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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议检验

2015-05-11靳帅等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7期

靳帅等

摘要:到2014年底,中国政府协议检验已经经历了10年,与6个国家签订了政府协议检验双边协议,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装运前检验模式。回顾了政府协议检验的起源和发展,总结了政府协议检验的特点并简明列出了其具体要求。

关键词:政府协议检验;装运前检验;输非;检验内容;依据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7005902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与非洲、阿拉伯世界国家贸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目前中国已成为非洲最大贸易伙伴国,非洲成为中国重要的进口来源地、第二大海外工程承包市场和第四大投资目的地。中国与阿拉伯世界国家贸易额也迅速增长,自2004年以来上方贸易额年均增长近30%。中国目前为阿拉伯第二大贸易伙伴,最大的进口来源地,阿拉伯国家是中国的第七大贸易伙伴。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国家质检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和阿拉伯世界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工作关系。自2004年2月1日起中国出口塞拉利昂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以来,中国已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和也门等6国签署了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同时,还有不少发展中国家都有与质检总局合作的愿望,这标志着我国装运前检验工作已经逐步走上正轨,并探索形成了一套有别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中国特色”的装运前检验合作模式——政府协议装运前检验。

1政府协议检验的起源与发展

政府协议检验起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13个货物贸易协议之一——《装运前检验协议》。自我国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承诺将遵守《装运前检验协议》。装运前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手段,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有限的外汇资源,防止进口商在贸易活动中采取低价高报的手法非法套取外汇,或者高价低报逃避关税,装运前检验这一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非洲和阿拉伯世界国家在我国对外贸易额中占比不断扩大。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2002年、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啊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实施方案》。双方同意,中国出口至塞拉利昂的商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并以此作为塞拉利昂征收关税、通关和银行结汇的有效凭证。此后,2006年、2009年、2011年、2013年4月、2013年9月,我国分别与埃塞俄比亚、埃及、伊朗、苏丹、也门签署了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目前,质检总局关于装运前检验相关规范性文件共有七个公告、七个通知和五个补充通知。这些文件从检验要求、监装要求、核价要求、检验证书要求、协检要求、报检及检验管理程序要求和检验收费要求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政府协议检验的特点

政府协议检验相对于WTO的《装运前检验协议》,既有继承又有发展。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协议检验的三大特点:一是政府协议检验侧重检验。WTO的《裝运前检验协议》规定,装运前的检验活动系指所有涉及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包括汇率和金融条件,和/或关税税则目录商品分类情况的检验。中国与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等六国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或者谅解备忘录,继承并丰富了WTO的《装运前检验协议》中产品质量、数量的检验,形成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模式,但逐渐淡化了出口产品的价格核实。与同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以及埃及三国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不同,质检总局与伊朗、苏丹、也门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检验内容减少了价格核实项目,也就是说,中国出口到伊朗、苏丹和也门的产品,在进行装运前检验时不需要进行价格核实。二是政府协议检验强化管检分离。关注宏观质量,减少微观干预,一直是我国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秉持的原则。针对输非和输阿拉伯世界产品,我国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对检验要求也逐渐从批批检验、批批监装、批批出证过渡到批批查验、批批监装、批批出证,以合格假定为前提,对必须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充分采信企业符合性声明和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简化检验流程。三是政府协议检验更加注重打击假冒伪劣。随着我国对非贸易比重不断上升,中国产品在非洲有着巨大的消费群体,在非洲市场上的占有率也在不断上升,但与此同时非洲消费者对中国输非产品质量反映也越来越多。出口非洲国家产品质量问题集中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现象。输非产品的质量问题不但影响了中非友好关系和中非经济贸易的良好发展,更严重损害了“中国制造”产品的声誉和我国的国际形象。通过实施政府协议检验,严格落实批批查验、批批监装已经成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出口的有效手段,对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商检法》第35条规定处置;对于不构成假冒伪劣情节的不合格商品,可以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政府协议检验的具体要求

(1)装运前检验范围: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出口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我国出口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商品;埃及:对由中国出口到埃及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由于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工业品定义和分类方法,按照一般定义“工业品”是指那些购买者购买后以社会在生产为目的的产品,包括商品和服务;伊朗: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品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苏丹、也门:出口苏丹、也门工业产品范围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协调的国际公约》(HS编码)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第97章的产品。

(2)检验内容和监管要求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商品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商品检验活动是对出口商品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目的检验;价值评估是对该批货物在进出口贸易中公平合理价值的确定,目的是塞拉利昂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提供依据;监视装载或装箱是对出口物装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出口货物批次的相符性。埃及:出口埃及产品装运前需批批检验、批批签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核价和监装等内容,其中外观检验、核价和监装要求与出口塞拉利昂和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要求相同。伊朗: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需批批检验、批批监装、批批出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品质检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数(重)量检验、监装等内容。具体检验、检测、监装工作的实施按《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执行。苏丹、也门:出口苏丹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需批批查验、批批监装、批批出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质量、标识、数(重)量查验,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并按照要求实施监装。监装方式可参照目前出口伊朗、埃及等商品装运前检验的做法。

(3)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就是检验时依据的资料和文件。检验依据可以是产品标准,也可以是方法标准。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检验方法标准依次选择使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或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埃及:根据《中埃质检谅解备忘录》,埃及强制标准以及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埃及标准是确定产品检测项目和判定产品符合性的依据。对于埃及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作为评定依据。根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评定依据的产品,以我国国家标准和作为评定依据;伊朗、苏丹、也门:我国出口伊朗、苏丹、也门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依次采用苏丹国家标准、贸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和相应的国际标准等,根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检验标准的产品,可以采用我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质检检函[2006]82号)等作为检验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室.中国与非洲的经贸合作[Z].2013.

[2]王新.政府协议检验业务[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2013.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Z].2004,(7).

[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Z].2006,(102).

[5]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Z].2009,(25).

[6]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實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Z].2011,(161).

[7]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苏丹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Z].2013,(139).

[8]质检总局关于出口也门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Z].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