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共建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研究
2015-05-13王方园辽宁省图书馆辽宁沈阳110167
王方园(辽宁省图书馆,辽宁沈阳110167)
多方共建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研究
王方园
(辽宁省图书馆,辽宁沈阳110167)
[摘要]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是加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文化志愿服务事业的整体发展。在调研了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方3方面进行研究,提出构建文化志愿服务保障多方共建机制的构想,并就具体举措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多方共建
[分类号]G250
1 引言
“志愿者”,英文译作volunteer,拉丁文词根包含“希望、决心或渴望”之意[1]。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认为,“志愿者是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的人和人群[2]。”在我国,志愿者经过多年的发展,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文化志愿者是志愿者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具有文化艺术才能,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奉献时间和精力,为文化事业繁荣、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的人士[3]。与其他志愿者相比,文化志愿者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主要围绕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开展活动。
全面推动文化志愿服务的发展,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基层文化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文化志愿者的概念[4],到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5],再到文化部和文明办联合把2014年确定为“文化志愿服务推进年”[6],党和国家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视日益加深,并逐渐将此项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以此为契机,国家鼓励各地区各级政府、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体制机制的研究,以指导实践工作科学有序的推进,一个文化志愿服务大发展的辉煌时代就此拉开序幕。
然而,我国文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与建设虽然方兴未艾、蒸蒸日上,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严重制约了文化志愿服务事业的整体发展,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将从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方3方面进行研究,对构建文化志愿服务保障多方共建机制的可行性举措谈几点看法。
2我国文化志愿服务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文化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但由于尚未建立起一套全面系统、成熟完善的保障机制,导致各地文化志愿服务仍缺少有力的保障举措,因而极大影响了事业的整体发展。
2.1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效力不高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并没有完善统一的志愿者法。虽然我国大部分省区都结合自身情况出台了地方性法案或规章制度,但由于各省、市志愿者法规差异较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分散、混乱,让我国难以形成多地合作的全国性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另外,各地志愿服务法规普遍效力等级较低,内容笼统、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指导性。
2.2经费来源不稳定,缺乏资金保障
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的经费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投入(以购买服务形式或以专项资金形式),一小部分来自社会各界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捐助。目前的情况是虽然政府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但与事业需求相比,仍有不足;而社会捐助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参与慈善的企业并未将“文化志愿服务投入”纳入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中;个人的捐赠总量较少。文化志愿者组织通过自身项目运作形成文化品牌,进而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也不足[7]。
2.3志愿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随着文化志愿服务的深入推进,对于文化志愿者权益的保障问题越发突出。全社会对文化志愿者及其权益的关注、保护观念薄弱,对文化志愿者权益的侵犯时有发生,包括自主选择志愿服务权、知情权、接受培训权、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利、监督权、利益保护请求权等文化志愿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尊重,这些现象严重挫伤了文化志愿者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8]。
2.4队伍建设薄弱,人员流动频繁
当前,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的队伍建设还相对落后,无法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也无法对广大文化志愿者形成科学高效的组织。一些地区文化志愿者数量虽大,但骨干较少,且人员流动性大,队伍缺乏稳定性,因而无法保证文化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多方共建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有效举措
建立完善的文化志愿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必须首先对文化志愿服务运行系统进行结构化分析,明确在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保障和支撑的过程中共涉及哪几方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有怎样的相互关系,以及各因素如何在保障文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等。笔者认为在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全面保障的过程中,涉及4方面因素,即国家、社会、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志愿者。而在此4方面因素中,国家和社会提供保障的对象应包括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和志愿者,而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的保障对象为志愿者。如图1所示。
图1 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框架
3.1政府层面
