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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逻辑论证问题——以词类问题为例

2015-05-06孔繁丽

语文学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陈述句法范畴

○孔繁丽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近年来,沈家煊先生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讨论汉语的词类问题,认为汉语的三大词类之间是包含关系,形容词是动词的小类,动词是名词的小类,引起了海内外汉语语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就沈先生《我看汉语的词类》(2009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沈文”均指该文)一文中引入的重要术语以及所谓“包含模式”的论证过程,谈谈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逻辑论证问题,并与沈先生商榷。[1]

一、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

沈文引入认知人类学“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与语用学“指称语”和“陈述语”①两对术语,试图论证“汉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即“名动包模式”的合理性。然而该文并没有对这些术语进行严格的界定,尤其是“指称语”和“陈述语”在文中涉及词类、句法成分和语用等三个层面,在论证“名动包含模式”的不同阶段所指前后并不一致,存在根据所需随意更换概念的问题。

(一)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

“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是认知人类学的一对术语,沈文在第6 节中这样说:

说话人用一个具体概念来解释一个抽象概念,是为了便于听话人借助具体概念来“体认”(realize)抽象概念,因此两个概念之间的“解释关系”也可以叫做“实现关系”(realization),即具体概念是抽象概念的实现。我们用下面的图4 帮助说明这两种关系的区别。

……如果抽象范畴“实现”为具体范畴,那就有一个实现的过程(带箭头的竖线),有实现的方式;如果抽象范畴的“构成”就是具体范畴,那就不存在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的问题。

语法概念或语法范畴也有具体和抽象之别,具体范畴和抽象范畴之间如果有对应关系,就也会有“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别。[1]5

沈文没有对“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进行明晰的界定,我们将其总结为:范畴X 和范畴Y,X 是抽象范畴,Y 是具体范畴,X 变化为Y,如果有相应的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X 和Y 之间就是实现关系,例如英语的动词realize 的名词形式realization,有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即加后缀“-tion”;如果没有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二者之间就是构成关系,例如汉语的动词“编辑”也指发出“编辑”这一动作的一类人,较之动词“编辑”名词“编辑”没有“外形上的变化”。“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的区别在于“实现关系”有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构成关系没有。我们通过实现方式可以发现实现过程从而确定抽象范畴X 和具体范畴Y 的关系是实现关系。相反,构成关系没有实现方式,也没有实现过程,抽象范畴X直接构成具体范畴Y。根据沈文所举的例子并参考相关部分的表述,其“实现方式”(以英语和汉语为例)就是指动词的时态标记“ed”或“s”(英语),汉语的“着”、“了”、“过”,名词的后缀“-tion”、“-ment”(英语)等形态变化。

我们知道,汉语词类划分标准不是a 形态标准,而是b充当句法成分的能力和c 与其他实词或虚词的组合能力。[2]447-480沈文对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的判定是有没有a形态标准,尽量减少诸如“着,了,过”等因素的干扰,所以他用b 充当句法成分这一条讨论词类问题(沈文虽然用语用范畴的术语“指称语”和“陈述语”,但讨论具体问题时,指的都是句法成分,详见下文)。我们所说的“外形上的变化”包括沈先生说的a 形态变化(针对诸如印欧语等形态丰富的语言),然而由于汉语缺乏丰富的形态变化,针对汉语我们用b和c,因为形态落实到具体的句子中也体现在b 和c 上。因为c 并不是沈文讨论的重点,而对“指称语”和“陈述语”的讨论也能说明本文的观点,c 及其涉及的问题此处将不予讨论。

就语法研究而言,英语为了维系主谓一致关系,一个词位词在充任不同的句法成分时会有外形上的变化。而汉语不要求主谓一致关系,也不需要有词形上的变化。或者反过来说,汉语缺乏丰富的词形变化,不可能存在主谓一致关系的要求。沈文区分“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的实质是强调汉语的词在充任不同句法成分时不似印欧语那样在外形上有变化。焦点在于处于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性成分和处于谓语位置上的名词性成分的词类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早已引起汉语语法学界的关注,朱德熙(1982)先生曾有如下精辟的表达:

