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系统化设置
2015-05-12宦吉娥才惠莲马海燕
宦吉娥 才惠莲 马海燕
摘 要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作为实践教学平台,其功能良性发挥的前提是实践教学课程的系统设置。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可设置国土资源法规评价实务与国土资源法规适用实务两门独立课程,运用情境引入、问题确定、自主学习、成果展示和评价反馈五个教学模块顺次开展,作为与模拟法庭教学、社会实践基地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相互配合的专门实践教学环节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 实验室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 系统化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5.04.012
The Systematic Settings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Course for Law Undergraduate
——Take the key Laboratory of the Evaluation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Law for example
HUAN Ji'e, CAI Huilian, MA Haiyan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Wuhan, Hubei 430074)
Abstract The key laboratory of the evaluation of land and natural resources law is an important practice teaching platform, and the promis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sitive function is the systematic settings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course. Guided by the constructivism learning theory, we set up two independent course, and one is land and resources law evaluation practice, the other is land and resources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The course constructed by five teaching module. The first is introduction situation, the second is problem determination, the third is independent study, the forth is result presentation, and the last is evaluation and feedback. This is a specialized course in the system of practice teaching, in which the moot court, social practice base, and legal clinic usually carries out.
Key words laboratory; law undergraduate practice teaching; systematic; constructivism learning theory
1 系统化设置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应注重实践教学,才能实现培养优秀法律职业者的目标。这一观点已成为我国数量众多的各类法学高等教育机构的共识,各种具备人才培养功能的实验室或实践教学中心纷纷设立,除法律诊所外,多涉及到证据科学、犯罪心理学等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特定学科的实验室。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由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发挥各自优势、整合优质资源共同创建的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以国土资源法律评价为核心主题,密切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深入开展国内外国土资源法律比较研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方法,科学评价国土资源政策法律,为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的逐步完善夯实理论基础。①由于实验室功能设定和建设理念上的鲜明特色,使其既能够成为研究平台,同时也能够成为资源环境特色的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实践教学平台。作为教学培养平台,实验室积极探索各层次法学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机制,已经接纳了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立法与执法调查、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到行政部门实习。
但学生作建构式学习的主体,应成为学习的中心,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认知需求和规律来安排资源环境特色的教学内容。目前在实验室已开展的吸纳本科生参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后评估及国土资源法治问题研究的方式,基本上是以教师为中心,以项目任务的完成为主导,老师们对这一过程的教学性质定位还较为模糊,教学过程呈现出碎片化和随机性的特点,实践教学效果好坏则主要取决于任课教师对实践教学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有必要以建构性学习理论为指导,以强化我校法学本科人才法律实践能力、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为宗旨,进行系统化的课程设置。
2 两门教学课程
法学本科实验室实践教学按照教学内容和目标的差异可设计为两门教学课程:
课程一为:国土资源法规评价实务。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目标。可见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从大规模的立法转向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局部完善,对现有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价会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土资源法规评价实务”课程内容即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评价,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系统了解某一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范内容、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掌握法规文本的阅读、规范理解、法规制定与实施情况的资料搜集、事实调查、交流与咨询、分析评价、报告写作、职业道德等多种技能。
