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研究

2015-05-18刘晓兵

关键词:赌债博彩澳门

刘晓兵

历经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博彩业在澳门已经成为一种维系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①参见钟坚、朱敏:《澳门博彩业发展的历史考察与成效分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4 期,第17 页。同时,据澳门博彩监察协调局2014年1月2日发布的数据,2013年澳门的博彩营收为3607.5 亿澳门元,约为2733 亿元人民币,相当于452 亿美元,占澳门该年财政总收入的83.2%。数据来源:澳门博彩监察协调局,网址为:http:/ /www.dicj.gov.mo同时,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18 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博彩业合法性已得到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全面保障。由于澳门基本法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国内地亦应承认并尊重博彩业在澳门的合法地位。

从逻辑上来说,既然中国内地承认并尊重博彩业在澳门的合法性,就应保障相关博彩债务在内地能够得到适当而有效的司法追偿,而不论债务人是内地居民还是澳门居民。然而,从目前来看,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其一,由于观念的差异,内地司法部门对澳门博彩债务一直存在非理性的反感与排斥;其二,内地司法部门对澳门博彩债务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误区,致使博彩债务在内地涉及司法追偿时往往陷入尴尬境地;其三,毋庸讳言的是,内地在涉及澳门博彩债务追偿的法律适用方面的确存在较强的内地本位主义观念和公共秩序保留倾向。笔者认为,这些障碍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必将为内澳两地的司法协作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正因为如此,在当前内澳两地社会发展依存程度如此紧密的情况下,如何化解上述障碍以使澳门博彩债务在中国内地得到适当而有效的司法追偿,不但是内地司法界需要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也是关涉内澳两地司法制度衔接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澳门博彩债务及其性质分析

关于澳门的博彩债务,内澳两地学界并无权威而统一的认识。内地学者要么对其关注甚少,思考不多,要么习惯于将其与赌债混为一谈,从而认为澳门博彩债务不具有司法追偿的可能性。①参见胡根:《澳门近代博彩业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 页(前言)。即便在澳门本土,也有不少学者将博彩债务与赌债混为一谈,其不同于内地学者之处在于把赌债分为法定赌债和自然赌债,并把博彩债务归于法定赌债之中,从而认为博彩债务较之于自然赌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或“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讨”。②参见王长斌:《澳门赌债在大中华地区的追偿》,《澳门法学》2011年第3 期,第23 页;杨浩然:《浅论澳门赌债与自然债务的关系》,《澳门理工学报》(中文版)2004年第4 期,第8 页。也有一些学者看到了博彩债务与赌债之间的一些差异③例如,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唐晓晴(Tang Io Chang)教授与笔者交流时指出,赌债因赌博或打赌而发生,但澳门的娱乐场博彩不是赌博或打赌;即便将娱乐场博彩的投注行为等同于赌博或打赌,投注行为的即时交割性也决定其不可能产生赌债。再如,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沙尔瓦托·曼库索(Salvatore Mancuso)认为,博彩债务有别于一般赌债,它是源于合法博彩信贷合同的、可予强制执行的民事义务。See Salvatore Mancuso (Editor),Studies on Macau Gaming Law,LexisNexis (2012),pp.5-6.,但他们未能对博彩债务的内涵、外延以及法律性质作出进一步具体而深入的论述。