在印欧语里,以英语为例,动词和形容词只有通过构词手段或句法手段转化为名词性成分之后才能在主宾语位置上出现。拿动词来说,限定形式(finite verb)只能做谓语,要把动词放到主宾语位置上去,必须把它变成不定形式(infinitive)或分词形式(participle)。汉语的动词和形容词无论是做谓语还是做主宾语都是一个样子(朱德熙1985/1999:5)。

沈文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更倾向于用指称语、陈述语代替主宾语和谓语(及其补语),以强调这些汉语句法成分的语用性质;第二,认为与英语等印欧系语言不同,汉语的主宾语、谓语等成分语法化程度不高,本质上属于语用范畴,不属于句法范畴。然而就语用因素究竟如何制约汉语句法的问题,沈文却只字未提。

(二)陈述语和指称语

“陈述语”和“指称语”在沈文中没有明晰的界定,但在第7 节中沈先生特别强调了“陈述语”和“指称语”首先是语用性质的表达式:

一般认为,“名词”和“动词”是句法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是语用范畴,前者抽象,后者具体。作为句法范畴的名词和动词,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这样的语用范畴逐渐抽象为句法范畴的结果,这叫做语用范畴的“句法化”。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要说它们是句法范畴,那也是句法化程度不高的句法范畴,它们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和“陈述”。在词形变化丰富的语言里,动词用作名词时如果都要在形态上表示出来,那么名词和动词的句法化程度就是最高的。印欧语语用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经过句法化已经变为句法范畴nouns 和verbs,后者已经与前者分离,变成抽象范畴,而汉语的“名词”和“动词”还没有完全语法化为句法范畴,至今仍是具体范畴、使用范畴。[1]7-8

如果将指称语、陈述语定性为语用性质的范畴,那么它们应该是话语(utterance)中的成分,或至少应该是句子的结构成分(即句子的主宾语是指称语,句子的谓语及补语是陈述语)。然而如上引文我们又看到沈文说,句法范畴的名词和动词是语用范畴的指称语和陈述语逐渐抽象的结果,但汉语中的名词和动词还没有完全“语法化”②为句法范畴,更多的倾向于语用范畴,于是沈文将名词、动词和指称语、陈述语直接对应起来:

名词一般用来指称事物,是指称语,动词一般用来陈述活动,是陈述语,但是说“图书的出版”和“图书和出版”里的动词“出版”是指称语,指称一个活动,没有什么人会反对。要是反过来说这里的“图书”是陈述语,几乎没有人会同意。这归根结底可以从人的认知特点上得到解释:陈述语(动词)用做指称语(主宾语)符合“隐喻”的一般规律。[1]6

可见,沈文中的指称语和陈述语并不是一个严格的逻辑概念,包含如下三种含义:

(A)与词类相关:名词就是指称语,动词就是陈述语;

(B)与句法成分相关:指称语就是主宾语等,陈述语就是谓语(及补语或次谓语);

(C)与语用相关:指称语、陈述语分别是discourse-manipulable participant 和reported event 的中文翻译。

就(A)词类这个层面而言,遵循“简约原则”,沈文可直接说明汉语动词与名词是构成关系,没有必要再使用陈述语和指称语这样的术语,更没有必要将所谓“陈述语和指称语之间的构成关系”作为论证动词包含于名词的大前提。

就(B)句法成分这个层面而言,离开特定的句子,无所谓主宾语或谓语,而就一个具体的句子而言,谓语与主宾语总是相对的,不可能有谓语“实现”或“构成”主宾语的情况,所以我们并不能说谓语和主宾语之间有“构成关系”或“实现关系”。

就(C)语用范畴而言,话语中可掌控的参与者是语义层面上事件的参与者,在语用层面上只与(话语中动词所表达的)事件处于对立关系中,discourse-manipulable participant和reported event 二者之间既不可能是“实现关系”,更不可能是“构成关系”。

