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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族文化传承研究述评

2015-05-04姚磊

广西民族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述评文化传承研究

[摘要]国内民族文化传承研究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30余年的学术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概念到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文章从文化传承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逻辑两大方面对既往研究进行梳理,并予以评析,借此提出几点展望。

[关键词]文化传承;研究;述评

[作者]姚磊,梧州学院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广西梧州,543002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4)05-0117-01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民族先后步入了现代化变革中,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族传统文化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然而,我们不能拒绝现代化,现代化是民族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丧失现代化将意味着民族贫困;我们更不能摒弃传统,传统是民族保持自我本色的根基,丧失传统意味着民族的消亡。可见,传统与现代化构成了当下中国各民族发展过程中的一组尖锐矛盾,不解决好这对矛盾,将严重影响各民族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内社会出现的社会诚信普遍下降、人们生活的幸福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严重背离等方面的不良现象,也充分说明了传统与现代化失调所带来的危害。尤其是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彰显了富有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不仅是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资本,而且是人们在经济富足状态下追求精神享受的基础;而社会不良现象的纠偏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在于保持民族传统文化薪火相传和持续发展。于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既是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对接、关乎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又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社会普遍要求。诚然,伴随着现代化变革,学者们便以敏锐的眼光对民族文化传承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前瞻性的学术研究带动了全社会对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高度关注和热情投入。因此,民族文化的传承从过去到现在一直是热点命题,这也是民族文化传承作为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之规律使然。

一、回顾

20世纪80年代至今,国内学者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对民族文化传承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积累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民族文化传承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逻辑两大方面,其中以文化传承实践的逻辑体系为研究重点。

(一)民族文化传承的理论研究

中国民俗学引进“传承”概念以前,在张瑜、林惠祥等学者著作中就有了传承研究的零星记录。到了20世纪80年代,“传承”一词进入中国民俗学界。早期有王汝澜、孔进己、简涛等人的作品问世,主要阐明了民俗传承的概念,认为民俗传承中最重要的是心意传承,是其他传承的轴心和骨干。乌丙安认为,传承性在民俗发展过程中具有运动规律性的特征,民俗的传承性与变异性是两个矛盾统一的特征,只有传承基础上的变异和变异过程中的传承,没有只传承不变异或者只变异无传承的民俗事象;进而提出了传承论观点,包括民俗的一切传承的形式或行动方式,应当将传承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从民俗特征中解放出来。陶立瑶认为民俗的传承性是历时的纵向延续性,表现为在传承过程中内容和形式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钟敬文认为民俗传承的语言、行为方式决定了民俗传承过程需要不断适应周围环境而做出相应的变化,故而变异性是在民俗传承和扩布过程中引起的自发和渐进的变化。张紫晨将传承与文化联系起来,提出“传承文化”概念,“不仅代表着传承着的事象本身,而且代表着一种文化过程,传承过程就是文化延续的过程。”王雪认为“传承是民俗文化的延续,也是民俗生活的延续,更是传承人的生活实践。”

通过文献检索,文化传承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文化传承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再生产,是民族群体的自我完善,是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传递,是民族意识的深层次积累,是民族共同体纵向的‘文化基因复制。”因此,“不仅要充分注意到传承文化的民间性,还要重视其民族性、群体性以及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在一起的文化变迁性。”可见,文化传承是一种文化变迁的必然过程,是一种积极的文化再生产。古人云“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即希望文化传承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化传递和“文化基因”复制,而是在民族文化深层次累积基础上,促进民族群体自我完善的文化生产和文化创新。目前,学界广泛认同赵世林教授关于文化传承的概念界定,即“文化传承是文化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作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的过程。这个过程因受生存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而具有强制性和模式化要求,最终形成文化的传承机制,使民族文化在历史发展中具有稳定性、完整性、延续性等特征。”姜又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阐释了文化传承的内涵,即“传承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民俗文化发展变化的运动形式……人们传承的是传统文化,并以文化传统的形式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心理;文化传统则反过来作为一种‘文化权力,支配着人们继续保持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以致持久稳定。”从“自我”角度来考察,文化传承始终向两个维度延伸,即前一代人通过文化对后一代人“传”而达到永生,后一代人对前一代人文化的“传”以求生存发展。因此,文化传承既是一种必然规律,存在于物竞天择的规定性当中,又是一种人类的文化理性选择,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然而,文化传承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人们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予以关注,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又由于民族文化的广泛性和活态性,讨论文化传承问题时,始终要清楚两个最基本的问题,即“传承什么”和“如何传承”,这也是文化传承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白庚胜认为,需要传承的传统文化包括民族精神、民族标识、制度、民族文化的传人、学术资源、知识系统、情感宝库七个方面,可以通过教育传承、媒体传承、产业传承、学术传承、民间传承等五种方式来实现。郭继承将这两个基本问题分别概括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渠道、方法、载体与方式问题”。罗正副认为,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要考虑三个问题,即全面认识少数民族文化是其文化传承的基础,采取正确的态度是文化传承的关键,实现民族文化现代化是文化传承的趋势。

