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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5-05-18王红

商业文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服务商交易电子商务

通过网络进行商务往来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驱动力,网络购物也成为老百姓最新的购物方式。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其他技术及人为因素,网络商务信息的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如何有效地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已经成为各商家和用户关注的焦点。本文全面分析了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网络商务信息涉及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及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并着重提出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网络商务信息安全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网络商务信息/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一、电子商务和网络商务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商务信息概念及分类

1、网络商务信息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商务模式及购物模式的不断发展及变化,网络商务信息成为当代信息主流,“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显示,截止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将基本形成,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80%以上;应用电子商务完成进出口贸易额占我国当年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0%以上;网络零售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但在信息的使用及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很多涉及到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网络商务信息的范畴及定义范围。

网络商务信息是指存储于网络并在网络上传播的与商务活动有关的各种信息的集合,是各种网上商务活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描述和反映,是对用户有用的网络信息,网络是其依附载体。网络商务信息具有时效性强、准确性高、便于存储、检索难度大等特点。本文研究的网络商务信息,主要指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商品交易信息以及和商品买卖有关的公司资料、用户账户及密码等相关信息。

2、网络商务信息分类

根据信息提供者发布信息的具体要求以及网络服务商对信息采集、整理、发布的服务标准及价格水平的不同,网络商务信息可简单分为两类:

(1)免费商务信息

主要指的是社会公益性信息,如政策法规、信息查询平台等;或者网络经销商为了拓宽宣传渠道,在网站上公布的可供用户免费使用的商务信息,比如行业数据分析报告、免费软件等。

(2)收取标准费用的商务信息

主要是对用户而言,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会带来一定商业收益,对网络服务商而言,对信息的发布、查询、整理、归类、更新等,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针对此类可带来经济收益的商务信息,网络服务商会对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比如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环球资源等国际商务网站。

(二)网络商务信息涉及的法律问题

1、商务信息发布者的信息安全问题

商务信息发布者,指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平台,发布产品买卖、企业宣传、中介服务等相关信息的网络用户。明确各类网络信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关网站服务提供商有没有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业,更大作用发挥网络信息的作用来讲,至关重要。

目前主要存在的,涉及侵犯信息发布者信息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用户发布的信息专有权被侵犯

主要表现在:用户发布的信息被大量复制、修改或被网络服务商用隐蔽、分散的方式买卖。

(2)用户发布的信息安全被侵犯

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在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近年来,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断遭受钓鱼网站的尾追堵截,电子商务网站更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目标。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西的统计数据,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中89.2%的人担心假冒网站,其中,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对此,电子商务专家表示,网络交易早于信任危机,“信任缺失”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

(3)网络交易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隐私权问题

多数网络信息用户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商务网站发布了信息后,自己的个人联系信息会面临被泄露的危险,即在网上发布了交易信息后,会收到很多不良交易用户的广告信息。同时,发布商务信息时,与信息发布者个人及企业相关的照片、录影带等会面临被复制、转载、非法利用的危险。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商务网络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二)商务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为信息实现共享提供了可能性,网络信息传播已经成为社会主流信息传播方式。对企业而言,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寻找合适的供应商,会带来更可观的经济收益。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网络拓宽自己的购物渠道,货比三家,且能节省人力物力。但是在网络信息共享过程中,会不可避免产生如下主要问题:

1、信息共享过程中的信息独占

主要表现在:信息需求者难以获得有用的免费信息,很多商务信息被网络服务商工具化并独占,许多有价值的信息的发布或获取,都需要付出超额的成本。如阿里巴巴商务网站,一旦有信息用户发布免费商务信息后,便有网站工作人员会和企业取得联系,给企业推荐通过缴纳服务费,获取网站有偿信息服务。若企业没有相关投入,则通过技术手段封锁、限制该用户继续发布或获取相关商务信息。

2、信息独占的极端形式—信息垄断化。

在信息经济时代,拥有了信息就是拥有了竞争优势。很多网络服务商主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对网络商务信息的垄断。如微软公司,通过系统升级、免费软件等技术手段锁定用户,并且控制企业、厂商和销售商的经营策略。