综上所述,在词类、句法成分和语用三个层面内,指称语和陈述语无论具体指什么二者之间都不可能有“实现”或“构成”关系,否则名词、动词的分类,主宾语和谓语的区分、指称和陈述的分类就变得没有必要了。而传统语法中所谓的“名词动用”和“动词名用”的说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并不能说“名词动用”的名词就是动词,“动词名用”的动词就成了名词。

实质上,沈文将指称语、陈述语的三种含义(A)、(B)、(C)杂糅在一起。说名词充任主宾语用来指称事物是指称语,动词充任谓语用以陈述是陈述语,还不会产生异议。然而汉语有所谓“名词动用”或“动词名用”的现象,以“动词名用”为例,沈文将指称语理解为与句法成分相关的(B),把没有词形变化直接充任主宾语的动词看做指称语,再用“名词就是指称语,动词就是陈述语”(A)反推“动词名用”的动词是指称语,得出结论动词是陈述语的次类,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缺乏说服力。

(三)实现关系、构成关系与指称语和陈述语之间的关系

通常我们把词类看成单位(Units)的类,处于索尔所说的“聚合”关系之中。结构成分(句法成分)由单位实现而来,自始至终处于组合过程中。而指称或陈述则是结构成分在实际话语或语境中的功能。词类、结构成分和指称或陈述三者之间的关系大致如下:

词类、句法成分和指称或陈述三者关系示意图

而沈文关注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或“陈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或“指称语”之间的构成关系,打乱了上述并不交叉的对应关系,且在论证过程中并不严格区别(A)词类、(B)句法成分和(C)语用三种概念而笼统的用“指称语”和“陈述语”代替,我们根据沈文的例证进行理解的时候不得不带入可以理解的相应概念却发现“指称语”和“陈述语”出现前后所指并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说,沈文在论证“名动包含模式”的不同阶段,使用相对笼统的术语“指称语”和“陈述语”,并在词类、句法成分和语用范畴中根据需要择取不同含义举例进行论述,存在更换概念的问题。

二、“包含模式”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沈文第七章全部用于论证所谓的“包含模式”,共五个小节:

7.1 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7.2 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7.3 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7.4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

7.5 汉语里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1]6-9

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一)关于“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沈文从认知语言学角度用“陈述语(动词)用做指称语(主宾语)符合‘隐喻’的一般规律”[1]6来解释“名词动用”(名词作谓语)和“动词名用”(动词作主宾语)的不对称现象。这里的“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说“动词名用”即“动词用做主宾语”,其中的“陈述语”指的是与词类相关的概念(A)动词,“指称语”指的是与句法成分相关的概念(B)主宾语。“7.1 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也是说“7.1'动词用做主宾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在这里不用词类或句法成分的术语而用“指称语”和“陈述语”除了强调其语用范畴外,沈文还从认知角度给出了解释:做主宾语的动词不再用于“陈述”一个活动,而是用于指称视为“实体”的活动:

Hopper&Thompson(1984)指出,做名词用的动词说出“一个被视为实体的活动”,而做动词用的名词并不说出“一个被视为活动的实体”,只是说出“一个与实体相关的活动”。[1]6由于本文我们关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重要概念,尤其是“指称语”和“陈述语”的界定以及“名动包含模式”的论证过程,关于本节“本体隐喻”以及“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或“违背一般的认知规律”的问题,暂且不予讨论。

(二)关于“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本节开头说“上面说过,动词用作指称语,是指称一个被视为实体的活动,是一种‘本体隐喻’……”可见沈文这里说的“陈述语”和“指称语”所指与上一节相同,前者指与词类相关的概念(A)动词,后者指与句法成分相关的概念(B)主宾语,本节要论证的问题其实是“7.2'汉语动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的问题,即传统的词类问题中做主宾语的动词没有形态变化的问题。其论据有二:

第一是英汉的简单对比:

在印欧语里改变词形就是将一个抽象活动“实现”为一个具体事务的方式,例如英语……而汉语里这个隐喻是“构成性”的,抽象概念就是由具体概念形成的,对中国人来说,一个活动就是一个实体,所以不需要改变词形。[1]7