课程二为:国土资源法规适用实务。国土资源是一国发展的物质载体和基础,依法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对于资源安全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国土资源领域的法律较为陈旧,实践中行政部门需要依赖数量众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来开展工作,具体的国土资源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多立基于此。这些规范性文件变化较为频繁,且内容技术性强,依靠单纯的课堂教学难以理解和掌握,更谈不上学会适用了。“国土资源法规适用实务”课程的开设就是基于这一背景,让学生在特定选择的情境下,实际了解某一项国土资源法律制度的中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程序和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在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以此为基础进行知识的迁移,从而学会全面理解和适用国土资源法规,掌握法律分析和推理、问题解决、法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国土资源行政法律文书制作、职业道德等多项技能。
3 五个教学模块
认识是一个复杂的辩证过程,它开始于感性直观,同时又要通过分析、抽象,超越感性的具体限制,达到对“具体的”具体把握,从抽象走向“思维中的具体”。教学的过程就是指导学生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过程,学生的学习要从感性情境出发,首先达到对抽象的概念、原则的理解,但不能仅满足于此,而要进一步深入,把握其在具体问题中的复杂性和具体变化性,即能产生广泛迁移。②基于此,法学本科生实验室实践教学可以设计为体现不同教学阶段的五个教学模块:③
模块一:情境引入。将学习者带入一定的国土资源行政的情境中。让学习者自己在真实环境中感受和体验所要学习的内容,而不是由教师对该其做描述或讲述。教师应当事先完成教学目标的设计和学习内容的确定,挑选出或创设出适当的情境。学习者此时接受教师的指引,但却是学习的主体。
模块二:问题确定。在国土资源行政的情境中,帮助学生找到与国土资源法规评价或国土资源法规适用密切相关的真实事件或问题,以此作为学习的中心环节。学生是探索者,教师是观察和指引者,为学生确定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并不直接为学习者确定问题。
模块三:自主学习。学生组成学习小组,带着问题寻找解决的方案,在遇到问题时可求助于通过学习小组成员的辩论交流、互助和协作解决,也可求助于教师。通过学习小组成员间的交流、讨论和辩论,及与教师间的沟通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这一过程是知识建构的环节,学生应当自己形成任务完成所需要的资料和知识点清单;了解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法;评价并利用这些资料完成学习任务。教师是导游、信息咨询者和促动者,学生是探索者和知识孕育者。
模块四:成果展示。在完成学习任务后,应给每位同学成果展示的机会,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此时学生是表演者,教师则是主持人和观众。
模块五:评价反馈。教师在上述几个学习模块中记录下学生的表现,根据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给出学生评价,更重要的是要给学生指出改进的方案,并要求学生进行反馈。
这五个模块的学习中均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不是由教师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被动接收知识。同时在给定情境下,学生学习的过程即是掌握知识再运用知识的过程,通过自我反馈逐步增强学习能力并获取法律技能的过程。
4 课程与教学模块的系统设置
上述两门教学子课程对学生技能的培养有不同的侧重点,独立开设,可供学生根据兴趣和需求自主选择。教学模块按照先后顺序排列,课程都应按照五个教学模块开展。教师应制定课程计划,创设情境并引导学生进入情境,做好课程记录,在课程进行的过程中随时提供咨询意见和资料,进行课程评价,将课程中的教学方案、照片、文本资料等分类归档。学生的任务则是体验情境,在体验的过程中努力发现问题,通过独立学习、小组学习或跟教师的讨论等方式自主学习取得学习的成果,成果的形式可以为研究报告、数据分析结论、专题文献综述、专题小论文等,然后将成果完整地展示出来,并根据教师对成果的评价进行反馈,完成知识的建构,并将学习的成果和方法运用于其他类似或邻近问题的解决。依次完成五个教学模块后,一门课程就结束了。
其中“情境引入”教学模块时间为6周,在该模块的最后1周“确定问题”,“自主学习”模块时间为8周,在该模块的最后一周进行“成果展示”,并由教师宣布“评价”结论,再用2周时间进行“反馈”。
法学本科实验室实践教学应当与模拟法庭教学、社会实践基地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相区别,成为独立的一门实践课程。因此在该阶段没有设计诉讼纠纷解决相关的司法性教学内容,这部分内容在模拟法庭教学和法律诊所教学及法学专业课程中都会涉及,同时也区别于以参与社会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基地教学,对教师、学生及课程时间段的设置有专门的要求。应当与模拟法庭教学、社会实践基地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相互配合,纳入自主学习课程进入课程体系。
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省级教学研究项目(20143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研究项目“法学本科生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研究——基于系统化、层次化、特色化的视角”(2014A46),“基于全过程的高校教师教学胜任力动态评价系统构建研究”(2014B13)的部分成果
注释
① 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的详细信息参见http://www.lrlaw. com.cn/index.php action-channel-name-laboratory。
② 薛国凤,王亚晖.当代西方建构主义教学理论评析.高等教育研究,2013(1).
③ 五个模块根据“抛锚式”教学环节设计.何克抗.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与教学设计.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5).关于各个模块中教师和学生的角色的设定,许身健.实践性法学教育原理与实践探究.实践性法学教育论丛(第三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