(二)民族文化传承实践的逻辑体系研究

每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是该民族成员共同传承、集体拥有的财富,之所以流传数千年,是文化的拥有者与参与者、特定的文化场域、一定量的文化介质长期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何一方的改变都会引起民族传统文化的弱化、消亡、扩大或转移。可见,文化传承是个复杂的系统过程,按照一般系统理论,上述文化拥有者和参与者、文化场域、文化介质、文化本体构成了这一复杂系统的四个主要变量。学术研究中分别将前三者称之为传承主体、传承场、传承方法,笔者按照这三个传承要素,结合传承体系的整体建构,分别进行文献梳理,以便厘清民族文化传承研究的既有成果和学术动态。

1.民族文化传承的实践主体

文化是人创造的,文化传承也有赖于人的主动性的发挥,文化主体的自觉和自信是文化传承的动力源泉。文化传承主体包括传者与受者,具体有个人、群体、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和社区等。当前学术界关于文化传承的实践主体研究主要集中于非遗传承人领域。刘锡诚、许林田、黄静华、苑利、陈玉茜、杨娟、黄小娟等学者对非遗传承人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包括非遗传承人概念、人生历程口述史、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理论建构等六个方面。

黄小娟通过梳理和总结学界非遗传承人的概念界定,认为传承人应当是能熟练掌握国家或地方政府认定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为公众所认同,并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个体。

对传承人人生历程的口述历史,由最初对某一地域内传承人及其技艺的简单罗列,到后来成为搜集和保存传统技艺原始资料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王文章主编的《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丛书(2010,10册),记录了唐卡、剪纸等10种特色鲜明的民间技艺发展历程、技艺传承过程以及传承人对技艺的思考。《浙江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档案集萃:传人》(2011)一书,从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艺术、传统医药和民俗等方面,全方位展示了浙江省27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学艺经历、艺术创作及从艺心得等。《我的民间艺术世界——八十位女性的人生述说》(2007)一书记录了来自不同地区和民族的80位民间女艺人的生命历程、生活百态、艺术追求。《揭秘水书——水书先生访谈录》一书是对贵州荔波、三都、都匀水族地区的16位水书先生和水书研究员的深度访谈记录,内容涵盖了水书先生在丧葬、建筑、祭祀等方面的咒辞和仪式等。

为了发挥传承人的作用,国家制定了传承人认定制度,并在法律上规定了传承人的认定标准。综合刘锡诚、宋兆麟、萧放、苑利、李华成、周安平、朱兵、李荣启、游海洋等学者关于传承人认定的专题研究,主要有如下观点:(1)细化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建立公正合理的认定程序。(2)反思现行传承人认定制度,建议补充申请备案制度和群众推荐制度,以申请备案制为主,国家认定制和群众推荐制作为有益补充,从而扭转传承人认定的局限性。(3)名录制度应与传承人认定相统一,对列入名录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政府应当明确指定代表性传承人并采取措施支持、帮助其实现传承。(4)借鉴日本的“临时性指定制度”,避免因申报周期漫长而遗漏、因传承人病危或传承环境急剧改变而彻底蒸发掉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5)传承人的认定、保护、监管应该制度化,建立传承人考核、检查、变更、撤销、退出机制,以促进传承人承担技艺传承责任。(6)对于节日、庙会等集体传承的非遗项目,设立集体性传承人,按照非遗的样态进行切分,找出主干的文化环节,将其中具有组织、推动力量的关键人物确定为传承人。