笔者认为,对博彩债务的界定和理解不能脱离澳门的本土现实,而且应以澳门的现行法律为依据。从澳门的本土现实来看,博彩业在澳门的合法存在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因博彩而产生的债权或债务一直受到澳门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从澳门的现行法律体系来看,除合同法承认博彩债务的合法性之外④澳门合同法并未像内地那样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把博彩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相反,根据澳门合同法,只要缔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应视为实质有效。See Tang Io Chang(唐晓晴),Macau Contract Law,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Laws),Contracts- suppl. 57 (2009),pp.124-125.,还有两部法律——《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5/2004 号法律)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16/2001 号法律)对博彩债务作了专门规定。根据澳门合同法和上述两部法律,博彩合同广泛地涵盖筹码买卖合同、博彩借贷合同以及博彩投注合同。三种博彩合同对应三种法律关系,即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博彩者与博彩信贷实体之间的信贷关系以及博彩者与娱乐场经营者之间的投注关系。在上述各方合同主体中,博彩者是在澳门娱乐场参与幸运博彩活动的自然人;筹码销售者是有权向博彩者销售筹码的娱乐场经营者或从娱乐场经营者取得筹码销售代理权的博彩管理人;博彩信贷实体是依法为博彩者提供借贷资金的娱乐场经营者、博彩管理人以及博彩中介人。根据《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的规定,娱乐场经营者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特许或批准的博彩公司或其委托的博彩管理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特许或批准的博彩公司包括“承批人”和“获转批给人”。承批人是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获得特许、具有娱乐场独立经营资质的博彩公司。⑤目前,澳门的博彩承批人共有三家,即“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澳博”)、 “澳门银河娱乐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永利度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利”)。资料来源:澳门博彩监察协调局,网址为:http:/ /www.dicj.gov.mo获转批给人是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经承批人转批而获得娱乐场经营资质的博彩公司。①目前,澳门的博彩获转批给人也有三家,即“威尼斯人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尼斯人”)、 “美高梅(澳门)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高梅”)及“新濠博亚博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濠博亚”)。资料来源:澳门博彩监察协调局,网址为:http:/ /www.dicj.gov.mo博彩管理人是接受上述博彩公司委托,代为管理博彩事务的法人。博彩中介人是为博彩者和上述博彩公司提供缔约机会和相关便利的法人。在上述三种博彩合同法律关系中,投注具有强烈的即时交易性:如果博彩者投注赢了,娱乐场经营者即向其给付相应的射幸利益,即代表一定数额金钱的筹码;如果博彩者投注输了,筹码即归娱乐场经营者所有,博彩者失去该筹码所代表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显然,投注的即时交易性决定其不可能产生博彩债务。与投注合同关系不同,筹码买卖和博彩信贷不一定采取即时交易的方式,因而二者皆可导致博彩债务问题。同时,从理论上而言,各方博彩合同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博彩合同的债务人,但从笔者了解到的现实情况来看,欠债不还往往是内澳两地的博彩者,其中尤以内地博彩者居多。②从现有资料来看,尚未在澳门发现筹码销售者和博彩信贷实体倒欠博彩者债务的案例。这些博彩者在澳门欠下巨额博彩债务以后,以各种方式逃到内地,利用内澳两地的法律差异逃避博彩债务。因此,在笔者看来,澳门博彩债务就是博彩者在澳门参与博彩过程中因违反筹码买卖合同和博彩信贷合同而应承担的金钱偿还义务。

筹码买卖合同以筹码为买卖标的。筹码代表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娱乐场内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除用于博彩投注之外,还可以用于其他消费。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的筹码买卖通常也采取即时交易的方式,买卖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码,故在现实中一般也不会形成债务,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筹码销售者愿意向博彩者赊销筹码。如果博彩者事后不向筹码销售者偿付筹码赊购款项,即可产生债务。二是博彩者向他人借款,并用所借款项购买筹码。如果博彩者事后不向他人偿付借款,也可产生债务。对于上述两种债务,在澳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民法典》第五章第1070 条之消费借款关系处理,在性质上属于合法的博彩债务。不过,根据该法典第1073 条的规定,如若上述借款约定之利息高于法定利息之三倍,则按暴利处理,可予撤销或变更。

