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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思路探讨

2015-05-20张海涛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思路经验

摘 要:这些年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创新伴随着这种风险,这些风险对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这客观上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本文对于互联网金融类别、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创新风险进行具体的阐述,在广泛借鉴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经验的基础之上,探讨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具体思路,希望能够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带有益理论指导。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经验;思路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的一个新生事物,自从诞生之后,迅速以其自身优势获得了迅猛发展,而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空前,在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因此被放大,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伴生的各种风险,如何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规避风险,这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概述

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类别、创新进行了概述,掌握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明确了风险监管措施的制定重点。

1.互联网金融类别。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两大类别,一类就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支付工具,国内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等,这类支付平台主要功能就是支付中介。另外一类就是P2P为代表资金融通机构,这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给资金供求提供一个平台,实现资金的顺利融通。

2.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是指突破传统金融的桎梏,从而在金融理念、金融工具、金融方式等方面的一个突破以及变革,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之后,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创新,这种创新一方面丰富以及促进了金融体系内容,另外一方面就是给现有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需要尽快完善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3.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风险包括金融风险、法律风险、安全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其中监管风险是指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极端的灰色空间,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创新实现了对于传统法律的规避,安全风险是指资金所有者资金安全受到威胁,金融风险则是指互联网金融创新带给了金融体系的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经验借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起步较早,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经验,对于这些经验进行梳理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措施制定。

1.支付平台监管经验。目前在支付平台监管经验方面,目前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就是对于支付平台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另外一种就是对于交易机构的监管,应该说两种监管模式是各有利弊,对于我国来说应采取对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平台进行双重监管的模式,重点加强对于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把握好客户对资金安全。

2.P2P监管经验。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一般都比较严格,美国采用的是双重监管模式,即美國联邦证券委员会以及州政府相关机构对于P2P平台进行监管,二者之间在监管责任划分方面,前者主要在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管,后者则主要是对于P2P平台在本州内的各种合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双重监管模式较好的维护了P2P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理财与众筹监管经验。在互联网理财方面,很多国家都是采用谨慎、宽容监管模式,重点对于理财业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管。在众筹监管方面,美国在企业融资法案中是对于众筹平台的监管进行了阐述,明确了众筹平台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规定。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具体思路

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方面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具体风险,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努力。

1.完善监管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足实际,根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需要,着眼长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等等,从宏观层面来给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法律层面的保障,将互联网金融创新纳入到一个法治化轨道,从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

2.监管主体属地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来看,应朝着监管主体属地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被纳入到了央行监管体系之中,但是P2P以及众筹融资模式等依然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这对于其发展来说是一个不利影响。本文的认为P2P以及众筹融资模式的监管主体应属地化,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一般都是扎根于地方,大部分业务都局限于某一地区,因此监管权限下放给地方,由地方金融尽管机构对于这些P2P平台以及众筹融资模式进行监管,从而更好行使监管权力,将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创新监管手段。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手段方面需要不断创新,一切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控制的手段又可以运用,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没有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而采用传统手段,则意味着监管效果的不断下降。创新监管手段方面,需要重点注意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引入定性以及定量结合的模糊分析模型,准确估算风险,并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的风险的转移、化解,实现对于创新风险较好控制。

4.明确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需要明确监管边界,政府监管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原则,重点做到依法尽管,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业务尽量减少监管,对于那些法律命令禁止的行为则要严格监管,举例而言,对于P2P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加强监管,这样才能够确保政府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到“刀刃”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我国来说,需要给予高度的支持,在支持其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创新风险控制,在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监管法规等方面不断完善以及创新,从而实现对于创新风险的有效控制,减少互联网金融创新带给金融体系的冲击。

参考文献:

[1]尹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J].学术探索[J].2014年8期.

[2]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5期.

[3]蔡恩泽.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犹不及[J].上海企业,2014年4期.

[4]郑庆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其对策[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年5期.

[5]杨宏芹,王兆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和突破[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2期.

作者简介:张海涛,男,汉族,湖北荆州人,金融工程本科,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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