传承人基于特殊身份而享有特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监管的理论依据。《非遗法》第30条、第31条分别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措施和他们的义务,但欠缺传承人权利的相关规定。田艳、汤凌燕、刘云升、苏喆等学者研究认为,传承人应当享有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包括获得国家补贴、报酬、知识产权、获得帮助权、禁止假冒、知情权和利益分享权等方面体现出来。萧放、宋兆麟研究认为,传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1)自觉、公开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有条件的传承人要讲述自己的口述史或留下书面著作;(2)重视传统并积极演化,反对与制止盲目改造与滥用;(3)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传承人是民族传统文化的活态载体,保护传承人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程的核心环节。鉴于传承人的严重断层与缺位,如何保护传承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传承人的综合保护、法律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苑利、赵世林、安学斌、王敏、杨雁秋、孙正国等人就传承人的综合保护,提出如下可行性建议:(1)官助民办,避免政府越位;采用客位保护为指导、主位保护为根本的形式,让传承人成为真正的保护主体;(2)通过培育民族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传承人进行有偿传承活动以解决生计问题,抓好年轻一代传承人的培养;(3)以带徒授业的方式拴住传承人,避免单纯的政府补贴并授予荣誉称号;(4)对于无力开展传习活动的濒危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项目资助;(5)发挥高校尤其艺术院校培养传承人的作用,改革高校现行的传承人人才培养模式;设立保护性基地扶持重要非遗项目传习人,以培养传承人;(6)为传承人提供经济保障、社会福利保障和精神关怀,以项目资助方式让金钱补贴由“输血”变为“造血”来解决传承人保护的关键问题;(7)传承人保护类型化,将传承人保护分为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三大类,据此制定个性化的传承人保护方案。关于传承人的法律保护研究,徐辉鸿、聂华林、章建刚、吴安新、赵方等人提出了如下观点:一是以行政法保护为主,并在法律文本中细化,政府有区别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赋予传承人私法诉求权,保障他们分享商业收益,允许他们以技艺投资、开办私人培训机构等;三是给予传承人特殊保护,即对故意伤害传承人的刑事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至于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王培新、齐爱民、李晓秋、甘明、文永辉等人进行了专题研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设想通过现行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种不适应,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此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拉大了代表性传承人与社区民众的生活差距,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虽然大多数学者认同现行的传承人制度,但林继富、尹凌、鲁春晓、吴效群、王庆等学者对其提出了反思性意见:(1)现行传承人认定制度功利性强,地方政府干预过度和经济寻租,行政申报方式违背文化传承规律,造成地方政府垄断。(2)名录制度、补助制度、保护制度带来了多种负面影响。(3)基于非遗的集体性和活态性,应当注重广泛的继承人培养。(4)建立非遗财产监理人制度,以解决非遗传承人主体问题等。(5)传承人理论研究反思。现行传承人理论研究主要着眼于解决传承人生存的实际问题,少有建构传承人的研究理论。随着传承人学术研究的深入,传承人理论建构也有了一定的进展。林继富通过梳理国内外民间故事传承人的研究,认为既有研究集中于文本采集,侧重于传承人的生平描述、讲述风格和传承线路的考察,使得传承人理论较为分散,而田野研究做得不够制约了传承人研究的理论深度和理论系统的形成;同时,他建构起的民间故事讲述的三重结构法则,回答了民间叙事传统的构成层次、乡土文化意义以及传承人与民间叙事传统兴衰的密切联系等学理性问题。江帆、王志清、徐媛等人则对民间故事传承人进行了个案研究,提出了动态性、原生态和衍生态的保护方案及相互间的矛盾。陈静梅认为,今后的传承人应当更多地关注集体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明晰传承人的权利内容、注重问题研究的田野资料支撑和强化传承人理论研究等。

2.民族文化传承的实践空间

传承场是民族文化得以萌生、栖息和发展的系统空间,也是构成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础。学术界关于传承场研究主要集中于综合性的理论研究、具体传承场的专题研究和传承场的变迁研究。

