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依法治国谈依法整治渔具阻碍航道
2015-05-08黄泓
黄泓
摘 要:随着航运船舶的逐年增多,大片浅海和滩涂被允许进行水产养殖。很多养殖区紧靠航道,多数养殖户通常未在养殖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且未申请航行通告,导致船舶触碰渔具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个别不法渔民为利益所驱,以网具受损为由,勒索过往船舶支付高额赔偿。本文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角度,谈《航道法》的实施和依法整治渔具阻碍航道。关键词:渔具 阻碍航道 依法整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4年12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七号主席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拟从《决定》第二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第五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角度,谈《航道法》的实施和依法整治渔具阻碍航道。
1.船舶触碰渔具海上交通事故分析
船舶触碰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这种海上交通事故的特点是:海上触碰事故发生地点并无严格监控;发生海上触碰事故后,涉案船舶可能存在逃离现场、不愿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甚至有意更改或制造假证据;损失范围、数额难以确定。
国内沿海渔民或养殖户经常在浅海捕鱼或养殖水产,船舶航行以及进出港时难免会靠近渔网渔具。随着航运船舶的逐年增多,各地政府为了经济发展需要,大片浅海和滩涂被允许进行水产养殖,且范围呈逐渐扩大之势。很多养殖区紧靠航道,由于多数养殖户通常未在养殖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且未申请航行通告,海图更是无法立即更新养殖区的区域范围,导致船舶触碰渔具事件时有发生,也因此引发相应的海事侵权赔偿诉讼,甚至个别不法渔民为利益所驱,在航道中撒下一张数十元的破渔网,“钓”过往运输船舶的“鱼”。他们以网具受损为由,言语威胁、打伤船员,甚至强行扣船,勒索过往船舶支付高额赔偿。
案例:
杨某、阎某、徐某等人均为浙江象山港海域以捕鱼为生的渔民。每年四、五月份捕捞马鲛鱼期间,本着广撒网、多捞鱼的想法,他们会将渔网放到包括航道在内的整个象山港海域。但航道本身是供船舶航行所用,因此放在航道里的渔网经常被过往运输船舶损坏。杨某等人却在闲聊时达成共识,一旦某个渔民发现渔网被过往运输船舶拉破,即通过对讲机召集其他渔民将各自渔船绑靠在运输船舶上,迫使运输船舶停航,并报高索赔价格,将当前和以往的损失均让该艘船舶赔偿,所得钱款按参与的渔船分配。
2011年4月23日,阎某、徐某在象山港乌龟山附近海域的航道及其附近下网,恰巧鸿嘉85号货船途经此地,阎某、徐某即以渔网被损坏为由,用对讲机召集其他渔民,伙同杨某、薛某等人将鸿嘉85号货船强行拦下,并登上该货船索要赔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阎某等人用铁棍将该船驾驶室窗户的玻璃敲碎,并对船员进行殴打,后船方被迫交出人民币3万余元。
2011年4月30日,同为浙江象山港海域捕鱼为生的渔民杨某等人以渔网破损为由,将行驶在航道中的敬亭6号货船强行拦下,登上货船对船员进行殴打,向船方索要人民币2万元。
除以上两艘货船外,还有浙奉228号货船、新运盛11号货船、江夏安号货船、长福11号运输船、建洋29号工程船、浙围驳38号工程船等均有同样遭遇。一时之间,渔民成海盗、小渔船成海盗船的讲法悄悄在当地海运界流传开来,不论本地外地、商船货船,大家纷纷相互告诫,到宁波象山港海域要当心。
杨某等人认为,货船拉破渔网逃离而被渔民拦住,是对方自愿支付赔偿款,他们得到赔偿款是其实际损失,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最终,这批活跃在浙江象山港海域的两大犯罪团伙共计13人,均被象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两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人明知国家规定在航道内禁止捕鱼,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渔网遭到过往船舶拖拉破损为由,强行拦截在航道上正常行驶或在锚地锚泊的船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达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析:
《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如果当时有《航道法》,那么还可以依《航道法》对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进行索偿。而且,通过案例的判定,可有效整治和遏制渔具阻碍航道这一顽疾。由此可见,《航道法》的实施,对维护良好的通航环境、船东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整治渔具阻碍航道的法律依据
船舶触碰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这种海上交通事故,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和航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威胁着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必须严加整治,以促进航道的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
要整治渔具阻碍航道,化解国内沿海航道船舶触碰渔具法律纠纷问题,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治航、依法治海。一方面要保障渔民和养殖户捕捞生产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又要保障船舶安全通航的合法权益。
目前,船舶触碰渔具法律纠纷适用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2015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endpri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第二十二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这两个法律在航道安全畅通方面对船舶和航运企业的保障不足,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刑法定罪,如上述案例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是船舶螺旋桨被渔网渔具绞缠或擦碰受损,船舶没有被勒索,就很难处理渔民,船东也很难获得合理赔偿。《航道法》的实施,将适应新形势下航道保护和利用的要求,使这方面的法律条文得到完善,船东可以依据《航道法》第四十二条对渔民进行索偿,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航道法》进行处罚。《航道法》的实施,也正是落实《决定》第二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
3.依法综合整治渔具阻碍航道
《决定》在第五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决定》给我们指出一条依法综合整治渔具阻碍航道的道路。
一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各地各级交通、渔业等执法部门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宣贯《航道法》的力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运企业的安全教育,加强对船舶安全航行的监督指导;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当地渔民和养殖户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一直以来,各地主管部门都在努力依法治理碍航渔网渔栅,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近期广东省中山市交通执法、航道、安监、渔业、海事等五部门联合开展重点航道碍航渔网渔栅专项治理执法行动,共出动6艘执法船艇、执法人员40人对横门东水道30余海里航道进行巡查。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清理了碍航无证船舶5艘,排查碍航渔栅2处共8门。又如,浙江省台州市玉环海事处联合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联合执法,对乐清湾进出港航道及锚地碍航渔网进行清除行动,并对现场附近张网渔民进行宣传教育。据悉,台州玉环海事处将进一步推进《航道法》的宣贯普及,推动依法治海,树立公众保护爱护航道的守法意识。
二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除了各地主管部门积极依法治理碍航渔网渔栅外,还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其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例如,成立渔业渔民协会,订立行业规章或渔民公约,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三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渔村渔民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渔民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范围,保证渔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结束语
完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只有依据《航道法》进行综合治理,渔具阻碍航道问题才能迎刃而解,船东和渔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保障,船舶在航道航行才会安全畅通。
航道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我国现有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11%的社会货运总量和47%的货物周转量。但是相比于美国、德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我国航道的利用率还比较低,水路运输的效能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实践中,我国航道保护和利用面临着航道规划科学化水平不足,航道建设等级和网络化程度较低,以及建设拦、跨、临航道建筑、进行非法采砂取土、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突出问题。
《航道法》的实施,不仅将在安全航行、养殖捕捞方面为船东和渔民“保驾护航”,而且将对充分发挥内河航运作用,沿大江大河和陆路交通干线,推进梯度发展,推动产业转移,发展跨区域大交通大流通,形成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有限的航道资源保护好、利用好,对于促进具有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少等优势的水路运输业发展,进而带动相关区域经济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2014(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官网.
[3]撒下一张破渔网,敲诈勒索过往船舶付高额赔偿.中国宁波网,2011(9).
[4]君武.普及航道法,清理非法网.中国水运报,2015(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