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的测度与评估
2015-05-05邓保同
陈 峰 邓保同
(1.华中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2.湖北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9)
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的测度与评估
陈 峰1,2邓保同1
(1.华中师范大学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2.湖北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9)
本文构建住房公积金普惠测度模型,从普惠的可及性、公平性和目标性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评估。研究显示:(1)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依然具备普惠的可及性;但运行19年后普惠机制将逐渐丧失。(2)现有制度设计使得住房公积金存在严重的初次与二次普惠不公问题;若不予变革,运行23年后将是住房公积金不公问题转化为“劫贫济富”的时点。(3)对中低收入人群而言,运行16年后的住房公积金将丧失其资金互助功能,制度难以实现提高居民居住水平的最终目标。
住房公积金; 普惠测度模型; 测度; 评估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2006年年底,世界银行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认为,中国住房公积金(Housing Provident Fund, HPF)制度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引起了我国HPF制度功效的大争论。2007年,央视纰漏国家审计署2005年数据,缴存额的前20%高收入人群,其HPF个人贷款占整体个人贷款的44.9%,而缴存额的后20%HPF个人贷款仅占3.7%①,HPF公平性问题已非常严重。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以来,HPF制度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HPF作为一种普惠性质的住房保障制度,面对来自公平性等方面的困扰与责难,直到现在也未找到政界与民众认可的、合理的改革方案,处于存废争论的高风险状态。
从以上文献分析可以看出,HPF制度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中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HPF的公平性问题已极为突出,已有文献分析多基于定性分析,亟须从定量角度开展深入研究。本文的主要贡献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二是基于普惠测度模型,从HPF整体运行视角,分析HPF能否惠及每一参缴个体,制度普惠的公平程度如何,以及普惠模式是否有助于制度目标的实现。与以往HPF评估研究不同,本文不仅更深入地考察普惠的公平性,基于普惠功能分析普惠的实际可及性,更深入地分析HPF最基本功能——互助性能否惠及所有缴交人群,是涉及制度三个层面的根本性问题的评估。
本文剩余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从强缴免税、强制低存和购房低贷三个重要环节,构建HPF普惠测度模型。第三部分基于普惠测度模型,从普惠可及性、普惠公平性和普惠的目标性三个角度对HPF进行评估。最后一部分则给出本文的主要评估结论,并做进一步探讨分析。
二、 HPF制度普惠测度模型
(一)HPF制度
我国HPF制度雏形初创于1991年4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该办法借鉴于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突破了以往房改过程中简单的提租与增资问题,使得我国房改走向了适应住房消费特征的正确路径。1994年11月,国务院在试点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颁布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在全国层面推广HPF制度。1999年和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修改,标志着HPF制度已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2005年、2007年及2009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对HPF的缴交、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的使用等方面给予了进一步规范。