(三)商务信息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本文所提及的网络商务信息,主要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商业机构在商务网站、行业专业网站、企业网站发布的供求、采购信息及相关数据统计信息。此类信息的特点是,信息量大,且虚假信息比较多。对企业用户或消费者而言,想要使用这些信息为企业营销服务,就必须要对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很多商务网站也采取虚假链接的方式,诱使信息用户在网站上注册信息,进而在该网站付费,达到采集使用信息的目的。

(四)商务信息服务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文提及的商务信息服务商主要指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指为网络信息用户提供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的平台,为网络用户从事发布信息、网络贸易、网上洽谈等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同时收取服务费用的商务网站运营者。

对网络信息提供商而言,信息发布者和信息使用者都是为了利用信息赚取一定的贸易收益或消费便利。在信息发布及使用过程中,前文已经述及网络提供商在涉及信息安全及信息共享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追究根本,也就是信息提供商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基本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商务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

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我国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现出台的都是对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而这种保护是很不充分的。

(二)缺乏对网络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专业法律保护

网络交易活动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性、无国界性的全球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商务信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网络技术版权、产品专利权、商标权及品牌使用权带来的问题。

(三)缺乏系统的网络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的专业法律保护

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对网络交易领域涉及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应该坚持的原则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要防止保护隐私成为阻碍发挥商务信息使用价值的因素。

(四)对商务网络服务商缺乏专业的法律约束

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或者说,在商务信息相关侵权问题上,服务商扮演着一个间接侵权的角色。因此必须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尽量明确网络服务商对商务用户的隐私权、知识产权及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

(五)网络商务信息的可靠度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网络交易中,用户发布的信息存在虚假或欺骗的可能性,一旦给商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缺乏相关的追诉及赔偿的制度约束。目前针对网络交易中商务信息的可靠度的约束主要有网络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中,有相关的约束性及指导性意见。但是随着利用网络交易进行诈骗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单纯依靠网民的防范意识去判断信息的可靠度,已严重影响了网络交易的诚信度,进而会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造成阻碍。

三、加强网络商务信息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支持

针对上述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要从立法上对商务信息的可靠度建立系统的约束机制,不止要求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对相关网络服务商也要提出相应的审核要求,明确因不实信息导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和标准,借鉴国外网络安全法律,结合我国实情,对于那些已经对网络构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一定要把握时机尽快进行网络立法。建立强有力的国家组织保障体系,对各方面力量综合协调,共同保障网络安全。

(二)加强网络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专业法律保护

由于买卖交易的隐蔽性,在网络上维护知识产权成为一项新的课题。目前很多假冒伪劣产品却通过合法的企业在网络开展交易进入市场,同时针对很多异地侵权交易的查处也存在一定难度。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交易主体监管、交易商品准入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消费引导,以及交易过程中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建立系统的网络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的专业法律保护

网络无国界,商务全球化,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及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已督促我国要尽快完善网络商务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网络交易领域可能出现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制定出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则相协调,符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用户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的独立的、系统的法律体系。

(四)通过法律制度约束商务网络服务商经营行为

目前我国对网络交易服务商主要通过行业自律规范进行约束,在人们的印象中,网络服务商往往对其行为享有广泛的免责。显然,这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误解。虽然网络服务商对某些行为的确享有免责,但其免责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并且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在网上交易平台自律规范的基础上,亟需针对网络交易服务商制定独立的法律约束制度,既不使网络服务商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约束。

(五)建立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法制环境应着眼于保护交易公平,保护平等竞争,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和保护个人隐私,制定鼓励监督、有助调节、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目前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以及广告的管制、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

建立上述电子商务行业的立法体系,对本文研究的网络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商务信息的发布、使用及侵权问题,也会随之解决。

参考文献:

[1]《网络侵权行为法》屈茂辉、凌立志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迁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法学,2006年05期

[3]《网络信息安全》安葳鹏、刘沛骞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王珊珊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云南社会科学,2000年S1期

[5]刘守芳论网络犯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03期

作者简介:王红,女,1976年,讲师,专业:MBA,学位: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务管理及工商企业管理、实训教学及顶岗实习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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