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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以律己的前提途径和目标

2015-05-14刘诗富

前线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严以律己党的纪律敬畏

刘诗富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这为我们严以律己指明了努力方向、传授了重要方法、提供了基本遵循。“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是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慎独慎微、勤于自省”是严以律己的途径和方式;“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是严以律己的目标和结果。

“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严以律己的前提和基础

核心是“敬畏”一词。敬畏同时包含尊敬和畏惧两种情感,两者相辅相成,因敬生畏,因畏致敬。明代方孝孺曾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一个人特别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如果毫无敬畏之心,就会连最基本的规矩、最起码的道德都不讲,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丧失为人处事、干事创业、从政用权的底线。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新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需要敬畏什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四个敬畏最为关键。

一是敬畏人民。人民是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失去了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将无从谈起。一直以来,我们将党与人民的关系比之如鱼水之情、视之为血肉联系、喻之为种子与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紧紧依靠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人民面前,我们永远是小学生,必须自觉拜人民为师,向能者求教,向智者问策。我们要对人民时刻保持敬畏之心,牢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以群众的视角来审视我们的工作,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二是敬畏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姓公不姓私,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更不能弄权贪腐。权力是把“双刃剑”,用之于民则利国利民、善莫大焉,用之于己则引火烧身、贻害无穷。若领导干部秉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随心所欲、无所畏惧地滥用权力,终究会“万劫不复”、“晚节不保”,由“座上宾”沦为“阶下囚”。所以,要时刻对权力保持敬畏之心,常思“权从哪来、权为谁用、如何用权”,牢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持为民用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坚决杜绝各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三是敬畏法纪。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党纪是党内规矩,是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作为一名党员,要像党章规定的那样: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正风肃纪,向全党全社会充分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权力多大、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坚持用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开展工作,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带头守法,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四是敬畏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一个干部的成长,除了自身主观努力之外,更多地要靠组织的教育和培养,组织的关心、关爱、信任、支持贯穿始终,它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给予了学习锻炼的机会,提供了干事创业的平台。如果离开了组织,本事再大也难有用武之地,能力再强也是寸步难行。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正确对待组织,敬畏组织、忠诚组织、奉献组织,服从组织决定,遵守组织纪律,接受组织监督,维护组织权威,始终与组织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严以律己的途径和方式

严以律己,重点是“律”,关键在“严”。这是一种对外在诱惑、内心欲望、自我行为的克制和约束,体现在思想、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需要顽强的毅力和高尚的品格。如何严以律己?关键是要坚持慎独慎微、自重自省,经常自我加压、自我矫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首先是“慎独”。“慎独”,就是在独自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从事活动,没有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这就意味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始终如一,人前人后、台上台下、“八小时”内外一个样。为什么强调慎独?因为独自一人没人关注、没人监督,容易产生懈怠和侥幸心理,放纵自我,做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独”除了时空上的概念,还应包含一种大权独揽的权力地位,可以自主决定、自由裁量,不用同别人商量,甚至无需别人知道,正所谓“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从组织角度,我们要从制度层面杜绝这种“一权独大”情形的出现;但从干部个人角度,也要注意慎独,大权在握时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依法依规用权。

其次是“慎微”。“慎微”,就是对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小节,时刻保持高度清醒和警觉,谨小慎微、慎之又慎。古人云:“道自微而生,祸自微而成”,“不虑于微,始成大患”。这些都说明慎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多是从小事小节上被打开缺口,由小到大,由浅入深,一发而不可收拾,最终滑向腐败深渊。诸多案例也表明,一个干部小事小节上不过关,大是大非上也很难过得硬。“慎微”要全面理解,一方面,它提醒我们“毋以恶小而为之”,牢记小毛病会演变成大问题,小错会酿成大祸,小节会影响大局;另一方面,它要求我们“毋以善小而不为”,从日常生活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从百姓关切的民生小事做起,奉献他人、快乐自己、幸福一生。

最后是“自省”。慎独、慎微,都离不开自省。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将其作为一种道德修养的方法提了出来。他说:“吾日三省吾身”,“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朱熹也曾说:“日省吾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省是自我意识能动性的表现,是自我评价、自我教育、自我批评、自我调控的统一,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德行修养方法。大千世界,物欲横流,面对各种诱惑,要做到慎独、慎微,使人生航向不偏离正确轨道,就需时时自省。要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聚焦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重点反省自己干劲怎样,作风怎样,业绩怎样,是否存在不符合党员干部身份的言行,是否做了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事情,以后该如何改正。同时,要经常用典型腐败案例或身边违纪违法案件警示自己,对私欲贪念自我克制,对不良行为自亮“红灯”,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这样日积月累,就可以在自省中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高尚品格。

“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的目标和结果

党章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内容。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基本准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的红线;为政清廉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底线。

自觉遵守党纪。我们党是靠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政治优势。身为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违法犯罪之前,必定先违反了党的纪律。王岐山同志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案例,没有一个不是在违法之前首先违纪的。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它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自觉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敢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

模范遵守国法。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员干部负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必须把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时时、事事、处处做好“四个模范”:一是学法的模范,带头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二是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捍卫法律;三是用法的模范,带头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四是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依法用权。

始终做到为政清廉。清廉就是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从政立身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清正廉洁是其中之一,足见其地位和作用之重要。党员干部是否清廉,关系人心向背,影响到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当前社会纷繁复杂,诱惑无处不在,风险无处不有,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尽力履行职责,始终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不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千万不能以“一点小事”来放纵自己、“一次不要紧”来开脱自己、“不只我一个”来原谅自己;要以廉为宝、以廉为福、以廉为责,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稳住心神、管住言行、守住清白,一尘不染、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真正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官。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梁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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