《条例》指出,HPF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或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缴存的HPF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本文相关的制度规定有:(1)职工及所在单位HPF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或企业)HPF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其中,HPF的缴存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HPF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 HPF自存入职工HPF账户之日起,HPF当年缴存部分和结转部分分别按金融机构活期利率以及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分别计息。(3)职工购买住房时,可以提取HPF余额。贷款购房作为HPF提取使用的主要方式,贷款利率由中央银行统一规定。实际运行中,各城市也对HPF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从HPF缴存时期的长短、贷款首付的比例以及贷款额度等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二) 制度普惠测度模型
利用HPF贷款购房是HPF提取使用并促进居民提高居住水平的主要方式,而强缴免税、强制低存和购房低贷等三大制度普惠工具,则为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为构建制度普惠基本模型,首先量化三大制度普惠工具。
1.普惠工具测度
分析各环节制度普惠工具,不难发现强缴是以缴交期的每月为测算单位,而强制低存和购房低贷的利息补贴则以低存或低贷的时期进行测算。在普惠的具体度量中,给定测算基点,将利息补贴贴现到职工缴交生命周期中的每个月,使得不同环节的制度普惠具备可加性。
(1)
(2)
(3)
(4)
那么,T年内职工每月缴存HPF的本息和(记为HFT)为:
(5)
(6)
(7)
3) 购房低贷普惠工具。政府通过购房低贷工具,为购房消费者提供住房补贴。基于测算方便,假定家庭夫妻双方同时点缴存HPF,且k=ke=kp,家庭中高收入方占家庭月收入比例为λ(0<λ≤1);T年后购买住房,总贷款额为L元,贷款期限M年(M+T≤N);夫妻双方共同以所累积的HPF全部支付首付(或部分首付),以每月存入的所有HPF偿还月还款(或部分月还款);HPF贷款第i月利率为ri,商业存款、贷款第i月利率分别为Ii,Ri。同时,假定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则HPF贷款与商业贷款,在贷款期限中,家庭高收入方每月还款额度MVr,MVR分别为:
(8)
其中,贷款额度L与T+1时刻所购买的住房价格pT+1、面积sT+1、贷款占房屋价值成数θ(0<θ<1)、购房家庭的年收入(包含HPF) 12A(1+k)/λ、每月住房按揭还贷比例φ及贷款年限M,HPF存贷倍数τ(τ>1),以及贷款额度上限Lmax等因素相关。可表示为如下形式:
L=min{Lmax,θ·pT+1·sT+1,τ·HFT, 12A·φ·(1+k) ·M/λ}
(9)
公式(9)内在假定,购买住房时,家庭有能力支付首付。现实中,大多数城市HPF抵押贷款政策中的存贷倍数政策已弱化,而家庭一般可通过房屋质量和面积的选择,将贷款占房屋价值成数约束转化为月支付能力约束。因此,贷款额度更多受制于贷款额度上限(中高及以上收入家庭)以及购买家庭的月支付能力方面的制约(中等收入家庭及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因此,公式(9)可转变为:
L=min {Lmax, 12A·φ·(1+ke) ·M/λ}
(10)
由公式(8),购房贷款者在还款期限中每月的补贴额度为MVR-MVr,贴现到缴交生命周期中的每个月,若贴现因子为ρ,则由公式(8)可得到购房贷款缴交者在此环节中每月的补贴额为:
(11)
2.普惠测度基本模型
以上述制度普惠工具的测度为基础,构建各类缴交人群HPF制度普惠基本模型,为分析HPF对不同缴交人群的普惠机制奠定基础。
假定HPF缴交者缴纳T年(HPF缴交的生命周期为N年,1 (12) 制度普惠测度模型(12)显示,普惠是利率i'、i、I'、I、r、R,缴交参数A、k和时间T的函数。以HPF系统运行的状态赋值模型参数,而不考虑系统参数未来变化(此假设下可省略(12)式的下脚标m),分析制度能否实现普惠,普惠是否公平,以及普惠可否促进制度目标的实现等。 (一)普惠的可及性评估 普惠,作为现有HPF制度功能定位的基本方向,其首要问题是普惠是否覆盖了所有城镇居民,或者至少惠及了所有缴交群体?由于利用HPF贷款即可享有HPF低贷所带来的收益,因而普惠的可及性评估关键在于是否惠及了未贷款的中低收入缴交者;该类群体在缴交生命周期中,未利用HPF贷款购房,不得不接受强缴、低存制度的运行结果,是HPF长期沉淀人群所面临的独立运行机制。基于制度强缴低存机制的运行,对制度普惠的可及性进行具体评估。 模型(12)中,令PrT(PH/A,W)=0 (T=1,2,…,N),不考虑后向贴现问题,即N=T,且ke=kp=k时,缴交者面临的制度普惠测度模型(12)可整理为: S0(A,k,T)=-2Akf0(T)+Akte+2Aktp (13) 表1 个人缴交HPF的税费减免率tp 注:定义域中,a=1000/(1+k),b=1000/(1-k), 且b>a 表2 HPF强缴低存普惠可及性的数值模拟 注:表中为缴存环节的制度月普惠额度和月普惠率。其中,普惠率可由普惠额度除以缴存基数得到。 数据显示,普惠额度或普惠率是缴交基数A和缴交率k的增函数,是缴交年限的减函数,与我国HPF运行的基本现状完全吻合。