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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诉状变革之审视

2017-04-17刘鹭

文教资料 2016年34期
关键词:诉状明清变革

刘鹭

摘 要: 本文是以古代公文文种之一的诉状作为研究对象,探讨此类公文在经历漫长的历史演变于明清时期具体形成产生的变革,以及导致如此变革所掩藏的深层原因与推动力。感受其当时的发展状态,结合当时的政治局面、世俗价值观趋向,从中汲取历史经验,遵循“扬弃”原则,继承古代诉状的优势,改进其不足之处,提升其对现代社会所一直沿用的诉状类文书的深远意义与应用价值,也将其中优劣所得更好地运用到当代严谨的法律文书中去。

关键词: 诉状 明清 变革 原因 扬弃

诉状,即诉讼事件的书状,是维护或实现自身权益而提出的一种诉讼请求,是古代公文中不可或缺的公文文种之一,而今作为严谨的法律文书,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亦十分重要。在经历漫长的历史演变里,诉状这种公文文种发展的愈益成熟,尤其明清时期的变革十分明显,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一、诉状类文书的历史起源

诉状类文书,作为古代公文文种之一,其历史十分悠久。其意为呈诉的文书,自汉以来皆有之。于汉时,其始称于“状”,即陈述的意思,分条列举事实上言于皇帝,又称奏状。一直沿用到宋代。唐及五代或称折状,其格式格式与奏状相同。唐代近臣上书言事用表,也有时用状,两者的区别是表讲究文采,状比较质俗。宋代用奏状,诉状之称也就此出现。《宋书·竟陵王诞传》有记载:“又获吴郡民刘成、豫章民陈谈之、建康民陈文绍等并如诉状,则奸情猜志,岁月增积。”又宋刘安世《论章惇强买朱迎等田产事》九:“臣等伏见监司郡守以下,不受朱迎诉状,并行责降令丞。”又有《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写道:“他本是儒家之女,精通文墨,不必假借讼师,就自己写了一纸诉状。”至宋朝,状类文书分为呈状和申状。申状,申,伸义,含有申明冤抑和舒陈曲衷的意思,宋时列为公文体制。下级对上级的指挥措施有不同意见的申述,称为申状。如朱熹知南康军时,反对安抚转运使使衙转颁尚书省答子关于将南国移治湖口的牒文,写了《申免移军治状》,备陈四项于民有害于官无利的理由。元时各部对于尚书省,明时县对于府州、各州对于府以及按察直隶府州上六部皆用申状,请改称申文,废。至明清时期,大量讼师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出现,在一定层面上推动了诉状类文书的发展,使其在这一时期有了较大的变革。

(一)明清时期诉状写法格式的变革

明清时期,讼师职业的大量出现,以及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为了便利官府人员的审理,对这一类诉状文书的写法格式列出了一定的规矩。与此同时,民间也出现了多种版本的《讼师秘本》,以期增加这一纸诉状的胜算。甚有人言,只需得到《讼师秘本》,依样画葫芦,哪怕一介农夫也能写出一篇好状子。

明代有《萧曹遗笔》四卷,是明代金陵刻本,作者真实姓名不详,署“锦水竹林浪叟辑”。此书第一卷开篇便是“做状十段锦”,揭示了明代写状子的十条格式要领,可窥一斑。状词的书写方式与诉讼的胜负是有很大关联的,若不合要求,甚至官府会不予受理。按照“做状十段锦”对状词要素的划分,一个较好的状词应包含如下内容:

1.“朱笔,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朱语,或依律或借意,必须与截语相应。”朱笔一般四字,须用最简练的词句,叙述事件的前因后果,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能使官吏受理此案件。

2.“缘由,乃当先事迹之根源也。务与计由成败相应,不可脱节,不可(繁)多,不可简略。”

3.“期由,乃事从某年某月某日而成也。某年或远或近,寘状中或前或后,不可重用。”

4.“计由,乃事之显迹从何起,为入罪之路也,务宜斟酌,不可繁杂失节,不可脱空含糊。”

5.“成败,乃计由之后或成或败,为入罪之门也,兹段诚为一段状主宰,务宜包含前后,谨防攻破。”

6.“得失,乃状中之奇谋也。可置证由之前,可置证由之后,听人所用,此为脱罪之路。”

7.“证由,论成败得失之后必有见证也。诚为一状辅佐,恐有偏护辨论不一,须要量人斟酌,此脱罪之门也。”证据在诉状中的位置也是十分重要的,不可疏忽。

8.“截语,乃一状中断也。务要句句合律,字字惊奇,言语壮丽。如状中有此一段名“关门状”,则府县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开门状”,恐人犯乘隙瞰入辨变。大抵状词不可太关门,亦不可太开门,谅情半开半关者,妙哉,妙哉。”