澳门的博彩债务更多地产生于博彩信贷合同中。如果博彩者在娱乐场以现金或其他现款③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现款包括:现金;旅行支票;保付支票;本票(cashier’s orders 或cashier’s checks);现金速递汇票或授权书(money orders);邮政汇票;透过寄存可直接兑换成现金结余的任何转账票据而进行的银行帐户入账;以银行转账或资金调动,又或帐户抵销等交易进行的银行帐户入账;利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的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承批公司(下称“承批公司”)及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的获转批给人(下称“获转批给人”)以无偿方式提供予博彩者或投注者且接受作为上款所指移转的支付工具的有价票据;经行政长官以批示规定视同现款的其他行为、交易或工具。为限参与博彩,无论如何不会产生博彩债务问题。但是,如果博彩者向法定博彩信贷实体、其他信贷机构或自然人借贷博彩,即可产生博彩债务问题。④据笔者所知,澳门各娱乐场的博彩收入主要来自贵宾厅。贵宾厅是VIP(Very Important Person)客户的博彩场所,此类客户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信用担保,一般不会携带大量现金参与博彩;而贵宾厅之所以受到VIP 客户的欢迎,就是因为它可以方便快捷地提供高额的博彩信贷资金。根据澳门《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3 条第6 款以及第5 条第3 款的规定,与博彩者之间的法定博彩信贷关系仅限于以下三种:一是作为法定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人或获转批给人与博彩者之间。二是作为法定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管理人与博彩者之间。三是作为法定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与博彩者之间。同时,为了确保博彩信贷业务不至泛滥、失控,澳门《娱乐场所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5 条第1、2 款规定,上述法定信贷实体不得通过他人或其他实体从事信贷业务,旨在将信贷实体的特许资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或合同,均属无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由此产生的博彩债务不再具有法定之债的性质,其与上述信贷实体在暂停信贷资格期间或终止信贷资格之后因违法发放博彩信贷而产生的债务一样,只能成为自然之债。至于在上述法定博彩信贷实体之外由其他信贷机构(以地下钱庄居多)或自然人向博彩者提供的博彩借贷,鉴于其未获法律许可,亦只能成为自然之债。

由此可见,澳门的博彩债务是一种法定债务,其在性质上与形成于博彩过程中的自然债务具有显著的不同。从主体上来看,博彩债务只能发生在法定主体之间,即博彩者与筹码销售者之间或博彩者与法定博彩信贷实体之间。在上述法定博彩合同主体之外,发生在博彩者与娱乐场掮客(即澳门俗称的“迭码仔”)、娱乐场工作人员(娱乐场管理人员、娱乐场服务人员)、地下钱庄或其他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债务,即便与娱乐场幸运博彩有关,由于其没有得到法律的许可,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自然债务,一旦博彩者无力偿还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偿。从形式上来看,博彩债务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根据《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30 条的规定,筹码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签订“码单”①即“marker”,在澳门娱乐场使用的一种筹码买卖格式合同。,该码单不仅是筹码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凭证,而且是税务部门的稽查依据。根据澳门《娱乐场所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第8 条的规定,博彩信贷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在合同订立后,相关法定信贷实体须于十五日内将合同的其中一份正本及合同的所有补充文件的副本送交博彩监察协调局备案。显然,对于欠缺书面形式或未能满足法定合同要求的筹码买卖合同或博彩信贷合同,其效力必将受到影响,如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而产生债务,此类债务只能归为自然债务,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偿。

澳门的博彩债务在性质上也明显不同于赌债,二者的区别至少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博彩债务适用澳门博彩法,特别是《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的规定,赌债则适用澳门《民法典》关于赌博或打赌的规定。其二,二者产生的渊源不同。根据澳门《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的规定,博彩是一种娱乐行为,这种娱乐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171 条第1 款的规定,赌博或打赌是一种射幸行为,这种射幸行为并非都是合法的——有特别法规定者构成法定赌债,无特别法规定者构成自然赌债。②在澳门,自然赌债包括但不限于在地下赌场发生的赌债、在私人家庭、麻将馆或茶楼发生的赌债、因街头聚赌发生的赌债,等等。当然,有些赌博或打赌可以获得政府许可,如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此类赌博或打赌引起的赌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法定债务,可以进行司法追偿。其三,二者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如前所述,博彩债务通常不会产生于投注环节,因而只能产生于筹码买卖法律关系或博彩信贷法律关系之中。而赌博或打赌本身就是一种投注行为,赌债主要因投注而产生。其四,二者产生的领域不同。博彩债务则只能发生于澳门的娱乐场,而赌债则不一定发生在娱乐场。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澳门博彩债务较之于赌债或其他形成于博彩环节的自然债务均有本质的不同。在笔者看来,这种本质差异正是澳门博彩债权人能够据以在内地对其展开司法追偿的法理基础。