文化志愿者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资源,文化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需由政府主导的特性。建立完善的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出台一系列国家级的法规和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法规政策配套的完整体系,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和机制保障,是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突破瓶颈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
3.1.1法律保障
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确定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提升人们对志愿服务的认知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助于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事业的社会氛围的形成,促进社会融合[9]。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时所涉及的领域较广,社会关系复杂,因此,更需要相关的法律对其边界做出界定,对其法律地位进行规定等。只有志愿服务的全国性立法出台,文化志愿服务才能同其他领域志愿服务一起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健康发展轨道,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全国性志愿者法律的出台。
3.1.2资金保障
稳定的资金是志愿服务的坚实后盾。在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由于具有政府主导的社会属性,更需要政府长期、稳定、持续的投入。各级政府应将志愿服务专项基金和保障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或与地方政府经常性财政收入挂钩,并由人大、政协等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除了直接投入,政府更应推动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的出台,鼓励社会各界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或项目进行注资。可参考日本对纳税人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会因接受捐赠的组织类型和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公益性越强的组织,越是有更多的税收优惠[10]。
3.1.3机制保障
各级政府应发挥其文化志愿服务的主导作用,建立该地区文化志愿服务的领导机构和领导机制,积极将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规划、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工作目标考评体系、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指导监督等机制保障。
3.2社会层面
推动文化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只有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大力支持,才能进一步推动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2.1媒体宣传
在我国,对文化志愿者和文化志愿服务进行的宣传较少,形式较为单一,群众对文化志愿者的认知和认同度还很有限。此方面可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先进经验,在充分利用电视节目、平面广告宣传等传统媒体的同时,注重发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和自媒体的作用,通过公益广告、歌曲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文化志愿服务精神,普及文化志愿服务理念,以加强社会公众对文化志愿服务行动的认同和支持,并把文化志愿服务精神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课堂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密切结合。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争当文化志愿者的良好风尚。
3.2.2社会资源
除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外,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吸纳企业、社会团体、热心人士对文化志愿者服务进行资助,也应是实现文化志愿服务资金保障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的同时,各地可建立公共账户,吸纳社会公益资金进入,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资源以改善文化志愿服务的基本条件。同时为大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重点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其他保障。对于经费收入和支出的明细应及时公示,接受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3.2.3个人发展支持
文化志愿者同其他志愿者一样,同样面临着个人发展问题,如升学、就业等。如果文化志愿者在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的同时,却面临着个人发展不畅的窘境,将极大影响志愿者们的服务热情[11]。作为文化志愿服务长效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支持文化志愿者个人发展的有效方式是推动志愿服务记录纳入个人档案,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在招录员工时以此作为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录取、录用志愿者;而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招录的过程中也可将文化志愿服务经历作为辅助参考指标[12]。
3.3志愿者组织方
由于文化志愿服务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志愿服务形式,志愿服务的组织方式一般有3种类型:一是文化系统单独组建队伍,并进行管理;二是依附于其他志愿者组织的派遣和管理;三是公共文化机构或单位单独招募和管理。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志愿者组织方在文化志愿服务的保障工作中均应注意以下问题。
3.3.1组织保障
3.3.1.1成立专门办公室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应成立相关领导部门和工作小组,对文化志愿服务和文化志愿者进行专门管理,并理顺组织关系,形成畅顺运行机制,避免组织关系不明的“多头化”管理造成文化志愿服务的松散和混乱,进而导致文化志愿服务效率低下,质量不高。
3.3.1.2拟定服务规划和方案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应设置长期、中期、短期相结合的服务目标和方案,避免只有中长期规划而造成文化服务缺乏实践造作性,或只有短期目标而导致文化服务的盲目性和短视性。只有科学合理的配套规划和方案,才能确保文化志愿服务打破事件化、碎片化的瓶颈进入持续、稳定发展的良性运行轨道。
3.3.1.3出台规章制度
虽然我国大部分省区都出台了关于志愿服务的地方性规定,但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仍应根据文化志愿服务实践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或具体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如“文化志愿者基层服务年”系列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更强、操作性更具体的规章制度,以之确保服务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3.3.2管理保障
3.3.2.1招募与选拔
文化志愿者岗位的招募特点是需求量大、时间跨度大、专业性要求高。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在招募之初,即明确服务需求,合理设置志愿者岗位,并发布招募信息。有意报名者可通过填写“志愿者经历”“教育背景”“爱好”“技能”等个人信息表进行申请。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可根据服务岗位进行多元化选拔,比如需要掌握较为简单技能的岗位,选拔方式也可相应简单;而对某些需要专业技能或特殊知识的岗位,选拔方式可更细化。