从普惠的可及性现状和普惠的未来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表2数据。 普惠可及性现状分析(T=11)。在当前现状下(N=T=11,见表2中的第2-4行),所有缴交人群,在强缴低存环节获得了普惠,在缴交HPF的11年中的每一月的普惠额度大约在8元到704元之间,即使对HPF资金长期沉淀的低收入人群(如A=900),在缴纳HPF的历程中,每月也获得了大约8.42元的普惠额度。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我国HPF到目前为止还未出现“劫贫”的问题。 普惠可及性的发展趋势分析。从普惠的发展趋势来看,对工资收入低、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低收入人群,即tp=0或缴交基数A≤2000/(1-k)≤2240元的低收入人群(见表2中的第3,4列),制度运行19年之后,将逐渐难以惠及这类低收入群体,经济“劫贫”现象将会出现。对中高收入群体,即tp≥0.13,或A≥20000/(5-k) ≥4040元(见表2中的第5-7列),制度均给予了正向普惠。而对介于两类群体之间的中低收入群体,即0 (二)普惠的目标性评估 HPF制度从诞生到现在,有着很多不同的目标取向,但归根到底是提高居民居住水平。 1.微观视角下的普惠目标性评估 互助低贷是HPF制度建立的目的性工具,即通过互助低贷购房方式促进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同时,为减少制度运行成本,低存则为补偿性调节工具。尽管低存低贷并非独立运行机制,鉴于其在制度目标实现中的核心地位,不考虑强缴免税,基于微观个体视角分析HPF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在时间等方面的实现机制,是否较商业贷款更有利于激励个体提高自身居住水平。 首先,做如下假定:所有缴交HPF的人群均能利用HPF贷款购房,缴交生命周期N年, 缴存T年后利用HPF贷款购房,贷款时期为N-T年,且k=ke=kp,则他们所面临的制度普惠测度模型(12)可整理为: S(A,kp,T)=-2A·k·f(T)+λ·min{Lmax, 12Aφ·(1+ke) ·M/λ}·g(T) (14) 12A·φ·(1+k) ·M≤λLmax (15) 12A·φ·(1+k) ·M≤θ·λ·pT+1·sT+1 (16) 对利用HPF贷款,但额度受制于月支付能力的人群,在低存低贷环节的普惠额度可整理为: S(A,kp,T)=-2A·k·f(T)+12 ·A·φ·(1+k) ·(N-T)·g(T) (17) 同前述经济系统运行现状一致,赋值基本模型中的参数,其中r=0.3664%,R=0.5352%,N=30 ,则低存低贷环节所获得的制度普惠测算数据见表3。 表3 微观个体视角下HPF目标性评估的数值模拟 单位:元 注:HPF贷款占收入的比重一般在30%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50%,故φ取值35%和50%;同时贷款额度受公式(15)、(16)约束;最高贷款额度各地不一致,本文以武汉市HPF贷款的最高上限60万进行测算。 数据显示,月普惠额度是还贷比重φ的增函数,是缴存年限T的减函数;而与缴交基数A和缴交率k的关系不确定,这与低存损失和低贷普惠额度随时间变化程度有关。从普惠对居民改善居住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表3数据。 目标性现状评估。在当前现状下(T=11,见表3中的第3-5行),在缴交的生命周期中,与商业住房贷款比较,所有缴交人群获得HPF贷款,均能从中获得制度性普惠,每月普惠额度大约在33元到278元之间,即使对低收入人群(如A=900),只要能获得HPF贷款,每月也获得了大约33-37元的普惠额度(见表3第3,4列)。更细致的研究数据,会发现中等及中等偏高收入人群获得普惠额度最大(见表3第7-10列),而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人群获得的普惠程度(率)最高(可由表3第3-6列进行测算),这与缴交基数大小和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有关。然而,对HPF贷款,月支付能力约束(16)以及首付约束意味着,要向中低收入人群贷款,必须增加月还贷比重φ值;另一方面,2002年开始到现在,房价增幅一直高于居民收入增幅,类似于中等偏低收入人群住房还贷比重(φ值)的下降,即能利用HPF贷款的中低收入人群所获得的真实值,要小于表中所示普惠额度。 目标性趋势评估。从缴存时间的增加来看,随缴存年限T的增加,低存低贷普惠额度迅速下降。当缴存时期达到16年(见表3第6-8行),即2017年3月,最高缴交率(k=12%)的缴存者,即使利用HPF贷款(缴交生命周期中的剩余缴交年限为贷款期限,即M=14),与商业贷款比较,也会出现损失,难以在HPF贷款中获得普惠(不考虑强缴税费减免环节的普惠)。即,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商业存、贷方式较HPF存、贷方式更为有利;若缴存期达到20年(见表3第9-11行),即2023年3月,所有缴交者利用HPF贷款,与同等条件下的商业存贷方式均存在一定损失,意味着与商业贷款相比较,缴存20年后HPF贷款难以激励个体提高自身居住水平,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资金的互助功能,中低收入人群提高居住水平难以实现。 