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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传递哪些“新说法”?

2015-05-19李冬梅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5期
关键词:之日起诉状立案

李冬梅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备受群众诟病的“立案跑断腿”“年底不立案”等现象以及其他社会关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规定》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传递了哪些“好消息”?

《规定》中明确,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此外,当事人有以下行为的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是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规定》中明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接收诉状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指出,如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规定》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场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一是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二是对当事人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三是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得未经告知补正即退回诉状;四是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规定》强化了立案监督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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