二、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追偿情况

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追偿由来已久。根据笔者的了解,在1999年澳门回归之前,由于两地之间没有建立健全畅通的司法途径,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追偿几乎完全依靠私力,致使黑社会势力猖獗。1999年澳门回归以后,随着中国内地与澳门关于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两个“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及调取证据的安排》③该《安排》于2001年8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澳门签署,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参见范剑虹等:《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澳门《一国两制》杂志2009年第1 期,第8 页。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④该《安排》于2006年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经协商达成,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参见范剑虹等:《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与展望》,载于澳门《一国两制》杂志2009年第1 期,第8 页。)的签署,加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支持下对黑社会势力进行有效打击,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追偿开始由私力索债逐渐转为司法追偿。⑤一般来说,司法追偿是以诉权为基础和保障的,故仅适用于法定债务而不适用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只能通过私力追讨,除非债务人自觉偿还。

那么,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以后,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追偿情况到底如何?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曾持时任澳门社会文化司长张裕签发的研究许可证书向永利度假村(澳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工作人员提出访谈要求,但被对方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予以婉拒。不过,经其提示,笔者从《澳门日报》的报道中得到一组与澳门博彩债务追偿有关的数字,即2013年“永利(澳门)”与“威尼斯人”这两家澳门博彩公司涉及内地博彩者的博彩债务追偿案例至少有3 件,涉及资金数千万港元。①参见《澳门日报》2013年9月30日报道:“永利入禀港高院追内地赌债”。与此同时,笔者也以电话形式访谈过澳门博彩业协会,询问每年澳门各个博彩公司总计大概有多少博彩债务违约案件被起诉到内地法院,得到的回答是:“本协会没有做过此类统计,但估计不少。”不过,笔者曾就此结合有关媒体报道对毗邻澳门的珠海市作过一定范围的调研,发现截至2013年11月底该市南湾区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合议庭已审结涉澳案件总计逾675件,涉案金额逾人民币3.6 亿元。其中,涉澳民商事案件在2008年为137 件,2009年为151 件,2010年为108 件,2011年为173 件,2012年为134 件。在这些案件中,涉及澳门各博彩公司及其娱乐场、博彩管理公司、博彩中介公司向内地博彩者追偿博彩债务的案件在2008年为3 件,2009年为7 件,2010年为5 件,2011年为9 件,2012年为11 件,分别占该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19%、4.63%、4.62%、5.78%、8.21%。②这是笔者于2013年11月从该院了解到的情况。

图1 珠海南湾法院近年涉澳博彩债务案件年度分布图

对上述数据稍加分析即可发现,虽然澳门博彩债务追偿案件在珠海南湾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中的比例不高,但其数量总体上似有上升的趋势(如图1 所示)。③在笔者看来,澳门赌债案件的数量多寡与很多因素有关,比如内地的经济状况、每年的访澳人数、澳门的签证制度、两地的法律制度、两地的边检制度、两地之间的交通,等等。因此,要想准确发现澳门赌债案件的增减规律,实非易事。在此基础上,笔者还曾致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虽然该庭未能向笔者提供具体数据,但也肯定近年来受理过的涉及澳门博彩债务追偿的案件确有增加。除珠海市之外,内地其他一些城市,比如北京、上海、重庆、张家港,也或多或少地出现过涉及澳门博彩债务追偿的案件。④参见相关媒体的报道:《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13日报道:“涉澳审判三难题,南湾法院‘对对碰’”;《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20日报道:“澳门赌场转让赌债不受内地法律保护”;《法制日报》2010年11月9日报道:“巧破两地法律差异,审判难点变亮点”;《重庆晨报》2007年8月15日报道:“澳门娱乐公司讨400 万赌债重庆老总成被告”;《江苏法制报》2010年10月19日报道:“赖不掉的澳门赌债”。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件的债务人并非都是内地居民,其中也有不少故意利用两地法律差异规避博彩债务的澳门居民。根据身处内地的博彩者的居民身份的不同,上述涉及澳门博彩债务追偿的案件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二者在追偿方式上稍有区别:

其一,如果债务人是澳门人但为逃避博彩债务而逃到内地,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中介人)通常会选择在澳门本地提起诉讼,但也有债权人出于一定原因而选择向内地法院提起追偿之诉。⑤例如,在内地胜诉以后,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在内地的财产。对于此类博彩债务追偿案件,由于博彩行为发生于澳门,双方当事人也是澳门居民,内地法院一般依据澳门法律进行审理,并且一般不会考虑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其二,如果债务人是内地人且为逃避博彩债务之目的循至内地,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中介人)一般会选择在澳门本地提起诉讼,而较少选择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博彩在澳门特区属于合法行为,博彩债务在澳门为法定债务,债权人在澳门法院提起诉讼更可能胜诉。如果债务人败诉却拒不偿还债务,博彩公司可以直接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在澳门的资产;如果债务人虽在澳门没有财产但在内地存有财产,债权人在胜诉之后仍然可以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请求内地法院执行债务人在内地的财产。

为了防止博彩者利用内澳两地的法律差异逃避博彩债务并提高在内地以诉讼方式追偿博彩债务的可操作性,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中介人)在向博彩者发放借款或借贷时,也会预先采取一定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常见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博彩公司或其委托的博彩管理人向博彩者赊销筹码时,在签订码单之外再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记载博彩者从娱乐场赊购筹码的等值金额,以备日后向赖债博彩者追偿。二是由博彩者开具空头支票,一旦博彩者逃避博彩债务,作为债权人的澳门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中介人即可向出票银行追偿。三是由博彩公司以商业借贷的形式与博彩者签订协议,并在其中约定关于诉讼或仲裁以及准据法的条款。据笔者所知,第一种做法由于掩盖了合同的真实内容,一旦债务人提出抗辩,合同很难得到内地法院的认可;第二种做法对于追偿博彩债务最为有效,但内地银行开出空头支票的可能性不大;第三种做法在内地也不能增加博彩债务的可追偿性,一旦内地法院经查明合同的真实目的,完全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判定相关条款无效。

一般来说,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在内地追偿博彩债务时都会有的放矢。也就是说,在决定采取一定的追偿行为之前,债权人一般都会查清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然后制定相应的追偿策略。对于其中暂无偿还能力但有还债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博彩债务偿还的期限、数额和方式与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偿还博彩债务或签订偿还协议。如果债务人拥有足以偿还博彩债务的资产,则无论债务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逃避博彩债务的恶意,此类博彩债务均具有可追偿性。当然,对于主观上并无逃避博彩债务之恶意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加强对债务人的联络沟通,尽量通过协商与和解的方式讨还博彩债务。对于主观上具有逃避博彩债务之恶意的债务人,则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其追讨博彩债务。①无论如何,笔者强烈反对债权人在社会上雇请“专业”讨债公司(即香港、澳门以及广东的所谓“收数公司”)非法追讨赌债。这是因为,此类讨债公司目前在中国内地均属非法,有的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一旦因非法追讨赌债构成犯罪,反倒销蚀合法赌债的可追偿性。

然而,从内澳两地相关媒体的报道来看,近年来作为债权人的澳门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中介人在内地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博彩债务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②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既然诉讼的效果不尽理想,为何还是有不少澳门赌债案件起诉到内地法院,特别是珠海市的法院呢?笔者带着这个问题在珠海南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个方面,内地法院在审理来自澳门的博彩债务案件时,一般会采取调解或庭外和解的方式,让双方以一定的方式了结债务纠纷。另一方面,澳门的信贷实体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大多数信贷实体宁愿放弃债权也不愿意通过非法方式追讨赌债,否则将会承担极大的风险,甚至得不偿失。比如,如果涉入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信贷实体将会面临来自两地的调查、处罚甚至刑事制裁;如果被媒体报道,还会严重影响商誉。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资信方面的原因。有些博彩者在主观上并无逃避博彩债务的恶意,而是因为其自身确无可供清偿博彩债务的资产和信用。对于此类债务人而言,债权人即使提起博彩债务追偿之诉也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债务人主观意愿方面的原因。许多博彩者并非没有清偿博彩债务的足额财产,而是因为在主观上具有拒不偿还博彩债务的恶意。此类债务人既有内地居民,也有澳门居民,但绝大多数是内地居民。正是在这种主观恶意的驱使下,债务人转移、藏匿财产,为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司法追偿带来很大困难。