赵世林、张福三、冯天瑜、晏鲤波、和晓蓉、迟燕琼、井祥贵、姜又春、司马云杰、刘铁梁、周星、管彦波、杨国才、魏国彬、和继全等学者对传承场进行了研究,主要有如下观点:(1)传承场的概念界定。传承场是一种三位一体的“文化精神背景”叠加“特定时空间”和“特定活动群体”而形成的、保障传承有序进行的中介实体;一切人与人、人与社会接触的空间组合都可以是传承场。(2)传承场的产生及其特征。人类的群体需要是形成传承场的基本动力,有多少种需要就会产生多少种传承场;传承场是民俗生活文化得以萌生、栖息和发展的系统空间,具有开放性、动态性。(3)传承场的构成要素。文化传承场有“两要素说”和“三要素说”,前者认为文化传承场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是民族文化赖以产生、传递的硬件;后者认为民间文化传承场由自然场、社会场和思维场组成,其中社会场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制度环境,前者是指人类加工、改造自然以创造物质财富所形成的一套生产条件,包括工具、技术、生产方式等;后者指的是人类创造出来为其文化活动提供协作、秩序、目标的组织条件,包括各种社会组织、机构、制度等结合而成的体系。(4)传承场类型。传承场实质上就是文化传承环境,而环境在文化传承中的模式、特征决定了文化传承场的类型和特征。概括地说,传承场有实在的物质空间和隐喻的空间两大类,具体包括丛林、火塘、寺庙、仪式、学校、市场,村寨、家庭、婚礼、传统节日、村寨中的文化活动场所等。(5)民族文化典籍及现代声像资料、大众媒体及大众文艺、旅游、网络论坛等发挥了民族文化传承的媒介作用,是文化变迁进程中的新生传承场。另外,社会的需要和认同等构成的文化生态则是一种无形的最广泛的文化传承场域。

受社会现代化迅速发展的强烈影响,农村社会的经济形态、组织结构都发生了转型,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传统农业社会相对稳固的关系群体不复存在,民间传承场正在加速演变。李红英、翁晓华、孙亚娟、熊斯霞、漆亚莉、李卫英等学者都以某一地域或某一种传承场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了民间传承场的变迁和重构。(1)传承场的变迁及其原因。受经济、教育等现代化“双刃剑”的强力作用,民间传承场迅速地趋向萎缩、消失、转移或扩大。(2)家庭、寺庙、传统歌场等民间传承场因社会变迁而逐渐瓦解,学校成了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场域,与学校小环境相对应的民族地区社会大环境也为民族文化的外部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磁场。(3)受文化传承方式和路径变化影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传承场逐渐被次生传承场替代,多元化的传承场出现了,旧的传承场被改造完善,新的传承场也逐步创建起来,这正是文化传承的必然要求。(4)传承场的转换引发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变迁。许多少数民族歌谣、舞蹈等传统文化,因其传承场发生了“传统婚礼场一艺术舞台一旅游市场”的渐次转变,从而实现了从乡俗礼仪到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变迁。如邵阳布袋戏等表演类的民俗文化,除了家庭的静态传承场外,因其是乡村民俗礼仪活动、节日娱乐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故而这些活动成了动态传承场,发挥了更好的文化传承功能。

3.民族文化传承的实践机制

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有赖于传承方式的选择和运用,或者说是传承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到今天,实质上是一个漫长的传承过程。在此过程中,传承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又是不断变化的。通过梳理乌丙安、罗正副、姜又春、白庚胜、索晓霞、刘锡诚、和晓蓉、赵国宏、彭兆荣、周波等学者关于传承方式的研究,笔者将他们的研究成果归纳为“两种研究范式,多种传承提法”。一是“标准”研究范式,即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传承方式归纳、总结、分析。以传承主体多寡为标准,文化传承有群体传承、个体传承、家庭传承、社会传承;以传承主体是否在场为标准,分为在场传承和不在场传承;以传承的组织形态为标准,则可类化为血缘传承、地缘传承、业缘传承和神授传承;以传承途径为标准,则有口头传承、行为传承、心理传承和书面传承;以传承场域为标准,则可细分为民间传承、实践记忆、实物意符、教育传承、媒体传承、产业传承、场馆传承、学术传承、网络传承。二是“载体”研究范式,即按是否以人为载体进行总结。以人为载体,则可以归纳为“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三种传承方式。“一对一”传承多体现于日常生活、生产技能和特殊技艺方面,“一对多”的传承多属于精神文化范畴的内容,“多对多”传承则是通过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禁忌、人生礼仪、道德规范等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客观上达到文化传承的效果,通常以社会舆论给社会成员施加影响来实现。不以人为载体的传承主要体现为各民族通过规章制度和习惯法来进行的。

