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要注意保护好农牧民利益
2015-05-06盖志毅
盖志毅
从全球的发展经验来看,农业产值占整个GDP的10%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转折点。调结构、转方式,实现从传统农牧业转变为现代农牧业是新常态的应有之义。城镇的人才流、资本流和信息流会大量流向农村牧区,在这个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农牧民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比如农村土地低价外流、农村劳动力劳动报酬偏低等。
显然,新常态下不应该损害农牧民利益,因为这有悖于公平、公正原则,也会影响社会的政治稳定。从对工商资本在农村产业的流向看,几乎没有投入到粮食生产部门,因此,实现我国粮食安全也需要保证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外,农牧民作为重要的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主体,保护好农牧民利益就间接地保护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
那么怎样在新常态下保护好农牧民的利益呢?
第一,经营主体应优先由农村集体所有者成员承担,比如,行政村或嘎查的耕地和草原应优先流转给本村(嘎查)的种粮大户、养殖大户等,形成家庭农牧场,渐次流转给农村牧区合作社、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龙头企业。
第二,土地流转的价格确定应多方介入、多方博弈,形成均衡价格,也就是说,除工商资本方和流转土地的农牧民进行谈判外,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也应参与意见,确保不要土地价格过低转出。
第三,按照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的理论,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因此要积极培训新型职业农牧民,使他们在城镇化、全球化和现代化面前善经营、懂技术、有技能。
第四,对流转到农村牧区的工商资本方提取一定的保护土地的风险保障金,如果在工商资本租用农牧民的土地时间终结时发现有耕地、草原毁损现象,则扣除这些风险保障金,用于耕地和草原的复垦。
第五,慎重研究农业各种补贴的发放方式,究竟应该给土地所有者补偿还是土地的经营者补偿,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总的原则是这笔补偿应该起到雪里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的作用。
(作者系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与社科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