第二是汉语中行业术语中的某些词既是动词也是名词

……以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2006)公布的“中医药学名词”(这里的“名词”是“名称”的意思)为例,在这些“名词”中不仅包括“滋阴”、“补血”、“明目”、“通鼻”这样的双音动词,还包括“切”、“炒”、“烫”、“蒸”这样的单音动词,而这些名词译成英文名都不用动词原形。[1]7

(三)关于“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本节中沈文仅有一段,指出7.1“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认知规律”和7.2“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紧接着就提出“汉语里指称语和陈述语是包含关系,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并没有对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展开必要的论述。撇开实际的语言现象,根据沈文本段的表述我们建立如下推理过程:

推理过程1

大前提:如果一种语言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认知规律,且其陈述语用做指称语又是“构成关系”,那么该语言的陈述语就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小前提:(7.1)汉语的陈述语用作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且(7.2)汉语的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结论:(7.3)汉语里指称语和陈述语是包含关系,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根据沈文,只有这个推理成立,沈文主张的“汉语里指称语和陈述语是包含关系,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才可能为真。

正如上文我们对“指称语”、“陈述语”所指概念的分析,它们有词类、句法成分和语用范畴三种含义,根据对7.1 和7.2 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大前提改写如下:

*大前提:如果一种语言动词用做主宾语符合一般认知规律,且其动词用做主宾语又是“构成关系”,那么该语言的动词就是主宾语的一个次类;

可见,撇开观点本身的正误或合理与否不讲,这个大前提的表述本身就是错的,其论证过程和结论就值得怀疑了。那么根据沈文对“动词名用”和“名词动用”的分析,我们就上述推理过程中的“大前提”,将“指称语”用“动词”代替,将“名词”与“陈述语”替换,是否就能成立?

*大前提:如果一种语言动词用做名词符合一般认知规律,且其动词用做名词又是“构成关系”,那么该语言的动词就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这个大前提中“动词就是名词的一个次类”看似就是沈文试图论证的“名动包含模式”,然而这个表述也有问题:判断“动词名用”所谓“名用”的依据还是句法成分,即是否做“主宾语”。

(四)关于“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

这一节中沈文强调“指称语”和“陈述语”的语用性质,指称语、陈述语到底指的是什么,表达非常模糊。就其所举例子而言,无论是通指语还是专指语(又分为定指definite 和不定指indefinite),我们可以将指称语理解为是指主宾语,由名词充任,陈述语理解为是谓语,由动词充任。“7.4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是说7.4 a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即7.4 a'汉语里名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7.4 b 汉语里动词用做陈述语是“构成关系”,即7.4 b'汉语里动词用做谓语是“构成关系”。沈文还举了英汉对比的例子分别进行论述。

首先,沈文区别句法范畴和语用范畴试图阐述英汉名词、动词的差异:

一般认为,“名词”和“动词”是句法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是语用范畴,前者抽象,后者具体。作为句法范畴的名词和动词,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这样的语用范畴逐渐抽象为句法范畴的结果,这叫做语用范畴的“句法化”。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要说它们是句法范畴,那也是句法化程度不高的句法范畴,它们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和“陈述”。在词形变化丰富的语言里,动词用做名词时如果都要在形态上表示出来,那么名词和动词的句法化程度就是最高的。印欧语语用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经过句法化已经变为句法范畴nouns 和verbs,后者已经与前者分离,变成抽象范畴,而汉语的“名词”和“动词”还没有完全“化为”句法范畴,至今仍是具体范畴、使用范畴。[1]7-8

沈文认为,句法范畴的名词和动词是语用范畴的指称语和陈述语逐渐抽象的结果,但汉语中的名词和动词还没有完全“语法化”为句法范畴,仍然是“具体范畴、使用范畴”。说的更直接一些,沈文是认为汉语没有句法性质的名词、动词,汉语语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名词”、“动词”只是语用性质的指称语和陈述语。