三是内地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此类案件时秉持之司法观念方面的原因。如前所述,博彩和赌博在中国内地往往被混为一谈,许多司法人员也认为澳门的博彩行为与赌博行为无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将博彩债务案件诉诸内地法院,内地法院即便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 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 条的规定加以处理,也难免不适当地根据传统司法理念适用内地法律或在此类案件的执行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

三、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追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的追偿诉讼主要表现为作为债权人的澳门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以及博彩中介人在内地法院对离澳内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债务追偿诉讼。如果债务人是澳门居民,即便其因躲避债务逃到内地,澳门的博彩信贷实体一般也不会选择在内地法院起诉,这样既不经济也不方便,不如在澳门拿到债务清偿判决书之后再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对此本文第四部分将予重点阐述。至于内地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其他许多博彩债务纠纷案件,由于诉讼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不涉及本文所指的跨境追偿问题,故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

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在内地法院对离澳内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债务追偿诉讼主要存在两种类型:一是由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直接向内地法院对内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债务追偿诉讼。大多数的澳门博彩债务追偿诉讼都属于这一类型。二是由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间接向内地法院对内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债务追偿诉讼。这种博彩债务追偿诉讼比较复杂,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比较常见的形式是委托式诉讼和转移式诉讼。委托式诉讼也就是由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委托内地的自然人、法人代其向内地博彩者提起诉讼。转移式诉讼也就是由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将相关债权以真实交易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并由该第三方对内地博彩者提起博彩债务追偿诉讼。此外,实践中也有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以表面合法的合同形式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内地第三方,由该第三方代其向身处内地的债务人提起追偿之诉。从表面来看,这种追偿方式也是一种转移式诉讼,其区别在于债权人与该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

从笔者的调研结果和现有的公开报道来看,内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无一例外地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其中绝大多数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方式结案。事实上,内地法院如此处理此类案件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根据区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原则,受理案件的内地法院当然可以适用内地法而不适用澳门法。同时,涉入澳门博彩债务纠纷的被告人属于内地居民,被告人所在地的内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正因为如此,人们已经习惯于内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而内地法院也习惯于认为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内地法律实属理所当然。然而,在笔者看来,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此类案件是非常值得商榷的。一方面,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区际私法的公正和客观,法官在区际私法领域应当更多地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①王刚:《论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原则》,《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7 期,第11 页。据此,内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适用澳门法更为适宜。另一方面,在内地对澳门博彩债务进行司法追偿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味适用内地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后果。其中,最为直接的消极后果就是在实质上否定澳门博彩债务的合法性及其在内地诉讼中的可追偿性,从而导致“内地博彩者赢钱可以堂而皇之带走,输钱可以跑回内地躲债”的不公平局面。不仅如此,这种不公平局面还容易刺激内地博彩者的投机心理,使内地居民非理性地涌入澳门参与博彩。相反,如果适用澳门法律,则可以避免这个问题。然而,尽管如此,内地法院对适用澳门法仍然存有极大的误解和疑虑。在笔者看来,这些误解或者疑虑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赴澳博彩会不会冲击内地的公序良俗?二是适用澳门法会不会影响内地的司法权威?对此,笔者分析如下:

关于赴澳博彩会不会冲击内地公序良俗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更多地从法律意义上而不是从道德意义上进行理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道德意义上评价赴澳博彩这种行为的确缺乏明确而统一的价值标准,②就笔者所知,自澳门回归以来,尽管仍有人对赴澳博彩抱持怀疑甚至反对的态度,但不少人仅仅将其当作一种与道德无关的赴澳旅游项目,而在澳门居民看来,博彩纯粹是一种经济产业,是澳门的一张名片,更无关乎道德。See also Salvatore Mancuso (Editor),Studies on Macau Gaming Law,LexisNexis (2012),page 3.而从法律意义上评价赴澳博彩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笔者的检索,内地迄今尚无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内地居民赴澳博彩或规定内地居民赴澳博彩属于非法行为。相反,根据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 号)(以下简称《通知》),除非存在《通知》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内地居民赴澳赌博不属违法行为。①根据该通知,这两种特殊情况是:一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参与境外赌场赌博活动的;另一种是中国公民到境外赌场赌博,但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的。2013年4月11日,针对网友提出的有关“内地居民到澳门赌博是否违法”的问题,公安部专门授权“人民网”发布对网友留言的公开回应,重申内地居民赴澳赌博原则上不属于违法行为。②该回应由公安部法制局作出,其具体内容如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内地公民在澳门赌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应具体分析。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 号)和《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公民在澳门赌博,输赢结算地在境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处罚;组织内地公民10 人以上赴澳门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内地公安部《通知》中以及网友所提问题中涉及的“赌博”实为“博彩”之义。那么,根据上述《通知》和回应的精神,赴澳博彩既不违法,亦不受到禁止,如果断定它冲击内地的公序良俗,就显然陷入“道德审判”的误区了。

