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2-0008-02

引言

“改流”手段,主要是以抚见效,以剿收尾,剿抚两条路线,同时交织,彼此并行。由于主剿派官员要杀人立威,忽略了当地特殊的文化习俗,“改流”最终也成了清朝由盛转衰的主要原因之一。 苗疆“改流”是一次进步的政治大变革,强化了清王朝对该地区的统治,改变了当地封闭、落后的状况,促进了社会生产发展,巩固了国家边防,有利于推进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因此,认真研究苗疆“改流”的历史原貌及得失利弊,对于注意尊重地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文化环境,同时积极开展西部大开发,推动现代化建设,避免类似的历史悲剧发生,仍有着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1改土归流的历史原因和实际效果

1.1改土归流历史渊源

改土归流也称土司改流,指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永久世袭的土官改为随时任免的流官。这是雍正四年(1726)开始实行的加强对西南边疆统治的一项政治措施。

西南少数民族多,元代以来实行土司制度。元代在这些地方设了安抚司、宣抚司、宣慰司,用当地的酋长为官吏,称土司或土官。文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武官有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少数民族人民由土司管理。这种管理办法在当时还是恰当的。明朝因袭了这种制度,并制定了一套贡赋、征调、驻防和承袭制度。清朝初年还是这个制度。这种制度落后性日益显著。土司统治,赋役无名,刑杀任意。土司为儿子娶亲,土民三年不得婚姻。一年之中向土民小摊派四次,三年又一大摊派。土司取之土民的钱粮超过田赋百倍。土司之间经常互相攻伐,给土民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土司制度易于导致地方割据,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雍正三年鄂尔泰由广西巡抚调云南以巡抚治总督事。到任后他发现贵州种家苗已为乱20年。四年春他上书雍正帝:一、云贵问题没有什么比得上苗族问题急迫,安民必先制夷,制夷必改土归流。二、列举东川、乌蒙、以步当车的清末云南邮政局邮差镇雄3大土司的罪恶并建议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大土府划归云南。三、澜沧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四、提出改流做法:“计禽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五、剿夷要练兵选将。

鄂尔泰的意见得到雍正的同意后,四年五月鄂尔泰就派兵攻破种家苗36寨,迫使21寨投降,安抚苗民500多户,人口2000多人,计擒贵州镇远土知府、沾益土知州,者乐甸土司乞求免死,种家苗全部平定,得到雍正帝的赞扬。四年十月,鄂尔泰实授云贵总督。四川乌蒙土司禄万钟和镇雄土司庆侯为乱,鄂尔泰令总兵刘起元讨平,五年,禄万钟投降,要求改土归流。五年二月,云南镇沅土目刁如珍杀害流官,焚烧房屋,鄂尔泰派兵讨平并抓获刁如珍。广西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放纵土兵抢掠,鄂尔泰同样派兵讨平。十一月,鄂尔泰招降贵州长寨后路苗184寨,编户口,定额赋。六年,鄂尔泰总督权限进一步扩大到广西。鄂尔泰派兵擒获东川法戛土目(土目,土司所属员司的称号)禄天佑与则补土目禄世豪,惩办了米贴土目程永孝。八年六月,由于刘起元移镇乌蒙后“恣为贪暴”,禄鼎坤发动叛乱,攻陷乌蒙,鄂尔泰调集万余人分3路镇压:总兵魏翥国攻东川,哈元生攻威宁,参将韩勋攻镇雄。在大军威慑下,云南永昌边外孟连土司主动表示愿意纳税,鹤庆边外子主动表示愿意进贡。

1.2清代改土归流效果

由于清将欺负苗民,雍正十三年贵州清江、台拱地区又掀起一场反清斗争,攻陷凯里。清朝先是派刑部尚书张昭前去镇压,后来又派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去镇压,张广泗熟悉苗地情形,大肆杀戮,终于把他们镇压了下去,改土归流得以继续进行。

从四年到十三年,改土归流在云南和贵州、广西、四川大规模地进行。云贵地区重要是用武力推动改土归流,而其他地区主要是采取招抚方式。推动改流土司共60多个。

于是,在明朝末年的时候,在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首先就废除了土司,改以流官取代土官,实行改土归流。可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主要是发生在清代雍正年间,主持西南改土归流的是云贵总督鄂尔泰。鄂尔泰认为土司制度是西南边疆的最大隐患,必须尽早尽快解决。鄂尔泰的改土归流主要以政治手段即招抚为主,在一些地区也通过武力强制实行改土贵流。经过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后,云南境内的土司所剩已不多,剩余土司中的大部分一直延续到20世纪50年代。

2改土归流走向衰败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司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已经不再适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中央的统治了。它虽然在历史上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是本身这一制度就有不少的弊端。土司统治下,土司世官其土,世有其民,对所属人民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司统治下,人民生活艰难,同时也严重的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也时常斗争,相互抢劫村寨,滥杀无辜,使人民遭殃,影响了边疆的稳定。土司拥有自己的武装,他们利用自己的兵丁镇压当地人民,抗命朝廷,叛乱不绝。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国家的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土司制度的落后性与弊端日益突出。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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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伟;救灾方式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因灾录囚及其对司法制度的破坏[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4

[4]刘鹤;民国初期至抗战之前湘西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J];安徽农业科学;2011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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