我们知道,除了以Bloomfield(1933)为代表的少数学者外,包括传统语法和当代语法理论在内的多数学者都把没有形态变化前的动词和名词认定为“动词”和“名词”,而汉语中的动词和名词不具备丰富的形态变化,入句前后都没有外形变化,与英语中多数学者认定的形态变化前的“动词”和“名词”是一致的。沈文认为印欧语中的nouns 和verbs 是由语用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语法化后的句法范畴,而汉语的动词、名词是语法化程度不高的“陈述语”或“指称语”,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

其次,沈文对比了英汉指称表达式的形式差异,以是否有形态变化来确定名词与指称语,动词与陈述语之间是否是构成关系:

举例来说,指称语最重要的区分是通指(generic)和专指(specific),英语名词tiger 入句后实现为通指语或专指语,tigers 和the tiger(s)是不同的实现形式,而汉语名词“老虎”入句后就可以构成通指语或专指语,不需要什么实现形式。

(6)Tigers are dangerous animals.

老虎是危险动物。(通指)

(7)The tiger is sleeping in the cage. /The tigers are sleeping in the cage.

老虎在笼子里睡觉。(专指)

专指语又分为定指(definite)和不定指(indefinite),汉语定指语和不定指语可以靠语序来区分,名词不需要附加什么形式,例如“客人来了”和“来客人了”,“客人”入句后就构成不同的专指语,而英语相应的名词前就要分别加定冠词和不定冠词。

同样是用作通指语,英语名词要用一定的附加形式才得以实现,汉语名词也不存在实现形式的问题。例如:

(8)Th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A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9)Tigers live in the jungle.

*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老虎生活在丛林中。

此例也说明,英语动词live 作陈述语有不同的实现形式(live 和lives),汉语动词“生活”可以直接构成陈述语。[1]8

这里沈文判定所谓“构成关系”的依据是“没有实现过程或实现方式”——动词没有时体标志(或者非强制)名词没有数、人称等外形变化,即形态变化。就此沈文得出结论,汉语里名词、动词与指称语、陈述语之间是构成关系:

用“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印欧语里抽象的nouns 和verbs 在话语中实现为具体的指称语和陈述语,而汉语里名词和动词无需这样一个实现过程,因为它们的构成就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这种差别在上面图7 里用符号“-”和“/”来区别)。

印欧语nouns、verbs 和“指称语、陈述语”实现关系

汉语“动词”、“名词”和“指称语、陈述语”构成关系[1]8

最后,在确定了汉语的名词与指称语、动词与陈述语之间具有所谓的“构成关系”之后,沈文又回到“动词名用”的问题上来:

……汉语陈述语用做指称语,即本体隐喻,也是构成关系。因此,概括地讲,一个抽象范畴和一个对应的具体范畴之间的关系,印欧语都是“实现性”的,汉语都是“构成性”的,这就是“汉语缺乏形态”这一事实背后隐藏的认知上的深层原因。[1]9

如前所述,沈文判定所谓的“构成关系”的依据是有无形态变化。而在此处,沈文又将“构成关系”看做是“汉语缺乏形态”的原因,这显然是循环论证。

(五)关于“汉语里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这一节沈文“指称语”和“陈述语”的所指依然存在更换概念的问题:

根据以上论证,这是逻辑上必然得出的结论。究竟如何回答“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在句法上是动词还是名词这个问题呢?……我们可以这样来回答:因为汉语名词和动词的构成就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语用范畴),所以不存在“句法上”是什么范畴的问题。由于动词除了用来陈述也用来指称,而动词用做指称语在汉语里是构成关系,上面那个问题如果去掉“句法上”三个字,我们可以说“出版”是动词(陈述语)也是名词(指称语)。[1]9