那么,适用澳门法会不会影响内地司法权威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这更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忧。一方面,只有公平而合理地依据区域冲突规则审理有关案件才能赢得司法权威,否则必然损害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虽然澳门与内地的法律各成体系,但二者的源头或根本是共同的,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就是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澳门基本法》,而《澳门基本法》本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且在性质上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且位阶高于内地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既然《澳门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内地法院适用澳门法律不存在影响内地司法权威的问题。相反,只有内地法院在澳门博彩债务追偿问题上坚持区际法律适用原则,抛弃那种狭隘的地域保护主义,才能赢得真正的司法权威。

纵观内地法院在澳门博彩债务追偿诉讼中的法律选择,一个共同的问题是没有摆脱传统的司法观念,更没有从《澳门基本法》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毫无疑问,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18 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形式承认澳门发展“博彩业”的合法性。然而,在两地法律承认澳门博彩业合法的情况下,内地法院却未能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支持澳门博彩债务的合法性,这无论如何是值得反思的。为此,笔者认为内地法院在澳门博彩债务的诉讼追偿问题上要从根本上转变司法观念,即放弃传统的内地法律本位主义,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澳门法律审理此类案件,以支持澳门博彩债务的债权人行使博彩债务追偿权。

在这个方面,笔者认为香港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根据1977年颁布的《赌博条例》,香港和内地一样也不允许非法赌博,但对于域外博彩债务的法律适用,香港法院秉承英国的普通法原则。而根据普通法原则,如果一个博彩合同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而合同依该法是合法的、有效的,法院就应该根据该合同订立的准据法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香港高等法院曾于2006年审理过永利度假村(澳门)有限公司诉香港居民孟某偿还博彩债务一案。该案的详情如下:2006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信贷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被告的信贷额度;如果被告没有按时归还贷款,则原告从贷款之日起收取年息18%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和司法费用;在信贷额度、现金提取或信贷票据等方面,排他性适用澳门法律。2008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贷款三千万港币用于在原告的娱乐场博彩。被告后来偿还了部分贷款,共计1,058,363 港币。2008年8月,被告支付给原告一张面额为28,941,637 港币的支票,但被银行拒付。原告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28,941,637 港币贷款以及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对一项澳门法律的理解,香港高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未对适用澳门法律提出异议,而是将判决书的绝大部分篇幅放在分析澳门法律的含义上。最终,法院以澳门法律作为准据法,判决被告败诉。③参见王长斌:《澳门赌债在大中华地区的追偿》,《澳门法学》2011年第3 期,第23 页。

四、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追偿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域法时,因适用该外域法会与法院地国家或地区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国际私法制度。具体到澳门博彩债务追偿问题上,内地提出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诉讼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即中国内地居民在澳门欠了博彩债务,被债权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内地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要么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驳回原告起诉,要么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选择适用内地法律加以审理。①在诉讼中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选择适用内地法与根据区际私法冲突规则选择适用内地法是有所区别的。