2.宏观视角下的普惠目标性评估 随着制度环境的变迁,强缴低存以及低存低贷中所体现的普惠公平性问题(见下文分析),必然导致制度整体目标问题凸显。 更重要的是,制度普惠不公的市场传导已成为制度目标实现的主要障碍。一般而言,高或中等偏高收入群体都拥有了自住住房,高额度普惠进一步提高了该类群体的住房投资能力。即使对需要自住住房的中等及中高收入群体,大多无须HPF,亦可从市场实现其住房消费而不影响生活质量。显然,这类人群的HPF贷款购房对制度目标的贡献极为有限。而且制度普惠很容易为开发商所洞悉,必然通过房价的提升将这部分普惠转化为开发商的利润,即制度普惠提高了中高收入人群的住房投资能力,其市场行为必然带来房价的高涨。而房价高涨就意味着中低收入群体累积的HPF贬值,在首付比不变的情况下,其首付约束和月还贷约束没有得到有效改善甚至恶化,这一现状使得HPF制度目标的实现面临极大障碍。 (三)普惠的公平性评估 HPF也是一种国民收入分配:一是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实现参缴劳动力的住房工资;二是在支持住房工资转化为住房实物中,通过互助低贷的普惠方式实现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本文将此分别称为初次普惠和二次普惠。 1. 二次普惠的公平性 公平性评估,应基于住房货币工资实现到居民水平提高的整体视角,考虑HPF对各类缴交人群普惠额度的总体差异。即,研究强缴、低存和低贷整体运行,普惠对不同缴交人群普惠程度的差异。同前述研究假设一致,在缴交生命周期中,不考虑制度运行中各项参数的变动,缴交者面临的制度普惠测度模型(12)可整理为: S=A·k·(2tp+te)-2A·k·f(T)+PrT(pH/A,W)·λ·L·g(T) (18) 若PrT(pH/A,W)=0 (T=1,2,…,N), 即缴交者在缴交生命周期中难以利用HPF购房贷款,则公式(12)对应于公式(13)。 若PrT(PH/A,W)=1,T∈{1,2, …,N}, 即缴交者在缴交生命周期中某年利用HPF购房贷款,且满足关系公式(16)时,则公式(12)可转变为: S=A·kp·(2tp+te)-2A·k·f(T)+12A·φ·(1+k) ·(N-T)·(1+kp) ·g(T) (19) 同前述经济系统运行现状一致,赋值基本模型中的参数,则强缴、低存和低贷整体所获得的制度普惠测算数据见表4。 普惠公平性的现状分析(T=11年)。第一,在假定所有缴交人群都能获得HPF贷款(见表4中第5-7行),所有人群均获得正向普惠,满足普惠的可及性。然而,从缴交生命周期中的每月普惠额度来看,收入与缴交率越高,获得的普惠额度越多,最高最低普惠额度之间相差约1000多元,公平性问题突出。从每月普惠率来看,由于中高收入人群受到最高贷款额度限制,中低收入人群的普惠率并不一定低于较高收入人群(见A=900,2000,10000相关数据),如表中普惠率最高人群为中等偏高收入群体(见A=5000,7000相关数据)。第二,若考虑到低收入人群(A=900)获得HPF贷款的概率很小,此时该类人群获得强缴税费减免的普惠额度约8-20元(见表2,未考虑后向贴现问题),与中高收入人群普惠额度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而普惠率分别在0.94%-2.25%(见表2)和6.24%-10.35%之间,公平性问题在普惠额度与普惠率上完全凸显出来。 普惠公平性的趋势分析(T>11年)。第一,普惠公平性的质变时点。对中低收入人群,HPF低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很大,即使利用HPF贷款,若贷款时间较短,累计资金时间过长,其利息损失也会高于HPF制度其他方面所给予的普惠额度。由表4可以看出,我国HPF公平性问题出现质变的时间在制度运行中的第23年,公平问题转化为“劫贫”问题。对中高收入人群而言,不管其是否获得HPF贷款,均能从HPF制度运行获得普惠,而该类人群常常能获得HPF贷款,进一步从中获得更高的普惠额度,制度典型存在“助富”的嫌疑。第二,生命周期视角下的普惠不公问题。假定居民缴交HPF的生命周期N=30年,低收入人群获得的概率很小,其不仅不能从制度中获得普惠,反因低存导致其生命周期中每月损失12-28元(见表4);而中高收入人群,其住房支付能力强,往往在满足HPF缴交一定年限后(如1年)可立即利用HPF贷款获得更多收益,每月可获得的普惠额度约在1054-1536元之间,若考虑到该群体可获得多次HPF贷款,其所获得实际普惠额度可能更高。因此,从普惠公平性趋势来看,未来HPF公平性问题将会发生本质性变化,大约在2024年出现“劫贫济富”现象;随时间推移,这种趋势将导致HPF的二次普惠公平性问题更加显著。 表4 HPF制度运行中二次普惠程度的数值模拟 注:1.表中括号内, 前者为普惠额度(单位:元), 后者为普惠率。2.若贷款不满足条件(19),以武汉市最高贷款额度60万对普惠额度进行测算。3.未标注的数据, 表示在现实中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所对应的数据,在现实中存在实现的可能;“**” 所对应数据为相应条件下,获得的普惠额度或程度的可能性较大(限于上述条件)。 2.初次普惠的公平性 制度普惠公平性评估,更需考虑制度普惠中缴交参数的设计,即职工住房消费理入到货币工资的具体模式的公平性问题。众所周知,缴存基数和缴交率是影响住房工资实现的关键参数。 第二,缴交率设计的公平性。在缴交率设计中,个人与企业缴交率大多相同,取值于5%-12%范围内。