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原则
2015-05-04张显伟
[摘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意义,近年来已被纳入国家战略展开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应该坚持依法、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积极、人本、完整、保护与发展、尊重习惯等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展开的灵魂、核心,是指导工程运行的根本准则。
[关键词]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基本原则;保护与发展
[作者]张显伟,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4)05-0091-007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现代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具有浓郁民族风情、历史悠久、较完整的原生态自然文化体系以及鲜明地方特色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受到人为破坏、拆除、毁掉等现象日渐严重。再加上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多为竹木结构,随着时光的流逝,一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被大自然侵蚀程度也愈来愈加深、严重,如果再不施以有效保护,一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即使没有因人为而破坏,也可能会因自然的无情而销蚀殆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每一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都蕴含着该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生存智慧、宗教礼仪、生产工艺、风俗习惯,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实际上就是保护与传承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就是保护与发展民族的精神和魂魄,就是留住民族的根。因此,源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所具有的传承优秀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增进民族团结、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诸多方面的独特价值,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近年来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
2009年国家民委与国家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选出370个少数民族村寨作为“民族特色村寨”进行保护和发展的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一项目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众自觉保护与发展其民族文化的积极性,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结、和谐,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充实了精神动力。”…为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于2012年12月10日印发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重点改造和保护10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根据《纲要》要求,国家民委评审出10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2014年1月14-20日在国家民委的官方网站上对拟列入“十二五”时期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名录的1000个村寨名单进行了公示。按照国家民委的预定目标,这10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经过改造和保护,其人居环境会得到一定改善、群众的收入将有一定幅度的提高、村寨风貌和特色民居将得到较合理的保护、民族文化将得到较有效的保护、村寨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不仅中央政府,近几年来各地方政府应时代发展、受中央举措激励鼓励、发展地方经济造福地方民众的催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农村任务指标的落实等各种原因,也自觉地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力度,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功效。
毫无疑问,作为一项系统、长期、艰巨、复杂工程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应该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由该项工程的本质与特征决定的,是该项工程展开和达致其目的初衷的基本诉求,这些基本原则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展开的灵魂、核心,是指导工程方方面面运行的根本准则。当下理论界、实务界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基本原则的探讨十分不够,对此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意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应该在法制的规约之下,应该实现该项工程展开及运行方方面面的法治化。
回顾近年来以政府为主导所展开的这一“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运动,不可否认这一轰轰烈烈的运动所取得的政治效果及社会意义,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运动所存在的问题。“特色村寨保护试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地方的规划缺乏具体建设内容,特点不突出,个别地方资金使用分散,试点的示范效果不明显等”、“政府在推行试点过程中缺乏良好的发展心态,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对民族地区开展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制度方面存在法律法规缺乏,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的配合也不够密切”。
源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的工程,源于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所具有的独特社会价值及历史意义,源于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目的的社会公共利益维系与增长,源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工作主要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等诸多根据与现实,考量到现代法治所独有的稳定性、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等秉性,所以要想克服运动式所产生的弊端,解决上述问题,使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工程成为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历史工程,求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根本目的的完全实现,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工程纳入法治化是不二的选择。
二、政府主导原则
政府主导原则意指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展开运行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必须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提供制度支持,通过立法完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次,政府必须主持并搞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遴选认定工作,为保护与发展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客体;再次,政府必须主导编制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科学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内容为规划的落实提供资金扶持、机构安排和人员配置;最后政府需要监督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展开运行,解决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中的矛盾与纠纷,制裁其间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政府主导原则被确立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是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公益特性和该项工作的艰巨、复杂、长期、系统性决定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实质上是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优秀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传承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确保少数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生生不息、长远流传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而革新发展,永葆青春活力。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是为了贯彻与落实党的各民族共同存在、平等相处、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民族政策。很显然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是服务于公共利益、增进公共利益的大事。公益性的工程、事业往往投资周期较长、投资数量巨大、收益较低、风险较高,公益性的工程、事业往往立足于长远,眼下看来一段时间甚或较长的一段时间难以见效,所以没有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宣传、鼓励及激励,私人或一般的民众、社会组织等很难参与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来。“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掌握着公共资源,握有行政的权力”,因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事业展开及运行中政府的主导是不可或缺的。再加上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系统的工程,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平衡各种相关主体间的关系,源于政府所独具的资源、人力占有、调配优势和独特地位,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才可能得以有序、有效展开。在我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比较成功的地方在总结其成功经验时,均无一例外地有政府主导这一经验。可以说政府主导的好坏直接关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成功与否。