当然,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不是一种方式的重复运用,也不是几种方式的简单叠加或交替使用,而是多种方式交叉并行、相互补充的,况且文化自身本就具备着某种传递和延续生命的内在机制。因此,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有其特定的运行机制,是我们发现文化传承规律需要探讨的重要命题之一。索晓霞认为“制度和法规形成的社会强制、民族社会生活中的潜移默化、道德和禁忌形成的心理约束”,是隐藏在各种文化传承现象背后的“看不见的文法”。赵世林将民族文化传承的社会机制概括为六个方面,即以家庭为中心的亲亲强制、以村寨为单位的社会监督、特殊状态(战争)下的高强传承、族际交往中强化的自我意识、意味着义务延续的祖先崇拜和宗教意识。晏鲤波则认为“机制”不是某种具体方法,而是一种抽象概念,故而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传承机制也只是传承方式,进而提出了“选择机制、适应机制、采借机制和参与机制”四种文化传承机制。由于现代化带来生产生活的重大转型,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发生了重大变迁,其中最根本的是传承机制的转变,即由过去的族内传承扩大到族外传承、对政府力量的依赖日益加强、以现代生产转型的重构来实现文化传承。郑国华针对社会转型导致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失范的危机,提出了“规范创新”传承理论,以重塑文化传承规则,即“通过意义转接,确立新的价值认同;规范组织行为,重构组织体系;突出民族特色,保存核心形式;选择合理目标,防止利用失范。”刘坚基于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提出了四种普适性的传统体育传承路径,即“现代体育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资料库与信息库和生活性保护(生态保护区与生态旅游)。”卢德生、井祥贵提出了教育传承机制:一是建构“研-发-教”一体化的学校教育传统体系;二是建构社会教育运行机制,即“以实现民族成员终极价值为目的的、特定环境中的民族独享文化传承机制”。容中逵则认为家庭、学校、大众传媒三个领域可以分别以行为系统、智识系统、价值取向系统为侧重来践行文化传承的使命。

4.民族文化传承的实践体系建构

民族文化传承是一个复杂系统,任何一个变量的单一优化都不能解决文化传承问题。随着文化传承的单一要素专题探讨和综合研究的逐步深入,文化传统体系建构研究日益受到关注。近年来,已有部分学者就建构中华优秀传承文化传承体系进行了专题研究,它既是一种文化传承理论的学术探索,也是一种文化传承机制的新尝试。

段超、郭继承、王征国、柯可、黄韫宏等学者都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进行研究,归纳他们的学术观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华优秀传承文化传承体系的内涵,即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体系是一个层级分明、和谐互动、传承久远的有机体系,是由物质文化(塔基)、制度文化(塔身)、精神文化(塔顶)、理想文化(塔尖)构成的“人类文化金字塔”的层级结构模式的中国化;二是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重要性,即只有它的有效运行才能确保文化从个案到整体的有效传承;三是如何建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这是近二三年来文化传承研究的重点,提出了四种建构方法;(1)运用系统论、控制论来统筹建构文化传承体系,具体从传承主体、传承方式、文化本体、保障措施等层面来建设;(2)以人为本,以确立中华人格理想为目标,建构以国学为基础,以国魂为精神,以国法、国艺、国教、国俗、国技为修身、规范、教化和传播手段的中华文化传承体系;(3)遵照优秀民族文化的基本精神为统领的原则,找出传承方式,从而全面解决文化传承中“传承什么”和“如何传承”的两大根本问题;(4)运用科学技术建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即利用科技产品使文化典籍、文物遗产数字化,让数字化产品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载体;利用科技平台展现传统文化形象,发挥国民教育的基础作用和展览平台的实际效果;利用科技媒介实现宣传手段多样化,让传统民风民俗走向社会、融入生活;利用科技手段挖掘传统文化的科学价值,并促其创新,以实现传统文化可持续发展。

二、评析

我国民族文化传承经历了30余年的研究与实践,成果丰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但也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之处。

(一)跨学科交叉研究,持续拓展了民族文化传承的研究视野,但没有形成严谨的理论体系。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所涉学科的广泛性,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经济学、文化学、艺术学、美学、法学等学科都从不同角度切入研究,涵盖了文化传承的内涵、传承主体、传承手段、传承场域、保障措施等多方面的内容,尤其在传承主体、传承场域、传承机制方面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然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难以形成统一的专业研究范式。由于研究者多来自其他学科的边缘学者,受自身学科背景的影响,往往是某一方面的专题研究做得较深入,而各个专题研究之间缺乏紧密的关联度,因而研究成果呈现杂乱无章的状态,没有从整体上建构一个结构严谨的具有操作性的传承体系。

