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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检察工作”与司法公信力建设

2015-05-14蓝向东

前线 2015年11期
关键词:公信力办案司法

蓝向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鲜明地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思想和目标。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使“互联网+”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通过“互联网+检察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们当前需要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问题。

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通俗地讲,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权威,就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应建立在全民信仰法律的基础之上,形成于立法、司法、监督的过程之中,体现在执法和守法等环节。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公正高效,外在表现是权威。因此,司法公信力也可以表述为人们基于对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与否的判断,而对其权威性所作出的判断。换言之,是司法权威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影响的程度。

对于一个事物的评价,通常有内外部两个评价体系。司法公信力亦不例外。

司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体系。一方面是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评价。最近几年北京市委政法委通过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对北京市各政法机关开展社会满意度测评,这个满意度包括对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安全感)、司法效率与公正的满意度、司法队伍的素质与作风的满意度等,测评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公信力。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认知,除了通过涉法的身边人、身边事了解司法之外,在互联网时代,人们更多地从新媒体中了解司法,感受其公正与否。第二个外部评价维度,是案件当事人是否在自己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于司法的亲历性,当事人的感受是最直接、最客观真实的。案结事不了、信访不信法、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比较严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尤其是个案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提出质疑的最突出的表现。

司法公信力的内部评价体系。评价司法公信力高低可以从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状况来看。司法权威是否确立问题,其中暴力抗法案件是对司法权威最极端的藐视和挑战。

司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体系,如当事人对司法公正、高效与否的认知,是通过亲历获得的,虽然仅就个案而言,客观真实性比较强,但容易以偏概全。而与司法活动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价,未必需要经过司法亲历,其判断的依据,多来自自身对司法过程或结果的观察,认知的准确性与其了解、掌握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有较大关系。但是司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体系是一个比内部评价体系更为重要的参照系。一方面,外部评价反过来会作用于司法的过程,并进一步影响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即便是一个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不完全准确的外部判断,也足以动摇人们心中对司法神圣的权威。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外部评价体系应视为改进司法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镜子”。

外部评价体系和内部评价体系在司法公信力判断中存在的差异性,除了评价主体、立场和方法本身存在差异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的认知差异,需要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通过加强司法机关主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予以弥补。

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有诸多原因,最根本的是司法不公。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促进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知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关于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立案,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们注意到,在法治实践中,中央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以来短短两年多时间,废止了延续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使我国人权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密集出台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规定,并集中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彰显了法治的信心;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登记处理、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展示了依法治国的决心;通过顶层设计,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和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折射了司法改革的原则。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使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车道”。

互联网时代司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是公众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媒介之一,这种评价直接表现为政法网络舆情。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呈现出碎片化、爆炸式、海量性的特点,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交叉转换的特点,都可能急剧加速提升或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信息蔓延,并加剧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或下降。

人们对司法公开的需求越来越高。在互联网时代,由于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已经突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和途径,无论是直接利益相关者还是毫无利益相关者所传播的涉及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方面的信息,都会迅速引起其他网民关注、评论和转发。如果涉事司法机关一时失语,则可能导致网民各种猜测甚至动用“人肉搜索”去“求真相”,不仅使司法机关陷入舆论的旋涡,而且极大动摇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如“安庆枪击案”就是典型的案例。这起事件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在透明的网络时代,即便是公正、规范的司法行为,一旦被网络误读而没有迅速、坦诚的媒介沟通,则公众对司法的权威必然在谣言的包围中产生不信任。

人们对网络安全的担心越来越大。在互联网技术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活动也不断增加,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传销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不仅涉案被害人多,而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网络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样化、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对犯罪侦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戰。这些涉及民生的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侦破,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和社会的混乱。因此,网络犯罪的增加,倒逼司法机关必须提高网络安全的防范能力和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的能力。

