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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2015-05-14孟祥

前线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严格执法依法治国司法

孟祥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文献,有学者评价为是“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伟大纲领”。恩格斯在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所作的序言中说:“我在马克思的一本旧笔记中找到了十一条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现在作为本书附录刊印出来。这是匆匆写成的供以后研究用的笔记,根本没有打算付印。但是它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是非常宝贵的。”这个评价,充分说明了《提纲》的重要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的标志性著作。《提纲》一方面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进行了批判,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实践”的概念,表明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改造世界、改造社会的哲学。马克思把实践概念作为哲学的基本概念,不仅为其新哲学的理论体系奠定了科学的基石,也为我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直到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运用《提纲》中的观点认识和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

首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有别于西方的“三权分立”。马克思在《提纲》中指出,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概括来说,人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主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此,我们认识事物要从实践出发、实事求是。习近平同志在比利時发表演讲时说:“世界是多向度发展的,世界历史更不是单线式前进的。中国不能全盘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否则的话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如何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推进法治建设,一些人认为要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并且以他们在法治建设上所取得的一些成绩来证明自己的正确。这实际上是一种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是缺乏实践的体现。“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建设法治中国没有现成答案,需要我们立足于中国国情,在实践中去探索。邓小平同志多次对国外的政治家发表谈话,说有些人主张中国搞三权分立,多党竞争,那是灾难,这样的体制在西方是有它的优越性,但是中国不成。从我们的国情来看,人口和民族众多、地域广博,地区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法治思维、法治信仰还没有牢固树立,同时还面临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要分裂我们,意图和平演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学戈尔巴乔夫搞多党制、多元化,就很可能像前苏联一样亡党亡国。当然,一切从实际出发也意味着我们要对西方的“三权分立”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虽然“三权分立”不适应中国国情,但不等于说我们就反对分权,反对权力的制约。在权力配置的意义上,公权力大致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依据法律规定,每一种权力都有特定的行使范围。一种权力不能越界到其他权力领域,更不能越界到社会自治领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权力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力的划分和边界的划定,是根据权力的不同分工作出的。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因此,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不可混淆和模糊。

其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必然选择。回顾建国66周年的历史脉络,从1949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5年的探索,1954年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再到党的八大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进行了初步探索,这都是走在一条正确的道路上。但是后来,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发生“左倾”,我们开始急于求成,搞“大跃进”,希望能很快完成社会主义,达到共产主义,这就脱离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到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调“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还提出了十六字方针: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并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战略,1999年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强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和举措。实践出真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我们经过反复探索,在实践基础上得出的历史结论。

最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马克思在《提纲》中写道:“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可见,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满足于回答“世界是什么”的问题,它还为“改变世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协调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既是我们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具体的工作部署,也是我们与时俱进、体现马克思主义精神的重要改革举措。可以说,我们的每一项法治改革,都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产物。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者协调推进呢?四中全会决定既提出了法治建设长远目标,也提出了阶段性法治任务,并根据当前权力运行现状,针对不同权力的边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

科学立法:尽管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在立法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争权推责现象较为突出;立法中存在利益博弈,工作需要大力推进,等等。因此,在立法权方面,首先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其次是完善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再次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后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严格执法: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等现象,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在行政执法权方面,要依法履职,依法决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同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公正司法:主要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因此,在司法权方面,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同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等等。

综上所述,科学立法是基础,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协调推进、整体发展,同时,还要不断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改造不适应客观实际和实践发展的部分,及时固化成功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责任编辑:金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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