沈文所谓“逻辑上必然推出”的问题我们稍后再说。这一段中“汉语名词和动词的构成就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语用范畴)”是“7.4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的同义表达,根据之前我们对沈文的分析,此处的“指称语”指主宾语,“陈述语”指谓语(及其补语或次谓语),这句是说汉语名词用做主宾语,动词用做谓语没有外形变化,是构成关系。“动词除了用来陈述也用来指称,而动词用做指称语在汉语里是构成关系”,根据我们的分析,这句是说汉语里动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即沈文所说的“7.2汉语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出沈文是将用来指称的句法成分——谓语当做“指称语”,将用来陈述的句法成分——主宾语当做“陈述语”,这也验证了我们用与句法成分相关的(B)概念替代指称语和陈述语理解沈文是合理的。③

“这本书的出版”是汉语语法学界讨论很多的“N 的V”结构,沈文说此处的“‘出版’是动词(陈述语)也是名词(指称语)”。显然这里的陈述语和指称语是与词类相关的(A)概念,分别指动词和名词,沈文要论证的是“7.5 汉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根据沈文的论述可以转写成7.5 a 汉语里动词也是名词,7.5 b 汉语里陈述语也是指称语。

现在我们将以上三个观点罗列如下,看看会不会得出沈文所谓的“逻辑上必然推出的结论”:

7.2 汉语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7.2'汉语动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

7.4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7.4 a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7.4 b汉语里动词用做陈述语是“构成关系”)→7.4'汉语名词用做主宾语,动词用做谓语是构成关系(7.4 a'汉语里名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7.4 b'汉语里动词用做谓语是“构成关系”)

7.5 汉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7.5 a 汉语的动词也是名词/7.5 b 汉语的陈述语也是指称语)

箭头之前的是沈文中第7 节里的论点,箭头之后是根据沈文的论述明确了指称语、陈述语是概念(A)还是(B)后的表述。根据以上三点我们将汉语的指称语、陈述语的三个含义及其关系图示④如下:

无论根据7.2 和7.4 还是以上示意图,我们可以说汉语里名词和动词可以充任主宾语用以指称,成为指称语,而没有外形上的变化,但却不能说汉语里动词就是名词,指称语就是陈述语,更得不出汉语里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的结论。那么沈文7.5 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呢?我们再来看看7.1 和7.3:

7.1 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7.1'动词用做主宾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我们可以看出,在整个论证过程中7.2 涵盖7.1 所表达的核心含义。

7.3 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我们在3.3 中已经分析过,7.3 本身是需要论证的,而沈文一笔带过,并没能给出必要的论证。同样7.5 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下面我们罗列沈文提出的所有论证条款,通过逻辑推导,看看是否能得出所谓“逻辑上必然的结论”:

7.1 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7.1''动词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7.1'动词用做主宾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7.2 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7.2''汉语里动词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7.2'汉语里动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

7.3 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7.3''汉语里动词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7.3'汉语里动词是主宾语的一个次类;

7.4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7.4'汉语名词用做主宾语,动词用做谓语是构成关系

7.4 a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7.4 a'汉语里名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

7.4 b 汉语里动词用做陈述语是“构成关系”→7.4 b'汉语里动词用做谓语是“构成关系”;

7.5 汉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7.5 a 汉语的动词也是名词/7.5 b 汉语的陈述语也是指称语)。

我们拟建沈文“7.3 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的论证过程如下:

推理过程1⑤

大前提:如果一种语言的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且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那么该语言里陈述语就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小前提:(7.1)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认知规律,且(7.2)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结论1:(7.3)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首先,沈文将范畴A 和范畴B 是“构成关系”理解为A是B 的次类,即将所谓的“构成关系”理解为“包含关系”,而在7.4 名词与指称语,动词与陈述语之间的“构成关系”时并没有明确这种“构成关系”就是“包含关系”,推理过程1 和结论1 值得商榷。其次,我们用沈文论证过程中实际所指的句法成分概念替换“陈述语”和“指称语”得到:

推理过程1'

大前提:如果某种语言中动词用做主宾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且动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那么动词就是主宾语的一个次类;

小前提:(7.1')汉语里动词用做主宾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且(7.2')动词用做主宾语是“构成关系”;