人们通过网络表达诉求越来越多。随着微博、微信的广泛运用,国人进入“人人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这社交工具为人们相互交流传播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表达诉求的公共平台。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在不少地方、不少干部尚未学会利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的现实情况下,不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途径已经由“信访不信法”转向了“信网不信法”,即通过网络“爆料”求关注,并期望以此引起社会或高层的关注,甚至借此对司法施加压力。加之网络传播的非理性、爆发性特征,确实对正常的司法活动构成了干扰。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评价司法公正高效与否的途径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茶余饭后的街谈巷议,也不仅仅是通过报纸或“焦点访谈”等传统媒体对司法不公提出质疑,而是逐渐习惯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自主地对司法个案、立法建议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宣泄自己的不满、宣示自己的诉求。因此,互联网时代对司法公信力的外部评价体系所发挥的作用是以往任何时期的媒体所无法替代和不可忽视的。政法网络舆情和其他社会舆情相比,与人们的生活关系更加密切,这种舆情是政法机关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必须十分警惕和审慎对待的可能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反作用力。

紧抓机遇推动“互联网+检察工作”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互联网时代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机遇与挑战并存。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的模式,推动互联网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不仅是检察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推进“互联网+”战略的实际行动,也是在信息化条件和网络社会的不断演进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推动检察事业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互联网+检察工作”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

公正决定公信力,服务赢得公信力,廉洁支撑公信力,公开增强公信力,高效提升公信力,学习造就公信力。只有找准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发力点,找准“互联网+”切入点,我们才能抓住“互联网+”发展战略的机遇,切实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互联网+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促进公平正义。互联网时代,人们对司法公开的需求是如此的迫切,这恰恰是检察机关利用互联网深化检务公开的良机。在检务公开问题上,应破除长期以来形成的检察工作神秘化的错误思想,实现部分公开向应公开尽公开转变、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延误公开向及时公开转变。在坚持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宣介检察职能的基础上,要充分借助“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建设,完善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形成“检察网阵”,构建阳光检务公开平台。特别是建立上下联动的政法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负面政法网络舆情,主动发布权威信息,确保公众对执法司法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互联网+检察服务”,延伸工作触角搭建便民平台。应重视利用互联网、新兴媒体建立便民利民服务平台,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使求助群众多上网少跑腿。进一步完善网上控告申诉、网上举报、网上法律咨询、网上预约阅卷、网上案件查询、网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服务功能。建立一支熟悉网络语言、精通检察业务、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网络检察官队伍,专门负责网上受理、办理群众诉求。通过建立网上便民利民服务平台,确保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及时办理群众救助,最大限度降低群众打官司的成本。同时,对于群众反映的执法纪律、执法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落实最严格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及时向群众反馈,赢得群众的信任。

“互联网+执法管理”,突出过程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借助互联网技术使执法办案全程留痕,是促进廉洁公正规范执法的应有思路。根据“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办案责任追究体系。一方面,对于正在运行的“全国检察機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根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要求,对办案检察官、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案件审批权限进行适当的调整;二是可借鉴北京市检察机关“检立方”建设的成功经验,采集完善核心业务数据,将核心数据细化到每一个检察院、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办案检察官,使这些办案信息在完善实时生成,实时留痕,便于监督;三是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以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通过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互联网+侦信共享”,固定电子证据助力指控犯罪。针对当前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形势严峻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快现代检察信息化建设:一是与公安机关建立侦查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房产信息、出入境信息、个人银行存款信息等重要信息实行互联互通,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立“检察机关电子证据云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获取职务犯罪的线索、提高侦破案件的效率作用;三是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打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化壁垒,提升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互联网+自主学习”,提升公正执法能力和水平。精益求精、勤思敏学应该是当代检察官应有的品质之一。在新媒体时代,我们的学习需求和方式已悄然发生巨大的变化。应积极探索“检察实务学习云平台”,采用多终端使用的创新模式,使干警的办公办案、教育培训工作不再受时空限制。该平台在满足检察官传统的法律法规、法学期刊查询功能之外,应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信息集约功能,通过创建和使用检察官慕课等方式,使干警的学习变得更为轻松、有趣,也更有实效,为干警提升自身知识储备和职业素养提供便利。

(作者: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魏晔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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