招募是文化志愿服务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既要将志愿者的兴趣、爱好、意愿、技能和服务岗位密切结合,又要考虑到文化志愿者们的年龄、职业、知识结构、学科专业等因素,确保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最大化地发挥文化志愿服务的作用和效能。
3.3.2.2培训与评估
目前,各地文化志愿者培训内容各有不同,较为全面的培训内容一般包括通识理论、岗位实操和专业交流。参考一些国家的成熟做法,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可分为长期素质培训和短期技能培训[13]。
一方面,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创新授课形式。根据文化志愿服务单位和岗位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形成阶梯式培训模式,同时改变传统培训单一的授课方式,将课堂教学与现场模拟、趣味竞赛、讲座、讲演、网络培训平台等形式相结合,提倡因材施教,鼓励多元互动,让培训的课程更丰富,更具吸引力。
另一方面,可通过细分学员群体,进一步丰富培训种类。如设置综合素质培训、专业技术培训、专项服务培训、骨干志愿者培训、团队精神培训、新人培训等多类别培训课程,并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此外,在培训结束后应通过考核强化培训效果。可结合岗位任务和培训课程进行笔试、面试、心理测试、岗位模拟操作等开展考核,通过科学评估,提高培训效率,确保服务效果。
3.3.2.3记录与评价
应进一步完善文化志愿者个人档案和服务记录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资料、培训情况、爱好特长、服务意向、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信息而进一步形成文化志愿者的个人志愿服务档案,并通过对服务档案的详细整理和科学分类,创建文化志愿者人才资料库,以满足不同类型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的需求。
完备的档案记录和管理系统是科学评价文化志愿服务质量与效果的前提和基础。评价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文化志愿者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科学的评价机制应是综合考量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指标后建立的反馈评价系统。目前,国内部分地区采取“小时累积法”的评价方式,笔者认为可在此法的基础上,在服务地开展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调研活动,了解受众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调研结果将与文化志愿者的绩效积分直接挂钩。设立反馈电话和公示邮箱等,随时接受群众的评价和监督。在“小时累积法”的基础上加入“满意度”指标,为单一的评价机制开辟了新的维度,是探索文化志愿服务综合性、多元化评价机制的有效路径。
3.3.2.4激励机制
在我国较为通用的激励方式是表彰激励法,虽对文化志愿者们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由于形式比较单一,与文化志愿者们多样化的服务动机相比缺乏针对性,因而效果有限。为了进一步探索更加有效的激励方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可参考美国文化志愿服务组织较为通行的形象激励、兴趣激励、精神激励和经济激励4种方法[14]。此外不定期激励法、日常关怀法、名家指导法等方式,对激发文化志愿者的热情和潜力同样具有良好效果。
3.3.2.5信息化管理
随着文化志愿服务各方面工作的不断发展,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成为全球志愿者事业发展的普遍趋势。如澳大利亚图书馆的网络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志愿者管理的全部网络化,在简化流程、节约成本等方面效果显著;德国的全球志愿者信息化管理平台组织协调其在33个国家、900多个志愿者办事处的志愿服务工作,令“志愿服务无国界”的梦想开始成为现实。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可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利用技术化手段创立文化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15]。成熟的管理平台将集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招募、文化志愿者注册、文化志愿者档案管理、文化志愿者评价反馈、检索志愿者岗位需求信息及其他资料下载工作等功能于一体,并通过各方登陆权限的控制,实现文化志愿者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其服务信息的公开透明。通过平台的建立,可切实解决文化志愿者人才资源库构建、文化志愿服务中多方的交流与互动、文化志愿服务与群众需求对接、文化志愿者信息交流与协作机制建设、文化志愿服务的社会监督与评价等目前我国志愿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3.3.3权益保障
3.3.3.1生活保障
文化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出于志愿精神,自愿无偿进行的服务。这种服务虽然不需要劳动报酬,但因所参与的文化服务而额外加重文化志愿者的生活负担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必要的资金支持是对文化志愿者权益的合理保护。而对文化志愿者生活的保障主要包括最低生活补助(所在地最低标准)、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对于跨地区服务的文化志愿者应提供临时住房或住房补助[16]。
3.3.3.2安全保障
由于服务环境的复杂性以及风险的不可预见性,文化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会遇见各种可能危及志愿者个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应对文化志愿者开展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并配备常见医疗卫生药品和器械以应对一般性伤害。设置安全督导员对文化志愿者的健康、安全操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重视风险评估和预测,严抓风险防范与控制,加强风险监督与救济,一方面积极消除造成危险的潜在因素;另一方面对已经处于危险中的志愿者予以正确的保护[17]。
3.3.3.3购买保险
为实现对文化志愿者权益的切实保障,为其购买保险,使其有能力抵御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如日本即出台了专门针对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特种保险,详细界定了赔偿事故和伤害事故,如赔偿事故为“活动过程中伤害到别人的情况的赔偿保证”,伤害事故为“活动参与中突如其来的伤害、天灾、食物中毒、传染病”等[8]。目前,我国虽暂不具备完全针对志愿者的特有险种,但可以商业险为纽带,将各项资源整合起来,为文化志愿者提供医疗费用保障和紧急救援、医疗遣返等服务,以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现有的“保险难”问题[18]。
4结语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是实现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手段,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文化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文化志愿服务事业的深入发展,建立完善的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机制是关键,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政府、社会、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方等多方面的通力合作和大力支持。只有真正构建起完善的文化志愿服务保障多方共建机制,我国的文化志愿服务事业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和良性循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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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园女,1980年生。本科学历,副研究馆员,读者工作部副主任。
·信息组织·
收稿日期:(2015-08-16;责编:徐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