结论1':(7.3')汉语里动词是主宾语的一个次类。

在这个推导过程中,除了“构成关系”和“包含关系”概念不清的问题外,动词和主宾语两种不同性质的单位之间无法区分谁是大类,谁是小类,推理过程1'的大前提不成立。

为了论证“7.5 汉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我们必须根据沈文的思路将“构成关系”当做“包含关系”理解,那么就“7.2 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可以进行如下推理:

推理过程2

大前提:如果一种语言的动词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那么该语言的动词就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小前提:(7.2')汉语的动词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结论2:汉语的动词就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在此基础上,如果要论证“7.5 汉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在承认“结论2 汉语的动词就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的基础上,需将“指称语”理解为名词,其推理过程如下:

推理过程3

大前提:如果一种语言的动词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且该语言中的指称语就是名词,那么该语言的动词就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小前提:(结论2)汉语的动词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小前提2)且汉语的指称语就是名词;

结论3:汉语的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问题在于:沈文并没有说过“(小前提2)汉语的指称语就是名词”,只有“汉语的名词就是指称语”这样的表述。[1]6根据沈文的表述重新改写论证过程3 得到:

论证过程4

大前提:如果一种语言的动词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且该语言中的指称语就是名词,那么该语言的动词就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小前提:(结论2)汉语的动词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小前提2)且汉语的名词就是指称语;

*结论4:(结论3)汉语的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根据论证过程4,我们至多能够得到的结论是“汉语的动词和名词都是指称语”,至于名词和动词是否是包含和被包含关系,根据该论证过程并不能推导出来。

三、结 语

汉语词类问题是个难问题,至今都没有完全弄清楚。也正因为这样,词类问题引无数时贤和后学尽折腰。沈先生的文章中一些重要术语概念界定不明晰,将“构成关系”与“包含关系”混同,“指称语”和“陈述语”的所指根据需要随意更换概念,存在严重的逻辑论证问题。在追求真知的道路上,我们“大胆假设”的同时还应该“小心地求证”。

【注释】

①根据石定栩《汉语词类划分的若干问题》一文的附注及袁毓林(2010)的提示,沈文的“指称”和“陈述”其实是对Hopper and Thompson(1984)中discourse-manipulable participant和reported event 的中文翻译。

②这里我们使用沈家煊2007 中用的“语法化”而不用2009中“句法化”的说法。

③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沈文一再强调动词和名词的构成就是陈述语和指称语,强调“指称语”和“陈述语”的语用性质,论证条款中极力回避名词、动词等词类概念以及主宾语、谓语等句法成分概念,但在论证过程中还是不得不举“名词动用”(名词用做谓语,表示陈述)“动词名用”(动词用做主宾语,表示指称)的例子。

④我们接受周韧《“N 的V”结构就是“N 的N”结构》(《中国语文》2012 第5 期第451 页)中词类和句法成分扭曲的对应关系示意图,去掉了朱德熙(1985:3)示意图中名词与谓语之间的虚线。

⑤此前我们已经分析了“推理过程1”的大前提,此处讨论其论证过程。

[1]沈家煊.我看汉语的词类[C]//“国际中国语言学学会第16 届年会”(2008,IACL-16,北京)论文.语言科学,2009.

[2]周韧.“N 的V”结构就是“N 的N”结构[J].中国语文,2012(5).

[3]沈家煊.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J].汉藏语学报,2007(1).

[4]沈家煊.“病毒”和“名词”[C]//中国语言学会第14 届学术年会(2008.8.27-31,温州)中国语言学报,2009.

[5]李大勤.汉语语法专题研究(中国传媒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生课程讲义).

[6]沈家煊.从“演员是个动词”说起[C]//两岸三地句法与语义学小型研讨会(2009,新竹,台湾清华大学)论文.当代修辞学,2010(1).

[7]沈家煊.我只是接着向前跨了半步——再谈汉语的名词和动词[M].商务印书馆,2009.

[8]沈家煊.“名动词”的反思:问题和对策[J].世界汉语教学,2012(1).

[9](瑞典)奥尔伍德,安德森,达尔.语言学中的逻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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