三、多方参与原则
多方参与原则意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的展开及其运行必须依靠多方的力量,激发多方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自觉性,使多方主体参与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工程中来,让他们承担义务,确保他们享有与承担义务相匹配的权利,同时也必须确保所用的参与主体基于自己的参与付出分享到应得的利益。
多方参与原则被确立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的特点决定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单单依靠任何一方主体是无法完成的。只有大家齐心合力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事业中来,才可能取得这一事业的辉煌与成功。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有不少特色民居、院落、服饰、用具等,其产权人属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私人居民,没有这些主人的配合,保护与发展工作根本无法展开,没有产权人的积极参与,来自于外部主体的保护与发展也无法真正发挥长久的、实际的效果;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蕴含的民族传统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的倾心传承、言传身教,没有后代人的自觉学习、虚心求教,有的民族特色技艺、专门技能只能源于后继无人而逐渐走向消亡;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编制方案,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还需要挖掘、整理、分类、传承、发展其间内含的传统文化,离开了专家、学者、学术研究部门或专业性社会组织,这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仅靠并不精于此的政府公务人员确实难于担当;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单靠政府的财政扶持可谓杯水车薪,因此往往需要引进民间资本一道保护、开发、利用、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及其所富含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激励企业、私人投资者参与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工程中来就成为必要。
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做得比较成功的地方的实践经验来看,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绝对离不开多方参与,比如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的官坝苗寨就是保护与发展比较好、比较成功的一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该村寨民居多以木结构为主,依山而建,其中陆、滕两家大院都存有保护十分完好的四合天井,单户所雕刻匹配的吊脚楼、房屋神龛、窗花、雕饰同样保存得十分完好。该村寨农民艺术团演员通过表演“牛虎灯”、“草把龙”、“三棒鼓”、“狮舞”及民歌对唱等多种形式传承与发展着特色苗寨的原生态民族文化,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前来参观,既传承发展了特色民族文化,又增加了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当地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该村寨保护与发展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多方参与。除了激发村寨居民保护发展特色村寨的热情,吸引、接纳社会资本来村寨开发建设经营,保护发展本村寨的民族文化、特色产业外,还依靠专家学者的智力,使其为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服务。比如,“2008年5月,咸丰县政府先后聘请清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院为官坝苗寨作规划设计,历时一年,经反复论证获评审通过。同时,还聘请了湖北民院、湖北苗学会组成专家组,对官坝苗寨的苗家文化进行充分挖掘。”
四、积极原则
积极原则意指各方参与主体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不应该消极、被动,在法治原则的规约下,应该尽力作为,担负各自的责任,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力)。详而言之,对政府积极原则意指政府必须积极地、高瞻远瞩地针对每一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与发展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该规划内容的完全实现,对破坏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的行为要主动制止、力争尽力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对违法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出现的纷争及时处理、公正解决。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在地的居民积极原则意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在地的居民应该认识到对其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性,将保护与发展工作变成自觉的、日常的行动或行为习惯。对相关的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积极原则意指这些相关的主体应该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当作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积极开展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研究工作、宣传工作,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献计献策,帮助协调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问题上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积极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中来。对企业和私人投资者积极原则意指他们应该有敏锐的眼光,洞察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商机,投入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发、利用与发展中来,求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开发与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完美统一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积极原则也是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的特点决定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所针对的直接客体是村寨,是内含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各种直观的民居、院落、寺庙、用具、服饰及这些器物间的布局,这些较直观、可见的东西一旦遭到人为的破坏或者自然的毁坏,再亡羊补牢也只能悔之晚矣。所以,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必须未雨绸缪,必须有战略意识和高远的眼见。
五、人本原则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人本原则中的人主要是指特色民族村寨所在地的居民、民众。人本原则意指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并张扬人的主体性和主体意识。实际上人本主义原则在国家民委2013年12月10日印发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有很好的体现,纲要提出的保护与发展目标是对人本原则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上的最好诠释:“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试点村寨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其中村内道路实现硬化,饮用水安全率达到100%、广播电视入户率达90%以上、特色民居占80%以上,环境综合治理机制基本建立;群众收入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特色产业,且对收入的贡献率不低于60%,村民人均收入稳步增长,年收入超过所在县平均水平,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生状况进一步改善,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村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60%以上的劳动力享受到相应适用技能培训服务,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寨建有标准卫生室。”通过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使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其中民族文化保护方面,要实现民族文化有效传承,动静结合的民族文化保护模式基本形成,民族文化保护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文体设施完好率达到100%,经常开展民族文化活动。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人本原则的确立是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本质决定的,实际上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并不单纯是或者说在根本目的上并不是对古老的建筑、古老甚至是破旧的器物本身的保护与发展,更何况有的少数民族特色民居、器物,以现代的眼光看来可能还有些“老土”,或者“不合时宜”,有的根本不便于生产、生活和使用,我们保护与发展它,实际上是因为这些特色的器物凝聚着少数民族的文化与精神,是该少数民族的魂魄所在,是该少数民族的根和源,失去了它们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该民族的泯灭、消亡。因此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本质上是对少数民族民众的保护与发展,通过对直观可见物质的保护与发展,提高该民族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增强他们的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增强该少数民族成员间的认同意识,使该民族成员间和谐相处,同时也使他们能够与其他民族的民众、与自然和谐相处。
六、整体原则