二是执行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即中国内地居民在澳门欠了博彩债务,被债权人在澳门法院起诉,澳门法院判决内地居民败诉并通过合法途径将诉讼文书送达被告,内地法院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协助执行。②根据2001年《安排》的规定,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根据2006年《安排》的规定,被请求方法院经审查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不予认可:(一)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判决所确认的事项属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二)在被请求方法院已存在相同诉讼,该诉讼先于待认可判决的诉讼提起,且被请求方法院具有管辖权;(三)被请求方法院已认可或者执行被请求方法院以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相同诉讼作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四)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败诉的当事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依法得到代理;(五)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因再审被裁定中止执行;(六)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在内地对澳门博彩债务申请执行被认为是违反内地的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内地在澳门博彩债务追偿问题上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同样值得商榷。一方面,从最终效果上来说,对此类案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与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并无实质不同,既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助长债务人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首先,这种公共秩序保留没有注意到澳门博彩债务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澳门博彩债务较之一般的赌债或自然债务具有本质差异,但内地法院并未看到这种差异,而是把它们混为一谈,然后不加区别地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其次,这种公共秩序保留没有注意到澳门博彩债务的商业性。如前所述,博彩业在澳门主要是一种商业性的旅游项目,博彩者在澳门参与博彩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是为了旅游、娱乐和消遣。博彩债务就是在这一过程中由博彩借贷关系或筹码买卖关系转化而来,它没有也不可能对内地的道德观念、公序良俗和法律制度造成实质冲击。因此,对博彩债务这样的商业纠纷完全不必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③See Salvatore Mancuso (Editor),Studies on Macau Gaming Law,LexisNexis (2012),preface.再次,这种公共秩序保留也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潮流。人们对待博彩和博彩债务的态度与当地的传统观念具有密切联系,但人们的观念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如今,即使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博彩的存在并为之提供法律保障,并把博彩债务与一般的赌债或自然债务区别对待,承认其在司法执行中的可追偿性。④王长斌:《澳门赌债在大中华地区的追偿》,《澳门法学》2011年第3 期,第23 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渲染在澳门这样一个地区的合法博彩以及博彩债务的非道德性并将其与内地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联系起来,的确不合时宜。

当然,笔者也认识到,要想使内地在当前完全放弃对澳门博彩债务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确是不现实的。但是,即便不能完全放弃,对其予以一定的限制应该是可行的。在这个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台湾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2 条第1 款规定:“在香港或澳门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其效力、管辖及得为强制执行之要件,准用《民事诉讼法》第402 条及《强制执行法》第4 条第1 款之规定。”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第402 条的规定,除非有下述情况之一,外国法院的判决应当予以承认:(1)依台湾法律,外国法院无管辖权者;(2)败诉方为台湾居民,而该台湾居民未应诉者,但开始诉讼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该国送达本人,或依台湾法律上之协助送达者,不在此限;(3)外国法院之判决,有悖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4)无国际相互之承认者。根据台湾《强制执行法》第4 条第1 款的规定,依外国法院确定判决声请强制执行者,以该判决无民事诉讼法第402 条各款情形之一,并经台湾法院以判决宣示许可其执行者为限,得为强制执行。由于台湾地区并不认为在澳门发生的合法博彩债务违反台湾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所以澳门法院的判决得到台湾法院的承认应当是没有问题的。①王长斌:《澳门赌债在大中华地区的追偿》,《澳门法学》2011年第3 期,第23 页。因此,如果债务人从澳门逃到台湾躲避博彩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在澳门法院起诉,待胜诉后持澳门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有管辖权的台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该强制执行申请被台湾法院以判决形式予以确认,即可对债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在关于澳门博彩债务的公共秩序保留限制问题上,笔者非常赞同黄进教授的一段话:“的确,尽管内地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域,公共秩序保留在内地和澳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存在固然有很大的制度价值,但是考虑到两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毕竟是在一国内部进行的,两法域之上有共同的主权,两地也有共同的文化传承和社会风俗,较之国与国之间有更强的自然凝聚力,因此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适用应当较之在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适用施加一定的限制,更加严格谨慎。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与其存在本身一样具有必要性和自身价值,这种限制有助于内地和澳门的不断融合,有利于维护司法正义和当事人权益,促进两地交往,同时也符合国际发展的大趋势。”②黄进:《论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内地、香港、澳门区际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5月21-22日),第70 页。

猜你喜欢

赌债博彩澳门
热衷博彩活动 澳大利亚人输钱最多
丈夫欠下赌债,妻子无需偿还
澳门回归20周年:“一国两制”的回溯与思考
我该不该管弟弟欠下的赌债?
澳门回归日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我该不该替儿子还赌债
首季整體博彩收入達1024億元貴賓廳占63%
发生在澳门的几场微型战争
99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