(二)延续“经世致用”为主导的传统学术研究范式,即“强调关注社会现实,勇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达到济世安民的目的”,这种范式讲求功利、尚实务实。虽然人们自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富裕,却不能安“富”乐道,最根本的原因源自民族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陷入了传承困境,造成了社会归属感危机,生活幸福感下降。面对现代化对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学术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唤起了全社会保护和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觉和自信,又能随时发现传统文化所面临的新问题。当然,传承民族文化需要解决两个最根本的问题,即“传承什么”和“如何传承”,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针对文化本体设计传承机制。因此,要立足于文化本体研究,才能找出适于文化传承的科学路径。目前,针对文化本体的学术研究非常薄弱,没有从文化哲学的高度来挖掘文化传承的内在规律和理论建构,所设计的文化传承机制难以发挥预期的良好效果。

(三)研究方法上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田野调查缺失较严重。在研究范式上,沿着“现象关注一问题分析一对策设计”的逻辑展开,有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开发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定性研究,对民族文化传承的内涵、特征及主要内容等进行了翔实的描述,累积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当然,做好定性分析的前提是进行科学的定量研究,并深入田野进行长期、细致的调查,这也是民族传统文化乡土性所决定的,而这些恰恰是文化传承领域学术研究的不足之处。很多学者的田野工作是“短平快”,导致收集的第一手资料不够翔实,又缺乏真实性,所做的定量分析不充分;部分学者甚至只在书斋中进行文献整理和挖掘,欠缺定量分析。如此一来,定性研究所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日益严重的民族文化传承难题。

三、展望

30余年的研究涉及了文化传承的方方面面,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不过,国内的民族文化传承研究侧重于微观的专题探讨,没有立足于文化本体及其发展规律来进行历时性的深度研究,缺乏理论原创,对国外的文化传承实践经验的研究与借鉴也不够,这与我国丰厚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是不相匹配的。因此,今后的民族文化传承研究需要尝试如下努力。

(一)拓展研究领域,关注民族文化的教育传承。人是文化的创造者、持有者,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只有实现“人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民族文化的有效传承。文化传承实质上是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对民族文化的选择性继承和合理创新,也就是培养人们对文化的判断、选择和创新的能力,以淘汰落后文化、继承并发展优秀文化,而教育是培养人的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应当将民族文化传承研究视野拓展到教育领域,既要探讨民族文化教育传承机制,又要研究“人的发展”的教育哲学,通过教育实现“人的发展”来解决文化传承的根本问题。

(二)转变研究范式,关注民族文化的整体性研究。过去的文化传承研究要么侧重于某一文化事象的个案讨论,即单个、局部的田野调查式研究;要么脱离文化本体,就文化生态、传承方式、传承主体等文化外部传承条件进行研究。然而,民族文化是复杂多样又交叉共生的,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切割分类,这就显示了既往研究范式的局限性。不过,民族文化有诸如家庭、村落、市场、学校、节日等众多生存空间,每个文化空间都有一个让人感知的模糊边界,每个空间中生存的文化的种类和形态也不尽相同。因此,以文化空间为研究单位,立足于文化本体,来探讨不同文化空间中的关系网络及其运行规律,揭示其中的文化传承实践逻辑,设计文化传承机制。这就避免了文化本体在外力影响下发生存在空间置换后而陷入无所适从的生存困境,保证了文化本体在新的文化空间内部运行机制作用下得以传承。如此一来,我们可以一个个文化空间为变量,来建构民族文化传承体系。

(三)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相统一。一方面,文化研究者要务实做好田野调查工作,即选择合适的具有代表性的田野点,分别从客位、主位的视角,进行长期的观察、访谈、实验,发现民族文化生存的深层危机,在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与学术研究相呼应,强化文化传承的社会实践工作,也就是说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实践证明试验。田丰、尹绍亭、陈哲等学者曾经做了诸如民族文化村、文化生态保护区等个案的实证研究,可以说是文化传承实践活动的成功尝试,扩大实证研究是今后研究需要努力的方向。另外,吸引相关的社会企业投入这方面的研究,这是实现民族文化生产性传承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此一来,通过“积极创设‘研究在实践中、‘实践在研究中的情境,打破传统民族学研究中欲保持‘他者的原生性仅关注‘找事与‘说事而对‘做事有意无意回避的现象。”

[责任编辑: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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