9.“结尾,乃状中之尾也。先要遵奉官府,后要阐明律法,务宜详而用之。”一般为对诉求的概括性阐述。

10.“事释,但言告诉之后二三四字而已。如剪害安民,超贫杜骗,敦伦正俗,含冤等语,量情用之为妙。”事释最能够体现状词的格式化趋势。[1]

以上“十段锦”可说是囊括了明清诉状类文书的写法格式,自成一家,而清代讼师秘本内容丰富,也基本上可以为不同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攻击对方最合适的语言,这无疑是明清时期诉状特点的一大变革,进行了一定的规制。相较于之前长篇大论、夸大其词的诉状,官府的受理与审理也方便了许多,同时也反映了诉状类文书在这一时期发展得比较完善。

(二)明清时期诉状语言特点的变革

作为被官府审理的诉状类文书,其中无疑,写法格式是其胜算的要素之一,应有固定的格式所约束,显示其规范的一面。但与此同时,文字的语言风格也是不容忽视的。譬如,如何将一纸诉状写的令人声泪俱下,感同身受,又如何字字珠玑,愤慨激昂,使得官吏为之所动,受理此类案件,这也是技巧,或者说是心思所在。诉状要求的并不仅仅是枯燥质樸的文字叙述,更重要的加入感情元素,才能增加胜算的把握,我认为,这也是明清时期讼师大兴的原因之一。

首先,明清时期的诉状语言规范严谨,在《萧曹遗笔》与《讼师秘本》书籍的盛行之下,诉状文书里状词都有了既定的格式,这些标准化诉状格式包括“人命告辜式、人命告检式、告辩盗状式、告奸情状式……告地土状式、告婚状式、告赌博状式……告财产状式、告钱债状式……”[2]等等,百姓一旦有争讼之事,临写诉状,都可直接套用其中的既定格式,逻辑性规范性很强。

其次,语言的使用要有较强的技巧性。不可与一般市井无赖吵架一般粗俗鄙陋,令官吏不堪入目,同时也不可太过于“雅”,过多的咬文嚼字对于事件阐述的准确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会招致官吏的厌烦之意。

最后,其语言强调诉讼者的弱势特征。语言风格的柔弱偏向,使官吏能够感受诉讼者的无助凄凉,也能使其获得自尊感,以此博得同情。如《警天雷》记载有“强赘慕家”、“谋赘吞业”、“负聘重婚”、“夺婚惨冤”、“谋妻灭子”、“逐婚嫁女”以及“刀奪发妻”等的婚姻类朱语[3]为例,其中如“夺婚惨冤”仅仅四字,就能令人联想至情投意合的一对男女即将成亲却遭无赖强抢心爱之人,其心中悲痛溢于言表,一个“惨”字更是令人心生同情,不忿之情油然而生,就这四字朱语,便能清晰地感受到诉讼者的无助与凄凉。“谋妻灭子”等朱语其中的冤屈感情更甚之,不必详说。

(三)明清时期诉状条例的变革

诉状条例自宋代以来便有之,多由地方官员所颁布,其宗旨在于实现官方对诉讼秩序的控制,对诉讼能够进行更好地处理与审判,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官吏负担。宋代地方官员黄震曾颁布《词诉约束》,规定了案件审限、代书职责、诉状格式等内容,其中有受理状式的规定:不经书铺不受;状无保识不受;状过二百字不受;一状诉两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讦不受;经县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实不受;披纸枷布枷自毁咆哮,故为张皇不受;非单独无子孙孤孀,辄以妇女出名不受。[4]

在条例内容与实质上,明清时期的《状式条例》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宋元以来的《约束榜》《词讼约束》、“写状法式”,如“写状法式”中要求老、幼、废疾与妇女若提起诉讼应由壮年代理,诉状应写明时间、用词简练,以便于官府审理。这些类似词状书写方式、诉讼当事人资格等方面的约束,其后的《状式条例》都颇接近。只是形式上已正式发展为直接印制于状纸尾部、且形成条款的诉讼规则。明朝《状式条例》的这种形式不仅于整个明代盛行,而且也沿用至清代,其条例内容的规定愈发细致,例清代《乾隆二十年徽州黟县汪淳告江六女土地纠纷一案诉状》的规则中有被告不得超过三名,应审干证不得超过二名,对于斗殴、犯奸、婪赃、田土债等都有详尽条例,十分细致。《状式条例》虽由地方官员制定与颁行,但其内容是符合国家法律的,因此实质上其已延伸具象为诉讼中的一种法律依据。