现实中,企业经营效益差的,职工工资不仅低,HPF缴交率也取最低值5%,甚至不能缴交,而垄断行业等企业职工不仅工资高,HPF缴交率大多取最高限,甚至高于上限,以期规避税费,进一步加剧已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不公问题。因此,高收入人群的工资,可能已将住房消费完全理入货币工资,企业缴交的HPF部分,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隐性的制度普惠。 此时,与上文分析结合,中高收入人群的每月制度普惠率则可高达30%左右。因此,制度普惠明显存在“嫌贫助富”的价值取向;而对无力缴交HPF的人群,肯定不存在普惠问题,若考虑未能将这一群体纳入,则制度存在“弃贫助富”的嫌疑。 由以上HPF制度普惠的测度与评估分析,可得如下主要结论,并作进一步探讨。 第一,目前我国HPF依然具备普惠的可及性,但随时间推移,普惠机制将不再普惠。由以上测算分析,运行19年后制度将难以惠及2002年开始缴交HPF而不贷款购房的低收入人群。 由HPF强缴低存环节的普惠可及性的数据模拟显示,即使到现在,HPF并未出现“劫贫济富”的问题,与世界银行从宏观角度,仅考虑低存低贷环节得出HPF“劫贫济富”的结论并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低贷准入的金融选择机制使得低贷普惠不可能惠及低收入群体,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低存损失是对长期不利用HPF贷款人群的经济“劫贫”,这是由低存低贷并非独立运行机制的特征所决定的,我们还必须考虑强缴税费减免给低收入人群带来的普惠额度。当然,强缴低存普惠作为所有缴交人群面临的普惠机制,其随时间变动的特征决定了HPF内生具有“劫贫济富”的潜在风险。 第二,现有HPF制度缴交参数设计使得HPF作为住房工资存在严重的初次普惠不公,税费减免设计和HPF贷款的自动选择功能等则导致制度二次普惠的公平性问题极为突出, 高、低收入者(A=10000,A=900)普惠差距每月高达2200元(T=11)。若不予变革,即使低收入人群能够利用HPF贷款,第23年将是HPF公平性问题转化为“劫贫济富”的时点。 因此,试图通过HPF各环节制度普惠工具的简单调整,难以改善现有制度普惠的公平性问题。即,HPF普惠公平性的改善是一种无法从当前制度普惠机制适度调整的两难决策。 第三,目前现状下,中低收入人群只要能获得HPF贷款,其获得的普惠率更高;但从趋势而言,缴存16年后,对能获得HPF贷款的中低收入人群而言,HPF开始逐渐丧失其资金互助功能;从宏观角度而言,制度普惠不公已使得制度目标问题极为凸显。 总之,基于以上HPF制度普惠的测度与评估,我们认为,HPF改革不应为解决制度公平性或目标性问题而解决问题,而应另辟蹊径,以基本住房为着眼点,将制度普惠与特惠,或金融功能与保障功能的内生协调作为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显然,本文所建立的普惠测算模型为新的HPF改革方案评估提供了微观测算基础。而HPF制度的具体改革方案的提出与评估,则是我们后续研究的主要方向。 注释 ①李金华:《2006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2007年6月27日,http://news.163.com/07/0627/11/3I09IS9T000 120GU.html. ②Chiu, R. “Commodification in Guangzhou’s Housing System.”ThirdWorldPlanningReview17,no.3(1995):295-311;Zhou, M, and Logan,JR. “Market Transition and the Commodification of Housing in Urban China.”InternationalJournalofUrbanandRegionalResearch20,no.3(1996):400-421;Zhang,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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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s for the people of middle-low income,HPF will lose its mutual aid function in 2017. And HPF system cannot realize its objective of improving residents’ living standards because of the fairness problem. housing provident fund(HPF); a measure model of inclusive benefit; measurement; assessment 2014-08-20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住房保障问题与改革创新研究”(11&ZD039);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基于普惠与特惠内生协调的视角”(13BYJAZH006);教育部重大项目“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14JZD028)三、HPF制度的普惠评估
四、 结论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