整体原则亦可称为完整原则,意指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问题上必须完整地保护与发展所有的形式与内涵,必须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处的自然及人文环境,必须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的格局、布局。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应该坚守整体原则是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本质与特点决定的,并不是人为主观地强加在该项工程或事业中来的一个基本准则。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并不是孤零零的单个存在,任何一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都是特定人群基于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而建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只有结合其特定的生长环境才能真正理解其历史文化内涵。因此,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最有影响的国际准则《威尼斯宪章》(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也体现并坚守了整体原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更是将文物环境的整体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该法第24条明确规定:“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对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发展而言,也应该注重将其置于特定的环境中加以保护与发展,离开了特定的人文和生态环境,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所含的特定信息就会减损或变形。另外,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本身就是一个由各个组成部分构成的完整整体,除可见的直观器物外,还有其内涵的或者所涉及的技艺、技能、材料、设施及表现方法、媒介等,只有一并地施以保护与发展,才能充分体现该项目的完整特征和价值。在对其进行保护与发展时,若以现代人的审美观和价值观武断地判定其中哪些部分是值得保护与发展的,哪些部分不值得保护与发展,将会致使完整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变得七零八落、支离破碎,只有进行完整的保护与发展才可能奏效、才得以实行。因为“任何一座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包含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只有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才能起到历史见证作用”。在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中,整体性被明确列为检验评定一项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的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基本要素。《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第87段明确要求:“所有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必须具有完整性”,为了方便各缔约国申报,该指南进一步规定了评估一项候选文化遗产是否具有完整性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标准。
七、保护与发展原则
保护与发展原则意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必须坚持保护、发展并重的基本准则,不可厚此薄彼。
实际上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或事业本身从其名称上就意指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要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做到二者的完美合一。该原则的确立也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自身特征所决定。既然如此,还有没有必要将保护与发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再提出来,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我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中的确存在着有的地方重视保护轻视发展的现象。重视保护轻视发展的现象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固守古董、刻板僵化地理解文物保护“不改变原状”之要求,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不敢进行任何改革、改良和改变,实际上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作为一个系统,有的部分、有的要素应时代的发展、应居民生活的需要作一定的不影响其真实性、整体性的改变、改良,可能更能够实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根本目的。正如学者所言:“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封存起来,而是为了利用和发展。古老的传统文化只有与现代生活进程相协调相一致才是有意义的,才具备了进一步改造、创新并最终获得发展的条件,才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才能继续传承下去。”只有在保护中同时关注发展,保护才有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激情,保护工作才可以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另一个方面是,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中也的确存在着有的地方重视发展轻视保护的现象。这一现象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不顾环境、地区等的承载量,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进行掠夺性开发、利用,仅仅追求经济利益、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这类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前一种不良现象更为普遍,在有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开发经营的实践中存在着毁损器物、破坏文化等令人痛心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问题上保护是基础,是关键,是前提,没有了保护的客体,如何谈对其发展,所以,没有保护就没有发展。有学者在论及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时说:“保护是必须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无条件的,保护了至少可以给中华民族的历史留下真实的记录,可以留待后人去认识、去了解,甚至去利用、发展其最有价值的部分。”不论是重保护轻发展现象,还是重发展轻保护现象,笔者认为都不利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展开与运行,都无法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目的。源于实践中对二者关系把握的重要性,将保护与发展作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并不是多余的。
八、尊重习惯原则
尊重习惯原则意指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作中,不应该妨碍有关村寨社区根据其习惯法和惯例适用、开发、交流和传承其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来源群体内部成员在“传统背景”下和“习惯范围”内使用、利用特色村寨或其某一要素、部分、器物等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法律禁止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滥用行为,正式制度在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施以保护与发展的过程中,不应该排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所形成的习惯、惯例,应该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来源群体的某些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抵触的习惯、惯例上升到正式法律制度中来,使其构成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美国学者泰勒·考恩指出:“习惯性使用、惯例和其他规范应当尽可能地指导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应该遵循尊重习惯的原则是由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的特点决定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最直观明显的特点是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这些特色村寨是少数民族民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建造形成的,是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相互作用、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客观上说任何一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都大量存在着体现该民族智慧,反映该民族文化的习惯、惯例,正如学者所说:“在传统社区,如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社区,大量存在着传统的民间治理方式和现行制度的双轨并行。”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进行保护与发展,不尊重特定少数民族村寨的习惯,一厢情愿地使用新办法,往往难以实际产生功效。同时尊重特定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习惯,意味着对特定社区优秀传统文化的敬畏,是对该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民众的尊重。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在其名著《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中提出:“无论是现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法律对社会的尊重实即对社会习惯的尊重。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其久远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各自保护发展其村寨,传承、利用其文化的习惯。比如,“鸣锣喊寨”这种提醒居民小心用火的习惯在当今黔东南地区的很多侗寨仍在沿用,这一习惯应该得到尊重,在我们创设对该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进行保护与发展的制度时,可以将其纳入到法律制度架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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