二、变革产生的原因小议

(一)明清时期的社会变化

明末时期,江浙一带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这为原本封闭自守的明清王朝提供了发展的契机,但同时也引发了未知的忧患。大商人资本的出现,工场手工业的发展,雇佣关系的出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明清时期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新事物、新发展引领着懵懂的百姓,彼此之间的关更为牵扯。出现了从未有过的例如合办企业的财产纠纷,借贷纠纷,雇佣纠纷,佃户纠纷,这在过去的诉讼案件中是从未有过的。当自身无法解决时,唯一的求解便是诉诸于官府,可是面对这些未知的棘手案件,官府又能何去何从?并且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以及人际关系的复杂,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清朝雍正年间,蓝鼎元在其《鹿洲公案》有所记载,“黎明视事,漏下二三鼓而后退食;……鸡六鸣而后就寝,东方微白,复请视事,如是者一载有余,无一日一时之间断。”[5]由此可见,官吏每日审事之多,不堪重负。因此,地方官员也不得不商议修改《状式条例》,更加具体细致到不同类别的案例,也对诉状写法格式加以规定,不依照格式者不受审以减轻负担,加快审理的进度与办事效率。

(二)明清时期的社会风气对市井民众价值观的影响

明清时期,随着工商业市镇繁荣和书坊、刊刻印刷业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小说登上了这个时期的舞台,渐趋繁荣,以满足市民阶层的文化需求,也影响了市井民众心中的价值观。四大名著《西游记》《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都是在明清时期创作出来并影响后世。其中不乏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控诉,甚至于结成帮派,落草为寇,反对封建王朝的统治,也更加清晰地揭示了封建贵族阶级及其家族的腐朽危机,官场的黑暗,对于封建科举制度、婚姻包办、等级制度等的控诉,对社会道德的批判,甚至于家庭伦理世俗情感的宣泄,都在这些作品中有所体现,而这些作品在市民阶层的广泛流传,无疑,对于明清时期的百姓们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将人们心中原先陈旧自闭、封建守旧的思想打开一个窗口,市井民众的价值观也因作品中所体现的精神理念所动摇,自我意识也渐渐觉醒,自我的权利、保护意识愈发强烈,对于不公不正之事,官场纠纷,损害自身利益的纠纷甚至家庭纠纷,都将其诉诸官府,新奇、匪夷所思的诉讼也不在少数。因此,这些诉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也亟需解决之法,地方官员对《状式条例》的写法格式、具体细致的内容进一步详尽梳理也是由此而生。

三、明清诉状变革对于现代法律性公文的意义

明清时期,诉状公文的变革是有很大的进步意义的,但同时其中也有些弊端是不容忽视的。其进步性在于将诉状这一类古代公文文种进一步地发展渐趋完善。其写法格式的规范化、语言特点风格特征的凸显都促进了诉状公文的发展,《状式条例》的正式成形也开拓了诉状文书的新局面,其中案件类别更加的细致化,对于现代性法律文书的规范写作、文字应用以及法律条例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然而,与此同时,也因写法格式的规定,如诉状的四字朱语就有夸大事实的嫌疑,扑朔迷离令官吏头痛不已,难以解决。在明清时期,健讼、嚣讼也是甚嚣尘上,明代吕坤曾道:“刁风日甚,状中叙事仅数语,而形容彼罪,张大我冤,常居十六,冀骇闻一,受耳不知,波及蔓引,无辜者为殃。”“无谎不成状”甚至成了明清时期的一大世风,当然,讼师的大量出现,为求胜诉不择手段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性文书及律师行业的人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要秉承自己的职业操守。因此,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在愈来愈追求公正平等的现代社会里,我们更应重视事实的重要性,不夸大其词,不矫造伪证,摒弃“无谎不成状”的恶俗,站在诉讼者的角度上坚决维护其利益,提升自身的道德素质,遵循“扬弃”的原则,将其优劣所得更好地运用到我们现代严谨的法律文书中去,更好地维护我们和谐公正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原题闲闲子订注.萧曹遗笔[M].上海:上海校经山房出版社,第一卷

[2]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J].浙江社会科学,2005(4).

[3]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以“黄岩诉讼档案”为考察中心[J].浙江社会科学,2005(4).

[4]杨华玲.浅谈明清诉讼档案中的“状式条例[J].档案,2012(1).

[5][清]蓝鼎元.鹿洲公案[M].北京: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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